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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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08年春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分30分)

1、刑名从商:

是旬子总结商朝的刑事立法之后提出来的一句话,他认为商朝的刑事立法制订的比较完善,而且多为后世沿用。

2、九刑:

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质剂:

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

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4、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的土地所有权。

土地归周天子一人所有,各诸侯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无处分权,无权买卖。

5、六礼:

“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二、问答题(每题15分,分30分)

1、简述商朝的继承制度。

答:

商朝继承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并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

商朝刚才建立不久,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

兄终弟及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而儿继辅之,无弟则传子。

兄终可以弟及的情况下,还不致发生纠纷,但到了最后一个弟弟死后,王位应该传给谁呢?

所以武乙之后,又规定了父死子继。

商朝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意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

如果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但妾也有高低贵贱之分,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所有“子以母贵”,是非为长子则不再考虑。

后世的王位和财产继承基本上沿用商朝末期确立下来的嫡长继承制。

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案要点:

(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立法经验,著《法经》

(2)法经内容;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全文以刑为主,夹着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

包括的正律,杂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盗律,赋律,囚律,捕律。

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赋罪名以外的罪名。

具律是关于刑罚的适用,如加减刑罚等。

(3)法经的阶级本质;1)锋芒主要指向农民和其它劳动人民。

立法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如规定了窥宫,盗玺等。

3)  维护封建等级,例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就是说如果丞相受贿,要把他左右的臣属斩首问罪,这个因为刑不上丞相的缘故。

(4)法经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商鞅携法经入秦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说明了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2)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实施后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使魏国成为了战国初期强盛一时的大国。

三、思考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答:

(1)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

(2)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商朝奴隶主把上天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天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商王的所作所为就是上天的意思,商朝的统治者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意志,就连对人民的宽容也说成是奉天之意。

(3)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在夏商“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基础上,发展了“德治”、“礼治”的思想原则,形成了奴隶主贵族较为完备的立法思想体系。

“君权神授”说依然是周朝法律统治的理论武器,但在具体宣传上却发生了某些变化,即“以政为德”是“获天命”的关键,从而形成了以德为核心的新理念。

当这种主张行用于法制方面,便产生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表明周初神权学说与现实政治、天上的至上神与地上的君主专制融为一体,标志着奴隶主阶级政治上的成熟与思想理论体系的严密。

另外,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活动的礼,到夏商时代被赋予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变为统治者束缚被压迫阶级、调整内部关系、指导社会生活的无所不包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周初统治阶级继承并发展了夏商的礼治思想,提出并实践了完善礼治的主张,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同时使西周法律思想更趋完善化,礼变为奴隶主阶级维护君主专制与宗法等级特权的工具。

(4)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这是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包括:

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③行刑,“重其轻者”

2、结合法制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剧烈动荡和急速转换的历史时期。

“诸侯力政,争相并”,“礼崩乐坏”。

王权失坠,霸政兴起。

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

他们为了维护自己既得的经济、政治权益,反对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制,发展壮大自身力量,并进而执掌政权,便以法治为思想武器,向以秘密专横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发起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即是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和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这两次成文法的公布活动。

春秋之际的成文法公布,开中国法律史之先河,对当时的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冲击和强烈震撼,迫使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思想家们都纷纷站出来,从各自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围绕这一事件表达各自的法律主张和政治观点,形成一场持久的论争,可以说从春秋一直延续到战国。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

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

但是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

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者兼收并蓄,“霸、王道杂之”,①由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走向合流互补。

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再未出现任何一方面的绝对化。

②这里就当时争论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作以归纳。

一是“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

二是“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

三是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

在关于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法家的理论趋于完备,法治的观念逐渐普及并深入人心,最终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节节胜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已成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自然,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

随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运动在各国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改变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开创法治替代礼治的新局面,而且对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推动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封建主义政权的最终建立和巩固,也具有重要意义

2、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案要点:

成文法的意义在于:

(1)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打破了“刑不可知”的秘密法状态。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第二次是邓析作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和流传。

晋国在春秋时期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法制改革,前三次虽然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但仍是藏在官府。

后来,在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立刻引起了旧贵族的反对,展开了一场论战。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叔向曾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制定法律,害怕老百姓有争心。

如果老百姓知道有了法律,就不惧怕官吏了,便会提出他们的权利主张,这是不可以的,会导致国家的最终灭亡。

子产回信给叔向说明了制定并公布法律的目的在于拯救现有的统治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此后,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成文法打破了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认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所以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

首先在魏国,李悝推行新政。

李悝的新政主要包括三点:

“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

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面逐步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另一方面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秦国的“商鞅变法”。

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在孝公3年,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措施包括:

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的二次是在孝公12年,重点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主要措施包括:

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电大答案,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第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官府要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第三,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一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问答题(每题15分60分)

1、简述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

答:

在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

(1)重客士,既重用其他诸侯国的贤人能人;

(2)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3)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选拔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

(1)要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2)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3)必须忠君;(4)必须通晓法律。

秦朝的中央官吏和地方的主要官吏都由皇帝任免,而他们可以自己选任下属官员。

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

2、唐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

(1)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2)唐律非常注意经济立法,主要表现在土地立法财政的立法和工商立法。

土地立法采取均田制。

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度,同时维护了自耕农的土地经济,缓和了阶级予盾。

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工商立法主要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加强对市场的管理。

(3)唐律还重视调整民事关系,在物权方面唐律规定了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规定了物权取得条件,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归属等,在债权方面规定了买卖,借贷租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总之,唐律是我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产物,同时促进了唐朝政治经济社会发展。

3《宋刑统》和“编敕”。

答案要点:

(1)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

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2)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

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4、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答案要点: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封建社会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变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以及完备的监察制度,同时中央到地方也逐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关。

下面我们逐一来看从秦到明清的司法机关设置及演变:

(1)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

它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2)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地方监察机关为司隶校尉州(部)刺史和州(部)刺史。

司隶校尉隶属于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职权大致相仿,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汉武帝时分全国十三州部,除经市所在地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

刺史省察治狱,“以六条问事”。

(3)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驳令原审机关冲审,或径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4)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

规定: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5)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

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

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

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

二、小论文(40分)

1、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

答案要点:

在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制定魏律将“八议”入律,此后历代相沿至明清,“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勇,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上述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另外“官当”八律,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北魏《法例律》规定,公,侯,伯,子,国五等爵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抵)徒刑二年,免官三年后仍可降原阶一等再任官职,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徒罪逃脱法律制裁。

隋朝统治者为了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巩固封建政权,规定贵族官员犯罪在法律上享有广泛的特权,《开皇律》吸收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了“例减”,确立议,当,赎,减制度,有了上述各项规定,贵族官僚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不受刑罚的制裁。

唐朝时期依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

(1)八议。

(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

(3)减。

(4)赎。

(5)官当。

(6)免官。

由于身份和官品、爵位等级不同,所享受特权的范围也不一样,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点。

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各民族在法制上不平等,蒙古人犯罪享有许多法律,如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掠,除死罪外,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

蒙古人犯窃盗,不剌字,如果刺字,官吏要受仗刑和撤销职务的处分,蒙古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受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大宗正府决断。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及其亲属都有享受特权的规定,深刻反映出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的特点。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

课堂发言

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15分)

答:

在体例与内容上均有不同。

一是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二是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

规定皇权以宪法明定者为限,皇位继承顺序由宪法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行宪法修正提案权归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皇帝直接统海陆军,但对内使用,颁依国会议决这特别条件。

国际条约非约国会议决,不得缔结,官制官规以法律规定;三是它属临时宪法,《大纲》仅是清廷对立宪要求的一个许诺,以此作为九年以后制定宪法的准则,面《十九信条》则已成为一种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

它明确规定关于国会权限条文,“国会未开会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即在国会成立前,由资政院代行国会权力,清廷重新起用袁世凯,即据《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8日“选举”袁世凯,并由皇帝任命其为总理大臣的。

但《十九信条》仍以“大清帝国之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为基本精神,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未提。

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15分)

答:

(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2)商律:

《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制定,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1904年1月21日)奏准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奏准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与《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7月)奏准颁行,《破产律》由商部起草,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

《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交易行律草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起草,《破产律草案》宣统元年完成,《保险规则草案》于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拟订,宣统二年十一月(1911年1月)奏交资政院审议,《银行则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银行注册章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六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大小轮船公司给照章程》20条,邮传部订,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奏准颁行,《运送章程》农工商部起草,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十二月奏准绳颁行。

(3)民律:

主要着眼于对《大清律》的修订和《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民事立法的修订直到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公元1907年6月)才受到朝廷的重视,三点宗旨: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用各国新制”以便与列强相交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和“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

(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提出制订简明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公元1907年12月14日)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宣统二年十月(公元1911年1月27日)相继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由清廷1906年12月颁行。

3、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10分)

答:

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所谓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

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举借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其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当领事裁判权扩大到外国领事可以参与对中国人的审判后,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

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窃盗等案件,凡是牵涉到有约国洋人必须到岸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诉案件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5分)

答: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7章56条。

7章分别是《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

它以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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