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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

 

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日期:

年月日

十一、合同份数...........................................9

 

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2.工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西区AH040245地块。

3.工程规模:

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用地面积约7671平方米,建筑高度≤320米,容积率15.6,计容面积约1196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60714平方米,地下5层、地上约57层,用地性质为商务办公及兼容商业用地。

4.投资金额:

约34.7082亿元,建安费约16.7亿元。

5.服务期:

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约定完成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为止。

6.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资金。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等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及为项目造价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2.具体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1.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约定完成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为止。

2.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履行期进行适当调整,咨询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成委托服务工作,不得延误。

3.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非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造价咨询服务期出现延长的,咨询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但服务费用不作调整。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和广东省、广州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定额、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提交成果文件应满足委托人的工程建设进度需求。

五、服务费用

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暂定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

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由固定收费和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第一部分是全过程造价咨询固定收费。

该部分咨询服务费按总建筑面积160714平方米作为计费基础乘以单价进行计算,暂定为万元,该咨询服务费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派出主要造价咨询人员、驻场服务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提供预结算软件服务、设备等完成约定期限及咨询范围工作的全部人力、物力费用以及技术资料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所涉及的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费用等。

固定收费结算价以验收总建筑面积(以政府部门审批为准)为计费基础进行计算,若验收总建筑面积与合同暂定总建筑面积(160714平方米)增减幅度在±10%(含±10%)范围以内的,合同固定收费价款即为该项结算价,不予调整,但咨询人工作或成果未满足合同约定要求需按合同约定扣减的款项除外;如项目验收总建筑面积超出±10%(不含±10%)范围的,则只调整超出±10%增减幅度部分的固定收费,即固定收费结算价=合同固定收费±中标单方服务价*超出±10%的建筑面积,若项目建设规模有重大调整(项目建设总面积调整超出±30%范围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咨询酬金。

2、第二部分为竣工结算审核效益收费。

委托人为有效节约投资,给予咨询人竣工结算审核核减奖励。

该部分费用以经委托人确认结算审核金额与施工单位送审金额(该金额经监理人审核并经委托人确认)的核增或核减额为计费基数,具体如下:

(1)核增部分,咨询人不计算效益收费;

(2)核减部分,核减率在10%以内的(含10%),咨询人不计算效益收费;

(3)核减部分,核减率大于10%的(不含10%),咨询人按超出10%部分核减额的3%计算效益收费,即效益收费=(送审金额的核减金额-施工单位送审金额*10%)×3%;

(4)效益费用在项目整体结算工作完成后由委托人支付,双方同意本合同效益收费合计最高不超50万元,如超过50万元,则按50万元收取。

3.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自行决定驻场人员工作所需的交通方式,确保及时到达工作地点,所需交通费用及必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等办公设备材料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固定收费)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委托人仅提供驻场办公室,咨询人驻场人员驻场产生的生活费、差旅费等均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4.除合同约定外,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单方咨询服务价不作任何调整。

5.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不因服务期延长而增加服务费。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并经双方确认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七、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协议书和合同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八、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九、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和所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约完毕为止。

十一、本合同壹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柒份,咨询人执叁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

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

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

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

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

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8)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工程造价价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为CECA/GC7-2012;

《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

《CECA/GC1-2015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估算编审规程》;

《CECA/GC2-2015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

《CECA/GC3-2010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CECA/GC5-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

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工程造价价格信息。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相关资料。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咨询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件2.2.1的约定,代之以:

2.2.1委托人除向咨询人提供现场办公的场所及桌椅外,其余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等)全部由咨询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为咨询人设定的合理工作时限:

详见合同附录B要求。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负责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日常联络。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为确保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业务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咨询驻场人员及非驻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的姓名、职务、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具体详见附录G。

3.1.2项目负责人为:

___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

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联系工作事宜及对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负责。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更换新的人员资格及经验不低于被更换人员。

咨询人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若与本项目承包单位的员工有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否则将记入不良履约行为记录。

3.1.4补充以下内容:

咨询人未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内更换咨询人员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项目负责人为50000元/次/每人作为违约金;其他咨询人员为10000元/次/每人作为违约金。

3.1.5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更换咨询人员的:

项目负责人应处以违约金10万元/人.次;其他咨询人员应处以违约金4万元/人.次。

咨询人支付以上违约金的但并不免除咨询人应继续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详见合同附录B要求。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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