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合规最新的RDPAC行为准则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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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合规最新的RDPAC行为准则版

药企合规严不严,看看最新的RDPAC行为准则

(2017版)

很多外企代表把《RDPAC行为准则》当做约束自己的,其实不应该,《行为准则》更多的是对企业的约束,认真了解一下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坏处。

RDPAC行为准则(2017年修订版)

第一条范围与定义

1.1范围

RDPAC行为准则(以下也称“RDPAC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会员公司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及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以及药品的推广活动。

注释1-5:

1.RDPAC准则适用于RDPAC会员公司。

非RDPAC会员的制药公司不在RDPAC准则的规治范围之内。

RDPAC鼓励非会员公司和其他需要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推广药品或服务、或需要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开展互动交流活动的组织都能遵守与RDPAC准则所规定药品推广及相关互动交流道德标准相类似的道德行为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RDPAC准则适用于所有会员公司的雇员,以及代表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分包商,如咨询公司或人员、外包的医药代表或公关公司或人员

2.RDPAC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活动:

a.直接针对一般公众所进行的处方药推广(即DTC广告);

b.直接针对消费者就自我诊疗药品进行的非处方药(OTC)推广;

c.价格或其他有关药品供应的商务条款,包括:

向商业性组织进行的药品推广和营销;

d.某些特定形式的非推广类信息与活动;

e.对医疗器械的推广。

3.不适用RDPAC准则的非推广类信息可包括为回答针对某个药品的具体

问题而进行的往来函件及其附随的非推广类信息资料。

有关会员公司的非推广类的一般信息(如面向公司投资者及现有的或未来的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

数据、公司研发项目介绍、及有关影响公司及其产品的药事管理最新进展的讨论等,也不适用RDPAC准则。

4.RDPAC准则适用于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进行的非处方药的推广,而不适

用于向消费者进行的非处方药的推广。

5.RDPAC准则适用于向既是有业务关系的商业性组织同时也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主体进行的药品推广和营销,比如药剂师自有的药店。

在与此类主体的往来中,会员公司应尊重和重视其作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角色定位,并相应

遵守RDPAC准则的要求。

RDPAC鼓励公司间的竞争并且不限制或规范向消费者供应药品的商业交易

条款

1.2定义

在RDPAC准则中:

“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的规定用于预防、

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推广”指由某会员公司通过各种方式一一包括互联网,以促进其药品的

处方、推荐、供应、用于病人或为病人自用等为目的的,针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进行的或组织、赞助的任何行为或活动。

“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指医疗、牙科、药剂或护理领域中的专业人员,或其他任何在其专业活动中可能开具药品处方或推荐、采购、供应药品或将药品用于

病人的人员。

“医疗机构”一般指由医疗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或提供医疗服务、和/或进行医疗研究的机构。

“医学互动交流”或“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是指会员公司向医疗机构、专业学会及协会或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从其获得或与之交流医学和/或科学信息的活动。

“会员公司”指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或组建、在中国境内有实质性投资或

经营性投资并成为RDPAC会员公司的研发类制药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由前述中国境外研发类制药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机构。

第二条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基本原则

2.1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基本原则

会员公司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士开展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目的是造福患者和提高医疗水平。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重点应集中在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传达药品信息、提供科学及教育方面的资讯、以及支持医学研究和教育。

2.2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透明度

会员公司共同致力于合法前提下通过适当地公开与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学会及协会、以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逐步提高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机构以及公众对会员公司及整个行业的信任度。

对于由会员公司赞助的、与药品及其使用相关的材料,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明示该材料系由某会员公司赞助。

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

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

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

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会员公司内部应有完整的记录和备案系统,通过合理清晰的分类,准确地记录有关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涉及的费用、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相关利益等。

费用类别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助、赞助、会议费、讲课费、咨询费等。

明确区分与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互动产生的费用和内部员工费用。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开展须以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知情同意为前提。

尤其针

对电子邮件推送、社交媒体等线上互动活动,应确保获得相关的知情同意并授权后,再开展相关活动。

注释6:

6.当公司以资助或其他方式安排将其推广材料刊登在有相关资质的纸质或电子媒体上,这些推广材料不得有使人误解其为独立的编者评论之嫌。

第三条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前的信息交流及在药品标明的适用范围之外使用药品

会员公司在其药品获得中国药品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市(生产或进口)许可之

前,不得从事为在中国上市使用该药品而进行的推广活动。

上述规定不应影响科学界及公众对科学和医学发展动态的充分知情权。

它既

不限制对药品的科学信息作充分适当的沟通,包括通过专业的科学或大众媒体以及在专业的科学交流会议上公布有关药品的科研结果,也不限制应相关法律、法规、准则或规章的要求或号召向利益相关人士和其他人公开披露药品信息。

注释7:

7.会员公司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或就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信息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均应由会员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对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前信息交流的禁止并不妨碍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前提下开展的药品慈善使用项目。

会员公司应努力确保有关药品慈善使用项目的信息交流活动不演变为某个未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的推广活动。

第四条药品推广信息的标准

4.1药品信息的一致性

在遵守药品信

中国的医疗卫

药品信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相一致<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相一致的要求同时,生专业人士应及时获得在世界其他国家传播的药品信息。

注释8:

8.会员公司应根据中国药品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在其他适当的情况下提供与其在其他国家所提供的信息相同的主要产品信息(如:

药品使用禁忌及警示、预防措施、副作用和剂量等)。

4.2准确和不误导

推广信息应当清楚、易理解、准确、客观、公正、和高度完整,足以使受众

能就有关药品的治疗价值形成自己的观点。

药品推广信息应以对所有相关证据所作的最新评估为依据,并清楚地记载相关证据事实。

推广信息不应通过曲解、夸大、过分强调、忽视、或其他方式误导相对人。

推广者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使推广信息出现内容上的模糊不清。

在给出绝对的和无所不包的论断时应十分谨慎,其必须以充分的论证和实证为基础。

一般应避免使用诸如“安全”、“无副作用”之类的描述性用语,如需使用也须有充分的科学论证。

注释9:

9.对医学和科学文献或对个人交流文件的摘录应忠实于原文(法规和规章要求对原文进行改编和修订的除外,在此情况下应清楚显示所作的改编和修订)并准确地注明出处。

对文献的摘录不应曲解作者的真实意图或文献所记载的研究工作的重要性。

4.3实证

药品推广信息应能通过对已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或科学证据的引用而得到

证实。

当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要求提供上述实证资料时,推广者应向其提供。

会员

公司应客观对待要求获取有关药品信息的善意请求,并应根据不同查询者的具体情况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药品信息。

注释10:

10.对两种不同药品的比较式表述仅可针对有对应性和可比性的内容进行,且应加以充分的实证。

比较式表述应尽量不引起误解。

第五条印刷推广材料

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所有印刷推广材料均须清晰易懂,并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a)药品名称(通常为药品的商品名);

(b)药物活性成份(应尽可能地使用经批准的名称);

(c)制药公司或药品代理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d)推广材料制作的日期;

(e)处方信息概要,包括已经批准的一项或多项适应症、用法用量,以及对禁忌症提示和副作用的简要说明。

注释11:

11.科学或医学文章的翻印本在单独使用时不构成“药品推广材料”,因其

非由制药公司制作;但如果将它们连同由制药公司制作的其他文件一起发送到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手中,则这些翻印本就转变为药品推广材料。

一旦某个推广材料中提及或者包含了科学或医学的论文或研究报告,或这些论文报告与推广材料一起被发送给相对人时,推广人均应对论文或报告的出处作清楚说明。

对任何选自于某论文或研究报告、并被包含在推广材料中,或与推广材料一起被发送给相对人的非文字信息(包括图表、示图、照片或者表格等)的翻印,推广人均须清楚地注明出处,且翻印应忠实于原文。

第六条电子版推广材料,包括音像制品

就与药品有关

电子版推广材料应遵守与印刷形式推广材料相同的各项要求的网页而言:

(a)制药公司的名称以及推广所针对的受众应一目了然;

(b)推广内容应适合于其所针对的受众;

(c)其制作(内容、链接等)对其所针对的受众而言应适当、清晰;

(d)针对中国市场的信息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7.1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7.1.1涉及出国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会员公司不得组织或赞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境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包括赞助个人参加满足如下第7.2条所述条件的活动),除非满足IFPMA行为准则(2012)以及IFPMA关于赞助互动交流活动的指南说明(以下称“IFPMA赞助指南”)所提供的原则和要求。

注释12:

12.会员公司只可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组织或赞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其

本国以外或境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所谓“理由充分”是指:

(a)有关活动所邀请的大部分医疗卫生专业人士都来自境外,且出于会议行

程及安全的考虑,在境外举办该活动更为合理;或者

(b)作为有关活动主题的相关资源或专家均在境外

RDPAC准则所指的“本国”是指相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执业的国家。

此外,会员公司在评价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地点或场所的适当性时,或者在决定是否赞助医学会等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时,或者在审查会议官方宣传材料和网站时,应按照IFPMA赞助指南所提供的标准进行评价。

指南的具体内容请见本准则附件一。

7.1.2医学互动交流活动中的药品推广信息

药品推广者可在国际科学大会或座谈会上通过展台或直接分发给与会者的方式推广某个/些尚未在会议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或虽获得上市许可但许可的内容和条件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的药品,但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会议所在国法律允许进行此种推广活动。

会议本身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科学会议,大多数讲者和与会者应来自会议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尚未在会议所在国注册的药品推广材料(不包括本准则第7.5.2中的推广辅助用品)应包含该药品已在哪些国家获得上市许可的适当说明,同时清楚声明该药品尚未在会议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

如药品推广材料中包含在会议所在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批准的药品处方信息

(适应症、警告等),则推广材料应清楚声明该药品在全球各国所获得的上市许可的内容和条件有所不同。

7.1.3适当的地点/住宿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举办的地点应适当且以有助于实现其科学、教育及会议本

身的目的为宗旨。

会员公司应避免选择名胜或铺张奢侈的地点举办医学互动交流

活动。

在选择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适当地点时还应遵守本准则第7条及IFPMA赞助指南相关原则和要求。

注释13:

13.会员公司应谨慎选择会议的举办地,以尽量减少参会者的旅行,并避免造成铺张奢侈的公众形象,避免选择与奢侈的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如SPA、

温泉、度假、滑雪、高尔夫、赌博、邮轮等。

IFPMA赞助指南所提供的其他原则和要求详见本准则附件一。

会员公司可提供/负担与会议相匹配的交通,但应避免可能造成铺张奢侈公众开形象的交通服务。

除此之外,会员公司可以为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包括房费和房费所包含的税金、符合RDPAC准则标准的合理餐费、茶点及合理的互联网使用费等在内的食宿费用,但不得支付其他的酒店服务费,如私人用酒吧账单、电影、洗衣、电话及酒店其他服务费用。

旅行费用的支付可包括地面交通费及其税金和参会者本人的旅行保险费。

此外,会员公司应确保当为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购买的车、船、机票等不被挪作私用。

7.1.4限制

附属于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招待仅可提供给: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参会者。

会员公司不得支付应邀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随行客人的任何费用;且用于招待的支出按当地标准应当是中等适度和合理的。

一般而言,招待的费用不应超过参会者通常的自付费用标准。

可提供的附属于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招待应限于:

(1)场地和住宿,

(2)

交通,(3)餐饮和小食

招待时间

招待需与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期间相匹配,任何明显不合理地早于或晚于活动时间的招待费用均不应承担。

禁止津贴

会员公司不得就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包括讲者和参会者)承担或支付任何形式的津贴(如按天支付的补助),或对其差旅时间或未能工作时间的补偿。

注释14:

14.本条规定的“中等水平的和合理的”应解释为每人每餐不超过人民币300元。

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超出上述用餐标准的,须得到公司总经理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批准和认可。

7.1.5娱乐

会员公司不应提供或支付任何娱乐活动或其他休闲及社交活动。

注释15:

15.应无例外地禁止会员公司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

或支付娱乐、休闲和社交活动。

会员公司在组织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时,可以向与会者提供附属于活动的合理餐饮和小食。

此外,会员公司可以以工作餐形式,与

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进行以医学、科学和教育为主题的医学互动交流。

会员公司不得向参会者提供音乐会或娱乐节目的入场券或支付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但可以

提供非由会员公司支付的、在互动交流活动举办地播放的背景音乐或进行的本地表演。

注释16:

16.会员公司不应在任何推广活动中组织“幸运抽奖”类的活动,或在第三方组织的抽奖活动中为奖品支付费用;但可以在药品推广活动现场进行的有奖问答或竞猜活动中提供RDPAC准则规定的推广辅助用品。

7.2赞助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会员公司可赞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a)有关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符合本准则第7.1条关于招待活动的规定;

(b)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参会赞助只限于对旅行、餐费、住宿及会议注册费的支付;

(c)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参会时间不得作任何补偿;

(d)在任何情况下会员公司均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或医院科室直接支付任何款项,或直接将赞助资金转入其账户;并且

(e)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任何参会赞助不得以其对某药品的处方、推荐、采购、供应、使用或推广等义务为条件。

7.3服务费

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可以应聘作为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讲者和/或主持人,参

与付费的医学或科学研究、临床试验或培训、专家小组会议、及市场调查等服务。

会员公司在对上述咨询类和其他服务作安排时,须确保其安排满足以下条件:

(a)会员公司一般不应通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收集和提供患者的病例和处方信息,也不应对此付费;

(b)会员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以现金或现金替代物支付本条下的服务费;

(c)双方须在开始提供服务之前签订有关服务内容和服务费计费依据的书面协议;

(d)在开始提供服务之前须确定并记录需要有关服务的正当理由;

(e)对相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遴选标准须与上述正当理由直接相关,且所

确定的人选须具备必要的资质;

(f)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人数不得超过实现服务目的所需要的合理人数;

(g)对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选择必须完全基于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所受教育、专业技能、某治疗领域的经验以及技能等等,并且须与所需服务的正当理由直接相关。

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选择必须在服务提供前经过具备相应技能并且独立于销售职能的部门的专业验证,以确保其满足上述客观标准并能实

现上述正当理由。

(h)任何因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的演讲服务而支付的报酬或补偿(以下统

称“讲课费”)金额应当合理且基于公平市场价。

会员公司应各自分别、独立地

制订其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年度讲课费金额上限。

会员公司还应就

如何选择和聘用演讲者制订公司政策,包括应在对演讲者进行适当培训后方可聘用,以及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个特定演讲者的聘用次数予以合理限定等;

(i)不得以聘用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相关服务作为诱导其开具处方、推荐、

采购、供应和/或使用任何药品的条件;

(j)所支付的服务费标准须合理并符合公平市场价格标准。

注释17:

17.当会员公司聘用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在会议中担当讲者时,公司对医疗卫

生专业人士的补偿可包含其实际支出的旅行和住宿费。

上述有关现金支付与合同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由企业独立的市场调研部门所领导的市场调研项目。

对于这种市场调研项目应该遵循市场调研行业的行为守

贝U。

(ICC/ESOMARINTERNATIONALCODEONMARKETANDSOCIALRESEARCH.)

7.4礼品及其他

741禁止提供现金及个人礼品

会员公司不应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现金或者现金替代物(如:

礼品券)、

抽奖,也不应向其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如:

风俗礼品,体育或娱乐项目的入场券,电子产品等)。

7.4.2推广辅助用品

在满足“最小价值”及“最少数量”的前提下,会员公司可以向医疗专业卫

生人士提供与其执业工作相关的推广辅助用品

注释18:

18.推广辅助用品是指用于药品推广的非现金价值物品。

推广辅助用品只能

提供给准则第1.2条中定义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

推广辅助用品须与相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执业工作相关,且须满足最小价值和最少数量的要求。

举例而言,推广辅助用品可以是非贵重的笔或记事薄。

仅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个人有利的用品如音乐光盘、绘画或精装食品等是不允许作为推广辅助用品的。

药品推广的文字资料如药品信息说明、活页、手册等等不构成准则第7.5.2所指的推广辅助用

品。

本条规定的“最小价值”应解释为每件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

7.4.3医用物品

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各规定的前提下,会员公司可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价值适度、不超出日常执业工作范围、且有助于其实现医疗和病患服务的医用物品。

注释19:

19.医用物品可包括实验室陈列的解剖模型或医学书籍,因其均有助于实现

病患利益。

DVD或CD播放器则禁止被称为医用物品。

即使单个医用物品符合要求,对医用物品的提供也只能偶尔为之。

会员公司可以科学教育为目的偶尔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有限数量且每

件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医学书籍、杂志或期刊(包括网上期刊的订阅)、解剖

模型、图例等。

在提供此类物品时不得提供或使用预先付费的购书券、购书卡等

代金券。

第八条样品

8.1样品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使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充分了解相关药品的知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病患,会员公司应该直接把限量样品提供给医疗机构,并使用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样品递送。

所有样品均应被清楚标注,以防止其被转卖或以其他方式被滥用。

8.2有效控制和责任落实

会员公司应对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样品建立有效的控制和责任机制,包括对样品的分发、交付、验收。

第九条临床研究和透明度

9.1透明度

会员公司致力于提高由其参与支持的临床试验的透明度,并意识到使执业医师、患者和其他人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临床试验信息符合公共健康的最大利益。

而对此类信息的公布又必须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契约利益,并遵守现行专利法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理论与实践。

会员公司应依照由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盟、欧洲制药企业协会联盟、日本制

药企业协会、及美国药品研发与制造商协会共同发布的《通过临床试验注册平台与数据库公开临床试验信息的联合声明(2009)»,以及《在科学文献中公开临床试验结果的联合声明(2010)»公开临床试验的信息。

9.2与推广行为的区别

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

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

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注释20:

20.临床评估、药品上市后监测、药品临床反应、及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后的评估等(以下统称“临床研究”)均须以科学和教育为目的,而不得作为一种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当前述临床研究需要以样本量来计算统计学的把握度时,应以实现临床研究的目标为宗旨对样本量做适度的规划,使其不过度超出恰

当的统计学把握度、且系基于主要终点指标计算出的样本量。

会员公司为此类临床研究而支付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报酬应当是合理的,且应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付出的劳务成正比。

第十条与医疗机构的互动

会员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机构时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提供给有一定声誉的机构(而非个人或科室);

(b)财务资助需有一个明确的、合法的目的;

(c)双方须签署书面协议以提高资金流转和记录的透明性,从而进一步确保

资金被用于约定好的用途

(d)要求把资金直接支付给接受资助或赞助的机构;

(e)高度鼓励在提供支持前进行尽职调查

10.1资助

会员公司可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机构进行独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教育或科学研究等。

提供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掌握疾病治疗领域和相关干预方法的最准确的医疗信息和观点,这对改善病患服务、提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诊疗知识,整体提升医疗卫生系统的服务水平极为重要。

会员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机构进行独立的医学教育或科学研究,且

须遵守以下规定:

(a)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包括该活动/项目的目标和预期结果;

(b)会员公司不得获取任何直接的利益作为回报,如服务、冠名授权等。

单纯对公司支持的致谢(例如,在非推广性的字段中体现公司名称或展现公司标识)不被认定为利益回报。

(c)该活动/项目应遵守本准则第7.1条的规定。

(d)会员公司应建立健全适当的审核程序,如建立一个由不同职能部门成员组成(包括医学部和法律合规部成员)的委员会,审核并批准每项资助。

业务部门不能引导资助审核和审批流程,且不能成为唯一或最终决定资助行为的人。

业务部门可以作为联络人提出资助需求,或在活动执行过程中提供协助

10.2商业赞助(会员公司与医疗机构共同合作的活动/项目不在此范围)会员公司可以为了双方共同利益并促进合法商业目的提供财务支持或非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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