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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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
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
金代盐务经营体制,远较辽和西夏复杂。
其食盐生产与运销制度,略近于宋制之纷繁。
而宋、元盐法的某些不同,亦可从金盐体制中取得较合理的说明。
可惜有关的载述过于简略,以至于许多问题,迄今仍有待深切研究。
本文拟在这方面略作尝试,以就教于专家读者。
一、金盐的官营与民煎
1.场灶正课和自煎干办。
金代盐业的生产体制,包括官营制盐业和民营制盐业两大类。
前者,以制盐资料的国有制为基础;后者,以制盐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
一样说来,官营盐场集中在东部、东北部海盐产区,和解池和西北地域盐湖诸场。
民营制盐业,那么仅见于个别沿海地带和某些土盐产区。
北宋时期京东东路的盐务场,前后共计约11处。
金代山东东路设置的盐场,那么在13至15处以上。
包括山东、河北、辽东、北京等路的盐场,更多达数十处[①]。
这种情形,说明金代海盐官营的范围和国有化程度,有明显的进展。
金代官营盐场的生产体制,起初仅征敛"正课"盐:
"每石收正课百五十斤"。
额外余盐,大约许灶户零销。
这种情形,有点仿宋初旧制。
灶户课盐的本钱,那么实行预支。
譬如宝无坻盐使司所辖诸场院,"先一岁贷支偿直,以优灶户"[②]。
其他地域支本方式,未见载述。
宝坻盐司的"正课",后来又增收"耗盐"。
大定二十三年(1183)十一月,张邦基以"虑有风干折耗"为言,奏议"宝坻盐课"事。
于是,遂令每"石加耗盐二十二斤半"。
以每石正课150斤计,其加耗率15%。
正、耗盐合计,灶户课盐每石至172.5斤。
灶户余盐零售之制,至金代后期予以取缔。
泰和七年(1207)十二月,尚书省依照卢附益的奏言,制定了"灶户盗卖课盐法";同时宣布:
灶户"应纳盐课外,有余那么尽以中官",依照"灶户盗卖课盐法"与"余盐中官"法,灶户之盐,必需全数纳官,不得有任何存留。
即令是"刮咸土煎食"或"采黄、穗草烧灰淋卤",亦在违法惩处之列[③]。
灶户除支本认纳正课和加耗,并中卖一切余盐外,往往还要经受各级盐吏的克剥,包括"出分例钱,以资(盐使)司官"[④]。
关于金代合法的民营制盐,《金史》载述极略。
今考这种生产体制,曾存在于中都路的平、滦二州,河东北路的太原府。
另外,或许也一度存在于京西路的大同府等处。
大定二十四年(1184),会宁尹蒲察通向世宗建议:
"可罢上京酒务,听民自造以输税。
"世宗拒绝说:
"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
今岂可令民自沽耶?
"世宗所谓"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即系一种"听民自造以输税"的生产体制,但不是造酒,而是煮盐。
这种民户自造煮盐制,不仅在大定二十四年之"先"曾一度存在;其旋"以不便罢之",亦未必永罢下去。
章宗即位之初,即成心再度兴复和扩大该制。
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金章宗:
"谕有司曰:
……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
其令百官议之。
"百官的议论,大致分为三种态度:
第一种态度,以左谏议医生徒单镒为代表,"以干办为便"。
第二种态度,以户部尚书邓俨、礼部尚书李晏等人为代表,反对扩大和推行干办盐钱法及自煎制,主张降低盐价及干办盐课。
第三种态度,以刑部尚书郭邦杰等人为代表,主张"平、滦濒海及太原卤地,可依旧干办。
"依照这次讨论而采取的决策,是降低盐价和整顿巡捕机构的苛酷诬罔之弊。
《金史·食货志》表达大定二十九年末盐法讨论以后,有一句过渡性的话说:
"时既诏罢干办盐钱……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
"姑不论北京、辽东盐使司的复置是不是同"干办"盐法有关,所谓"既诏罢"云云,恍如已停罢一切现行的干办盐钱。
但是事实未必如此。
第二年,即昌明元年(1190)七月,便有"上封事者言"及太原等地缓征"干办"盐钱之事:
"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过重;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
"[⑤]由此可见,至少在太原卤地等河东北路某些地域,那时"依旧干办"如故。
而《金史》所谓"既诏罢干办盐钱",极可能是诏罢各地"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即并未按章宗原意推行"干办""自煎",但亦不曾取缔现行的干办自煎制。
除平、滦濒海与太原卤地之外,大同府一带土盐区也可能有过类似的"干办"制。
尽管这一地域设有西京盐使司,而且,泰和四年以后又增强"收碱"限禁;但在此之前,或某些时期,大同府的盐法与太原有过类似的地方。
其依照,既在于它们都在"卤地";还在于明初太原、大同府奏报说:
"郡地旧以多碱,多煮为盐。
自宋金以来,输课于官;凡大口,月入米三升;小,二升。
"[⑥]假设这一记载不误,那么,太原、大同府不仅推行过"干办"盐法,令民自煎;而且,其"干办"盐课还未必都是纳"干办盐钱",有时候,乃至还"均办"盐米。
2.平州盐钱局与干方法的变迁。
金代的"干办"或"均办"盐钱法,或许是那时最有特色的一种盐业体制。
金章宗即位之初对"均办"与"自煎"制度发生爱好,并非出于偶然。
那么,"均办"或"干办"盐钱法究竟是怎么一回情形呢?
"干办"与"自煎"之间关系如何?
其渊源与实施状况又如何?
这是金代盐业史必需回答的问题。
可惜的是,《金史·食货志》的有关载录零散而不成系统。
譬如有关平滦盐法,《金史·食货志》称:
"宝坻盐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大定十三年(1173)2月,"并榷、永盐为宝坻使司,罢平、滦盐钱";大定二十一年(1181)十二月,"罢平州桩配盐课"。
这些记载,非借助前代某些盐法便绝难明白得。
前面引录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上谕和邓俨等人的议论,有一点是清楚的:
即金廷"令民自煎"的同时,亦"令民计口定课","输干办钱"。
这种作法,令人忆起后周及北宋的"两税盐钱"和"干食盐钱"。
据载,后周原"榷河北盐",民户但犯私盐"辄处死"。
后来"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而弛其禁。
世宗许之"。
另一种说法,是后周榷河北盐利,"共得三十万缗,民多犯法,极苦之",后来父老向宋太祖进状,得以"罢禁通商,止令收税"[⑦]。
这种为"罢禁通商"而缴纳的盐钱,其实不止敛于河北及税户,北宋所谓"客户干食盐钱",确实是指"不系屋税、田赋",而"出于浮客,旋配掠者"。
事实上,确实是当初向客户配卖官盐的价钱,在通商罢榷后照旧收敛而不支盐。
正如石介所说,"人岁输其缗钱数白于有司,以其不地而征,无名而取,谓之’干食盐钱’"[⑧];或曰"浮客干食盐钱"。
征敛"两税盐钱"或"干食盐钱",尽管加重了民户的负担,却并非完全无谓。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换取"罢禁通商"的政策,免去某些地域的苛酷私盐刑律。
正如嘉yòu@①四年(1059)宣布茶法通商,同时向茶园户征敛一笔"茶租"钱一样[⑨]。
河北父老为此而宁肯向皇帝"遮道泣诉"、请愿"进状",道理就在于此。
金代"干办盐钱"法,大略渊自于宋;而且与宋制有类似的地方。
金章宗之因此"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亦是因为他觉察私盐刑律贻祸甚深。
他慨叹说:
"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
"平、滦等地推行此制后,一方面"民既(纳)干办钱,又必别市(盐)而食";另一方面,毕竟取缔私盐刑罚,"令民自煎"自贩。
而这种政策下获益最多者,是盐民和盐商。
邓俨所谓"徒增煎、贩者之利",即系此意。
这种政策下吃亏蒙损的,那么是消费者,尤其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城乡客户。
平、滦一带,辽时为南京路。
入金,属中都路。
金代中期该路设宝坻盐使司。
其前身,即辽时的新仓镇榷盐院与永济务。
平、滦二州位居其东,是不是设有盐使司,《金史》失载。
至少有"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
马城县,亦在滦州。
此金代之"平州副使",当即宝坻盐使司之副使。
其于平州另设"分治使司",原辖平、滦诸盐场务。
推行"干办"盐钱法后,场务大约罢废,改"令民自煎"。
该副使的要紧业务,亦改成置局敛贮"干办"盐钱。
金代平、滦二州的"干办"盐钱法,并非自始至终推行。
这一点,从《金史·食货志》所述大定十三年二月"罢平、滦盐钱"等事能够窥知。
所谓"罢平、滦盐钱",当即取缔"干办"盐钱和"令民自煎"制。
至于大定二十一年"罢平州桩配盐课",似说明在此前后,平州曾再行"干办"和"自煎"。
大定二十四年金世宗说:
"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
"这说明"滦州诸地"的"干办""自煎"制又再度反复。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推而广之,似又说明那时的平、滦州,仍行"干办"法。
金代平、滦海边地域的民营自煎制与干办盐钱法,确实是在这种曲折变迁中反复实施的。
二、商议折博与钞引盐法
金代食盐的销售体制,要紧包括纳税商盐制、官司榷卖制、免税供给制、折博制、钞引制等。
"干办"盐钱法下的商销,亦属于纳税商盐制。
不管在哪一种体制下行盐区域都有严格的划分,不得彼此侵越。
1.纳税商盐与榷卖官盐法。
金代合法的商税盐制,要紧见于上京路的大盐泺(今内蒙东乌珠穆沁旗之达布苏盐湖)、乌古里石垒部盐池等处。
前述平、滦濒海区与太原卤地,在某些时期和干办盐钱法下,也属于商税盐制。
边境界域的榷场贸易,亦须照章纳税。
但后两种情形,毕竟不是金代纳税商盐的典型形态。
《金史》说:
"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
"[⑩]但是,大盐泺的盐法,并非一贯的商税制。
大定初年,曾"于大盐泺设官榷盐"[①①]。
至大定十三年(1173),"大盐泺设盐税官,复免乌古里石垒部盐池之税"[①②]。
这确实是说,大盐泺经历了从官司榷卖到商税制的变迁。
而乌古里石垒部的盐池,在大定十三年前曾经征收商税。
除此之外,大盐泺还推行过折博盐法。
金代的官司榷卖制,见于山东路的宁海、登、莱、密、莒州等海盐产区,辽东与北京盐使司辖区,和陕西、河南等土盐产区。
前述平、滦州海盐区,与太原、大同府之土盐产区,在某些时候也推行官卖--譬如取缔"干办盐钱"法的情形下。
据《金史》称,山东路"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
具体些说,其产销区划分工为:
黄县场盐,"行黄县";巨风场盐,"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盐,行福山县"。
以上三场盐,"又通行旁县栖霞"。
宁海州场盐,行该司候司及牟平县;文登场盐,行文登县。
那个地址所谓"皆鬻零盐,不用引目",当即区别于钞引法而官卖散盐。
宁海州五盐场的"不用引目","皆鬻零盐",未必等同于计口配卖,但极可能是一样的官府零售。
这一点,从后来的政策变迁中不难窥知。
泰和五年(1205)十月,张德辉建议:
在"人易患私盐"的山东"海ruán@②","量户口均配之"。
目的在于杜绝私贩而保障官司盐利。
这一建议,受到尚书省的重视,并转发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
山东按察司以为:
"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
恐致流亡。
且私煮皆无籍之人,岂以配买而不为哉?
"张德辉的建议究竟是不是推行?
《金史》没有明确的载录,只是含糊地说:
"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
第二年四月,又依照涿州刺史夹谷蒲的奏言,"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
莱州民户既输"纳盐钱",大约本地已计口配卖[①③]。
早在大定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1184-1185)间,世宗曾反复同宰臣讨论辽东盐法。
辽东与北京两盐使司,也一度被撤销。
依照世宗上谕,辽东地域"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①④]。
从世宗与宰臣的对话中推断,改法后的政策,大约是丞相乌古论元忠等人的方案:
"罢盐引,添灶户",实行比较灵活的官卖制度。
南京路的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贞yòu@①二年(1214)一度置场设官榷卖土盐。
兴定三年(1219),依照摄京西路行三司事李复亨的奏议:
"阳武设卖盐官,以佐军用";同时禁止沧、滨盐过河,限令河南只食阳武盐和解盐[①⑤]。
一样地说,金代食盐的计口科配之弊,未必象南宋某些地域那样严峻。
但是同类的积弊,毕竟也不是个别现象。
明昌元年(1190)的一那么规定,即申明"禁司、县擅科盐制"。
足见此类擅行科配,曾存在于诸司县间。
[①⑥]
2.折博与钞引盐法。
金代的折博盐法,多见于官府急需某些物资--专门是军用物资的时期和地域。
譬如契丹将领移刺窝斡起兵之际,金廷亟调军筹粮,曹望之便建议开放大盐泺之盐,"听民以米贸易"。
在曹望之看来,这种折盐易米政策,还能够增进地域经济的繁荣及边防的稳固:
"民成聚落,能够固边围,其利无穷。
"果然,这一建议实施后,折搏仓"凡贮米二十余万石"。
后来"东北路岁饥,赖以济者,不可胜数"[①⑦]。
上述开放大盐泺折博贸易,在大定初年。
几乎在同时或稍后,河北东路转运副使梁肃,也致函东北地域,开展同类的贸易:
"移牒肇州、北京广宁盐场,许民以米易盐。
兵民皆得其利。
"[①⑧]泰和四年(1204),桓州(今内蒙正兰旗一带)刺史张炜上书,亦"奏请以盐易米事"。
大体上说,金代的折博盐法与五代两宋的旧制一脉相承。
金代食盐销售体制中最为重要和颇具特色者,是钞引盐法。
其推行范围,曾涉及那时全国境内的要紧盐产区和行销区。
在钞引法实施中,诸盐使司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金代钞引盐法的实施推行,要紧在完颜亮迁都燕京,并采纳汉臣蔡松年的方案以后。
"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
"蔡松年钞引盐法的实施要点,不妨用《金史·食货志》的两句话来归纳:
其一:
"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
"
其二:
"钞、引、公据,三者具有,然后听鬻。
"
所谓"钞合盐司簿之符",是指商人持以提货的盐钞,必需同他们购钞时登录的底簿及符契相吻合。
该底簿,届时由盐司持与钞券比勘验符。
所谓"引会司县批缴之数",那么指商人所持的盐引,用毕须及时上缴司、县,并检核其批凿印记,会计其总数,以防隐漏不缴,挟私重用。
所谓"钞引公据三者具有然后听鬻",是指盐商取得官盐运销权,必需持足三种文券:
盐钞、盐引与相应之公据。
蔡松年钞引盐法推行之初,也象那时的"交钞"钱法一样,预定"七年一厘革之"。
但后来,"交钞法"罢七年厘革之限,钞引盐法也大致维持未变。
金代盐钞引的印造和出售,要紧由印造交引库与榷货务负责。
印造交引库,也称为"盐钞香茶文引印造库"。
该库乃贞元二年(1154)创置于中都燕京,正隆五年(1160)随榷货务一并迁往开封[①⑨]。
其职能,为"掌监视、印造、勘覆诸路交钞盐引"。
金代榷货务,"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②⑩]。
贞元四年(1216),又置提举南京榷货司。
金代"制钞"权归于中央,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出钞"权,那么原那么上归于朝廷,事实上略有灵活--譬如由中央拨予地址出售。
《金史》述及此类情事,屡称"榷货务所鬻盐引","榷货务出盐引","榷货务盐引"云云[②①]。
但是,某些大盐使司乃至转运司出卖钞引的事,也不乏见。
譬如解盐使司,其"钞引那么与陕西转运司同鬻"[②②]。
这种情形,与北宋中期有些恍如[②③]。
金代商人购买盐钞引的手腕,包括铜钱、银铤、纸币"钞"、银币"宝货"等。
在某些情形下,公牒之类有价证券也能够兑买钞引。
至于以粮食等实物换取盐钞引,那么属于特例。
这一点,与宋朝排斥实物的典型钞法略有不同。
各类买钞手腕并历时,往往也有搭配比率的规定。
譬如承安四年(1198)三月,"榷货务所鬻盐引",曾规定"收纳宝货与钞相半",即用"承安宝货"银币与纸币各一半,搭配买钞引。
为了扩大银币的流通,随即又命"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周围盐司贴钱数亦许带纳。
"在此之前,为了鼓舞纸币的流通,宰臣亦曾献议:
"以钞买盐引"者,其每贯钞可作一贯五十文利用。
章宗以为这还不够优惠,下令买盐引者,每贯面值之钞币可权作一贯一百文利用[②④]。
顺便指出,最近几年临潼地域发觉的一批金代盐司银铤,多数錾刻有明昌元年(1190)或泰和四至七年(1204-1207)的岁月,"解盐使司"或"分治使司"名号,"盐判"签押及系衔官阶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银铤不仅铭有行人、秤子姓名,而且标出店户或客人姓名,乃至錾有"引领"姓名。
其自铭铤重,大多接近于50两[②⑤]。
临潼金代解盐银铤,与以往发觉的"解盐使司入纳银"铤一样,都属于金代盐商向解盐使司购买钞引的入纳银铤。
其铭文中的"店户"或"客人",当即入纳银铤的旧主。
可惜有关部门将它们误断为"盐税银"。
其"店户"、"客人"等也被误释为应役铸铤的银铺户。
而以往发觉的"解盐使司入纳银"那么被误为宋朝之物[②⑥]。
三、晚金盐务的失控
以上几种不同地域的金盐经营体制,主若是就金代前期和中期的一样情形而论;而且,即令在那一时期和地域,其盐业体制也并非都坚持到底。
前述大盐泺、肇州、广宁等地时而转业折博,和平、滦州"干办"制的兴废,即说明了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金代晚期的盐业体制,又与前、中期有所不同。
当蒙古军开始深切金朝腹地,各路反金义军蜂拥而起之际,金廷对某些盐区的操纵,已处于松懈和瘫痪状态。
这一时期的金盐体制特点,粗略能够归纳如下:
其一,在崇庆元年(1212)至贞yòu@①三年(1215)前后,金廷丧失了西京盐使司所辖的要紧产盐区--昌、桓、抚州,和北京、辽东两大盐使司所辖的辽阔盐区。
其二,崇庆二年(1213)至贞yòu@①二年(1214),即成吉思汗率军三路南下,至完颜xún@③南迁之际,金廷大体上丧失了对宝坻、沧州两盐司辖区的操纵权。
贞yòu@①四年(1216),以"团结乡兵"起家的张开,"率所部复取河间府及沧、献二州十三县"。
张开:
"复清州"之际,并未替金廷兴复其钞引盐法,而是用帅司二百道空名宣敕自行置官,并向朝廷提出要求--"输盐易粮"。
宣宗面对现实,不能不默许张开对沧、清州盐的特权,并"诏与之粮",同意其"输盐"。
显而易见,这时的河北盐已由张开等人把握。
其三,崇庆二年(1213)至贞yòu@①五年(1217),金廷丧失了山东盐使司所辖大部份产区和销区的操纵权。
这些地域,或归于蒙古军把握,或由李全等反金势力占据。
李全等人,于至宁元年(1213)起兵反金,同时抗击入侵山东的元军。
他既同红袄军会合,又一度与宋军协同作战;最终却降于蒙古军。
兴定元年,即宋嘉定十二年(1219),金元帅张林以莒、密、登、莱、潍、淄、青、滨、棣、宁海、济南等府州归宋[②⑦]。
这些府州中的一部份,旋即又为蒙古军所占有[②⑧]。
而张林之"财计",多仰于"六盐场"。
李全兄弟为了占有山东盐利,后来又与张林反目。
兴定二年(1220),李全取道沧州而归楚州,亦"假盐利以慰赡"其军。
他的许多活动,都同操纵盐利相关[②⑨]。
其四,金代晚期实际把握的盐制,大约主若是解盐。
当解州也成为金、蒙两边"必争之地"时,金廷一方面派重兵守护;另一方面,又坚持解盐的固有经营体制,不肯将解盐使司的大权轻易让给地址势力。
宣宗贞yòu@①年间,蒙军先锋直逼关、陕、平阳,金朝河东南路朝不保夕。
这时,从坦曾上书宣宗,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建议。
其中包括"令宝昌军节度使从宜计划盐地(池)之利,以实二州(指解、绛二州--郭注)那么民受其利,兵能够强矣。
"[③⑩],事实上,金末的解盐司,已很难有效地控驭钞引局势。
其治所之一,大约也迁往陕州。
即便宣宗采纳了从坦的建议,解州及其周围的危局也难以从全然上扭转。
不久,河解元帅、权兴宝军节度使赵伟即叛金降元[③①]。
几年以后,从潼关逃至陕州的帅臣徒单元典,竟大劫陕州官库,乃至连"盐司牌,亦夺取之"[③②]。
结语
金代的盐业经营体制,大致有如下的特点:
其一,北方海盐生产,普遍实行官营;只有河北平、滦州等个别"干办"情形例外。
北方池盐及河东解池盐,亦是如此。
官营,是金代盐业生产的主体。
其二,除个别地域和特殊情形外,很少有象北宋那样大规模和大范围的食盐官运。
这一点,将另文专论。
其三,金代官盐的销售,要紧由榷货务、盐司和钞引商人代理。
这种钞引盐,在不同的产区和行盐地域有着截然不同的包装规格和计量单位。
各行销盐区,不得侵越。
至于折博盐法、官卖榷禁、商税盐法或干办盐钱法等,多数是对钞引盐法的某种补充和调剂。
其四,河北平、滦州与河东太原等地推行的"干办盐钱"法,是金代盐法颇具特色的一种经营体制。
这种体制,渊自于五代后周至北宋初的河北两税盐钱法与客户干食盐钱法。
它在形式上类似于商税盐法,但另以居民缴纳盐课钱为代价。
其五,上述情形,常由于私盐的冲击和中央权利的减弱而受到阻碍。
专门是金代晚期的盐业体制,随着中央权利对周边盐区的失控而有所转变。
注:
[①]参阅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第三章"宋辽夏金盐业"部份。
人民出版社即将出版。
[②][③][④][⑩][①②][①③][①④][①⑥][②②]:
《金史·食货志》"尽以中官"之"中",中华书局标点本误改成"申"。
[⑤]元好问:
《遗山集》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铭》。
[⑥]《明太祖实录》洪武13年6月庚申条。
参阅注[①]所引第五章"明代盐业"部份。
[⑦][②③]参阅郭正忠:
《宋朝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463、418-419、944页。
[⑧]《徂徕石先生文集》卷8。
[⑨]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嘉yòu@①4年2月已巳条。
[①①][①⑦]《金史·曹望之传》。
[①⑤]《金史·李复亨传》。
[①⑧]《金史·梁肃传》。
[①⑨]《金史·海陵纪》。
[②⑩]《金史·百官志》。
[②①][②④]《金史·食货志》。
[②⑤]《关于陕西临潼出土的金代税银的几个问题》。
《文物》1975年第8期。
[②⑥]《四川双流县出土的宋朝银铤》,《文物》1984年第7期。
[②⑦]《宋史·李全传》;《齐东野语》卷9。
[②⑧]《金史·宣宗纪》。
[②⑨]《宋史·李全传》。
[③⑩]《金史·忠义传·从坦》。
[③①]《金史·哀宗纪》。
[③②]《金史·徒单元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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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礻加右
@②原字为土加需
@③原字为王加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