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实施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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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实施方案模板

“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实施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教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转变的主要途径,是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环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联动科技系统,全面推进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加快“创新湖北”建设,省科技厅特启动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出成果、促转化”的总要求,以科技成果在湖北省内转化扩散为目标,实现科技成果首次商业应用转化、商业化应用成果向企业、区域之间扩散,科技系统、高校院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和投资机构协作联动,建立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资中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技术转移长效机制,使我省科技工作更贴近经济发展主战场,在发挥湖北比较优势中起更大作用,更加集聚全省科技系统的力量于重点工作,为创新湖北建设作出更大更直接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系统动员。

坚持全省科技系统上下联动,充分发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投机构联动、高校院所负责筛选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市县科技局负责筛选技术需求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搭建成果转化对接桥梁,创投机构负责筛选投资企业,省科技厅各处室全面负责各方之间联络协调的各方联动作用,形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合力。

——机制创新。

坚持通过科技投入、计划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分配等多维度的机制创新方式,优化由科技系统、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各个主体的功能,提高各主体的工作效率,增强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扩散体系的运行效率。

——责任明确。

坚持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的工作方针,按照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的要求系统制定各级科技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紧密结合各级科技部门的工作实际,力争责任分工合理、目标考核科学、奖惩落实到位,保证科技系统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扩散工作的作用发挥。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

通过3年的建设,探索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运行顺畅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扩散机制,进一步破解制约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瓶颈”,力争将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核心区。

至2017年具体目标:

——三年组织3000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企业转化扩散,并实现市州县全覆盖,其中每年组织实施1000项左右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扩散,50项高校院所重大科研成果在省内商业化应用。

——三年内3000项科技成果带动社会投资过100亿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过80亿元。

——基本建立以科技部门引导,创投机构出资,技术转移机构助力,企业承接的科技成果转化扩散组织体系,营造全省科技成果资源信息汇集丰富、沟通有效的平台环境,实现全省科技系统的统筹联动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信息平台,畅通成果转化供需渠道。

(成果处)

1、建立成果转化供需海量数据库。

建设以全省科技单位为主,大学研究机构、有关企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全方位采集供需信息的海量数据库。

2、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数据标准。

按成果所处阶段、成果体现形式、成果所属领域等维度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标引,全面展示成果的基本信息。

3、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新模式。

从产业化视角建立科技成果市场评价模式,主要包括与我省产业发展重点的吻合度、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成果转化的市场前景等,探索专家、企业家、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对成果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客观评价,为企业筛选成果提供信息参考。

(二)推进政策落实,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

(政法处、成果处)

大力推进《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试点政策的落实,特别是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政策的落实。

1、加大政策宣讲培训。

重点在高校、科研院所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政策宣讲与培训,让高校、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广泛了解政策,主动运用政策,促进形成全省范围内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一轮热潮。

2、加大政策落实情况调研与分析。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掌握宏观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了解“科技成果转化十条”及实施细则的总体情况,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等,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3、推进相关立法。

结合省人大《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立法工作,争取将“科技成果转化十条”中的各项突破性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提升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成果处)

1、加快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

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华中网上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华中技术经纪培育中心、华中科技条件共享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综合服务市场等六大平台的建设,加快构建集技术交易、技术经纪、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等公共服务高度融合的线上线下有效联动的技术转移中部中心。

2、加大培育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网络。

加快培育一批熟悉行业发展和科技工作,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壮大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组织、成果鉴定评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前资助、后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调动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在全省技术转移和创新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枢纽作用,形成覆盖全省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3、加快技术经纪人(机构)建设。

着力建设一支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通过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依托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面向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培养一大批复合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并认定一批技术经纪机构,逐步培育技术经纪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持续推进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转移活动。

积极通过省市联动,面向特色产业,落脚企业需求,继续推进“校地”、“校企”、“校产”等多种形式,通过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联动科技系统,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责任。

(办公室、计划处)

1、建立科技厅本级成果转化完成评比机制(办公室)

(1)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条件处、成果处负责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考核原则:

高新处负责20项成果转化,农村处负责10项成果转化,社发处负责15项成果转化,条件处负责5项成果转化,成果处负责组织技术转移机构促成10项科技成果转化。

5个处室按超额百分比排序,依次计分,其中第一名20分,第二名16分,第三名12分,第四名8分,第五名4分,各处所得分数加入年底考评分数进行排名。

未完成分配指标的处室,在年底评选先进处室时,在考评分数中,与分配指标相比每差1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其它各相关处室分片包干负责联系全省各市县企业的成果推广。

考核原则:

以各处室对口联系地区完成的成果转化和扩散项目件数与应完成的目标值的比值计分排名,第一名20分,第二名18分,以此类推,最后一名2分,各处所得分数加入年底考评分数进行排名。

未完成分配指标的处室,在年底评选先进处室时,在考评分数中,与分配指标相比每差1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武汉市科技局、神农架科技局负责完成本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指标。

各处室建议分片包干市县如下(含所在地的省级以上高新区):

序号

处室

地市州

序号

处室

地市州

1

办公室

随州、鄂州

6

对外科技合作处

荆州

2

人事处

襄阳

7

直属机关党委

宜昌

3

政策法规处

孝感

8

协调办

十堰、荆门

4

发展计划处

黄冈、恩施

9

高新中心

天门、仙桃、潜江

5

基础研究处

咸宁、黄石

2、建立市县区科技局考核机制(办公室牵头,协调办配合)

(1)市州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扩散目标任务。

市州科技局以2013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和高新技术企业数在全省的占比为基数,按照“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占比×70%+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30%”,计算出各市州的成果转化项目指标。

具体指标分配如下:

序号

市州

建议调整指标

序号

市州

建议调整指标

1

武汉

272

10

咸宁

46

2

黄石

50

11

十堰

52

3

襄阳

105

12

随州

39

4

宜昌

97

13

恩施

15

5

荆州

55

14

神农架

1

6

荆门

55

15

天门

16

7

黄冈

60

16

仙桃

22

8

鄂州

30

17

潜江

14

9

孝感

71

总计

1000

参照上述方法,县(市、区)科技成果转化扩散目标任务由上级市州科技局负责统筹制订,并报省科技厅办公室备案。

(2)市县区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

对照目标任务表,各县区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出1%,加1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差1%,扣1分。

考核结果纳入当年度全省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

同时,改革省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专项分配方式,按照市县科技成果转化扩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专项经费进行分配,以此调动市县科技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扩散的工作动力。

3、探索建立高校院所承担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与成果转化效果挂钩分配的机制(计划处牵头,基础处配合)

以高校院所为单位,按年度对其承担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转化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对下一年高校院所承担项目指标进行调整,通过成果转化效果与项目指标分配挂钩的方式引导高校院所加快推进研发项目产出成果的转化工作。

4、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考核机制

(1)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

强化对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价考核,在考核指标中突出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人才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成果处)

(2)加强孵化器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

在孵化器的建设及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大对孵化器对接大企业、对接投融资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情况和服务绩效的考核,进一步发挥孵化器在企业、投融资机构之间的桥梁作用。

(协调办)

(3)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

在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中,增加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指标和指标权重,以此为标准对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后补助。

(高新处)

(五)改革投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计划处)

设立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专项,支持将高校院所科研成果,通过转让实现技术转移,最终形成生产能力和销售规模。

1、专项资金规模

每年拿出3-5亿元,三年共投入财政专项资金10-15亿元,驱动科技创业投资20-30亿元。

商省财政厅制定“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定2015-2017年重大科技创新计划(成果转化)方案。

2、专项支持方式

专项采取“定向间接有偿”的投入方式及“市场评价”的分配方式。

“定向”是指:

由省科技厅组织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在省内实施转化,通过技术市场由企业选择决定实施。

“间接”投入指:

通过资本市场由投资基金选择决定投资转化企业,改直接投入企业为间接投入。

“有偿”投入指:

成果转化项目实施3年后,省科技厅投入创投基金按原值退出,收回注入省创业创投引导基金,改无偿投入为有偿投入。

“市场评价”指:

市县科技局推荐的企业对收集的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化选择”筛选出有意向转化的科技成果,省内创投机构再对企业进行“市场化选择”筛选出有意向的投资对象,改专家评议为市场投资主体自主选择。

(六)制订评价标准,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考核体系。

(成果处)

1、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标准(成果处牵头,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条件处配合)

(1)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2)获国家及省级(行业、部门)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各级各类奖项的科技成果。

(3)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能明显提高本省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

(4)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空白、对本省产业链的延伸、产业群的壮大具有重大带动促进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项目成果,经行业管理部门审定(认定)的新品种。

(6)促进高产、优产、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施转化后可迅速带动当地广大农户增产增收、明显提升特色产业发展优势的项目成果。

(7)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成果。

(8)服务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成果。

(9)为相关领域创新研究与产业发展提供先进工具和手段的科学仪器设备项目成果。

2、科技成果转化完成标准(成果处牵头,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配合)

(1)成果拥有方的持有证明。

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扩散成果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2)双方技术入股或转让授权合同书及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

即双方在达成科技成果入股、转让等共识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提供技术供需双方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及权益分配文件证明。

(3)商业化交易证明。

即技术需求方按合同要求对技术提供方给予的成果转化收益(现金、股权等)的相关政策文件(如汇款证明、股权分配证明等),且科技成果扩散每件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

3、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绩效评价(计划处牵头,成果处配合)

(1)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绩效评价。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省财政厅提出的项目投入(含目标)、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评价指标框架,重点围绕建设目标、成果转化产出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按年度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进行公示。

在绩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2)开展“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绩效评价。

建立“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为基础,增加如项目立项决策程序、项目验收合格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相关指标,对工程的总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以科技成果的三年转化期为标准,项目立项后三年对“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进行阶段性的绩效评价,为工程的继续实施推进提供借鉴。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在科技系统内部成立“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领导小组,郭跃进厅长任组长,各副厅长、武汉市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厅内各处室处长、各市州科技局局长任组员。

成立转化工程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计划处,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行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分工协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有关业务处室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计划处负责年度计划的统筹协调以及工程实施效果的统计、评估和考评等工作。

各市州科技局也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地区技术市场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保证经费投入

省科技厅设立“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5亿元资金,选择重点科技成果50项进行转化。

同时,厅内科技支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及各地市州的科技计划也要优先重点支持纳入“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项目。

(三)建立联动机制

按照科技系统、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五大主体协同联动的原则,省科技厅要发挥统筹作用,各处室要积极按照分工职能通过工作推进、专题交流会、年终总结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地市州科技局、高校院所、创投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联动;市州科技局要发挥基层工作优势,积极与地方企业建立互动沟通渠道,实时了解企业需求及成果转化项目进展。

(四)加大考核力度

按照制定的各类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考核结果,上下联动科技系统,在全社会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

六、时间进度安排

9月-10月,制定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实施方案,筛选先进适用科技成果,10月中旬确定并发布科技成果清单。

10月-12月,有技术需求的企业选择适合在本企业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由创投机构选择企业进行间接定向投入。

2015年1月,初步拟定支持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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