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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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吉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2.5应急联动机制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应急响应的启动
4.3基本响应程序
4.4应急响应措施
4.5分级反应
4.6应急反应的终止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5.2奖惩
5.3抚恤和补助
5.4补偿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
6.2医疗卫生保障
6.3经费保障
6.4医疗药品器械保障
6.5治安和交通保障
6.6法制保障
6.7其它保障
7有关专项预案的制定、修订与更新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9.3规范化格式文本
1总则
1.1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吉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计生委可结合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补充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人民政府。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措施果断、反应及时、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依照《吉安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根据《吉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常设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县卫生计生委、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文广新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商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侨办、县台办、县气象局、县旅发委、县红十字会、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等。
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相应调整。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算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县卫生计生委: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导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隔离、封锁等重大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和防病知识宣传,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测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纪委(监委):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再监督再检查,查处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县发改委:
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
县工信委、县商务局:
负责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和器械、消杀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组织、储备和调度;组织市场物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教体局:
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学校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
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县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等部门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封锁区域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对封锁区域及其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
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检查落实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质,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防治药品、消杀药品、监测检验试剂和器材、各种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质的运送,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政策;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县农业局:
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动物疫情情况,采取严密措施控制动物疫情蔓延;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
县林业局:
负责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管理和信息通报。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物资、产品的质量监督。
加强市场监督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质量监督;协同做好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和储备。
县环保局:
负责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负责医院污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环境污染事件。
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
负责应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生活污水、垃圾、废弃物的处理;确保生产生活用水、燃气正常供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县侨办、县台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机构、台资企业的协调、沟通;协调外籍人员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胞的应急救治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县气象局: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的天气保障服务,参与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变的分析预测。
县文广新局:
加强广播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开展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县旅发委:
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严格旅游团队档案管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通过旅游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
县武装部、武警中队:
支援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公共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县直其它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完成县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工作,配合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1.2现场指挥部的设立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者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1.3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设立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计生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各单位及军队、武警系统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传染病、免疫规划、卫生监督、地方病、临床医学、健康教育、社会学等行业专家组成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为: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应采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2.4.1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控制医院内感染;负责住院病人及疑似病例检测标本的采集、疫情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和环境标本;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县疾控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4.3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负责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4.4健康教育与心理康复机构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急预案,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2.5应急联动机制
全县110、119、120、122报警台、县有关部门专业队伍、驻县部队、武警通过县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
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
县卫生计生、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动物疫情、环境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信息互通,保证监测质量。
有关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及相关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支持系统
县卫生计生委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县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和省、市应急指挥部发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2.2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2.3预警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县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拟定处理措施。
预警信息应包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县应急委员会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较大、重大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分别由市、省应急委员会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
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从业医生和其它相关人员等。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有关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相关部门监测机构等)报告,同时向县卫生计生委报告。
监测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计生委报告。
县卫生计生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政府应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1)首次报告:
应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
尽可能报告的内容为: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的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己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2)进程报告:
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报告事件发展及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原因、事件处置物资需求等。
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3)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上报。
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或较大事件发生时还应同时电话报告。
县疾控中心接收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计生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县卫生计生委接到相邻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全县范围内发生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启动
(1)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等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县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业技术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2)根据评估意见,县卫生计生委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3)根据县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县应急委员会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基本响应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委员会、县卫生计生委和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2)基本处理程序: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A、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B、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
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伤亡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护或处置情况,事发现场的事态发展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C、接到报告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
迅速呈送,跟踪事件处置进展。
D、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
时间、处理过程、方式、接报和处理人),同时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各级应急委员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组建县级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应急委员会报经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全县范围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
县应急委员会可在辖区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及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和就地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疫情控制需要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卫生、铁路、交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
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救治病人,控制事态的发展。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2)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督导和检查。
(5)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应急委员会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县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驻县部队等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和技术援助。
4.4.3医疗机构
(1)承担病人接诊、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进行排除或确诊。
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检测标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工作。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4.4.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疾控预防控制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露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2)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传播途径,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如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上级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