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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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1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

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生产场所

应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

并经验收合格。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

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衔接要合理,减少迁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杂交叉。

2.水处理车间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清洗及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规范未提);其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三、生产设备、设施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容器必须是经卫生许可的产品。

灌装线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禁止手工灌装),灌装线设备与水接触的材质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影响处理后的水质。

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消毒剂必须是经卫生许可的产品。

添加强化剂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采用人工方法添加。

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

1.粗滤设备;2.精滤设备;3.杀菌设备;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7.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灯检设施;9.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饮用纯净水及饮用矿物质水),11.矿物质水相应调配设备。

四、人员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水处理车间和灌装车间门口的消毒池必须定期清洗并更换消毒液,保持其消毒的有效性。

空调机和净化空气口要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二)原料验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地勘察评价、水源防护、水源地的监测按《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T13727)执行。

对于矿物质水,所添加的矿物质原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三)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水处理装置应定期维护(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冼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

以保障产品质量恒定。

凡采用臭氧装置对半成品水进行消毒的应控制好臭氧浓度和水流速。

所用的桶、瓶子及其盖子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

灌装和封盖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禁止人工灌装和封盖。

用于封盖的方法、设备和材料应能保证封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

灌装封盖后的桶装水,桶口部分必须用热塑膜包裹密封,避免污染。

(四)出厂检验制度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必须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室。

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检验室至少应具备下述卫生质量指标检验能力: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电导率(纯净水),亚硝酸盐等。

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2、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色度

2

浑浊度

3

嗅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净含量

6

*

7

*

8

*

9

碘化物

*

10

偏硅酸

*

11

*

12

溶解性总固体

*

13

*

14

15

*

16

铬(Cr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氟化物

*

23

耗氧量

*

24

硝酸盐

*

25

挥发性酚

*

26

氰化物

*

27

亚硝酸盐

*

28

溴酸盐

29

大肠菌群

30

铜绿假单胞菌

31

标签

注: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8537中的规定:

1.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Mg+)的含量范围;

3.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4.标示产品类型,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家在产品名称前,如:

“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

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色度

2

浑浊度

3

嗅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净含量

6

pH值

7

电导率

8

高锰酸钾消耗量

*

9

氯化物

*

10

*

11

总砷

*

12

*

13

★氰化物

*

14

★挥发性酚

*

15

游离氯

*

16

三氯甲烷

*

17

四氯化碳

*

18

亚硝酸盐

*

19

菌落总数

20

大肠菌群

21

致病菌

*

22

霉菌、酵母菌

*

23

标签

注: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7323中的下列规定:

1.有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才能使用“蒸馏水”名称。

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其他饮用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色度

2

浑浊度

3

嗅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净含量

6

*

7

总砷

*

8

*

9

*

10

余氯

*

11

三氯甲烷

*

12

耗氧量

*

13

挥发性酚

*

14

亚硝酸盐

*

15

菌落总数

16

大肠菌群

17

霉菌

*

18

酵母

*

19

致病菌

*

20

标签

21

其他饮用水相应特征项目

*

22

溴酸盐

六、基本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七、产品质量

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如下:

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

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

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生产场所

应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

并经验收合格。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生产车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该空间的大小是以生产经营人员完成生产作业(包括清洗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为原则,一般其宽度不少于100厘米。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冷却充气、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配料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

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工序、配料工序、预包装清洗消毒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工序等)。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车间必须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其空气流向应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大于3次/小时。

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清洁区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洁净度要求,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洁净厂房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

洁净厂房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三、生产设备、设施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所有生产设备应排列有序,使生产作业能顺利进行,并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而各种设备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及工器具的消毒设施,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议使用就地清洗(CIP)系统。

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

1.水处理设备;2.配料设备;3.过滤器;4.混比机;5.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人员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证生产场所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清洗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有效,采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符合其质量标准,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洁净厂房班前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对车间内空气进行净化。

班后应进行车间清洁及空气消毒。

车间内通风设备、空调、空气净化器进气口及滤网应保持清洁。

各种机器设备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机器运转所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而污染食品。

每日生产结束后,所有使用过的设备、管道及各种生产用具均应进行清洗消毒。

已清洗消毒的机器设备及各种生产用具应妥善保管,避免再次污染。

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及滑槽等必须定期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霉菌生长。

(二)原料验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三)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作业标准书》的制定与执行

工厂应制定《生产作业标准书》。

生产作业中的任何操作程序不得对食品加工过程有

污染。

《生产作业标准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产品配方、产品标准生产作业程序、生产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生产作业流程、管理对象、监控项目、监控标准值及注意事项等)、原辅料采购标准及机器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

2、原辅料管理

投产前的原辅料应做感官检查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或过期的原辅料不得使用。

应按照生产能力与生产计划制定进货品种和数量,避免造成积压。

易腐败变质的原料应及时加工处理,未处理的原料应冷藏(冻),置于原料贮存场所妥善管理,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

需冷冻的原辅料,储存温度应保持-18℃以下,需冷藏的原辅料,储存温度应保持0~4℃。

启封后的原辅料,未用尽时必须密封,存放于适当场所,防止污染,并在保质期内尽快使用,干原料在进入投料间前,应剥去外包装。

新鲜原料应予以清洗,清洗用水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溶解后的糖浆应过滤去除杂质,调好的糖浆必须尽快罐装完毕,不得使用变质、不合格的糖浆。

剩余的糖浆必须从管道和混合器中全部排除。

3、生产作业

生产作业应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并尽可能减少微生物生长及食品受到污染。

应严格控制时间、温度、水活性、pH、压力、流速等物理条件,确保冷冻、脱水、热处理、酸化及冷藏等工艺按规程进行。

因故而延缓生产时,对已调配好的半成品应及时作有效处理,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恢复生产时,应对其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予以废弃。

半成品的储存,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配制好的半成品应立即使用,常温下保存不应超过4小时。

配料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灌装饮料前的空瓶、瓶盖均应清洗干净。

工厂应制订洗瓶、盖操作工艺规程,规定碱度、浓度、温度和浸瓶时间,并定时检查、化验。

洗净后的空瓶、盖必须抽样作细菌检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个/瓶(罐或盖),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洗净的空瓶(罐)应有专人负责检瓶,并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罐装机。

应设专人检查封口的密闭性,灌装后杀菌处理和不杀菌处理的产品,其卫生指标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通过控制pH值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食品,如酸性或酸化食品等,应调节并维持pH值在4.6以下。

4、设备维修与保养

生产设备、排水系统;废水、废汽排放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拆除检修。

混合机、灌注机、管道阀门、过滤器应定期拆除清洗。

每日生产结束后,糖液过滤机、榨汁机等均应拆除清洗。

过滤器应定期更换滤膜、滤棒、滤芯等。

封盖机于生产结束后应彻底清洗轧头、卷轮、托罐盘等易受饮料污染的部位。

5、杀菌

根据原材料、工艺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杀菌技术,确保成品质量符合标准的要求。

6、过程检验

应找出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并进行实施。

原料洗涤用水的余氯应定时检测,并做好记录。

热烫及过氧化物酶灭活的温度、时间应定时核查,并做好记录。

应检查设备、工器具、容器在使用前是否保持清洁、适用状态。

调配使用的原汁、糖液、水及其他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感官性状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应对调配后半成品的感官性状、糖度、酸度等进行检验,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饮料用水需脱氯时,应检验其余氯是否去除完全。

有经加热后再灌装工序时,应检验其灌装温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压力的记录或图表,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加工中的质控结果发现异常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四)出厂检验制度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检验室应具备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自行检验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六)计量容器;(七)折光仪;(八)分析天平(0.1mg)。

2、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带★的检验项目为可乐型碳酸饮料。

碳酸饮料(汽水)及充气运动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可溶性固形物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3

二氧化碳气容量

充气运动饮料不要求

4

总砷

*

5

*

6

*

7

苯甲酸

*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8

山梨酸

*

9

糖精钠

*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10

甜蜜素

*

12

着色剂

*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13

菌落总数

碳酸饮料出厂检验为*

14

大肠菌群

15

致病菌

*

16

霉菌

*

17

酵母

*

18

*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19

*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20

抗坏血酸

*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21

硫胺素及其衍生物

*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22

核黄素及其衍生物

*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23

标签

注:

标签内容应符合GB7718中和GB13432等相关规定。

1.执行GB/T10792-2008的碳酸饮料产品,果汁型碳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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