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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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和开发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供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在开发区范围内或由开发区供热的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店、多业主小区、银行、宾馆旅店、医院和写字楼等所有用户,居民用户按市、区关于居民住宅供热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

热力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热力公司可以提出相关供热装置的产品标准和品牌。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

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和热力公司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热力公司提供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施工设计说明;

(二)用热负荷分布图;

(三)供热工程施工图;

(四)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热力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热力公司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

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热力公司中间验收。

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热力公司的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用户自身新投运蒸汽管线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吹扫,吹扫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如出现意外事故,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

吹扫费用由用户支付。

用户自身新投运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公司监督下进行系统清洗,清洗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凡系统清洗不合格的,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直至合格。

第十条:

用户用热接口位置由热力公司提出初步意见,签订供热合同后,由热力公司指定接口位置,热力公司负责将供热、供汽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外5米,接口及阀门井施工由用户负责,使用蒸汽的用户必须在入口处安装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热力公司选型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计量系统前不允许加装任何疏水装置。

第十一条:

居民用户的采暖热指标不得超过60Kcal/M2·h,其他用户不得超过70Kcal/M2·h,用户维护结构的设计应服从于该项热指标。

确需超出以上指标的,应报热力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采暖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热力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系统应具有热力平衡调节功能,使系统稳定、可靠、简便、适用,易于推广。

多业主小区用户和公建用户的采暖系统,必须设计为具有分户控制(一户一环)、分户收费的功能。

室内散热设备必须安装能够实现温度调节,分组恒温控制的装置。

第十三条:

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

用户不得自行安装直接燃烧各种燃料并向大气排放燃烧产物的设备,用户如果因工艺特殊需要,必须要自行安装供热设备的,必须经开发区总公司批准,并且只能安装燃油、燃气及用电的锅炉设备,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安装燃煤锅炉。

第十四条:

因工程需要,供热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当允许。

施工造成原设施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用户应在用热(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与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

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热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热力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在签订供热合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

2、全套采暖和用热工艺图;

3、建筑平面、立面及剖面图。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热力公司应及时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热源前与热力公司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

已用热用户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到热力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热力公司依据供热合同终止供热。

第十七条:

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进入,在用热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热力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一个月前办理。

原用户有拖欠热费的,补齐拖欠热费后方可办理供热过户手续。

用热状况发生变化,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与热力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凡在开发区内迁址的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热合同。

如原址使用不满五年,且新址用热量小于或等于原用热量,不再缴纳热力贴费;如新址用热量大于原用热量,需缴纳超出部分的热力贴费;如原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已与其他用户办理了用热过户手续,应重新缴纳新址的热力贴费。

第十九条:

每年11月10日至下一年3月25日为采暖季。

第二十条:

蒸汽用户要求临时停止供应,应提前15日通知热力公司,采暖用户要求终止供热的,应在采暖季开始60日前通知热力公司,变更或终止供热合同,热力公司届时检查供热设施并切断热源。

用户停止用热后,又要求恢复供热,应在供暖期前30日与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

热力公司负责按照用户的用热时间接通供热管线、恢复供热,采暖及试压期间(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不办理停用热手续和接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供热期内,用户的室温应达到国家标准。

在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热力公司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热力公司不供应施工用热,但工程竣工前确需用热的,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所供热力的计量方式、用热量及费用。

第二十三条:

热力公司不得无故停热。

因供热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热的,热力公司应提前7日通知用户。

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热的,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件停止供热,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热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

用户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热源和私自拆装供热设施。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供热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热力公司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第一道截门。

管理点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管理点及以上设施由热力公司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24小时连续生产的蒸汽用户,其计量装置应在热力管线入户处的计量室内加装;间断用热户,其计量装置设在热力公司热交换站内,计量装置由热力公司维护、维修、管理,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热力公司应提供0.3—0.5Mpa的饱和蒸汽。

用户用热压力低于主网供热压力时,必须安装减压装置。

安装位置须由热力公司指定。

减压装置需经热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八条:

使用蒸汽的用户(包括自建热交换站采暖用户),必须自建冷凝水回收装置。

热力公司强制回收冷凝水。

第二十九条:

每年采暖期之前,用户应对自身采暖系统进行保养、检修、试水等,或委托热力公司进行。

经热力公司验收合格方可供热。

第三十条:

用户因自身原因,需暂时停止使用蒸汽时,应及时通知热力公司,得到同意后方能关闭进户阀门。

在未得到热力公司同意前,用户只能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用户采暖系统和蒸汽系统发生跑水和漏水时,应及时维修并报热力公司,热力公司收取实际排水量和损失量的双倍热费用,四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停止供热。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公共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安全防护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得兴建建筑、堆积杂物;不得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得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得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第三十二条:

需要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绿化、施工,应经热力公司批准。

第五章用热费用(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

1、供热贴费:

指用于共用热力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

该项费用应在签订供热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2、供热损失费:

指用于共用热力系统的热损失的补偿,该项费用按供热合同用热量每月向用户收取。

3、计量费:

指用户每月按实际用量交纳的费用。

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总公司批准后执行,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予以执行,原执行价格同时作废。

第三十四条:

收费办法及罚则。

1、用户在用热前应向热力公司提交正式用热申请及有关技术文件;供用热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并履行各自义务。

   2、贴费等一次性费用,由用户在订立供用合同时,采取支票结算方式一次交齐;计量费等按月交纳的费用,由供热单位对用户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工程费按施工合同规定结算方式结算。

   3、用户延期交费,按应缴额每日罚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延期超过15天加倍收缴滞纳金,延期超过30天停止供热。

   4、用户如需要办理增容手续,应交纳增容费用。

第三十五条:

采暖面积的计算方法:

用户的采暖面积以建筑维护结构的外边线计算,当建筑室内最高点高于3.8米时,需在原采暖面积的基础上乘以超高系数。

超高系数=室内最高点的实际高度/3.8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用户热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比例增收计量费和热损失费。

第三十七条:

按固定用量收费的非居民用户应在每月15日缴纳下月费用。

按计量收取蒸汽费的用户应在每月15日缴纳当月费用,居民用户按天津市和武清区内相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户热交换站距热力公司提供的接口位置(在拨地红线处)超出10米时,由用户和热力公司按照实际距离和管网参数确定每月加收的损失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用户应如实申报用热量。

如实际用热小于申请量的40%,则按申请量的40%计取费用。

第四十条:

用户应按照供热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用热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热力公司、用户应遵守供热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和处罚:

1、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4、对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或方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责令供热经营单位限期解决;对逾期拒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5、对未经批准擅自供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盗窃和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布,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收费标准

   1、贴费(增容费):

热力贴费用于共用热力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是用户在签定供热合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热负荷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其标准是:

用热方式

交纳热力贴费

生产用蒸汽

80000元/(吨/小时)

采暖用热

25元/平方米

  

   2、供热损失费:

供热损失费用于集中供热系统损失的补偿,用户每月按照供热合同的热负荷交纳,其标准是:

用热方式

交纳供热损失费 

生产用蒸汽

2000元/(吨/小时)

采暖用热

0.42元/平方米.月

   3、计量热力费:

用户每月按照实际用量交纳计量热力费,其标准是:

用热方式

交纳计量热力费

生产用蒸汽(按计量表指数)

92元/吨.小时

非居民采暖(按采暖面积)

5.60元/平方米.月

注:

开发区采暖期为当年11月10日至下年度3月25日。

 

天津武清开发区禄源供热站收费标准

   1、集资费:

用热企业缴纳集资建设费、共同集资建设,扩建禄源供热其标准是:

用热方式

交纳热力贴费

采暖用热

60元/平方米

  

   2、供热运行费:

用户每采暖季按照实际用量缴纳计量热力费,其标准是:

用热方式

交纳计量热力费

采暖用热

23.85元/平方米.采暖季

注:

开发区采暖期为当年11月10日至下年度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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