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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实业有限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

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五条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六条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七条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第八条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第四章事故报告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生产处(值班电话:

)。

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准超过10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安全管理处、人事企划处和工会。

超过规定时间报告的,视为补报或拖延不报;隐瞒事故真实情况或以重报轻的视为瞒报、谎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事故严重级别,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如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赶赴现场的,由生产厂安全员勘察现场。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48小时内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伤事故在48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如事故伤害人享受特种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人事企划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由行政保卫处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移交安全管理处一份。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由伤害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

2、由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

3、事故的各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在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伤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现场,因抢救伤害人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做好标记。

员工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2、认真保护现场;

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处组织事故单位、生产、技术、设备、人力资源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以上事故,依据事故性质由安全管理处组织保卫、设备、技术、人力资源等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加事故调查单位,应按事故调查负责人的要求,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集中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对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二十条根据事故性质,属于生产安全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安全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事故经济考核范围:

事故单位、事故责任者,事故经济处罚由安全管理处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报人事企划处(企划室)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下表进行处理。

责任性质

处分

事故严重程度

违章操作

由于现场安全隐患、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差等非违章操作。

1.造成他人轻伤或自己重伤

扣罚1000元

扣罚800元

2.造成他人重伤

扣罚1200元

扣罚1000元

3.造成他人死亡

扣罚1500元

扣罚1200元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附件六)

根据事故性质,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依据本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1、单位一级正主管处罚500--1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甲等及以下;负有责任的一级副主管(含助理)处罚500--8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甲等及以下;

2、二级正主管处罚500--1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甲等及以下,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下处分;二级副主管处罚500--8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甲等及以下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3、班组长处罚500--8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乙等及以下,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

凡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责任给予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300--5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不得为优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500--8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丙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或调离岗位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1、一级正主管处罚3000--5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丙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下处分;负有责任的一级副主管(含助理)处罚2000--3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丙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二级正主管处罚3000--5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丙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二级副主管处罚2000--3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丙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工长、机长、班组长处罚1000--2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丙并给予撤职处分。

凡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责任给予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甲等及以下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下处分。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丙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调离岗位。

(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次工亡1-2人),对事故单位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1、一级正主管处罚5000--10000元,并视情节给予降职及以下处分。

负有责任的一级副主管(含助理)处罚5000--8000元,并视情节给予降职及以下处分;

2、二级正主管处罚3000--5000元,并视情节给予降职及以下处分,二级副主管处罚3000--5000元,并视情节给予降职及以下处分;

3、工长、机长、班组长处罚1500--3000元,并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

凡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根据政府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当月绩效评定为乙等及以下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3000--5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1、一级正主管处罚10000--20000元,并视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

一级副主管(含助理)处罚10000--20000元,并视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

2、二级正主管处罚10000--20000元,并视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二级副主管处罚5000--10000元,并视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

3、工长、机长、班组长处罚3000--5000元,并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

凡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根据政府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00--5000元,并视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5000--10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对责任单位处罚如下:

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从重从严处罚,外来单位所在各生产单位责任区域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上述条款内容降低一级事故等级,处罚标准内容按照对应条款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司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用工提出单位、派遣单位、承接单位进行职责界定,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各生产单位应加强外协单位和外协劳务的安全监管,外协单位或者外协劳务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发生死亡事故,生产单位比照公司重伤事故处理;重伤事故,生产单位比照公司轻伤处理。

轻伤事故,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考核事故单位直接主管200元。

第二十六条对因采购的原材料、工具,各种防护用品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按照第二十三条相关条款,视实际情况追究招标、采购、验收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设计和工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导致人员伤亡,均按以上条款追查处理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参加集体活动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调查组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用工提出单位、派遣单位、承接单位进行职责界定,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性质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办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严格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事故领导责任者外,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所在班组、专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工作放松管理,对事故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补报,均按“严重违反”本办法处理,对事故单位相应处罚标准加倍扣罚。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事故结案

第三十三条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即: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班组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结束事故调查后,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事故,自发生事故15天之内,事故单位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要有调查组成员签字和单位印章),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室审查,经单位一级正主管审批,报安全管理处批复结案;

2、重伤事故,由安全管理处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批,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公司提出结案请示,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报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事故结案后,安全管理处将事故资料全部归档,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根据实际情况,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调查报告;

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3、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8、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三十五条认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条事故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事故防范措施,应按下列程序拟定: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物质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

2、对这些危险因素和隐患做出全面鉴定,恰当的评价其危险程度;

3、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

其中包括:

设备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4、由事故单位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事故发生的管理专案,并跟踪落实,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在拟定防范措施时,为了摸清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应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

1、接受本单位的事故教训,针对其危险因素,采取措施;

2、对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对比,提出改进方案;

3、将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与安全技术规程对比,提出改进措施;

4、对现有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如对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过卷、超负荷及行程限制器、各种运输车辆的转向、制动、连接及灯光、音响、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和绝缘设施、避雷和静电接地设施、防护用具、防火装置、漏电保护装置、通风装置以及其它隔离、密闭、抗爆、泄爆、联锁、自控等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测定。

5、利用各种技术资料,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其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如对伤亡事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各种可能性,提出改进措施。

又例如对受压容器进行强度校核,确定合适的工作压力。

对各种重要的部件的安全系数进行认真校核,防止事故发生等;

6、对重要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项目进行严格的监测;

如对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在作业场所的浓度分布、粉尘浓度、高温、低温、辐射、静电、漏电等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制定防范措施时应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基础上,提出搞好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必须确定实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和完成期限;必须落实各项措施,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并将各项防范措施的要点、负责人、完成期限记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在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由单位一级正主管及有关人员检查验收。

第八章伤亡事故措施复查

第四十二条轻伤事故:

由事故发生作业区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室按照整改要求二周内进行复查,并有记录。

第四十三条重伤事故:

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单位主管领导组织验收,安全管理处一个月后组织复查。

第四十四条死亡事故:

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单位主管领导组织验收,公司事故调查组一个月后组织复查。

第四十五条凡按照措施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均要继续组织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并纳入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外单位在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因“三违”发生安全事故,由劳务输出方负责上报、统计。

外来施工单位、生产外协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安全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重伤轻伤界定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xx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处。

 

附件一:

安全事故速报表 

  编 号:

发生事故单位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伤害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工种

本工种工龄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附件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

1、单位:

2、发生时间:

3、发生地点:

4、事故经过情形:

5、事故结果:

(1)设备损坏情形:

(2)人员受伤情形:

姓名:

职工编号:

性别:

年龄:

所属单位:

工种:

致伤媒介物:

伤害情况:

(将伤害性质之编号填于右图伤害部位之圆圈内)

创伤:

裂伤----------------1灼伤:

热-----------------11

挫伤----------------2化学品------------12

擦伤----------------3摩擦---------------13

刺伤----------------4烫伤:

液态金属---------14

眼:

外物----------------5液体------------15

腐蚀性灼伤-------6骨折-----------------------16

热灼伤-------------7扭伤-----------------------17

辐射性灼伤-------8中毒:

恶心----------------18

创伤----------------9晕眩----------------19

刺激----------------10刺激---------------20

疼痛-----------------------21

其他-----------------------22

伤害情况:

伤者右臂受抻拉后神经受损,活动受阻,待恢复。

6、事故损失工作日:

经济损失

7、事故处置:

(1)设备:

(2)人员:

8、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安全管理漏洞:

(4)环境因素影响:

(5)其他因素

9、预防措施:

10、事故处理意见:

11、事故调查组成员:

附件三:

附件四:

事故防范措施跟踪表

单位:

    编号:

事故防范措施跟踪表

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

事故防范措施条目

落实责任人

落实完成时间

完成情况说明

单位一级正主管签字:

附件五:

安全生产约谈告诫书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签名:

 

年月日

约谈部门:

(盖章)

约谈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六: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考核表

序号

事故等级

一级主管

一级副主管

二级主管

二级副主管

工长、机长、班组长

相关责任人

事故责任人

行政处分

绩效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绩效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绩效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绩效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绩效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绩效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绩效

经济处罚

1

发生轻伤事故

——

甲等及以下

500——1000元

——

甲等及以下

500——800元

警告及以下

甲等及以下

500——1000元

警告及以下

甲等及以下

500——800元

记过及以下

乙等及以下

500——800元

通报批评

——

300——500元

警告或调离岗位

当月绩效为丙

500——800元

2

发生重伤事故

警告及以下

丙等及以下

3000——5000元

警告及以下

丙等及以下

2000——3000元

记过及以下

丙等及以下

3000——5000元

记过及以下

丙等及以下

2000——3000元

撤职及以下

丙等及以下

1000——2000元

警告及以下

甲等及以下

500——1000元

记过或调离岗位

当月绩效为丙

1000——2000元

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工亡1-2人或重伤3-9人)

降职及以下

——

5000——10000元

降职及以下

——

5000——8000元

降职及以下

——

3000——5000元

降职及以下

——

3000——5000元

撤职及以下

——

1500——3000元

记过及以下

乙等及以下

1000——2000元

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00--5000元

4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亡3-9人或重伤10-49人)

撤职及以下

——

10000——20000元

撤职及以下

——

10000——20000元

撤职及以下

——

10000——20000元

撤职及以下

——

5000——10000元

撤职及以下

——

3000——5000元

撤职及以下

——

2000——5000元

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00——10000元

5

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从重从严处罚,外来单位所在各生产单位责任区域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上述条款内容降低一级事故等级,处罚标准内容按照对应条款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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