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讲义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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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讲义四

  考情分析:

  1.2014年教材修订新增章节,历年考试所占比重较小。

  2.题型:

以单选题、多选题为主。

  3.预计2020年本章所占分值2-4分。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除“第三节涉税鉴证业务”外,其他内容全部重新改写。

  涉税业务的分类(掌握)

涉税业务类型

可以实施该业务的机构

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税收策划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承接

  

第一节 税务事项代理业务

  

  一、税务事项代理业务的概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为制作、签署相关文件,并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

  

  二、税务事项代理业务的种类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

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发票相关代理、税收优惠代理、涉税证明代理、清税注销代理、建账记账、涉税争议等税务事项的代理业务

  

  三、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注意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1.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2.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3.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4.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四、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基本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

  注意以下两项内容:

  1.业务承接

  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5.实施办理

  对需出具报告的代理事项,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节 税务咨询业务

  

  一、税务咨询业务的概念

  二、税务咨询业务的种类

种类

界定

注意事项

一般税务咨询

包括纳税申报咨询、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等。

通常是简单内容的政策辅导、无需进行细致调查分析,多是针对某一具体事先确定的事项答疑解惑

 

专业税务顾问

(1)专项税务咨询服务:

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纳税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等。

(2)长期税务顾问服务:

服务期限一年以上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税收策划业务

对某一具体涉税事项深入调查分析,是一种为委托人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专业化服务,最终要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三、涉税咨询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特定目标原则。

以委托人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胜任原则。

慎重考虑胜任能力,指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人员提供服务。

  

  四、税务咨询业务基本流程

  1.基本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和业务报告;

  2.根据承接业务的简易程度,可以选择仅执行部分程序,但需保证已执行程序足以支撑方案制定以及结论;

  3.业务报告初步形成后,应以草稿形式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见,得到委托人认可后形成最终稿;业务报告最终稿应在本事务所内部控制程序履行完毕和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人;

  4.业务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目录、前言、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分析结论相关建议、相关法规附件等内容。

第三节 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指派本机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对被鉴证方纳税人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一)相关概念

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和个人

(2)鉴证人:

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等

(3)被鉴证人:

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4)使用人:

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使用人

鉴证事项

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

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

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二)涉税鉴证的特点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准法定”业务;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

  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交易事项鉴证、涉税会计事项鉴证、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三、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目的原则——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独立原则——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

  (四)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过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事项

  (五)责任原则

  

  四、涉税鉴证业务注意事项

  1.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1)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2)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3)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4)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2.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3.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例题·单选题】关于涉税鉴证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B.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对于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无权收款

  C.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对于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税务师事务所要承担责任

  D.为提高工作效率,最好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同时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选项D,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五、涉税鉴证业务基本流程

  主要环节包括:

鉴证准备、证据收集评价、鉴证事项评价、工作底稿、鉴证报告等。

  

(一)鉴证准备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二)证据收集评价

  1.证据收集

  证据范围主要包括:

时间范围、职权范围、业务范围。

  证据种类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鉴证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1)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2)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3)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

  2.证据评价

  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角度对证据进行评价。

  3.证据审查

  

(1)鉴证人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相关性:

  ①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②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③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2)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⑧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5年)鉴证人获取涉税鉴证证据不可以使用的方法是()。

  A.偷拍偷录

  B.审阅书面材料

  C.检查盘点实物

  D.询问或函证事项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鉴证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1)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2)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3)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査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资料。

  (三)鉴证事项评价

1.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评价要点

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内容

2.鉴证事项的合理性评价要点

处理行为是否客观、是否符合情理

3.鉴证事项有关的事实

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4.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鉴证业务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

  

(1)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2)是否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

适用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3)是否存在常见的错误,如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等。

  5.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四)工作底稿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包括要素:

  

(1)鉴证项目名称;

  

(2)被鉴证人名称;

  (3)鉴证项目所属期间;

  (4)索引;

  (5)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6)证据目录;

  (7)工作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8)工作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五)鉴证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包括内容

(1)标题

应当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编号

按照鉴证人业务成果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并在业务成果首页注明,全部业务成果均应编号

(3)收件人

一般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4)引言

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对委托事项是否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标准、审核原则等进行说明

(5)鉴证实施情况

 

(6)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

有明确的意见、建议或结论

(7)签章

应当由实施该项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签章

(8)报告出具日期

完成业务成果外勤工作的日期

(9)附件

鉴证业务说明

  2.开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注意事项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在鉴证人完成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加盖鉴证人公章后对外出具;

  

(2)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予以注明,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5)(掌握)鉴证人应当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鉴证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6)实施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做出适当说明;

  (7)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结论,应当及时报告鉴证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8)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由委托协议双方留存备查。

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例题·单选题】鉴证人应当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鉴证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A.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查阅的

  B.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C.事务所之间进行交流

  D.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鉴证人应当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鉴证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1)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2)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3)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4)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例题1·多选题】()属于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的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

  A.肯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B.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C.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D.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E.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

包括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和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例题2·单选题】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税务师应当出具的()。

  A.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B.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C.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D.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风险控制

  

(1)基本准则。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形成制作基本要求,制定相关程序以保证业务报告质量和控制风险。

  税务师在编写业务报告过程中,应当按照《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编制记录工作底稿。

  

(2)业务报告起草应注意的事项。

  ①法律法规时效性;

  ②利用其他项目结果时,应关注其适用条件和可衔接性;

  ③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情况的描述,应以实际调查的结果为准;

  ④针对会计决算前的会计事项和数据所形成的初步结论,应关注该会计事项和数据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决算前后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对初步结论产生的影响。

  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出的修改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的要求,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询问修改理由、获取新的有效证据,对新证据与原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保持、调整或修改报告结论或意见。

  (3)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复核、监控、控制程序等手段对业务报告进行质量风险控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后,在业务报告上加盖印章并送达委托人。

  

第四节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一、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概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

  

  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种类

  包括海关委托保税核查、海关委托稽查、企业信息公示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税务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司法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等。

  

  三、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基本流程

  包括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质量监控与复核等一般流程。

  1.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多涉及政府购买服务。

  2.开展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业务报告。

  3.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

  

(2)委托人名称;

  (3)纳税情况审查的内容;

  (4)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5)纳税情况审查情况;

  (6)纳税情况审查的支持证据;

  (7)纳税情况审查适用文件;

  (8)纳税情况审查意见。

  

第五节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一、其他涉税服务业务的概念

  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的种类

  包括涉税培训、税收信息化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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