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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方案

河口进出口加工特色工业园区坝洒片区路网工程一期

招标代理项目实施方案

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2月26日

第一章招标工作遵循原则、依据、和实施的程序

(1)招标工作遵循原则

在本工程招标活动中,我们遵循第一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各部委的规定,依照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程序进行实施。

    第二个原则就是处理与客户-委托人的关系:

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保守职业秘密,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不受自身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三个原则是保持职业资质:

勤于学习,达到执业知识、素质标准、廉洁自律。

 第四个原则是处理与单位内部和外部同行的关系: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2)招标工作及招标文件的编制的依据

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7号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

同时依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制度和成功的招标经验,及招标文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而成。

(3)招标工作实施的程序

1.总则

1.1我公司建立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严格履行招标代理合同。

1.2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我公司承诺不发生下列行为:

1.2.1从事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1.2.2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2.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1.2.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或违反物价部门规定。

低价恶意竞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2.5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2.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2.7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2.8拒不执行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的通知;

1.2.9擅自修改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2.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2.11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1.2.12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3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等监督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2.委托代理合同和招标项目组

2.1本公司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未经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应实施代理作业。

2.2招标人(委托人)和本公司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

2.2.1我公司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2.1.1委托人和我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的指定联系人;

2.2.1.2委托人向我公司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和资金落实情况资料及时间要求;

2.2.1.3受托人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方案)要求,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内容;

2.2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在办理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文件材料备案的同时报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我公司设立项目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配备项目组其他成员。

3.招标方案

3.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招标人(委托人)提交招标方案,包括:

3.1.1发包方案,包括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发包工程价格(工程估算价、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货物价格),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网站和场所,发售标书、图纸的场所和方式,拟采用的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计价方式和依据,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比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担保方式、金额;

3.1.2在收到委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编制和提交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的时间;

3.1.3编制和提交造价咨询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的时间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发布控制价、发布答疑纪要的计划时间;实行资格预审项目的,还应包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计划日期;

3.1.4需组织现场踏勘和集中答疑的,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的计划日期;

3.1.5截标、开标、评标的计划时间和地点;

3.1.6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的计划时间;

3.1.7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合同(草案)的时间;

3.1.8向委托人和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时间。

3.2按照委托人同意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

在作业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招标方案的,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同意后实施。

3编制招标文件

3.1我公司事先与招标人充分沟通,向招标人索要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项目资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约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

3.2对于已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或者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编制相应示范文本的,本公司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代理业务文本时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示范文本使用。

3.3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工程量清单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我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供完整的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的内容与资格审查(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一致;资格审查(预审)文件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一致。

3.4我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符合以下要求:

3.4.1招标文件的内容完整,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3.4.1.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3.4.1.2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

3.4.1.3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3.4.1.4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3.4.1.5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时间;

3.4.1.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需提交原件验证的要求;

3.4.1.7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以及身份证件要求;

3.4.1.8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

3.4.1.9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报价的要求;

3.4.1.10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3.4.1.11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3.4.1.12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3.4.1.13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同一个问题的描述前后内容应当一致。

3.4.1.1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投标人等不公平的其他内容。

3.4.1.15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3.4.1.16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明确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4.1.17对于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明确预算价和投标报价编制依据、计价方式、价格风险包干范围、设计变更的工程款调整的计价办法等计价相关内容。

对于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还应明确中标后工程量清单的核对确认时间。

4招标文件材料报备

4.1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包括:

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

4.2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我公司严格按规定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备。

4.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改正的,我公司承诺及时执行。

5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

5.1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在资格审查后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同时做好合格申请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5.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我公司在市政府指定昆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5.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符合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并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4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在做好登记的同时,我公司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购买人名单和数量;采用无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的,不要求购买人提供任何证件,不登记任何与购买人身份有关的信息。

6组织现场踏勘、答疑和澄清

6.1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且招标文件约定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会的,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前往现场踏勘,并做好答疑会的准备工作,开好答疑会。

投标人可不派人参加现场踏勘和答疑会;在组织投标人前往现场踏勘或召开答疑会时不点名或签到。

答疑会上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在会上做出说明,一时无法在会上做出说明的,会后应及时与业主及有关单位协商。

不管是否在会上做出说明,均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并以书面文件答复的内容为准,并通知投标人的代表签字确认已经收到书面文件。

6.2采用无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的,不集中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及投标人自行下载答疑的网站和领取书面答疑文件时间和地点,并由我公司会同招标人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由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去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现场情况及图纸(若有提供)等招标所有资料有疑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我公司,我公司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网址在网上公布答疑或补充通知、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发放书面答疑文件。

6.3招标文件发出后,除了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外,还应再次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有错漏或不适当之处,如有发现,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补充。

6.4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历天发出,如补充通知发出时距离投标截止期不足15日历天的,应将投标截止期延后,确保上述规定。

6.5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答疑时间内对招标文件等资料提出的疑问,代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疑;未予书面答疑的问题应有处理记录,做到有案可查。

7截标、开标和评标

7.1准备工作

7.1.1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和地点做好截标、开标、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标、评标计划。

开标计划包括开标程序和内容、开标会纪律、唱标内容、开标会工作人员和监督(或公证)人员等,评标计划包括评标程序和内容、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辅助用表,以及评标会工作人员和分工职责、会务安排等。

7.1.2应提前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落实开评标场地安排,提前一个小时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

7.1.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提交至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7.1.4配合招标人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委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一般应按规定在国家或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由招标人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委会组成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按规定不得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2/3。

7.2截标

7.2.1我公司工作人员在截标时间前30分钟进入岗位,做好接收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酌情提前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7.2.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配合公证处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包封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验证登记。

逾期送达和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包封规定的投标文件,应拒绝接收。

7.2.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予接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4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准时向投标人宣布截标,并按规定做好已接收投标文件的保管工作,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7.2.5截标时投标人少于3家的,由代理机构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将已接收的投标文件退还相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愿意领回的投标文件由代理机构按机要件销毁。

7.3开标

7.3.1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如因场地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等问题需要延后开标的,应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7.3.2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应准时到岗开展工作。

7.3.3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内容:

7.3.4宣布招标项目的开标会开始,介绍开标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

7.3.5宣布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和开标的先后顺序。

7.3.6招标文件要求核验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代表身份的,按规定核验并记录核验情况。

7.3.7由公正处工作人员当众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请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若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破坏,应在继续确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后,就密封破坏的投标文件征求所有投标人意见,若所有投标人都没有异议,应经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标;若有任一投标人有异议,应即保存所有投标文件的原状,并即报告该招标项目的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7.3.8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经确认完好后(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破坏,按前款规定处理后),开启投标文件、公布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并请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7.3.9唱标结束后,征询投标人是否对唱标内容有异议,若有异议,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更正;若异议的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异议无效,并不得更改。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7.4评标

7.4.1评标时我公司人员自始至终做好评标会的辅助工作及时提供专家所需的笔墨纸张、评标打分所需表格等,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评标会上发表干扰或影响评委会评标的意见。

7.4.2评标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宣布以下工作:

7.4.2.1介绍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一名评委会主任委员及副评委会主任委员(副评委会主任委员根据工程大小推荐一至两名),主持评标会,也可以由招标人指定评委会主任。

7.4.2.2由招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7.4.2.3宣布评标纪律,介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审内容、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注意事项。

7.4.3我公司人员按照规定负责以下工作:

7.4.3.1收集和整理评标资料,检查评标报告和评审表格的签字情况。

7.4.3.2保管好投标资料、评标资料,按规定做好资料的封存。

7.4.3.3及时整理出评标报告,并由我公司项目负责人宣读评标报告并请评委会成员指正,所有需要修改的及时进行修正。

8定标、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

8.1评标结束后的当天,由我公司项目负责人以函件的形式将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并在函中告知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应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8.2配合招标人做好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媒体和场所,按规定的内容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日历天。

9投标人质疑、投诉处理

9.1中标结果公示期内,若接到盖有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书面质疑,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反馈。

9.2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收到有关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信访件,应按《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的规定处理。

9.3收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有关招投标投诉或信访件的转办通知,应当按照转办文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9.4在处理投标人质疑或信访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需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的,应将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书面报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10合同授予

10.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为招标人起草合同草案,并告知招标人应按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10.2如接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暂缓签订合同的通知,应及时告知招标人。

1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1.1应当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情况书面报告。

11.2按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合同备案。

12文件归档及代理意见反馈

12.1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前,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12.2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完毕后,除保留一套副本并妥善保存不少于五年外,其余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招标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告知招标人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12.3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由招标人填写评价意见、盖章。

第二章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及制定内部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度

一、为提高质量的做好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我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并制定内部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度。

(1)内部控制简述

(2)需要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

(3)风险防范

(4)内控措施

我公司制定内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1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

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1.2建立内控报告制度。

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1.3建立内控批准制度。

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1.4建立内控责任制度。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1.5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

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1.6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1.7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

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1.8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1.9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

主要包括: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

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企业应当按照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10最关键的是上述制度出台后的持续执行、持续跟进。

 

第三章保证廉洁自律措施

1、目的

为保证我公司人员廉洁地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确保本项目招标代理的公信力,树立公司守法、诚信、科学、公正的社会形象。

2、具体规定

2.1本项目招标代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2.1.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2.1.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招标;

2.1.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保持对企业的忠诚。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从业人员应以本道德准则相符的精神去达成所在单位的目标。

2.1.4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2.1.5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1.6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执业。

2.1.7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本单位工作机密和委托方、投标方、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2.1.8公平、公正。

不带个人偏见,尽职尽责为招标委托人提供帮助,不作任何有损招标委托人利益的事情。

2.1.9坚持以诚信作为工作和行为的基础,谴责任何形式的不道德商业行为和做法。

2.1.10规避一切可能危害商业交易公平性的利益冲突。

2.1.11如果和投标商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招标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2.1.1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2.1.13诚实地对待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以及其它与自己有生意来往的对象。

2.1.14拒绝接受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赠礼或其它好处。

2.1.15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要求投标、供料单位在工程以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任何利益。

2.1.16公司招标代理人员须签署《招标代理人员廉洁自律责任书》,并严格遵照执行。

2.1.17本项目招标代理人员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且对业主造成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清出公司招标代理人员队伍,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招标代理管理方案

第一部分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一、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阶段

委托招标代理的项目在进行招标登记时必须提供招标代理合同,这是委托招标代理项目开展的基础。

二、招标报建、备案登记、接受投标报名阶段

1.招标报建、备案登记登记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序号

提供资料的名称

获取资料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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