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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派留学工作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措施,在培养和造就国际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进一步把我院公派留学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结合我院留学工作实践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共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公派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并以《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

相关信息可参考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

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凡符合《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名。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过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第九条被录取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委托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作为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申请人员的咨询、领购申请表、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和上报等事宜。

第三章院公派留学计划

第十一条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十二条院公派留学计划的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第四章院公派留学计划选派原则与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院属各单位及院机关各部门应结合我院创新三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重要科技项目的实施,选派优秀科研、管理及支撑骨干人员赴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大学进修、做访问学者,并加强对研究生等青年人才的联合培养。

第十四条院公派留学计划将进一步体现科技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加强宏观规划和统筹协调,针对科技、管理和支撑工作的急需,增加定向和团组派出的数量,减少自由分散派出,增强选派工作的目的性。

将重点支持优先发展学科领域、重大任务及大科学工程急需的群体队伍的培养。

第十五条院公派留学计划将重点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势头的科研机构,并向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有关研究机构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院公派留学计划鼓励博采众国之长,充分利用原有科技合作渠道,积极拓宽派往国家和地区范围,加大向欧洲以及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派出。

第五章院公派留学计划规模和项目类别

第十七条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每年度院公派留学计划选拔各类留学人员300名,项目类别分为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项目、成组配套项目、王宽诚教育基金会高级访问学者项目、专项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项目选派规模和方式将由年度院公派留学计划通知下达。

第十八条高级研究学者项目

1.选派条件:

项目中选派的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人员(依据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须符合《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其他派出人员选派条件为:

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或科研管理领域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50岁以下。

2.选派方向:

爱因斯坦讲席教授所在单位或与院属派出单位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

3.留学期限:

3或6个月。

4.资助强度:

提供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三个月项目2000美元/月,6个月项目1800美元/月。

不提供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访问学者项目

1.选派条件:

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或管理骨干以及科技支撑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培养潜质的工作人员赴外作博士后研究,年龄45岁以下,以访问学者身份派出。

2.选派方向:

与院属派出单位有密切科研合作的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

3.留学期限:

6个月或12个月。

4.资助强度:

提供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生普通访问学者项目奖学金资助标准。

第二十条成组配套项目

1.选派条件:

成组配套项目要结合大科学工程项目、创新基地建设和重点科研项目等需要进行推荐,原则上每基地1-2组。

团组一般为3-5人,其中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1-3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术人员/青年骨干人才/管理人才1-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选派方向:

与院属派出单位有密切科研合作的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

3.留学期限和资助强度:

团组中学术带头人或科研骨干一般为2个月,资助强度同高级研究学者项目;高级技术人员、青年人才或管理人才3-6个月,资助强度同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十一条王宽诚教育基金会高级访问学者项目

1.选派条件:

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和技术人员。

2.留学期限:

3个月。

3.资助强度:

按高级研究学者标准提供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

第二十二条专项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1.选派条件:

我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岁以下。

项目根据我院与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协议进行选派,每年在院公派留学计划之外另行下达。

2.留学期限:

12-24个月。

3.资助强度:

按国家公派留学生标准或中外合作协议确定的标准提供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

第六章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申报与录取

第二十三条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制定年度出国留学选派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到各单位。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学科发展方向、科研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认真做好遴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院人事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申报材料通过院ARP系统上报院人事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院人事教育局根据经院领导批准的出国留学计划,向有关单位发放“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毕业后留院工作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特别奖”获得人员3年内可享有一次院公派留学机会。

此类人员应在有效期内由本单位申报,院予以批准,纳入院公派出国留学计划。

第七章院公派留学计划的派遣

第二十九条院公派留学计划录取的留学人员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之内办理派出,逾期指标作废。

第三十条院不受理派出计划延期和变更留学身份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除成组配套项目、专项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高级研究学者中特定项目外,被录取人员应按照申报计划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留学国别和专业需与院批准的计划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院公派留学计划被录取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应达到院公派留学人员外语要求。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办理出国手续: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为:

1)英语(PETS5)为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3分及以上,口试成绩3分及以上。

2)德语为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及以上,口试成绩18分及以上。

3)法语为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3分及以上,口试成绩12分及以上。

4)俄语为笔试成绩95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及以上,无口试。

派出单位应对留学人员口语能力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5)日语为笔试成绩95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及以上,无口试。

派出单位应对出国留学人员口语能力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二年内有效。

赴德、法、日、俄等非英语国家的留学人员,也可参加英语水平考试,达到英语要求的条件后,还须参加拟去国语种的正规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2.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

3.曾在国外连续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或近5年曾在国外从事讲学、合作研究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第三十三条院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6个月及以上者,派出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内容应包括:

出国期限、进修内容、延期和违约条款、担保人、回国工作安排等内容。

违约条款部分应注明:

出国留学人员如不能按期回我院服务,需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用及20%违约金。

为保证协议的履行,留学人员应有1至2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第三十四条留学人员派出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由留学人员在获得出国签证领取出国机票前交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

金额为:

留学期限6个月者为15000元人民币;留学期限12个月者为30000元人民币。

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将“保证金”(含利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如留学人员发生违反协议情况,“保证金”将作为还款,冲抵部分赔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院公派留学6个月以上人员,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赴互免签证的国家及个别国家除外)。

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留学人员,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第八章单位公派留学

第三十六条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系由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及所属各单位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由单位派出的留学人员。

由个人直接与国外有关机构联系并获得资助(奖学金)的一般应按自费留学办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按单位公派派出。

单位公派留学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院各单位。

第三十七条单位公派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有关规定,自行审批。

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第九章公派留学人员国外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派和院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后应持报到证及时到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并定期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后也应尽早与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建立联系。

第三十九条公派留学人员应在留学期间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十条派出单位有责任做好公派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应指定专人联系、了解并指导留学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向在外留学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为留学人员安心学习、刻苦钻研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延期规定: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出国前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已明确规定不延长留学期限,派出单位不得出具批准延期信函。

按期未归者,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违约处理程序办理。

2.院公派留学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

因研究工作特殊需要延期的当事者,应提前3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及经费安排等,经派出单位同意并报院人事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延期。

院不提供延长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返程机票。

3.派出单位须在申请延期报告抵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申报人教局的程序,院人教局在收到派出单位申报件的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果。

院不接受第二次的延期申请。

4.院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奖贷学金项目及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派出人员不得延期。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延期问题由各派出单位自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院公派留学计划派出留学人员在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须在派出单位作国外学习或研究工作的汇报;应在1个月内向派出单位提交《院公派留学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派出单位审核其汇报和书面总结后,签署意见并报院人事教育局。

第四十三条因故需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者,须向派出单位提出申请,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提前回国后须退还多领取的国外生活费,退还数额按提前返回的天数计算。

如提前回国期间未在国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该时段生活费或已将生活费退返使领馆教育处(组)者,须持国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相关证明。

留学期间,因单位工作原因中途短期回国者,往返旅费由派出单位负责,期间国外生活费按回国天数扣除。

第四十四条违约规定: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未按期回国者,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按照违约条例处理。

派出单位可向违约者收回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2.院公派留学人员发生违约,派出单位应责成留学人员的经济担保人将全部出国留学费用及违约金交院办公厅财务。

其他费用交派出单位。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发生违约由各派出单位自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美国持J-1签证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豁免两年回国服务期”,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不予受理;

2.院公派留学人员豁免申请不予受理;

3.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申请豁免,原单位与申请者结清经济关系及其他未了事宜后,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得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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