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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金.docx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金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1.提问一:

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提问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3.提问三:

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

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

其实纯属误读。

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

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

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

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

  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

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要求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

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

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

  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咋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

  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三、律师看法

  作为长期关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守约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好选择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要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

理由是:

  一般情况下,业主都是以银行贷款按揭形式从开发商手中购房,之后按月供款还贷。

在购房时间不长,银行贷款未还完情况下,房产都抵押给了银行。

所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种中,业主要赎楼,买家要申请过户及申请银行贷款等。

在办理这些事项时,很多情况下是需要原业主的配合。

如果原业主不配合,买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过户的全部程序。

  不但如此,在原业主不配合赎楼的情况下,买家就得自行出钱赎楼或找担保公司赎楼。

如果原业主另有债务,极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查封。

或者原业主真接另找买家,把房屋过户他人,使买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续繁琐,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加之在办理交易中不可能每个原业主不配合的事情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不建议买家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

  律师提示:

为了防止业主在房价上涨时毁约或买家在房价下跌时退房,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较高的定金或违约金,增加违约成本,违约成本大于或等于房价上涨或下跌的价值时,可避免一方违约情况的发生。

  定金只要不超过房价的20%,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1.提问一:

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提问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3.提问三:

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

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

其实纯属误读。

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

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

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

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对普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

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

要么要求支付违约

  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

[1]此时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就不可并用。

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

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

但有三种情形例外:

①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②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③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

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

“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

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

”“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篇三:

如何理解和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条款如何理解和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条款?

  为了体现对履行合同的担保,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条款。

那么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当没有约定违约金时,能够主张赔偿

  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首先是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还可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补偿性和惩罚性可并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没有约定或损失额难于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

  逾期办证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绝对的,是依法可作调整的,《合同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违约金如何调整作了进一步

  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违约金的调整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

  第二,违约金的调整是对数额的调整,而不是对违约金标准的调整。

  第三,对于增加违约金问题,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就应予以增加,无需审查是否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

对于是否低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对于减少违约金问题,应以违约金是否过高作为是否减少违约金的标准。

而违约金是否过高又是以违约金是否超出损失的30%为标准的,如超出30%,则应认定为过高,应酌情调整到30%以内;如超出损失但未超出损失的30%,则不认定为过高,无需调整。

一般涉及减少违约金的案件,都是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现就此类案件如何确定损失和如何减少违约金进行具体阐述。

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必然使买受人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对房屋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买受人的利益受损。

由于买受人可以各种方式补救,一般很难举证证实具体的损失额,所以可参照《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时确定违约金或损失的原则来确定损失。

对于逾期交楼,《司法解释》确定了政府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和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并存的标准,但实际上根据上述两种标准得出的结果大相迳庭,这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大,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明显。

笔者认为,租金的指导价不能充分体现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而且明显低于未约定违约金情况下适用的法定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明显不公平合理,有悖市场经济规律,不宜使用,否则会造成有约定不如无约定的现象,产生不好的社会导向。

租金市场价较公平合理,但操作困难,影响审判效率。

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确定损失,既符合《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又比较公平合理,是可行的。

所以如确需减少违约金,应减少至不低于按该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宜一般可减少至按该标准计算。

  篇四:

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

  房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产权证号: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

  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

  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

  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

  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

  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

  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1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份。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遂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4份,卖方1份,买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双方其他约定:

  一、关于水、电、天然气交接

  1、交付方方只对以下记录之前的水、电、气使用额度承担责任:

  经双方共同确认水电气分户表记录,水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吨),大写:

________________(吨);电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度),大写:

________________(度);天然气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立方),大写:

________________(立方)。

  2、接收方对交接记录之后产生的水电气使用费用承担负责,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对增加的水电气使用负责。

  交付方:

接收方:

  二、

  篇五: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对普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

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

要么要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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