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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

深圳市都市规划标准与准那么

第2、3、5、10.3章节

〔征求意见稿2020.07.22〕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

 

修订说明2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3

2.1都市用地分类3

2.2建设用地标准8

2.3土地混合使用9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15

3.1居住用地15

3.2工业用地17

3.3仓储用地18

3.4都市绿地19

第5章公共设施23

5.1分级分类标准23

5.2布局准那么23

5.3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24

5.4社区级公共设施24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25

第10章其他32

10.1自然保育-

10.2历史文化遗产爱护-

10.3都市综合防灾和减灾32

第2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

2.1都市用地分类

2.1.1都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时期的都市规划编制和规划治理工作。

2.1.2都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9中类。

2.1.4使用都市用地分类时,应依照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纳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适建范畴、量化操纵等土地混合使用要求应符合〝2.3土地混合使用〞。

2.1.5都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纳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纳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纳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6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表2.1.6深圳市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含义

适建范畴

量化操纵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安排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截了当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办公、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集合形成的屋村用地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服务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商务公寓、旅社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经营商业批发与零售、餐饮、服务、娱乐等各类商业活动的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商务公寓、酒店、游乐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商业服务业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办公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

C3

商务公寓用地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居住服务,但不提供居住配套的公寓用地

商务公寓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C4

旅社业用地

旅社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酒店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行景点的用地

游乐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

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与宗教等公共设施以及专门性质的用地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宿舍、行政办公、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

行政办公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小型〕、游乐设施、文化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文化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3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体育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体育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宿舍、医疗卫生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5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宿舍、科研机构、教育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教育设施与科研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6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宿舍、宗祠及宗教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宗教类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宿舍、社会福利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宿舍、口岸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口岸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9

专门用地

专门性质的用地,包括直截了当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监狱、拘留所、劳改场与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

宿舍、专门建筑

——

M

工业用地

以货品的制造、更换、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等活动为主导,配套治理、培训、研究、设计、检测等活动的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差不多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小型〕、厂房、工业服务业建筑、物流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厂房、仓库、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峻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厂房、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

W

物流仓储用地

用于物质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途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货运公司车队站场以及堆场用地〔不包括加工〕

W1

一般物流仓储用地

以物理化学性能稳固的一样物资为主的物流仓储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厂房、仓库、物流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仓库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W2

危险品仓储地

储存对都市安全及卫生有阻碍如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仓库、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

S

交通设施用地

都市道路、对外交通、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都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2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都市对外交通运输的用地

S3

交通场站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货运交通设施、公共加油加气站以及社会停车场〔库〕的用地

住宅、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大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等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治理修理设施的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邮政、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市政环卫设施〔大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指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7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8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

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和广场等,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要紧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其范畴内的水域〕

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绿地、公园、广场的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规模的90%,其他类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1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商业用地

G4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都市公共活动场地

E

水域和其它非都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6

农林和其他用地

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缘故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E9

进展备用地

以操纵为主、都市进展的备用地

2.2建设用地标准

2.2.1都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都市建设用地。

全市都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操纵在75~95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要紧都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都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纳表2.2.3的格式。

表2.2.3都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

都市规划总用地

100.0

2

都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它非都市建设用地

其中

水域

耕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进展备用地

2.2.4都市总体规划的都市建设用地平稳表宜采纳表2.2.4的格式。

表2.2.4都市建设用地平稳表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都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m2/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

GIC

政府社团用地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

4

M

工业用地

5

W

物流仓储用地

6

S

交通设施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与广场

合计

都市建设用地

100.0

100.0

2.3土地混合使用

2.3.1差不多准那么

为了鼓舞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都市内涵品质,鼓舞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保证公益、结构平稳、以及景观和谐等原那么。

2.3.2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

鼓舞单一用地性质的用地在满足按照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时,按照表2.1.6的要求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建筑用途的混合建设和使用。

1〕相关技术条件要紧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形,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规定等。

位于生态敏锐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阻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2〕相关政策条件要紧包括国家、省、市现行的土地、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

为了保证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幸免多种建设功能的过度混杂,关于以下用地性质承诺建设与使用的建筑功能的比例进行量化操纵。

1〕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建筑占商业用地、办公建筑占商业性办公用地、酒店建筑占旅社业用地、游乐设施建筑占游乐设施用地的总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50%,商务公寓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规模的30%〔除了商务公寓用地以外〕。

3〕政府社团用地:

各中类用地内承诺主导设施类型〔如行政办公用地中行政办公建筑、文化设施用地中的文化设施建筑等〕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70%。

4〕工业用地:

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5〕物流仓储用地:

仓库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6〕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7〕绿地广场用地:

绿地、公园、广场的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规模90%,其他类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各类型建筑物与设施的用途范畴宜参考表2.3.3.2。

表2.3.2.3建筑物与设施用途分类表

序号

类别名称

范畴界定

备注

1

住宅

低层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超高层住宅

居住类

2

宿舍

有集中治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单身公寓、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原村民自建房

原村民宅基地上建筑的私房

4

幼儿园〔托儿所〕

幼儿园、托儿所

5

商业服务业〔大型〕

为片区及以上范畴的区域提供商业服务的各类型商场、超市、百货商场、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展销厅、娱乐、餐饮设施等

商业类

6

商业服务业〔小型〕

要紧为社区及周边地区提供商业服务的各类型便利店、日常服务设施、餐饮设施等

7

办公

各种事务所、金融业、报社、通信公司等的办公建筑

8

商务公寓

以间或套为单位,拥有办公、休息室、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便利性商业零售、简餐茶室、商务中心、物管用房、集中洗衣房、各类设备机房等配套空间,但不提供居住公共配套的建筑类型。

9

酒店

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酒店公寓、青年旅社

10

游乐设施

度假村、旅行度假区游客中心、游乐场、游乐园

11

厂房

供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企业的车间、厂房

工业仓储类

12

工业服务业建筑

介于工业与服务业之间、构筑生产与服务一体化的〝2.5产业〞,容纳总部经济、科技研发、设计创意、生产制造、物流等行业的建筑用房

13

仓库

物资储藏为主的建筑

14

物流建筑

综合物资仓储、物流治理、运输及交通设施机房、物资装卸场地、货车停车场等多项功能的建筑类型

15

行政办公

政府机关及派驻机关、公安局及派出所、消防队、税务所、法院、检察院、海关、使领馆、社区治理站等办公建筑

公共服务设施类

16

文化设施

大会堂、文化中心、音乐厅、大型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海洋馆、文化宫、青青年宫、剧院、录音室、摄影棚

17

体育设施

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18

医疗卫生建筑

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

19

科研机构

各类研究所、设计院、实验室、测绘机构、检测中心

20

教育设施

包括初等、中等、高等、专门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21

宗祠及宗教设施

宗祠〔堂〕、神龛、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院

22

社会福利设施

养老院、护理中心、老人社区支援服务中心、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

23

口岸设施

边境联检站

24

专门建筑

军事、保安建筑

25

市政环卫设施〔大型〕

要紧是指为片区及以上范畴区域服务的大型、独立占地的市政环卫设施。

包括自来水厂、调压站、抽水站、变电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煤气抢险设施、高压塔基、瓶装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污水处理厂、邮政局、邮件处理中心、雷达、电信微波站、电视及广播电台发射塔、机楼、交换中心、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墓地等

市政、交通及其他配套设施类

26

市政环卫设施〔小型〕

要紧是指为社区或周边区域服务的中小型、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环卫设施。

包括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邮政所、移动基站〔基房〕、再生资源回收点、垃圾收集与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和治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

27

交通设施〔大型〕

要紧是指为片区及以上范畴区域服务的大型、独立占地的交通设施。

包括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轨道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的排气口、地面停车场、停车库、保养场和车辆段、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加油站、加气站、加电站、驾驶训练场等

28

交通设施〔小型〕

要紧是指为社区或周边区域服务的中小型、非独立占地的交通设施。

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地铁出入口、天桥、地道等

29

配套辅助设施

为生活、生产及其他配套服务的辅助功能建筑,如配套治理、文化、卫生、体育、活动、食堂、居住小区会所等设施

2.3.3混合用地的混合使用

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表2.3.2.1中单一用地类型的适建范畴和量化操纵要求,需要采纳两个或两种以上用地类型组合表达的,称之为混合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那么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假设混合用地中包含道路交通设施、政府社团等必须优先保证的用途,应将上述用地性质优先排列。

在充分保证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舞各类用地性质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政府社团用地的混合使用,鼓舞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考表2.3.3.2。

表2.3.3.2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引导表

用地性质

鼓舞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

大类

中类

R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_

C4

R2二类居住用地

C1

C2,C4

R3三类居住用地

C1

C4,M1,W1

C商业服务业用地

C1商业用地

_

R2

C2商业性办公用地

_

R2

C3商务公寓用地

_

_

C4旅社业用地

_

_

C5游乐设施用地

_

_

M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C2

W1,C1,R3

M2二类工业用地

_

W1

W物流仓储用地

W1一般物流仓储用地

C1

M1,C2,R3

S交通用地

S3交通设施用地

C1,C2、C3、C4

R2

近期重点鼓舞研发用地、物流用地等混合用地,研发用地一样表达为一类工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M1+C2〕,物流用地一样表达为一般物流仓储用地+商业用地〔W1+C1〕。

混合用地承诺的适建范畴和操纵要求,应按照表2.1.6等要求,综合具体地块的开发条件和开发需求进行确定。

 

表2.1.6单一用地性质适建范畴表〔方案二〕

用地性质

建筑与设施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R1

二类居住用地R2

三类居住用地R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

行政办公用地GIC1

文化设施用地GIC2

体育用地GIC3

医疗卫生用地GIC4

教育科研用地GIC5

宗教设施用地GIC6

社会福利用地GIC7

口岸设施用地GIC8

口岸设施用地GIC9

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

一般物流仓储用地W1

交通场站用地S3

绿地与广场G

住宅

宿舍

原村民自建房

幼儿园〔托儿所〕

商业服务业〔大型〕

商业服务业〔小型〕

办公

商务公寓

酒店

游乐设施

厂房

工业服务业建筑

仓库

物流建筑

行政办公

文化设施

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科研机构

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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