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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黑龙江大学自学考试

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

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作者:

吴春刚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

李艳岩

 

黑龙江大学

2008年10月18日

目录

内容摘要……………………………………………………………………………1

一、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体现………………………………………………..…1

二、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内容………………………………………………2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2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正义基础…………………………………………3

(一)正义的一般含义……………………………………………………………3

(二)环境正义观念的起源………………………………………………………4

(三)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分析…………………………………………………4

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状况……………………………5

六、落实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努力…………………………………………6

七、结束语…………………………………………………………………………7

参考文献………………………………………………………………………9

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摘要: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法学部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也正在形成之中,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涵义分为共同的责任和有差别的责任,基于环境与人类的密切关系,在环境领域,全球所有国家对地球环境污染负有共同的防治责任,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只顾发展,不顾环境,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全球环境恶化,另发达国家在以全球环境资源的大量损耗和环境状况的急剧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丰富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基于环境法的“谁破坏,谁治理”的公平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为主要的或承担更多的义务。

此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关键词:

国际环境法共同责任区别责任环境

一、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体现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昰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共同义务。

作为国际社会主要成员的各个国家,自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共同责任。

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1年的《禁止在海洋床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都承认了人类对环境的“共同利益”,要实现共同利益必然要求各国承担共同责任。

[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

“……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

”关于“区别责任”,《人类环境宣言》指出:

“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

……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

1982年《内罗毕宣言》指出:

“……发达国家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应协助受到环境失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帮助他们处理最严重的环境问题。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部分规定:

“各缔约国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因此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国际环境法上第一次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用语,由此可见,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在国际法中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充分的体现。

二、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内容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共同义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

解决各国国内的环境问题与解决全球性环境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为各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是地球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各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也就是对地球整体环境的贡献。

2.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伤害。

3.各国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环境。

4.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

在环境保护方面有能力的国家应当帮助缺乏能力的国家解决环境问题。

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它就像茫茫宇宙中的一叶孤舟,所有的伙伴都必须同舟共济。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从国际公平的角度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

该原则承认在发展、运用和解释国际环境法的具体规定的时候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

“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我们在考虑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情况。

自1974年后,无论是有关环境的还是与环境无关的,很多的多边条约都明确地提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都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特殊的安排和规定。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心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又主要体现在这两类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反应能力不同。

这种两分法的明确表现在于认为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技术专长、管理能力比较低、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

《布伦特兰报告》称可持续发展是指: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

‘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是指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所施加的限制”。

[3]著名的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利普·桑兹认为:

可持续发展包括代际公平、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代内公平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四个方面。

要实现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就必须要真正地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代内公平首先要求发达国家的财富和技术以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其次要求发达国家改变其传统的生产消费模式,减轻其对地球的压力。

同时它还要求发展中国家选择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避免重走发达国家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正义基础

(一)正义的一般含义

作为法的一个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或目标,正义通常又可称为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

“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4]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对正义的概念及其相关议题有详尽的论述。

他提出两项正义原则,其中除了论及基本的平等自由权及机会均等等原则之外,还强调“差别原则”。

罗尔斯认为,对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使其符合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得到最大利益。

罗尔斯希望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或补偿程序,使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成员能取得较平等的地位,他主张社会不应为了让一些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同时,不能为了让许多人享受较大的利益而正当化少数人的牺牲。

[5]正义是一个有着多种评价标准的复杂概念,它的内涵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没有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正义观,任何正义都是相对的、历史的。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群体的人,对正义一词的内容会有不同的解释。

虽然正义只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但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当今世界,都存在着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

(二)环境正义观念的起源

环境正义这一思想观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是针对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着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环境不公”现象而提出的,是美国现代民权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共同蕴育的产物。

“环境正义”的主要内涵,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在获利的同时将环境退化的危害后果转嫁给社会较底层的人去承担是不公平的、非正义的,在环境领域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承担应贯彻对等公平的原则,而且人们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应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权及自决权。

[6]因此,所谓环境正义,一般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国籍、民族、种族、性别、文化、阶级、城乡、地位、贫富等,都平等享有安全、清洁及可持续性环境之权利,以及免受环境破坏的危害的自由。

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的承担上存在着许多不公正。

国际环境非正义问题突出表现在发展中国家往往过多地承担了全球环境问题带来的有害后果和应对成本。

“生态破坏的恶果常常不是由破坏者来承担,更不是均匀的被分配在全球或社会之中,而是多半由全球与社会中的弱势者来承担。

”国际环境正义正是针对国际层面的环境非正义问题应运而生的。

(三)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分析

己经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环保技术,应该而且有能力承担更多的责任。

就发展中国家目前的总体状况而言,让其承担与他们经济实力不相适应的责任是不现实的,而且从道义的角度来讲,也是非正义的,并非发展中国家不愿承担责任,而是不愿承担与他们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责任,而且他们也承担不了这种不相适应的责任。

如果发达国家一意孤行,则只能导致全球的非持续发展,人类的共同灭亡。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该原则承认在发展、运用和解释国际环境法的具体规定的时候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

发达国家在形成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方面负有主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确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正义的必然要求。

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状况

目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在一系列全球性环境保护文件中得以明确规定,而且较成功地运用于国家实践中。

据报道,主要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氟氯碳(CFCs)全球总消费量,已由1986年的110万ODP吨(衡量消耗臭氧层能力的单位,ODP意为“消耗臭氧层潜能值”)下降为2000年的10万ODP吨。

发达国家已基本停止了新生产CFCs的使用,在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不允许使用回收的CFCs。

发展中国家的消费量继1999年首次减少后,2000年持续减少,仅为1986年的49%。

[7]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认可此原则,而且纵然在大量国际环境文件中得以普遍确认,也并不意味着能在实践中得到很好贯彻。

有资料表明:

“早在1970年,联合国第一次可持续发展问题地球峰会就规定,发达国家应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援助。

而直到1995年,美国这一数字还不到0.1%;发达国家中只有五个国家达到0.7%的水平。

”美国拒绝在旨在消减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又一次证明了此原则在现实中的脆弱性。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2001年底发表的《21世纪议程》执行情况报告中指出:

“尽管有政府、国际组织、企业、民间社会团体和个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动行动,向里约建立的目标迈进的速度仍比较缓慢,某些方面的情况甚至比十年前更糟。

”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也承认:

“人类社会巨大的贫富差距,发达世界与发展中世界不断扩大的鸿沟,都在威胁着全球的繁荣、安全和稳定。

”当然,全球环境继续恶化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无疑是重要因素之一。

六.落实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努力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发达国家应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承诺,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要加强研发和推广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技术、节能技术、环保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等,并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买得起、用得上这些技术。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完成减排义务,也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是双赢的选择。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指出,“巴厘岛路线图”应重点围绕推动蒙特利尔缔约方会议确立的双轨机制取得实质进展,为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作出安排,并为议定书特设工作组的工作制定时间表,尽快就发达国家在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达成一致。

加强《公约》实施的进程应继续下去,“要重点讨论可持续发展、适应、技术和资金等问题,争取尽可能早地取得进展,越快越好,最好2008年就有实质性结果,最迟不晚于2010年就加强《公约》实施达成最终协议”。

发达国家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至少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5%至40%,发展中国家应通过政策措施承诺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发达国家应为此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加强能力建设。

[8]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方面,对于深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适应的任务更为迫切。

另外,应建立有效的技术合作与转让机制,消除技术合作与转让的障碍,提供技术合作与转让的激励机制,通过加强技术合作与转让使发展中国家用得上环境友好技术。

尽管中国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认的承担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的国家,但却已经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切实的贡献。

中国政府已经把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作为未来中国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近年来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推进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高新技术产业,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7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2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双双下降;近两年,中国政府依法关停小火电2157万千瓦、小煤矿1.12万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炼钢产能3747万吨、水泥产能8700万吨,这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和今天都是不曾有过的。

[9]中国就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问题阐述了三点主张,一是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尊重各国国情,承认各国之间在发展阶段上的差异以及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需求,明确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应对气候变化;三是坚持合作,强调技术创新,发达国家应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之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

七.结束语

就像人们在生活中难以离开发布天气信息的气象台一样,在全球变暖已成不争事实的形势下,人类要想有一个更好的自然和生活环境,也离不开一座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国际大厦。

它不仅发布信息,更是国际社会商讨对策与合作行动的平台。

它的根基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

此项原则将是对人类产生巨大影响的伟大创举。

 

参考文献

[1]王曦编.《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5-386页和第171-173页。

[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编著,国家环保局外事办公室翻译,《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5]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106页。

[6]蒋国保,论环境正义的向度,韶关学院学报,2004,(8):

38-41页。

[7]

[8]http;//

[9]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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