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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范文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范文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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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城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简便的工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人口计生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的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杭州市上城区人囗和计划生育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

夏勤、严莺、祝民、金敏琦。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主要管理内容与方法、目标管理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基层

是指本辖区内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

2.2 社会抚养费

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

2.3 流动人口

是指18—49周岁跨县市区外出,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并以务工、经商或生育为目的的人员。

2.4 育龄妇女

年龄在15—49周岁,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妇女。

2.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它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2.6 计划生育随访

是指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有婚育行为的育龄妇女和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2.7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是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参与旨在建立健康幸福家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组织起来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3组织架构

3.1街道计划生育组织

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科,有适应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

3.2社区计划生育组织

社区居委会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各委员、警务室人员、辖区内物业(小区)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社区计生委员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社区工作站配有1名以上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5000人口以上的大社区至少配备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

同时建立由居民小组组长、楼(院)长、单元组长构成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

3.3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组织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

大中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小型企事业和其它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职工100人以上或女职工5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民营企业)建立协会组织,50人以下企业能够单独或联合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4管理职责

4.1街道计划生育职责

4.1.1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依托社区组织和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4.1.2与辖区内社区和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导、监督、检查社区和单位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4.1.3建立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和交流工作。

4.1.4组织并指导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4.1.5负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访咨询和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发动工作。

4.1.6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做好生育证明的发放审核,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奖励扶助政策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1.7负责对基层协管员和社区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的计划生育培训指导工作,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和交换制度,落实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1.8 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落实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职能。

4.2社区计划生育职责

4.2.1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居民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4.2.2掌握、核实和上报社区内育龄人群的相关信息。

4.2.3 协助街道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资料收集和核实工作。

4.2.4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组织辖区单位和协会会员,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4.2.5掌握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纳入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4.2.6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随访服务,做好出生缺陷预防的宣传发动工作。

4.3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职责

4.3.1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支持协助和参与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服务活动。

4.3.2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落实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

4.3.3与街道共同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补救措施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4.3.4掌握本单位职工婚姻生育情况,配合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对进入婚育期职工,实行跟踪服务。

4.3.5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招用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计生合同,并纳入在职人员同样的管理和服务。

5主要管理内容和方法

5.1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

5.1.1街道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5.1.1.1组织中心组学习人口理论,人口学校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有关教学四次以上。

5.1.1.2结合重大节日开展大型主题日宣传,利用城市改造、小区建设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育龄

群众知晓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5.1.1.2积极开发制作宣传品,计生宣传品发放到户。

5.1.1.3加强信息报道工作,每月不少于一篇信息;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报刊发表每年不少于二篇。

5.1.2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5.1.2.1人口学校全年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有关教学二次以上。

5.1.2.2利用黑板报、橱窗、横幅等宣传形式,搞好各类常规宣传和主题日宣传。

5.1.2.3在图书室设立计划生育图书角,订阅相关的计划生育报刊、杂志,有针对性地向居民群众发放宣

传资料。

5.1.2.4加强信息报道工作,每月报送计划生育信息不少于一篇。

5.1.3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5.1.3.1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栏,订阅相关的计划生育报刊、杂志,有针对性地向职工发放宣传资料。

5.1.3.2有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记录。

5.2基层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要求

5.2.1 监督管理人员应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上岗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5.2.2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行政征收案件做到主体、行为、内容、程序、文书五规范。

5.2.3 建立完善基层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政务公开制。

5.2.4 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信访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

5.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5.3.1 计生服务室管理

5.3.1.1 街道可单独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点,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

5.3.1.2 社区按“六个一”要求:

一间整洁房间、一块标志牌、一张B超床、一只药箱、一只血压计、一台体重称设立计生服务室。

5.3.2 避孕药具管理

5.3.2.1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5.3.2.2有专人负责避孕药具的领取、保管、发放;做到药具发放点有标志、药具发放有制度、药具存放有专柜、药具领取有台帐、药具随访有记录、药管人员有上岗证。

5.3.2.4掌握使用药具人数,对药具使用效果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不良反应监测。

及时、准确上报上级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

5.3.3 孕环情监测

5.3.3.1 组织辖区内单位、流动人口和待无业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B超免费监测一次。

5.3.3.2 准确反映育龄妇女孕情、环情监测情况,并妥善做好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5.3.3.3 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

5.3.4 计划生育随访服务

5.3.4.1随访对象

5.3.4.1.1街道随访对象应以四项节育手术和使用药具曾经失败的重点对象为主。

5.3.4.1.2社区随访对象应以当年新婚、怀孕、生育和使用避孕药具对象为主。

5.3.4.2随访内容和要求

5.3.4.2.1 放置节育环:

手术当年,第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B超检测1—2次。

了解有无出血过多、经期延长、盆腔感染、环脱落或带环妊娠。

5.3.4.2.2 结扎:

出院后的3---7天及手术后3个月各随访一次。

了解有无发热;切口有无红肿、渗血或流脓、有无闭经及孕早类反应等。

5.3.4.2.3 人工流产、中期引产:

术后1周内、术后1个月各随访1次。

了解月经情况,注意有无残留及并发症;指导其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5.3.4.2.4 新婚随访:

新婚后1个月内随访1次。

随访内容:

了解新婚夫妇双方情况,宣传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知识。

根据需求提供避孕药具。

5.3.4.2.5 孕期:

怀孕3个月内、6个月后各随访1次。

了解怀孕情况,宣传孕期卫生、孕期营养、早孕反应处理及优生优育等知识。

5.3.4.2.6 产后:

产后42天左右随访1次。

询问身体状况,了解产后避孕措施落实情况,并指导选用安全、适宜、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了解婴儿健康状况。

5.3.4.2.7 使用避孕药具:

发放药具同时进行随访。

对服药的:

了解有无恶心呕吐,注意经期与经量,有无点滴出血、乳房胀痛。

用套的:

了解是否对橡胶制品过敏等。

5.3.4.2.8 特殊人群:

对聋哑、盲人等特殊使用药具人员每月随访一次。

连续服药多年的对象,如体重、血压超出正常范围,应建议停止服用。

5.4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管理

5.4.1统计报表和分析

5.4.1.1 社区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报表上报至街道计生科,街道计生科于每月6日前将社区月报信息录入育龄妇女信息库,每年1、4、7、10月的6日前将季报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局。

所有人口计生统计报表均需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5.4.1.2 街道计生科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半年按要求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5.4.2统计信息收集核对及上报要求

5.4.2.1初婚信息

对从市办公政务网上反馈的婚姻登记初(再)婚信息要及时进行核对并上报,避免初婚漏报;对外地发来的初婚联系单,经核实后必须发出信息反馈单,再作初婚上报。

5.4.2.2怀孕信息

怀孕信息要经过社区发放《浙江省生殖健康证》的记录及卫生系统的孕期建围产期保健卡等信息途径准确、及时收集并上报。

对已上报的怀孕信息至少每季随访一次,凡已超过10个月未出生的,必须核对是否已出生;如确未出生,必须修改怀孕起始日期,并在村级月报告单中进行说明。

5.4.2.3出生信息

出生信息的收集途径主要是经过《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申领、公安派出所出生婴儿户口申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的产后随访和预访接种名单。

对涉及的计生与公安、卫生上报不符的名单做好调查记录。

5.4.2.4其它信息

社区计生主任应经过各种途径了解计划生育其它信息。

5.4.3统计信息资料归档保管

街道计生科应利用育龄妇女信息库每月生成常规报表并存档。

统计报表、档案资料和各类登记表应长期保管,不得遗失、销毁。

档案资料应按年度顺序装订成册。

5.4.4育龄妇女的信息管理

5.4.4.1新进入育龄期妇女的信息管理

各街道每月应采集当地当年满15周岁育龄妇女信息,经社区核实信息补充完整后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数据库维护。

所涉及的主要数据项目包括基本信息库中的相关内容。

5.4.4.2婚姻变动的育龄妇女信息管理

婚姻变动情况包括有效初婚、事实初婚、再婚、离婚和丧偶五种情况。

除基本信息库中婚姻变动项,还应录入男婚、女婚信息子库。

5.4.4.3育龄期妇女怀孕的信息管理

怀孕信息反映育龄妇女历次怀孕情况,所涉及的主要数据项为怀孕子库中的相关内容。

5.4.4.4育龄期妇女生养的信息管理

生养信息反映夫妻现家庭所有子女信息,不但包括现家庭亲生子女信息,也包括有婚姻变动对象夫妻双方历次婚姻所生子女以及收养和抱养子女信息,所涉及的主要数据项为生养子库中的相关内容。

5.4.4.5育龄期妇女避孕的信息管理

所有已婚育龄妇女都必须填写避孕信息,有措施的填写措施方法信息,无措施的填写未避孕原因。

所涉及的主要数据项为避孕子库中的相关内容。

5.4.4.6退出育龄期妇女的信息管理

退出育龄期为年满49周岁妇女,由区人口计生局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退出,由街道生成EXCEL表后打印下发至社区,社区贴至当年《村级月报告单》页尾。

5.4.5 统计信息质量检查

5.4.5.1 街道计生科应经常对所属各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统计质量和统计帐卡进行检查,对有疑问的数据及时进行查核纠正。

5.4.5.2 街道计生科应主动协调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获取或核查有关计划生育情况。

5.4.5.3 基层各单位应按附录A的要求,配合上级做好各种计划生育工作记录,统计质量调查、考核工作。

5.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5.5.1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5.5.1.1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宣传和服务。

5.5.1.2 对已婚育龄妇女每6个月提供一次免费查孕、查环服务;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

5.5.1.3 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实行每季一次以上的联合稽查。

5.5.1.4 依托信息网络,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反馈和提交工作。

5.5.2外出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街道应及时按附录BB.4规定,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信息,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为流动人口落实必要的避孕措施。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5.6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管理要求

5.6.1街道计划生育协会

5.6.1.1做好每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工作,协会理事会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解决实际问题。

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5.6.1.2巩固基层计生协会宣传阵地,加强“会员之家”建设。

5.6.1.3加强对百人以上企业、专业市场计生协会的创立和指导。

5.6.1.4积极开展项目工作,提供有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信息、教育和服务。

5.6.2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5.6.2.1居民自治做到“四个规范”,即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公约);有计划生育居民议事制度;有

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有建立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

5.6.2.2建立健全计生协会组织网络,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社区配备一名专(兼)职副会长,建立会员

小组和会员联系户制度。

5.6.2.3按照有活动场地、有服务项目、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有文体器材的工作要求,加强“会员

之家”建设。

5.6.2.4修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时逐步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措施。

5.6.2.5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

深化青春健康教育,使辖区校外青少年普

遍得到性与生殖健康生活技能培训。

5.6.2.6协助街道加强对百人以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专业市场计生协会的创立和指导,积极发展

流动人口会员。

5.6.2.7有会议和活动记录,资料存档。

5.6.3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协会

5.6.3.1有计生协会组织机构和网络,建立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制度。

5.6.3.2有会议和活动记录,资料存档。

5.6.3.3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

深化

青春健康教育,使青年员工普遍得到性与生殖健康生活技能培训。

5.6.3.4有条件的建立计划生育“会员之家”,有明确标识。

5.6.3.5配合街道、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6目标管理检查与考核

6.1基层计划生育的目标管理检查

目标管理按上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估意见(每年下发文件)落实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统计误差率、计划生育率未达考核要求或有行政违法的,为不达标。

将本规范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执行列入年终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6.2基层计划生育的目标管理考核

考核方法以年终考核与半年暗访和平时工作相结合。

实行街道自查和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市场、房屋出租户、沿街商铺的流动人口管理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实行创新项目申报制。

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验收、评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计划生育工作记录要求

A.1街道工作记录

A.1.1存档资料

办理《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相关资料、《夫妻生育情况自愿声明书》、《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上述资料永久保存。

以下工作台账资料保存。

A.1.2工作资料

A.1.2.1 行政办证

A.1.2.1.1 办理《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登记表(一站式平台上利用“查询”功能生成表单形式,每月生成一次存档)

A.1.2.1.2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一站式平台上利用“查询”功能生成表单形式,每月生成一次存档)

A.1.2.1.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育龄人员情况登记表(街道录入后,挂E家人网,社区打印存档)

A.1.2.2 技术服务

A.1.2.2.1 避孕药具请领单(纸质台帐)。

A.1.2.2.2 药具收发帐、分配帐(纸质台帐)。

A.1.2.2.3 计划生育手术对象随访记录(录入计算机)。

A.1.2.2.4 使用药具曾经失败的重点对象随访记录(录入计算机)。

A.1.2.3 其它

《上城区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报销记录表》、《上城区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记录表》、《不符法定条件怀孕证明》、《浙江省人户分离已婚育龄妇女委托统计管理移交单》、《委托办理一孩〈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联系函》。

A.2 社区工作记录

A.2.1 存档资料

《浙江省人户分离已婚育龄妇女委托统计管理移交单》、《委托办理一孩〈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联系函》、《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登记表(一站式平台上利用“查询”功能生成表单形式,每月生成一次存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一站式平台上利用“查询”功能生成表单形式,每月生成一次存档),上述资料永久保存。

以下工作台账资料保存。

A.2.2 工作资料

A.2.2.1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

A.2.2.1.1 外来育龄妇女情况登记册:

A.2.2.1.2 办理暂住证人员:

由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或公安办理暂住证系统导出基本信息后,社区干部核实计生相关信息后,再录入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A.2.2.1.3 沿街店面务工人员:

由社区干部核实计生相关信息后,填写登记表,并按单位登记。

A.2.2.2 统计工作

  每月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单》

A.2.2.3 技术服务资料

A.2.2.3.1 避孕药具请领单(纸质台帐)

A.2.2.3.2 免费避孕药具领取证发放登记(纸质台帐)

A.2.2.3.3 免费避孕药具供应点收发记录本(纸质台帐)

A.2.2.3.4 当年新婚、怀孕、生育、措施变更随访记录(e家人)

A.2.2.3.5 特殊人群使用避孕药具随访记录(e家人)

A.2.2.4 宣传活动和协会工作记录(e家人)

A.3 企事业单位工作记录

A.3.1 《计划生育年度工作手册》

A.3.2 流动人口管理

A.3.2.1 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或用工合同中含有计划生育内容)

A.3.2.2 外来人员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A.3.3 统计工作可按“一人一卡”活页登记(或企业自制职工管理系统)。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计划生育办证流程

B.1《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办证流程

 

 

孕84天内持《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到户籍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围产期保健卡。

如女方为市外户籍,到就近的妇保机构检查。

 

B.2《再生育证》办证流程

 

生育管理地街道计生科即时审查

(经过政府网上“一站式”服务平台)

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公示申请人再生育的情况(公示7天以上)。

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应当调查核实

经社区计生专干签署核对意见后,加盖社区公章

发《再生育申请受理决定书》

街道计生科受理后20个工作日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呈报区人口计生局

 

B.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流程

有单位的,双方单位签署意见

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签署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一式三份申请表(附独生子女一寸照片一张)

 

 

户籍所在街道计生科办理

B.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流程

当事人拟外出经商、务工前。

 

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带结婚证到户籍地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生合同

当事人携社区合同到街道计生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要进行孕环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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