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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小型建设施工合同

湘西自治州小型建设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发包方:

花垣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单位于2015年3月2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的协商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

a、土石方工程、路基工程(含道路两侧麻石、路沿石,含人行道基层)、路面工程(含人行道面层)。

b、雨污水工程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工程总价:

工程造价为合理定价3500万元。

中标价为合同价,以中标价为基价、加上增减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造价之和为总价。

工程量增减和变更见具体条款。

雨污水工程另外计价。

6、施工要求:

完成路基工程后,再进下行道工序施工,直到完成路面工程。

甲方在路面施工前务必完成所有计划预埋的管线及其他预埋件工程,以免重复施工和影响路基质量。

第二条施工准备

1、甲方

(1)2015年3月10日前办理完毕有关建筑管理程序手续。

(2)2015年3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合同段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壹套,并进行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现场交底,同时确定水源、电源位置。

水源、电源及施工便道由甲方接至施工段内中心位置100米处。

(3)2015年3月12日前,组织乙方、监理方、设计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图纸交底会审,同时签署会审纪要。

(4)由甲方派出常驻工地代表,负责联络协调关系并参加工序验收和计量工作。

(5)甲方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难以解决的外部矛盾,给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6)开工前的施工便道应尽量利用施工段内原有便道,若无便道利用,由甲乙双方现场查看,乙方负责测量工程量报甲方同意后,甲方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标准执行。

2、乙方

(1)办好应由乙方办理的建设市场管理要求所必需的有关手续。

(2)按投标上报的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持证上岗。

(3)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4)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安全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施工队伍和施工机械进场计划)和用水用电计划及材料进场计划,于2015年3月10日前报送甲方审查批准。

(5)2015年3月11日前按招标文件的承诺组织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等进场施工。

(6)2015年3月12日前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坐标点、水准点对工程进行放样,报甲方、监理方审查批准后方可破土动工。

(7)乙方必须负责道路边线房屋在开工前的现场拍照、原样记录、签证,影响爆破安全的房屋,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协调评估并拆迁,若遇滑坡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

(8)若发生图纸以外的不可预见的新增工程量,须经甲方组织监理方、乙方及有关部门共同现场研究。

认为有必要增加工程量的,共同签字作为甲方认可工程量并为结算依据。

否则不予认可。

(9)自觉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代表、质监部门代表的监督。

(10)道路(包括路面、水泥稳定层)从配料、搅拌、运输、碾压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一整套机械化操作。

第三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工期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2日。

2、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订

①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向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各提交壹份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方案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程量和形象进度。

②监理和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计划进行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工程的总体和阶段进度要求下达月、旬、日进度任务目标,乙方不得因采取相关措施而提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②重大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

③甲方未能及时消除场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④额外工程及新增项目影响施工进度;

⑤因征地拆迁未如期完成而影响工程施工,该路段工期可以顺延,若其它路段土石方工程全部完工而此路段仍不能正常施工时,工程款支付甲方仍按土石方工程完工标准进行进度款支付。

工期顺延的期限由乙方提出,报甲方和监理确认后生效,甲方、乙双方费用索赔按下列原则进行:

若损失在该单项工程造价10%以内,施工企业能够承担时不予补偿,若超过10%,施工企业无力承担时应协议补偿。

第四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施工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其质量等级定为合格。

2、施工图纸、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是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甲方如需变更,应填发“变更通知书”后,乙方才予实施。

在施工中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施工现场代表、监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甲方代表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当即返工或停工整顿。

若发现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隐患,甲方及监理方有权罚款0.03—0.5万元/人次,并责成乙方整改,直到满足规范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向甲方、监督方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并由甲方组织监理方、乙方、质监部门、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办法,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本着对建设工程负责的态度,在施工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搞好与其它工程、工种的协调、配合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需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均由乙方采购、但须按有关规定具有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监理方、乙方、质监部门及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将评定结果送发有关部门。

    (4)工程竣工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符合约定质量等级交付使用时算起。

保修期限为一年。

保修期内乙方应及时对出现的工程缺陷自行修复,保修期内不安排进行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修复,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甲方、监理方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施救,排除险情,保护现场,甲方、监理方及相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赶到现场调查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与支付

    1、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交清工程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

工程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期内不计息。

    2、本合同工程的结算依据为:

    ①工程结算价以中标价3500万元为基础价±工程变更调整价,工程实行量变价不变。

    ②设计内容及工程变更调整价(含管网工程和设计变更及清单中的漏项项目),按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最新文件规定进行计量计价,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冬雨季增加费等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以及吉首地区2009年第二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执行下浮12.8%后确定。

  ③约定风险范围调整价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土石方工程,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土石比是按2:

1的比例进行合理定价的,若实际石方比例有所增加时,按最终甲方、乙方、监理方复核的石方比例进行计量,若石方比例超过比例的10%(不含1O%),则按实测工程量为准按第②款约定的办法进行增加,若石方比例低于比例的10%(含10%),则按原定的2:

1比例执行,不扣减;第二部分为材料价格及人工,材料人工价格涨幅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吉首地区2009年第二期为参照,若价格涨幅在±8%内(含8%),其价格不予调整,若超过±8%(不含8%)则按实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但必须经甲方、监理签字认可。

  ④结算和支付必须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签证,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为依据,如有设计变更或新增减子目,则按本条上述②款进行结算。

  ⑤工程量的变动,不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乙方按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4、工程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

第六条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以及开工前图纸交底会审纪要,均作为施工的依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之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由甲方会同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及时研究修改和变更,乙方按修改或变更后的设计图进行施工。

第七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出于自身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和通知相关各方,按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搞好防火、防盗及现场综合治理工作,严防治安案件发生,一旦发生应承担一切责任。

涉外问题及时报告甲方,不得与群众直接发生争吵或打架斗殴,若有发生,后果由乙方自负。

    3、乙方若在动力设备、电力电讯线路、地下管线以及其他设施或文物附近施工时,应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交保护措施,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4、乙方要制定文明施工措施,搞好与附近单位和居民的关系。

遵纪守法,杜绝纠纷。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治安、安全等有关问题。

    5、乙方所雇用的民工必须持有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流动人口暂住证方可进场施工,不能接纳服刑人员和在逃犯人或未成年人。

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乙方现场管理要符合公共卫生要求,预防非典、禽流感等各种疫情发生。

第八条其  它

    1、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预算员)的管理。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本工程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的有关资料备查。

2、乙方聘用本企业以外劳务用工,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花垣县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

    3、本合同所列工程项目乙方不得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同乙方在施工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未能达成协议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期间不影响工程进度及甲方、监理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诉讼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施工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按规定参加工程意外伤害险

投保。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条款双方应自觉遵守、不得违约,如单方违约,应负责另一方的一切损失。

    2、施工过程。

甲方未能协调好周边关系或因甲方其他原因造成停工五日至二十五日内,甲方负责补给乙方进场管理人员每人每天拾元生活费,若停工超过二十五日以上的,则从第二十六日起甲方给乙方进场人员按每天每人二十元工资计算补给乙方、机械台班费按现行暂租赁行情并经甲方认可的施工阶段有效机械计算补给乙方。

因乙方组织不力,未能协调好施工过程中内部或周边关系及其他原因造成停工或迟迟不能开工的,天数在五日至二十五同内,乙方按每天200元向甲方支付延期费,天数在二十五日至五十日,乙方按300元/天向甲方支付延期费,天数超过五十日后,甲方可终止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只按8O%结算,乙方应无条件的立即退出工地。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鉴证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算付清工程款,完成各项条款规定后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八份,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一份,其余甲、乙双方各保留三份。

  4、本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

(盖章)

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并盖章)

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

乙方:

(盖章)

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并盖章)

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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