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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校自己手动输入教育法规

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称的总称。

教育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特点:

1.它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它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它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相应的。

日本相良惟一认为,教育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事业,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所长吴士英认为:

文教科技法主要涉及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兼子仁认为应将教育法规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规的作用:

1.~具有指引作用2.~具有评价作用3.~具有教育作用4.~具有保障作用。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的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教育法规不能取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既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法规,又要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去实施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2.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②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教育行政规章(①部门教育规章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义务教育法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选择:

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教育法都有所变化和修改,其主要趋势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扩大免费的范围,重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我国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

2006年9月1日施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

最早的职业技术教育法是伴随着封建行会的学徒制的没落而出现的有关产业工人教育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职业教育机构的合法地位,以抗衡师徒制的行会教育。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其中行为准则是核心。

教育法的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是肯定式后果;“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定式后果。

教育法规规范的类别:

1.按其要求人们的行为的性质分:

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按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规规范的法律后果,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离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讲义: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主次之分(权利第一位、义务第二位)

书本:

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某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

国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师的教育权利由国家法规授权而形成,其特点是不可放弃。

教育政策的特点:

1.~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选择:

教育政策的功能:

1.~导向功能2.~协调功能3.~控制功能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1.认定政策问题2.确定政策目标3.拟订政策方案4.选择政策方案。

我国的教育政策,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贯彻执行实施的,其中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理解)教育政策的实施,要靠人,靠群众,党和政府要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把形势和任务告诉群众,把政策交给群众,使群众认识政策的意义,从而政策的实施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等团体。

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4.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政策的实施是将教育政策付诸实践的过程,应注意以下问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①要全面理解国家和上级教育政策。

②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的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基本教育政策最为重要)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

教育政策是核心,教育法规是保证。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我国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教育立法的原则:

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①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②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③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法律不溯既往……现在教育法规对于法规颂以前发生的事实不能适用。

教育法规的地域效力有三种情况1.中央国家机关发布的教育法规一般均适用于全国各地2.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教育法规适用于各该管辖的地方3.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有时发布仅适用于全国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或本行政区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的教育法规。

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具体到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错误的。

教育守法是广义的,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形式: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

教育行政法治化:

1.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2.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3.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4.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

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的编制和行政策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这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前提:

1.教育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2.教育行政主体资格的内容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

1.教育行政立法法治化2.教育行政措施法治化3.教育行政处罚法治化4.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法治化。

要实现教育行政立法法治化,就必须从两个方面努力:

1.立法权限,即哪一级行政主体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的立法权限,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2.立法程序,法规、规章的制定一般必须遵照法定程序。

教育行政措施法治化的核心就是教育行政措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

这些要件有两大类:

1.实体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这四上要件要同时具备。

2.形式要件,即教育行政措施符合法定程序和必备形式。

教育行政处罚法治化必须贯彻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处罚权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法定、处罚条件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

2.一事不再则。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为前提,一般则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学校的法律地位:

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我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讲义:

学校的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

学校的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

学校的法律地位特点:

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学校主管部门不能超越权限干涉学校内部事务,在学校无过错及没有相关主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前提下,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干涉。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

3.学校资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既要审核教育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要审核、论证其是否符合本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

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章程应规定以下内容1.学校名称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主要任务5.内部管理体制6、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章程的修改程序。

通过贷款、借款等集资金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并以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学费偿还贷款、借款的办学方式,是违反法律的原则规定的。

《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作了九方面的规定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从事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作了6方面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不仅要履行一般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还应特别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相关的特别意义上的义务。

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主要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

高级中学及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分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学校要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即公开收费的具体名称和标准)。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

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校长负责制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的基本内涵:

即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审议、教代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党组织保证监督。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造教职工办好学校。

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2.结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学校的制度建设就是通过有效发挥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促使组织活动有效率、有效果,充分实现学校的工作目标。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

1.制度系统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4.制度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应体现以下要求(遵守原则):

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教育法》赋予神圣的权利。

教代会依法行使四项职权:

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教代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通过二分之一的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校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应把本校工作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教学。

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在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就不能被认为是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自己感觉重要:

教师的法律地位:

1.从教师的专业性看教师的法律地位2.从《教师法》对教师身分的定位看教师的法律地位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5.从教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即具有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一种制度。

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五个方面:

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我国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不是所有申请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的必经程序和条件,而只针对不具备法定学历条件的公民。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属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而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为中学高级教师。

教师聘任制有以下特征:

1.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2.聘任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3.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责任。

选择:

教师考核内容为: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我们常说的:

德、能、勤、绩4方面。

教师考核遵循的原则: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讲义:

情节轻,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一般行政处罚,情节重,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侮辱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即根据侮辱手段的恶劣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情节进行制裁;情节较轻的侮辱,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稍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侮辱,即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的人身权利的,处于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殴打教师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制裁:

一般殴打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轻微伤害不够刑事处罚,处于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人,对重伤害等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应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打击报复教师应负法律责任。

拖欠教师工资,指未按照、足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报酬。

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还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负法律责任(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民法通则》:

十八岁以上成年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教育法律意义上的受教育者指的是在正规教育机构中正式登记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学生,并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的学员。

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违法行为:

1.逃学、辍学行为2.考试舞弊行为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

教育法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检举人入学。

学生必须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于“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生理上的缺陷、隐疾、个人的心理活动日记的内容等,不得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3.对审前羁押及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人分别关押、看管4.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不披露有关资料5.做好违法犯罪未年成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开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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