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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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林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

主要包括:

(1)工业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

(2)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企业火灾事故;

(4)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场域内发生的Ⅳ级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各工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给合、以块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场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场干部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评价、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等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全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场应急委员会:

主任:

钟赣敏

副主任:

叶云

成员:

王升平、王芳林、张新平、李坚强

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钟赣敏

成员:

叶云、王升平、王芳林、张新平、李坚强

2.2办事机构

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场安全办),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副场长叶云任办公室主任,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工作机构

全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场应急指挥部、现场管护组、死伤救护组、后勤服务组和赔偿谈判组组成。

现场管护指挥组:

叶云、李坚强、邓建国、刘文伟

死伤救护组:

王升平、钟华景、聂玉辉

后勤服务组:

王芳林、钟丽琴、刘细英

赔偿谈判组:

张新平、朱建春、李了生

2.4工作职责

2.4.1场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场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向场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3)负责统一规划全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4)业务上接受县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必要时,经场应急委员会批准,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

(5)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4.2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执行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场有关部门、工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7)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3现场管护指挥组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管护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

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重大事故和发生较大或一般事故的,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

2.4.4死伤救护组

死伤救护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与村卫生所或县卫生部门取得联系为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2.4.5后勤服务组

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管护指挥组的决定,全面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4.6赔偿谈判组

安全事故发生后,救护工作结束后,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与事故本人或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避免工作被动引起的其他安全隐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预测

(1)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2)场安监站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

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将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工区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3.1.2接警、报警

(1)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全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场应急联动中心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各企业、单位、工区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②事故类型;

③事故基本情况。

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④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⑤需要支援的项目。

(4)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场外对本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6)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场应急指挥部,场应急指挥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预警

(1)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做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场应急委员会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决定。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理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场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的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由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响应

4.2.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与之对应,应急响应也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2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场应急联动中心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故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按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镇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积极配合工作,及时、主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向镇应急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场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和指导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5.2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

企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待遇支付工作,必要时可启动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确保支付需要。

5.3社会救助

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内容,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5事故调查

场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5.5.1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5.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保障措施

场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

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6.1.2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在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场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2救援装备保障

6.2.1场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2.2场应急办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

6.2.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规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按照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各工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4资金保障

6.4.1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4.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4.3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物资保障

6.5.1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5.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

6.5.3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6.5.4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疏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6.6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所等有关部门按照单位的安排,具体负责与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工区或企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治安维护

公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8人员防护

林场制定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场部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宣传、培训和演习

6.9.1公众宣传教育

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林场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工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9.2培训

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机关干部培训内容。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林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7.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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