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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塑钢门窗工程技术标准

万科塑钢门窗工程技术标准

1.总则

1.本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本标准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高时,按照本标准执行,但有比本标准更高的要求时,按照相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如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本标准不一致时,按照该技术要求执行。

3.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一旦有更新时,塑钢门窗工程设计及制作安装单位有义务了解规范标准的更新和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2.塑钢门窗的材料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除非下面另有规定,工程所有的PVC型材、五金配件、玻璃、密封材料、硅酮结构密封胶为下述采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一等品及以上的品质。

所有型材、配件、密封材料均需要万科公司审批并封样后方可使用。

2.1.2.隐框、半隐框窗或1m以上边长的无框玻璃与玻璃直接粘结承受风荷载作用的,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与接触材料相容。

2.2.PVC门窗型材

2.2.1.PVC门窗用型材的物理机械性能及尺寸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8814-1998《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规定。

外门窗用A类产品,B类产品仅可用以内门窗。

2.2.2.PVC门窗型材可见面的最小实测壁厚在推拉门窗时应不小于2.2mm,在平开门窗时应不小于2.5mm。

2.2.3.PVC型材断面构造要求:

型材厚度等于或大于60mm(即60系列);为多腔构造,有独立的排水腔。

2.2.4.PVC型材应与增强型钢和五金配件相适应。

2.3玻璃

2.3.1.PVC门窗玻璃应采用国家标准《浮法玻璃》(GB11614)规定的建筑级浮法玻璃或以其为原片的各种加工玻璃。

2.3.2.玻璃品种、颜色和性能,由建筑师根据需要选定。

2.3.3.所有玻璃厚度须由专业设计单位按照下面“塑钢门窗设计要求”进行玻璃抗风压计算设计、防热炸裂设计、镶嵌结构设计提出选择意见;如有隔声、隔热、保温等要求,专业设计单位应进行验算。

要求提供计算书及相关玻璃试验报告供万科公司审核后确定。

并且窗玻璃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5mm,单块面积1.5m2以上的应采用安全玻璃;门玻璃大于0.5m2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6mm安全玻璃,主要人流通道玻璃门应采用安全玻璃。

2.3.4.中空玻璃为设置分子筛(干燥剂)、铝条及丁基胶和聚硫胶的双层胶封边的中空玻璃,中空空气是否采用特殊气体由专业设计单位提出选择意见经万科确定。

2.3.5.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规定:

《夹层玻璃》(GB9962)

《钢化玻璃》(GB/T9963)

《浮法玻璃》(GB11614)

《中空玻璃》(GB11944)

《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GB17841)

《夹丝玻璃》(JC433)

《压花玻璃》(JC/T511)

《吸热玻璃》(JC/T511)

《热反射玻璃》(JC693)

2.4.五金配件

2.4.1.PVC门窗用五金配件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聚氯乙烯(PVC)门窗执手》JG/T124-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合页(铰链)》JG/T125-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传动锁闭器》JG/T126-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滑撑》JG/T127-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撑挡》JG/T128-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滑轮》JG/T129-2000

《聚氯乙烯(PVC)门窗固定片》JG/T132-2000

《闭门器》(GB9305)

《外装门锁》(GB/T2473)

《弹子插芯门锁》(GB/T2474)

《叶片门锁》(GB/T2475)

《球形门锁》(GB/T2476)

2.4.2根据门窗扇的重量自行设计选配五金配件(标称承载能力应大于实际荷载的1.5培),活动五金应能满足使用3万次以上的B级产品,投标时上报实物样品及厂家资料。

2.4.3.平开门窗采用的连杆多点锁:

锁点离转角处不大于150mm,两锁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800mm;合页(或滑撑)一则,合页之间距离大于1000mm以上时,每不大于800mm设置一个暗置锁点;平开扇宽度大于800mm的,上下边也应设置锁点。

2.4.4.宽度小于800mm的上悬窗可以采用七字执手,宽度大于800mm的按照上条执行。

2.4.5.执手手柄、执手基座、传动杆、锁柱、锁块等均为Q235钢材,手柄和基座表面涂装采用聚酯型粉末涂料,其它为镀锌防腐。

耐腐蚀能力达到48h8级。

2.5.密封材料

2.5.1.PVC门窗用密封胶条必须为三元乙丙胶条,并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2.5.2.PVC门窗用密封毛条必须采用经过硅化处理的丙纶纤维密封毛条,并符合现行《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635-1996。

选用型号能满足空气渗透性要求。

2.5.3.PVC门窗用各种密封胶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硅酮建筑密封膏》(GB/T14683)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聚硫建筑密封膏》(JC483)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2.6.增强型钢

2.6.1.PVC门窗用的增强型钢符合《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JG/T131-2000规定。

采用不低于GB/T11253规定中Q235钢带力学性能的符合GB/T2518-1988中(100-PT-Z-L-B-厚度×宽度)的热镀锌钢带轧制或Q235钢材轧制后热浸锌防腐处理。

耐蚀性应达到48h8级。

2.6.2.所有室外门窗的PVC型材内腔必须设置增强型钢,型钢壁厚必须按照下面3.1条抗风压设计验算确定,并不得小于1.5mm。

内门窗经过计算满足受力要求的可不设增强型钢。

2.6.3.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尺寸相一致,增强型钢与型材内腔之间的配合间隙每边以1mm±0.5mm为宜,所用增强型钢的端头与焊缝的距离不应大于5mm,并且不应影响端头的焊接,每根型材仅允许使用一根增强型钢。

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分两排错位排列,紧固件与型材焊缝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mm,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需要焊接的型材的焊缝处,增强型钢应尽可能长接近焊缝,对于45º焊缝处,型钢也应切成45º,见下图示:

2.6.4.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应比拼樘料长出10~15mm。

外窗的拼樘料截面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该地区的瞬时风压值。

2.7.紧固件

2.7.1.外露紧固件采用镀锌或不锈钢材质。

不得采用铝质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抽芯铆钉不得外露。

3.塑钢门窗设计要求

3.1.抗风压性能设计

3.1.1.作用于建筑外门窗上的风荷载,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按下式计算,且塑钢窗不小于1.0kN/m2,塑钢门不小于1.5kN/m2

Wk=βgzμsμzW0

式中:

Wk――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采用。

μs――风荷载体形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7.3.3局部风压体型系数的规定采用。

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W0――基本风压(kN/m2),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重现期50年的基本风压采用。

3.1.2.应根据受荷情况和支撑条件采用结构力学方法对典型门窗型的主要受力增强型钢进行计算验算,选择适当的增强型钢或加强构件。

计算门窗受力时,PVC型材可以忽略不计算,仅计算增强型钢的受力。

参照《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6-86附录A《建筑外窗抗风压强度计算方法》进行受力计算。

3.1.3.门窗受力增强型钢由风荷载作用力产生的最大挠度值应满足下式要求,并且应同时满足绝对挠度值不大于15mm:

umax≤[u]

式中:

umax―――构件弯曲最大挠度值;

[u]―――构件弯曲允许挠度值:

l/180。

3.1.4.增强型钢及连接件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σk≤

式中:

σk――风荷载(标准值)作用所产生的应力;

fk―――材料强度标准值;

K―――安全系数。

3.1.5.材料强度标准值和安全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材料强度标准值和安全系数

材料

应力

材料强度标准值fk

安全系数K

增强型钢

抗拉(压)

σp0.2

(规定非比例延伸应力)

1.65

抗剪

2.84

抗挤压

1.10

钢材连接件、钢螺栓、螺钉

抗拉(压)

Σs

1.55

抗剪

2.67

抗挤压

1.10

不锈钢连接件、不锈钢螺栓、螺钉

抗拉(压)

σp0.2

(规定非比例延伸应力)

1.55

抗剪

2.67

抗挤压

1.10

3.1.6.作用于(如存在)不锈钢抽芯铆钉的拉力和剪力,应分别不大于按照《抽芯铆钉技术条件》(GB12619)规定的最小抗拉荷载和最小抗剪荷载除以安全系数K(1.55)。

3.1.7.作用于框与扇连接卡件的力,应不超过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或不大于生产厂家提供的配件承受的最小荷载值除以安全系数K(1.55)。

3.1.8.门窗玻璃的抗风压验算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执行。

验算公式如下:

a)四边支承玻璃的最大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玻璃厚度t≤6mm时,Amax=0.2αt1.8/Wk

当玻璃厚度t>6mm时,Amax=α(0.2t1.6+0.8)/Wk

式中:

Wk――风荷载标准值,kPa;

Amax――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m2;

t――玻璃的厚度,mm;钢化、半钢化、夹丝、压花玻璃按单片玻璃厚度进行计算;夹层玻璃按总厚度进行计算;中空玻璃按两片玻璃中薄片厚度进行计算;

α――抗风压调整系数,按下表采用。

若夹层玻璃工作温度超过70℃,调整系数应为0.6;钢化玻璃的抗风压调整系数应经试验(参照厂家提供试验数据)确定;组合玻璃的抗风压系数应采用不同类型玻璃抗风压系数的乘积。

玻璃抗风压调整系数(α)

玻璃种类

平板、浮法玻璃

半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

中空玻璃

夹丝玻璃

压花玻璃

调整系数

1.0

1.6

1.5~3

0.8

1.5

0.5

0.6

b)两边支承玻璃的许用跨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0.142α0.5t/Wk0。

5

式中符号同上。

3.1.9.门窗抗风压性能分级见下表:

分级代号

1

2

3

4

5

6

7

8

X.X

风荷载标准值(kN/m2)

≥1.0

<1.5

≥1.5

<2.0

≥2.0

<2.5

≥2.5

<3.0

≥3.0

<3.5

≥3.5

<4.0

≥4.0

<4.5

≥4.5

<5.0

≥5.0

表中X.X表示≥5.0时采用具体值取代分级代号

3.1.10.门窗抗风压性能检验

在现场抽样试验,按照现行检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定级值(P3)必须大于按照3.1.1.条计算的风荷载标准值。

3.2.水密性能设计

3.2.1.水密性能设计指标:

风压差值ΔP根据当地规定风压值按下式计算确定,并且对于平开窗不于350Pa;平开门及推拉门窗不小于250Pa:

ΔP≥0.50μzW0

W0――基本风压(Pa),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的当地重现期50年的基本风压采用。

3.2.2.水密性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窗除考虑密封措施外,同时考虑到防排结合,PVC型材应有独立的排水腔,设置排水孔,开口尺寸、数量及分布满足要求,并设置气压平衡孔,保证排水系统的通畅。

外排水孔设盖板,见下图:

b)每块玻璃的下边框型材上都应开有内、外腔贯通排水孔,其上边框型材上开有内外腔贯通气压平衡孔。

但排水孔不得与增强型钢腔贯通。

c)门窗型材构件连接和附件装配缝隙以及门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均应有防水密封处理。

d)推拉门窗扇的下边应设置披水条。

e)设计方应在设计方案中提出水密性能的保证措施。

提供近期类似门窗水密性能检测报告。

3.2.3.洞口墙体表面装饰应有较明显的滴水线及坡水,通常坡水高差不小于20mm。

3.2.4.水密性能分级见下表:

水密性能分级表

分级

1

2

3

4

5

XXX

风压差值ΔP(N/m2)

≥100

<150

≥150

<250

≥250

<350

≥350

<500

≥500

<700

≥700

表中XXX表示≥700Pa时采用具体值取代分级代号

3.3.气密性能设计

3.3.1.气密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门窗在负压作用下的气密性能采用3级。

3.3.2.寒冷及严寒和冬冷夏热地区七层及以下应采用3级,七层以上应采用4级。

3.3.3.气密性能分级见下表:

气密性能分级表

分级代号

1

2

3

4

5

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q1(m3/(m.h))

≤6.0

>4.0

≤4.0

>2.5

≤2.5

>1.5

≤1.5

>0.5

≤0.5

单位面积分级指标值q2(m3/(m2.h))

≤18.0

>12.0

≤12.0

>7.5

≤7.5

>4.5

≤4.5

>1.5

≤1.5

3.3.4.气密性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标准采用一级及以上品质三元乙丙密封胶条或密封毛条,选用满足气密性能的型号。

b)密封胶条和密封毛条应保证在门窗四周的连续性,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制作加工中穿胶条或毛条应留富余长度,防止以后收缩影响密封。

c)推拉门窗应设置防风块。

d)专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方案中提出气密性能的保证措施。

提供近期类似门窗气密性能检测报告。

3.4.隔声性能设计(根据万科公司提出的指标设计)

隔声性能至少为2级,在万科公司提出更高隔声要求时,应向万科公司提供选材及其试验数据。

空气隔声性能分级表

分级代号

1

2

3

4

5

6

空气声权隔声量Rw(db)

≥20

<25

≥25

<30

≥30

<35

≥35

<40

≥40

<4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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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隔热、保温性能设计(根据万科公司提出的指标设计)

3.5.1.寒冷及严寒地区必须中空玻璃。

在当地低温条件下不出现结露现象。

3.5.2.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规定进行玻璃热工性能设计,应向万科公司提供选材及其试验数据。

3.5.3.建筑保温性能分级:

保温性能分级表

分级代号

1

2

3

4

5

传热系数W/(m2.K)

≥5.5

≥5.0

<5.5

≥4.5

<5.0

≥4.0

<4.5

≥3.5

<4.0

分级代号

6

7

8

9

10

传热系数W/(m2.K)

≥3.0

<3.5

≥2.5

<3.0

≥2.0

<2.5

≥1.5

<2.0

<1.5

3.6.防玻璃热炸裂设计

3.6.1.玻璃防热炸裂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除正北向及单块面积小于2.0m2的玻璃外,均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玻璃防热炸裂设计计算。

提供必要计算书。

3.6.2.玻璃防热炸裂构造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所有玻璃的周边不应有易造成裂纹的缺陷。

对于易发生热炸裂的玻璃(如边长大于1m的玻璃、颜色较深的玻璃和吸热玻璃等)应对边部进行倒角磨边等加工处理。

玻璃的镶嵌应采用弹性性良好的密封衬垫材料。

3.7.玻璃镶嵌结构设计

3.7.1.玻璃镶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玻璃镶嵌的支撑与固定,应使玻璃边缘不直接接触框架型材,并使玻璃重量分布均匀,防止框架变形,同时确保不同开启形式的门窗启闭性能良好。

b)承受玻璃重量的中横框型材垂直方向的挠度值不应大于3mm。

c)玻璃与型材之间缝隙采用三元一丙胶条密封。

3.7.2.玻璃镶嵌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玻璃与框、扇型材槽口的镶嵌配合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关于玻璃安装材料及其使用中对支承块的要求。

b)隐框、半隐框窗玻璃、无框玻璃与结构胶缝宽度、厚度的设计计算,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玻璃自重效应和温度效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02)中结构硅酮密封胶的宽度、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3.8.安全性能设计

3.8.1.开启门扇和固定门以及落地窗玻璃,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规程》(JGJ113-2003)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

在人流出入较多,可能产生拥挤和儿童集中的公共场所的门和落地窗,必须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

3.8.2.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有防止窗扇在负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平开门及采用中空玻璃的平开窗应设置防风块。

3.8.3.无室外阳台的外窗台距地面高度小于0.9m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设置由万科公司另行安排)。

窗台高度低于0.6m的凸窗,其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计算。

3.9.节点设计

3.9.1.装配式结构的窗框、窗扇的四角,在构件型材内腔应加衬连接件,该连接件与增强型钢用紧固件固定,连接件的四周缝隙宜采用中性硅酮系密封材料封闭。

3.9.2.门窗洞口宽、高构造尺寸应根据墙体饰面材料厚度确定,一般要求如下:

湿法塞缝时,按下表采用:

 

门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缝隙(mm)

面层装饰材料

钢结构

清水墙

抹灰、贴面砖

石材

缝隙尺寸

5

15

25

50

4.制作安装施工

详见现行国家或地方规范标准执行,需强调如下:

4.1.施工工序移交

4.1.1.门窗框安装前,塑钢安装单位应检查门窗洞口。

如洞口出现偏差,当小于15mm(每边)或大于30mm(每边)时,由土建施工单位应负责洞口处理;大于30~50mm的洞口(每边)应采用1:

2防水砂浆分层补平,并不得开裂;大于50mm的洞口(每边)应采支模用细石混凝土回补。

4.1.2.门窗洞洞口检查工序应作为工序质量控制点,土建施工公司必须检查记录每一门窗框洞口偏差作为向塑钢门窗安装单位移交资料,塑钢门窗安装单位复核确认。

4.1.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总承包公司应免费提供水电,接驳点不远于两层;提供门窗安装控制线,包括每一门窗洞口的水平、垂直、平面位置控制线。

4.1.4.塑钢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与项目总承包商协商工程及资料的管理要求,工程完工后提交符合政府和总承包方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

4.2.门窗湿法安装(没有钢附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门窗固定连接件应采用Q235钢材,镀锌处理并在表面刷两道防锈漆,其厚度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20mm,室内外两侧双向固定。

固定点每边间距不大于400mm,距四角距离不大于200mm。

4.2.2.砌体洞口,严禁直接用射钉固定,采用空心砌体时,洞口四周200mm内采用实心砖砌筑,门窗应固定到实心砌体上,砖砌体墙体的窗台应作混凝土压顶(土建工程由土建施工单位承担)。

4.2.3.门窗下框塞缝必须为防水水泥砂浆,其它部位塞缝材料必须灌注经万科公司批准的PU发泡胶,塞密封不得透光。

4.2.4.灌注PU发泡胶前,清理基层,刷水泥基防水涂料一遍,室外一边缝隙用板封住,从窗的室内侧注入门窗框,当发泡胶凸出框边2~3mm时,用铝板将凸出的发泡胶压平到框边(不允许切割外侧发泡胶)

4.2.5.发泡胶内外侧必须作2mm厚的水泥基防水涂料,搭接到结构洞口上100mm以上。

4.2.6.门窗框与洞口装饰面之间缝隙采用经万科公司批准的耐候中性密封胶密封,其宽度及深度不得小于6mm。

4.2.7.塞缝工序应作为工序质量控制点,监理公司必须检查记录每一门窗框塞缝质量。

做法详见下图。

4.2.8.所有外露的螺丝及型材之间的缝隙必须必须用防水胶封闭密封。

注:

底框为防水砂浆塞缝,其它边框为PU发泡胶塞缝

4.3.成品保护

4.3.1.塑钢门窗工程安装单位负责未移交给业主前的全过程的成品保管、保护。

总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区域的保安工作,负责总承包管理有责任管理自身员工,有义务协助塑钢门窗工程安装单位的成品保护。

具体塑钢门窗工程成品保护与主体施工总承包的权利业务在工程合同条款中明确。

4.3.2.门窗运输时应妥善捆扎,樘与樘之间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垫好,吊运时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防止门窗相互摩擦、挤压扭曲变形,损坏型材及附件。

4.3.3.门窗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室内竖直摆放,成品和材料不能接触地面,底部用枕木垫起高于地面100mm以上,严禁与酸、硷性材料一起存放,室内应整洁、干燥、通风。

4.3.4.门窗用的保护胶纸(必须采用不污染PVC型材的自粘胶带纸),注意框边应留出10mm不封贴以利于密封胶密封或水泥砂浆的嵌固。

在工程移交前,不得拆除门窗表面的保护材料,过程中如有损坏,塑钢安装单位必须及时给予完善,是其它单位人员损坏的,由其它单位支付费用。

4.3.5.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焊火花损坏周围的PVC门窗型材、玻璃、附件等材料。

4.3.6.禁止施工人员踩踏门窗,不得在门窗框架上安放脚手架、悬挂物品,经常出入进行施工专业的门窗洞口,应由总承包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采用木板等材料将门窗框保护好,防止门窗变形损坏。

4.3.7.塑钢门窗工程移交业主前,塑钢门窗工程安装单位必须对门窗进行清洁,保护胶纸要妥善剥离,注意不得划伤、刮化PVC门窗表面,不得使用对PVC型材、玻璃、配件有腐蚀性的清洁剂。

5.工程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塑钢门窗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以及相关的检测方法规定,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5.1.2.塑钢门窗工程在隐蔽(包括窗框固定、塞缝、防水)前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并通知监理公司(万科公司)进行100%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1.3.塑钢门窗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及该分项工程的验收,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万科公司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5.1.4.塑钢门窗的工程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1.5.塑钢门窗工程移交验收:

工程验收后,根据万科公司通知拆除保护并清理干净后,经过万科公司组织的全面(100%)检查进行工程移交验收,移交验收等到万科公司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未办理工程移交验收之前的工程保护责任均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

5.1.6.塑钢门窗工程移交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a)门窗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b)门窗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必须同时进行隔热保温性能验收,其它地区或万科公司提出要求时增加隔热、隔音性能的检验)等物理(三性)性能试验报告;

c)型材、增强型钢、玻璃、密封材料及五金配件等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申报审批表、进场验收记录及复验报告;

d)结构胶相容性试验合格报告;

e)门窗框与洞口连接固定、防腐、缝隙及密封处理等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记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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