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7部分工程要求与验收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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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7部分工程要求与验收送审稿
D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6-××-××发布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7部分:
工程要求与验收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ImageInformation
ManagementSystem
Part7:
ProjectRequirementandCheckingandAcceptance
(送审稿)
DB11/ZXXX.7-2006
北京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ICS35.240.01
M63
+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1
4设备要求2
5软件要求3
6工程施工要求3
7监控机房要求5
8系统供电要求5
9系统防雷、接地要求6
10系统调试和验收要求7
1前言
DB11/ZXXX《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
总体平台结构
——第2部分:
视频格式与编码
——第3部分:
通信控制协议
——第4部分:
传输网络
——第5部分:
图像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
——第6部分:
图像储存与回放
——第7部分:
工程要求与验收
本部分为DB11/ZXXX的第7部分。
其他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将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制定,作为本规范的分部。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所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清华力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
2引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以本市应急指挥部门目前使用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并考虑数字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
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信息办牵头组织开展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编写工作。
编写组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信息办等政府管理部门、技术研究机构与图像信息系统相关企业组成。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由系列标准组成。
为积极推动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标准化技术服务,本着总体规划,急用先编的原则,完成了总体平台结构、视频格式与编码、通信控制协议、传输网络、图像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图像存储与回放、工程要求与验收共7大部分系列标准的编制。
总体上,该套系列标准为本市和区县级模拟、数字图像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系统验收提供了基本的技术依据。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7部分:
工程要求与验收
2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7部分工程要求与验收的设备、软件、工程施工、监控机房、系统供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调试和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城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验收。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1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4安全防护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DB11/140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检测验收规范
2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3.1.1
接地基准点(ERP)EarthingReferencePoint
连接用的总接地端,包括总接地带、总接地母线、总等电话接地基准点。
3.1.2
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3.1.3
比吸收率(SAR)SpecificAbsorptionRate
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部分:
AVS数字音视频编码标准(AudioandVideocodingStandard)
LPZ防雷区(Lightning-ProofZooe)
ERP接地基准点(EarthingReferencePoint)
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MeanTimeBetweenFailure)
SAR比吸收率(SpecificAbsorptionRate)
24 设备要求
4.1产品应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有合格的试验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文件;
4.2产品应有厂家提供的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检测报告
4.3采用进口设备,必须有原产厂家、产地证明,商检证明和中文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4.4系统所使用设备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5000小时。
4.5系统内所有设备在下表所列规范规定的电磁干扰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
表1 电磁干扰指标
规范名称
指标
GB/T17626.2-1998
严酷等级3的静电干扰
GB/T17626.3-1998
严酷等级3的射频电磁场干扰
GB/T17626.4-1998
严酷等级3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
GB/T17626.5-1998
严酷等级:
交流电源线不超过3级;直流、信号、控制及其他输入线不超过2级的浪涌(冲击)干扰
GB/T17626.11-1998
严酷等级:
40%UT10个周期的电压暂降;10个周期的短暂中断干扰
4.6电磁辐射防护
4.6.1系统中无线发射设备的操作人员在每天8小时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4.6.2系统中无线发射设备的一般工作人员在1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4.6.3系统中电磁辐射功率应满足GB8702-88种2.2的要求。
25 软件要求
5.1 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
如果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5.2 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5.2.1 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
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5.2.2 系统状态显示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摄像头、硬盘录像机等)、电源状况(断电、欠压等)、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等。
5.2.3 系统控制
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
5.2.4 事件记录和查询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5.2.5 本规范第1部分要求实现的功能。
26 工程施工要求
6.1 摄像头
6.1.1 满足监视范围,能够互相配合消除盲点;环境照度应能够满足摄像头采集图像;室内距地≥2.5M,室外距地≥3.5M安装;
6.1.2 摄像头及其配套设备要牢固的固定在底座或支、吊架上,运转灵活,有防破坏措施,与环境协调;
6.1.3 有强电磁干扰时,与地绝缘隔离:
6.1.4 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缆线应留有足够长的余量,并不影响云台转动。
6.2 云台、解码器
6.2.1 云台转动的角度范围满足要求,不晃动,解码器安装在云台附近,如在吊顶内,要有检修孔;
6.2.2 云台的水平、垂直转动角度和限位控制正常,并有明确云台转动的起点方向。
6.3 传输线路
6.3.1 视频信号传输线的同轴电缆防护层及敷设方式应符合气候环境,能够防止有害物质和电磁干扰。
室外应为聚乙烯护套,外导体内径9mm的同轴电缆,室内不超过500m时,应为有防火的聚氯乙稀护套,外导体内径为7mm的同轴电缆。
终端机房设备之间的连接线,距离较短时应为密编铜网,外导体内径3mm、或5mm的同轴电缆。
6.3.2 视频信号传输的光缆的保护层,要适合敷设方式和环境要求,室内敷设的光缆采用聚氯乙稀或其他的塑料阻燃护套,采用聚乙烯护套,要有防火措施。
无金属的光缆采用聚乙烯护套或纤维增强的塑料护套。
结构及允许最小转弯半径、最大抗拉力等机械参数,要满足施工要求,长距离采用单模光缆,短距离采用多模光缆。
室外光缆直埋,保护层采用充油膏铝塑粘结加铠装聚乙烯外护套。
6.3.3 同轴电缆室外敷设
6.3.3.1 干线架设
6.3.3.1.1架设架空电缆时,应先将电缆吊线用夹双固定在电缆杆上,再用电缆挂钩把电缆卡挂在吊线上.挂钩的间距宜为0.5~0.6m。
根据气候条件,每一杆挡均应留出余兜。
6.3.3.1.2在新杆上布放和收紧吊线时,要防止电杆倾斜和倒杆;在已架有电信、电力线的杆路上加挂吊线时,要防止吊线上弹。
6.3.3.1.3架设墙壁电缆应先在墙上装好墙担,把吊线放在墙担上收紧,用夹板固定,再用电缆挂钩将电缆卡挂在吊线上。
墙壁电缆沿墙角转弯,应在墙角处设转角墙担。
6.3.3.2电缆敷设
6.3.3.2.1电缆采用直埋方式,必须使用具有铠装的能直埋的电缆,其埋深不得小于0.8m。
紧靠电缆处要用细土覆盖10cm,上压一层砖石保护。
在寒冷的地区应埋在冻土层以下,并做出路由标志。
6.3.3.2.2电缆采用穿管敷设时,应先清扫管孔,并在管孔内预设一根铁线,将电缆牵引网套绑扎在电缆头上,用铁线将电缆拉入到管道内。
敷设较细的电缆可不用牵引网套,直接把铁线绑扎在敷设的电缆上,并做出路由标志。
6.3.3.2.3当架空电缆和墙壁电缆引入地下时,在距地面不小于2.5m的部分应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应埋入地下0.3~0.5m。
6.3.3.2.4布放电缆时,应按各盘电缆的长度根据设计图纸各段的长度选配。
电缆需要接续时应严格按电缆生产厂提出的步骤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接续。
6.4同轴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100mm;
6.5光缆敷设前,应使用光时域反射计和光纤衰耗测试仪检查光纤有无断点,衰耗值应符合要求。
6.6应根据实际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
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及其它障碍物处;架空光缆的接头与杆的距离不应大于1m。
6.7光缆地下敷设如果采用牵引机,光缆的牵引头要做好技术处里。
牵引力要加在光缆的加强芯上,牵引力不超过150公斤,牵引速度10m/min,一次牵引长度不超过1KM,光纤接头预留长度不小于8M,无接头光缆如果在直道的管道内敷设,由人工逐个人孔同步牵引;事先做好接头的光缆,接头不能在管道中穿行。
光缆端头,要事先用塑料胶带包扎好,盘圈放在托架高处。
6.8架空光缆敷设时端头应采用塑料胶带包扎,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宜小于8m,并将余缆盘成圈后挂在杆的高处。
架空光缆可不留余兜,但中间不应绷紧。
地下光缆引上电杆必须用钢管穿管保护;引上杆后,架空的始端可留余兜(见GB50200-94图3.4.10。
6.9光缆的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来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它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安装光缆接头护套。
6.10在桥上敷设光缆时,宜采用牵引机和中间人工辅助牵引。
光缆在电缆槽内布放不宜过紧,在桥身伸缩接口处应做3~5个“S”弯;每处宜余留0.5m。
当穿越铁路桥面时,应外加金属管保护。
光缆经过垂直走道时,应绑扎在支持物上。
6.11光缆敷设时要满足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
6.12接续点和终端要做永久性标志。
6.13全部光缆敷设完毕后要测量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6.14信号线路应采用屏蔽缆线或穿金属管与强磁场或强电设备间距不小于800mm;
6.15线缆敷设在电缆沟的支架上进入建筑物之后,电缆沟与建筑物之间要隔离、密封;
27 监控机房要求
7.1环境
7.1.1面积≥20平方米;有防静电保护;在距地面0.8M的照度:
正常时≥300lx(9-15W/M2),应急照明≥5lx,疏散照明≥1lx;有内外线电话、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和防鼠害措施。
必要时可设置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机房内尘埃粒径≥0.5µm的个数应≤18000粒/dm3。
7.1.3室内一氧化碳含量率<10×10-6g/m3;CO2含量率<1000×10-6g/m3。
7.1.4静电泄漏电阻在1.0×105—1.0×108Ω之间。
7.1.5设备停机时,机房中心处噪声应<65dB(A)。
7.1.6机房内的温、湿度、风速应能自动调控,并符合下表要求
表2 机房内的温、湿度、风速要求
项目
夏季
冬季
温度℃
24-28
18-22
相对湿度%
40-65
40-60
空调风速m/s
≤0.3
≤0.2
7.1.7机房内无线电波干扰环境场强:
当频率范围在0.15MHz—1000MHz时≤126dB。
7.1.8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800A/M(10.0e)。
7.1.9机房设置时要考虑建筑结构承重能力。
7.2设备安装
7.2.1安放设备的机架、机柜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应按照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造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架固定在底座上且有防震措施,底座高度应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
7.2.2机架、机柜安装应与进线位置对准;安装时,应调整好水平、垂直度,偏差≤3mm垂直偏差≤0.1%,两个机架中间缝隙≤3mm;相互有间距而成排列的设备,其前后面板偏差≤5mm。
7.2.3配线架安装,机架、机柜、配线架的金属基座都应做好接地连接;
7.2.4控制台正面与墙净距离,不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净距离,主走道不小于1.5m,次走道0.8m;
7.2.5控制台距监视器位监视器对角线的4—6倍;
7.2.6监视器机架背、侧面距墙不小于0.8m。
监视器屏幕要避免外部光线直射;
7.2.7控制台、机柜内应有通风散热措施,接插件安装牢固;
7.2.8电缆均应编号,排列、绑扎整齐,有编号和永久性标志;
7.2.9端接前,机柜内线缆应作好绑扎,绑扎要整齐美观。
应留有1米左右的移动余量;
7.2.10端接前须准备好配线架端接表,电缆端接依照端接表进行;
7.2.11设备安装必须依据所提供的安装施工文档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系统测试需采用专用测试仪进行严格准确的测试。
28 系统供电要求
8.1应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8.2监控中心和系统的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
系统前端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此时设备应设置电源开关、熔断器和稳压等保护装置。
8.3供电范围:
系统所有设备及辅助照明设备。
8.4电源质量应满足下表要求
表3 电源质量要求
内容
指标
稳态电压偏移%
≤2
稳态频率偏移Hz
≤0.2
电压波形畸变率%
≤5
允许断电时间ms
0-4
8.5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压稳频、不间断电源供电,或采取其他备用发电措施。
8.6采用稳压电源和备用电源,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总功率的1.5倍,性能应符合GB/T15408的规定。
备用电源(二次电池及充电器;UPS;备用发电机),能够保证系统正常工作≥1小时。
29 系统防雷、接地要求
9.1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和距地保护措施。
9.2系统设备采用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9.3电源线路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GB50343-2004第5.4.1条规定。
9.4进出建筑物的信号线路,宜选用有金属屏蔽层的电缆,并宜埋地敷设,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电缆的金属屏蔽层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设备机房的信号线路内芯线相对应的端口,应安装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端及电缆内芯的空线对应接地。
9.5设置于室外的摄像机的信号控制线的输出、输入端口应设置信号浪涌保护器。
9.6主、分监控器的信号控制线、通信线、各类监控设备的报警信号线路,宜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装设适配的线路浪涌保护器。
9.7系统的视频、控制信号线路及供电线路的浪涌保护器,应分别根据视频信号线路、解码控制信号线路及摄像机供电线路的性能参数来选择。
9.8系统户外的交流供电线路、视频信号线路、控制信号线路应有金属屏蔽层,并穿钢管埋地敷设,屏蔽层及钢管两端应可靠接地,信号线路应与信号线路分开敷设。
9.9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
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连接网络,并宜采用截面≥50mm2的铜带在防静电地板下构成。
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
系统的接地干线宜采用截面≥35mm2的多股铜芯绝缘导线穿管敷设与总等电位连接带相联。
9.10机房内应有预埋的与房屋结构内主筋或环形接地装置相连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端子板宜采用截面≥50mm2的铜排作为单点连接的接地基准点(ERP)。
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
9.11等电位连接网络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熔接或压接。
连接导体与等电位端子板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连接处进行热搪锡处理。
9.12系统接地电阻,市区内应≤4Ω;野外≤10Ω;高山岩石地区土壤电阻率>2000Ω.m时≤20Ω。
210 系统调试和验收要求
10.1调试
10.1.1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
10.1.2按GA/T367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等,使图像清晰度、灰度等级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10.1.3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排除遥控延迟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使监视范围达到设计要求。
10.1.4检查并调整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等功能,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10.1.5调整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器、解码器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10.1.6系统应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含电梯楼层显示)的标识符,并显示稳定。
当系统需要灯光联动时,应检查灯光打开后图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10.1.7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GB50198-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l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10.2检验
10.2.1本章内容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10.2.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10.2.3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0.2.4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10.2.5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5.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
技术文件应包括:
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10.2.5.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10.2.5.3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10.2.6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测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10.2.7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10.2.8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
抽样率不应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0.2.9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0.2.10对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
10.2.11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
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10.2.12具体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检测方法
10.2.l2.1系统控制功能检验
a)编程功能检验通过控制设备键盘可手动或自动编程,实现对所有的视频图像在指定的显示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
b)遥控功能检验控制设备对云台、镜头、防护罩等所有前端受控部件的控制应平稳、准确。
10.2.12.2监视功能检验
c)监视区域应符合设计要求。
监视区域内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检查是否有辅助光源:
d)对设计中要求必须监视的要害部位,检查是否实现实时监视、无盲区。
10.2.12.3显示功能检验
a)单画面或多画面显示的图像应清晰、稳定:
b)监视画面上应显示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
c)应具有画面定格、切换显示、多路报警显示、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等功能:
d)图像显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对图像质量进行5级评分。
l0.2.12.4记录功能检验
a)对前端摄像机所摄图像应能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对设计中要求必须记录的图像应连续、稳定;
b)记录画面上应有记录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
c)应具有存储功能。
在停电或关机时,对所有的编程设置、摄像机编号、时间、地址等均可存储,一旦恢复供电,系统应自动进人正常工作状态。
10.2.12.5回放功能检验
a)回放图像应清晰,灰度等级、分辨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b)回放图像画面应有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应清晰、准确;
c)当记录图像为报警联动所记录图像时,回放图像应保证报警现场摄像机的覆盖范围,使回放图像能再现报警现场;
d)回放图像与监视图像比较应无明显劣化,移动目标图像的回放效果应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