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贞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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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贞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甄贞:

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文章来源:

《法学家》2011年第4期

【摘要】附条件警告是英国2002年司法改革后针对特定案件创设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该制度具有替代庭审、矫正违法者与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以矫正条件、修复条件、惩罚条件与限制条件的执行来保障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并根据所附条件的遵守与违背界分颇具差异性的法律后果。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具有某种类似的功能,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异,附条件警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目标、具体适用与法律后果等对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均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附条件警告;相关起诉人;附条件不起诉

BritishConditionalCautionandItsReferencedValue

【英文摘要】ConditionalCautionisarestorativejusticesystemcreatedtosolvespecificcasesaftertheyearof2002judi-cialreforminBritain.Thesystemhasmultiplevalues,suchasreplacingtrials,correctingoffendersandrestoringcrimesandsoon,andensurestherealizationofdiversevaluesthroughtheimplementationofcorrectivecondi-tions,retrievableconditions,punishableconditionsandrestrictiveconditions.Inaddition,itcandifferentiateratherdifferentlegalconsequencesaccordingtothesituationofcomplyingwithorviolatingtheattachedcondi-tions.Conditionalnon-prosecutionhasthesimilarfunctioninChinesejudicialpractice,butthetwosystemsstillhavegreatdifferences.ConditionalCautionsystemhasareferencedvaluetoimproveconditionalnon-prosecutionintheaspectsofitslegalstatus,valuegoal,substantiallyapplicationsandlegalconsequences.

【英文关键词】ConditionalCaution;RelevantProsecutor;ConditionalNon-prosecution

英国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发源地,其刑事司法制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1]也曾令英国人引以为豪,但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转移,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迫于改革压力,英国于2002年公布了《所有人的正义—司法改革报告》(以下简称《司法改革报告》),该报告显示,“本国人民希望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他们认为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成为这一制度的核心”。

[2]并制定了明确的改革计划,即“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使其有利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减少犯罪,将更多的罪犯绳之以法”。

[3]附条件警告即是《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以下简称《刑事审判法》)在《司法改革报告》基础上针对特定案件创设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构成皇家检察署的两项重大改革之一。

从价值取向上来分析,该制度一方面旨在替代起诉、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则意图通过所附条件的执行来实现矫正违法者、修复犯罪等目的。

一、实践到立法:

附条件警告制度的正式确立

英国《司法改革报告》公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用于替代法庭审判的警察警告制度。

“警察警告分为两类:

正式警告和非正式警告。

正式警告将作为一个犯罪记录保存下来,如果被告人再度犯罪而被起诉,法庭就会把该警告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4]“在有些地区,警察实施警告附加方案。

在此方案中,违法者不是简单地被警告,而是加入与警方的一个自愿协议,遵守一些特定的条件。

条件可能是给予被害人一些补偿,或者受到某种形式的监督或处理。

……但是这些方案是完全自愿的,如果违法者不遵守这些条件也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5]2001年到2002年期间,英国警察破案129万件,给予警告处理的21万件。

[6]警告处理的案件占警察破案总数的近1/6,大量案件的庭前处理对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警告中的附加方案要求违法者给予被害人补偿,突出刑事司法对被害人的救济功能,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尊重,降低了被害人对警告这一案件处理方式的抵触情绪。

警告后将犯罪记录在案并作为违法者再行犯罪时法院的量刑参考,能够对违法者产生威慑效果,对犯罪矫正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附加方案的执行乃出于自愿,违法者若违背约定条件而拒绝履行义务,刑事司法制度将会因不能对其提起诉讼而显得力不从心,附加方案警告预期的积极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同时仅由警察负责警告事宜,独揽警告的决定与实施,排斥检察官的参与,主体单一,警告的适用范围受阻,且隔断了警告与公诉之间的联系。

因此,英国某些地区于改革之前已经实施的附加方案警告,具有较为显著的效果,但局限性也是客观存在的。

司法改革主导者认为,警告附加方案在减少违法、促进对被害人的救济和节省法院的时间方面,具有实在的价值。

因此建议由检察机关创设一个正式的有条件警告方案以用于适当的案件之中,检察机关在考虑被害人利益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哪些案件中适用附条件警告。

同时附条件警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不适用于依公众利益要求提起控诉的案件;第二,在给予附条件警告之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达到了能够对违法者进行起诉的地步。

[7]司法改革报告对附加方案警告积极方面的认可与赞赏,展示出方案本身在矫正犯罪、补偿受害人与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所能产生的功效。

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反思性与前瞻性的预测,报告也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有价值的制度框架,勾画出未来附条件警告制度的基本面貌,随后的《刑事审判法》对此作了吸收。

《刑事审判法》第三部分为“附条件警告”。

该部分对附条件警告、五项条件、未能遵守条件、实施细则、国家缓刑机构的帮助与本节解释等作了规定。

自此,附条件警告从实践走向立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正式得以确立,制度本身的结构也更趋完备。

[8]

二、多元价值并存:

附条件警告制度的目标定位

根据《刑事审判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附条件警告是指对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人提出的警告,它附带有行为人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22条第3款规定,附条件警告的条件应当至少具有以下目标之一:

(a)便于矫正该行为人;(b)确保他能对犯罪进行修复。

矫正行为人包括纠正违法者的行为、降低违法者的再犯可能性和帮助违法者重新融入社会。

行为人对犯罪进行修复主要指弥补被违法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害。

[9]根据这一规定,运用附条件警告制度要求矫正与修复两项目标至少可以实现其一,否则便不宜适用附条件警告来处理案件。

《皇家检察官准则》7.1也指明,附条件警告是对犯罪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一种相称的回应,所提供的条件可以达到使罪犯改邪归正、补救或进行惩罚的目的。

[10]综合来看,除传统意义上的惩罚功能(部分试点地区采用罚款来实现该项功能)之外,附条件警告具有节约司法成本、矫正违法者与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

(一)节约司法成本

附条件警告要求检察官在遵循完全准则试验的前提下,决定是否对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起诉的违法者适用这一措施,从而不将违法者移送法庭审判,达到摆脱“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束缚、节约司法成本的目的。

严格遵循审判中心主义理念,使每一刑事违法者皆能接受正式的法庭审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固然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如同前文所述,日益庞大的刑事案件数量逐渐超越了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承载底限,司法资源短缺的现状也日益突出,若仍然不加选择地将全部案件输入刑事诉讼程序,并经过完整的诉讼流程,司法制度将因不堪重负而崩溃。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诉讼周期的长短与诉讼程序的繁简构成司法成本支出的主要影响因素。

因此,程序分流被作为一种缓解刑事司法制度压力的有效手段被植入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附条件警告的目的即在于使进入庭审程序的违法者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以适应法院系统的承载限度。

因此,运用附条件警告制度来解决刑事犯罪问题,力求将诉讼程序终止于庭审之前的审查起诉阶段,以避免正式庭审程序的启用,能够发挥程序分流的效果。

从理论上来判断,附条件警告缩短了诉讼周期并回避了复杂的庭审程序,而诉讼周期的缩短与程序的简化自然能够降低司法成本,进而也能够有效缓解刑事司法制度面临的压力。

(二)矫正违法者

对违法者进行矫正是附条件警告所附条件明确意欲实现的两项目标之一,这与现代刑事司法矫正犯罪不力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

据日本提交给内阁会议的2007年版《犯罪白皮书》记载,一项针对100万名战后在刑事审判中被判有罪的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占总数近6成的罪犯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统计资料也显示,英国1997年释放的犯人中有一半在两年之内又重新被判有罪。

[11]过高的再犯比例不仅表明刑事司法制度教育、挽救的目的并未实现,犯罪矫正的效果差强人意,而且还意味着可能引起社会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性不满。

因此,当前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法律皆试图对报应刑和目的刑观念加以融合,强化对罪犯的矫正以实现犯罪控制的目标成为各国努力的方向,而刑事违法者再次犯罪的比例往往构成衡量刑事司法制度犯罪控制效果的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同时也成为评价违法者矫正效果的一项最可能加以量化的指标。

“有很多迹象表明,如果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的早期阶段能够得到适当处理的话,那么防止其在将来违法的可能性就更大。

”[12]附条件警告作为庭审替代性措施之一,将案件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消解掉,避免违法者遭受刑事诉讼整个流程的折磨,防止提起公诉并经法院审判后对违法者进行定罪,使违法者不必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较大限度地降低了违法者在人身、名誉等方面的损失,并且在附条件警告的适用程序中违法者本人的意愿也得到充分尊重。

因此,附条件警告比较易于为违法者所接受,违法者与社会之间的隔阂也被降至较低限度。

此外,通过附条件警告中所附带的条件,可以对违法者的品行施加良胜引导,降低甚至消除不良因素对违法者后期行为的影响,从而实现纠正违法者的行为、降低违法者的再犯可能性和帮助违法者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

(三)修复犯罪

附条件警告是英国创设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诸如偏见、社会不公正和不平等之类的问题造成了犯罪和被害化的可能性上升的社会环境,所以关注的核心是将被罪错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一种平等尊严、尊重、关心的程度,而不仅是确认某人的罪责,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的诱因。

”[13]“犯罪和反社会行为损害人身自由、消弱社会组织机构以及破坏社会安全感。

……由于被害人通常有一段受折磨和痛苦的经历,因此,警察和刑事司法制度从报案起整个侦查、起诉、定罪、判决等所作出的反应,对被害人有深远的影响。

”[14]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刑事司法制度应给予受害人更好的待遇,为受害人提供在刑事程序中表达意见的机会,关注受害人的损失弥补情况,而且受害人因犯罪所发生的损失并不限于财产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

补偿受害人损失、消除违法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一直构成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

《皇家检察官准则》7.2规定,检察官提供附条件警告须在考虑受害人(个体受害人与社区受害人)的看法后,认为作出附条件警告决定符合嫌疑人、受害人或社区的利益。

因此,在决定是否给予附条件警告的过程中,检察官不仅要听取并尊重受害人的意见,而且应当综合考虑案情以确保这一决定符合受害人或社区的利益。

受害人在表达意见时往往要求违法者对己方的损失进行弥补,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更为关注其他人能否避免类似的境遇。

为进一步保障附条件警告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刑事审判法》第26条对《2000年刑事审判与法院服务法》作了修改。

[15]第26条第1、2款规定,《2000年刑事审判与法院服务法》第1条第1款之后插入:

(1)出于以下目的,本章同样有效:

(a)在决定是否应当给予附条件警告以及该警告应当附带何种条件时,向经过授权的人提供帮助,以及(b)对给予附条件警告的人进行监督和矫正。

因此,国家缓刑机构的义务被延伸至被给予附条件警告或正被考虑给予附条件警告的行为人。

三、可诉而不诉:

附条件警告的适用

根据英国《刑事审判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符合第23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则经过授权的人可以对年满18周岁的人给予附条件警告。

因此,附条件警告不仅须满足法律明文设置的五项条件,而且只能由经过授权的人作出,警告的对象也只限于年满18周岁的人,从而排除了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适用。

[16]

(一)附条件警告适用的罪行[17]

英国刑事审判采用起诉书审判或简易审判两种方式,相应地,犯罪以审判方式为标准也被划分为三个等级:

仅能以起诉书审判的、仅能简易审判的和可以任选方式审判的。

确定犯罪等级的一般原则是最严重的犯罪只能以起诉书进行审判,最轻的犯罪只能进行简易审判,中等程度的犯罪可任选审判方式。

与这一犯罪层级相联系,《英国1978年解释法》将犯罪划分为可控诉的犯罪和简易犯罪两种:

可控诉的犯罪是指如由成年人实施,则可以起诉书审判,无论是排他地只能以起诉书审判还是可以任意方式审判的罪行;简易犯罪是指如由成年人实施,则只能适用简易方式审判的罪行。

[18]根据《检察官附条件警告指南》的规定,附条件警告适用的罪行包括仅能简易审判的犯罪、可以任选审判方式的犯罪与犯罪未遂。

仅能简易审判的犯罪包括轻度醉酒、酗酒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警察公务、骚扰或折磨他人、妨碍交通工具、非法驾驶机动车、普通伤害、袭警、使产生对暴力的恐惧或挑起暴力、故意折磨或恐吓他人、以卖淫为目的的闲荡或招揽。

可以任选审判方式的犯罪与犯罪未遂涉及七类:

(1)《1968年盗窃法》规定的盗窃、在公开场所拿走物品、窃取电能、伪造账目、处理赃物以及携带盗窃工具等;

(2)《1978年盗窃法》规定的拖欠债务;(3)《2006年欺诈法》规定的虚假陈述、不诚实地取得服务等;(4)《1971年刑事损害法》规定的破坏或损坏财产,威胁破坏或损坏财产、以破坏或损坏财产为目的的占有;(5)《1971年滥用药物法》规定的占有任何一类毒品(为个人使用);(6)《1988年道路交通法》与《1988年道路交通违法者法》目录2规定的伪造文件(包括使用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与蓄意欺骗保险的行为);(7)《1994年车辆消费税与登记法》规定的伪造文书与欺诈(包括消费税执照的欺诈性使用)。

所有仅能以起诉书审判的犯罪或者归人仇恨性犯罪的行为(包括加剧种族或宗教冲突的行为、同性恋行为、残疾仇恨性犯罪或家庭暴力)将被排除出考虑范围,通常不太可能被给予附条件警告。

因此,轻罪构成适用附条件警告的一般原则,而仅能以起诉书审判的重罪则往往被排除适用的可能,这既符合刑事诉讼以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基本导向,也体现出平衡各方利益的改革目标。

(二)附条件警告的适用程序

《刑事审判法》第23条规定了附条件警告须具备的五项条件。

(1)第一项条件是经过授权的人[19]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某一犯罪;

(2)第二项条件是相关的起诉人[20]认定:

(a)有充分的证据就该种犯罪指控行为人,并且(b)应当就该种犯罪对行为人提出附条件警告;(3)第三项条件是行为人向经过授权的人承认实施了该种犯罪;(4)第四项条件是经过授权的人向行为人解释了附条件警告的后果,并且警告行为人:

如果不遵守警告所附带的任何条件,他可能会因该种犯罪受到起诉;(5)第五项条件是行为人签署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书面文件:

(a)犯罪的详细情况;(b)他对实施犯罪的自认;(c)他同意被给予附条件警告;以及(d)该警告所附带的条件。

当警察认为附条件警告对于解决违法者的行为或者直接给予受害人补偿来讲是最适当的方法时,他们可以在咨询皇家检察署后实施附条件警告。

[21]警察在向检察官申请附条件警告决定时,应当提交一份MG5报告。

[22]MG5报告被提交给指定的检察官办公室或皇家检察长之后,皇家检察官将确认定罪具有现实可能性,且案件适合利用附条件警告来处理,可能附带的条件(警察建议的条件与检察官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条件)也将进行讨论,公共利益标准始终构成检察官是否对违法者起诉的一项衡量准则。

若检察官认为附条件警告以及所附带的条件相比违法行为来讲是适当且成比例的,将作出批准附条件警告的决定,并向警察提供MG5报告的副本。

警察收到检察官批准适用附条件警告的MG5报告副本后,将向违法者发出附条件警告的建议,但在此之前应当履行第一次告知义务。

[23]一旦警察向违法者发出附条件警告的建议,且违法者表示接受附条件警告,则经过授权的人可要求违法者签署MG14文件,并正式实施附条件警告,但警察在实施警告之前须履行第二次告知义务以确保违法者获悉相关事实。

[24]然后,警察向皇家检察官转发违法者签署的MG14文件副本以通知其附条件警告已经实施。

从《检察官附条件警告指南》提供的适用流程来看,附条件警告适用程序充分尊重违法者的个人意愿,以违法者认罪与自愿接受附条件警告为前提,体现为经过授权的人与违法者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违法者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凸显。

同时,附条件警告关注受害人意见的表达,受害人的意见往往构成附条件警告能否得以适用的重要影响因素,体现出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而且,相比《刑事审判法》公布之前的警察警告制度,附条件警告程序中的警察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主体。

尽管警察作为经过授权的人,仍然享有实施附条件警告的权力,但根据附条件警告“五项条件”的规定,经过授权的人必须在检察官认定案情之后才可继续推进附条件警告程序,换句话说,检察官对案情的认定是附条件警告的必备条件之一。

同时也说明,检察官可能并非附条件警告的具体实施者,却在附条件警告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不仅强化了起诉对侦查的制约,也建立起附条件警告与公诉之间的紧密联系,确保了实践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这项措施。

(三)附条件警告所附条件的种类

附条件警告所附带的条件可能是矫正、修复或惩罚(惩罚适用于试点地区)以及对个人施加限制。

皇家检察官应当寻求以最少的附带条件来完成矫正、修复或惩罚的目标。

此外,所附条件必须是适当、成比例与可完成的。

1.矫正条件。

矫正条件的目的在于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帮助违法者重新融入社会,具体的条件涉及违法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实施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参加与犯罪行为性质相关的转诊计划等,比如毒品或酒精远离项目,或者干预解决其他沉溺或个人问题(赌博与债务控制等)。

2.修复条件。

修复条件旨在弥补损失与修复关系,具体的条件涉及违法者就自己的行为进行道歉(道歉信的形式)、提供物质上的补偿(一般为赔偿金)以及其他可使损害得以弥补的措施,并且这些条件对受害人来说是可接受的。

赔偿金的数额必须与犯罪行为成比例,且与被告人的财产相称。

当缺少受害人与违法者就赔偿金数额达成的协议时,检察官必须在考虑案件所有情况之后作出一个公平且合理的关于赔偿数额的决定。

《检察官附条件警告指南》根据伤害的类型以及程度对人身伤害赔偿金规定了不同的限额。

[25]若犯罪损害到社区财产,修复行动可能通过违法者不超过20个小时的无薪劳动来实现,或者是向当地适合的慈善事业或社区基金捐款。

此外,受害人保留对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且可以获取附条件警告中所签署文件的信息,经过授权的人在向行为人解释附条件警告时应当予以告知。

3.惩罚条件。

[26]附条件警告中唯一的惩罚性条件是支付罚款。

当没有其它适当的条件或者其它条件对处理违法行为不适当或不成比例时,罚款条件才予以适用。

皇家检察官决定优先适用矫正条件时,罚款条件通常来讲就是不适当的,而判断是否应当优先适用矫正条件的依据是违法者的财产状况表明矫正条件与罚款条件不可能同时适用。

检察官以罚款作为附条件警告的条件时,须指名罚款的数额、[27]接收罚款的官员以及官员的地址,违法者要遵守条件,就必须向指定官员支付罚款。

4.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可能作为矫正、修复或惩罚条件的组成部分而提供,目的在于改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施加惩罚。

限制条件必须清楚、明确,施加的区域限制必须详细说明,一份有显著标记的地图可以用来帮助理解区域限制的含义与避免不确定性的发生。

违法者不能接近或联系的人也必须指名且进行描述。

此外,检察官还可以在违法者同意的前提下,改变附条件警告中的条件,条件的改变包括修改或删除条件或增加条件。

四、条件的遵守与违背:

附条件警告的法律后果

检察官在决定对违法者适用附条件警告后,经过授权的人(警察)会向其提出所附的条件,并予以说明和解释。

违法者接受并同意遵守所附条件的,检察官将不予起诉,所附条件在事后得到遵守和履行的,将不再起诉。

违法者拒绝接受所附条件,或者表示接受所附条件,但事后未能遵守所附条件的,检察官可重新起诉。

(一)遵守所附条件

根据附条件警告制度的适用流程,附条件警告替代起诉的效果实际上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违法者接受并同意遵守所附条件的,检察官不予起诉;第二,违法者在事后遵守和履行所附条件的,将不再起诉。

附条件警告制度的直接法律后果显然是回避正式庭审程序的介入,积极尝试运用庭外处理的方式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程序分流,节约司法成本。

根据“五项条件”的规定,经过授权的人在实施附条件警告的过程中会要求行为人签署一份文件,文件中的一项内容是行为人表明其愿意接受附条件警告的案件处理方式。

行为人签署文件意味着其接受附条件警告,并愿意遵守所附条件,此时,经过授权的人方才正式向其发出附条件警告,检察官则放弃指控,涉及行为人的诉讼程序宣告暂时中止,附条件警告发生效力。

随后,行为人开始执行附条件警告中的条件。

根据前文的分析,行为人既可能参与针对自身的行为矫正计划,也可能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或者履行公共服务的义务,以及接受罚款和限制条件,国家缓刑机构在必要时也可能对执行过程予以监督。

行为人在执行所附条件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未遵守所附条件的情形,则待所附条件执行完毕,涉及行为人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终止,针对该项违法行为的指控将不可能再发生,警察将告知皇家检察官与受害人所附条件已经顺利完成。

完成所附条件的时间必须容许一旦出现违法者未能遵守条件的情形检察官仍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起诉。

英国法律规定,仅能简易审判的犯罪必须在犯罪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公诉,如果对简易罪适用附条件警告,则所附条件的完成时间应当被限制在犯罪发生之日(而不是附条件警告实施之日)起16个星期之内,同时,16个星期也被认为是完成可任选方式审判的犯罪所附大多数条件的最长时间。

当然,适用附条件警告并非必然要设定16个星期的条件完成时间,如果在更短时间内完成所附条件的目标也可能的话,检察官一般会设置更短的条件完成时间,实践中限制性条件的完成时间通常就相对较短。

[28]

根据定罪专属于法院的原则,附条件警告不是刑事定罪,但它却成为罪犯犯罪记录的一部分。

这份记录将附带照片、指纹或者任何在当时收集的其他样本被保留在警察的数据库中。

如果受害人为了民事诉讼要求获取违法者的姓名和地址,警察有法定义务来提供这些信息,因此,违法者仍然可能因为所造成的损害而被起诉。

[29]如果行为人在诉讼程序终止之后又犯新罪,尽管检察官不能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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