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223573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72 大小:76.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2页
婚姻家庭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2页
婚姻家庭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2页
婚姻家庭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2页
婚姻家庭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docx

《婚姻家庭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docx(7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婚姻家庭法.docx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1]杨大文.婚姻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三版载

[2]曾宪义、林嘉.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篇

[3]夏吟兰、何俊平.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

(一)  婚姻的本质

•1、社会制度说: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婚姻当事人只有附和制度的权利,一旦附和,则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制度的效力即自动产生。

•2、 身份契约说:

在英美法,marriage一语,一方面指进入婚姻状态之行为,即指为此合意之契约而言,称为婚姻契约(contactofmarriage),他方面指因此契约所生之状态或身份及就此状态或身份所确认权利义务之全体,于此意义亦称为matrimony。

基于此,要求当事人于缔结婚姻时,第一须有契约之意思,第二须有契约能力。

(1)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均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

(2)婚姻的缔结和内容都体现了男女双方的合意,即意思自治。

(3)婚姻体现了双方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

(4)婚姻契约要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程度上的限制。

(二)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男一女两性之间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互为配偶为目的,以配偶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的结合。

•1、婚姻是一男一女两性之间结合;

•2、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即婚姻必须是当时社会规范所认可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社会层次的含义;

3、在阶级社会,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

•4、婚姻是一男一女两性以建立配偶身份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一)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单位。

(二)家庭的特征:

•1、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一般为近亲属,而并非所有的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分属于不同家庭。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限于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2、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

•3、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家庭必须具有共同经济,具有家庭共同财产,共同生产消费,但这不妨碍家庭成员个人独自拥有某些财产。

(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是婚姻的结构载体。

•婚姻稳定与否,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

第二节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一)核心家庭

•即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形式:

•1配偶家庭

•2单亲家庭

(二)扩大家庭

•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表现:

•1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

•(三)断代家庭

•只有一代未婚青少年或一代未婚青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组成的家庭。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也包括家庭法规范;

•2、我国婚姻家庭法是由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包括全国性单行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相关内容;

3、在法律特性上,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特别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和国内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还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 强烈的伦理性

•3、 鲜明的强制性

⏹作业:

⏹1、婚姻的含义

⏹2、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思考题

⏹1、婚姻家庭的本质以及对婚姻立法和司法的影响

⏹2、我国的婚姻立法的历程及主要立法变化

第四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或第三人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非法包办、非法干涉。

•2、离婚自由

•夫妻任何一方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时均享有提出离婚的自由。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要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

结婚和离婚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年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红星村男青年陈明灿与陈家咀村女青年宋春晓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

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

2004年3月10日,陈明灿携6,000元回家,备办其母刘宗良50岁生日宴。

•宋春晓之父宋成乾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3时许,纠集其兄宋成坤,其妻万芳,以及其他亲朋共7人,撞入陈明灿家,训斥到“陈明灿你不该与宋春晓分手,我要你赔偿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

”当陈明灿申辩是宋春晓自愿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时,宋成乾多次冲上前去欲殴打陈明灿,被他人拦阻。

宋成乾一直纠缠要陈明灿赔钱,陈明灿之母刘宗良向宋成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明灿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给宋成乾,宋成乾还逼陈明灿打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

次日,凌晨4时许,陈明灿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为维持可能破裂的婚姻,成都一对夫妻中的男方应约三次写下书面保证:

如果离婚,付给女方高额赔偿。

但两人婚姻最终还是破裂,女方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女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沈某(男)与杨某都是退休人员,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

后因家庭琐事,沈某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

半年后,沈某以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杨某出示沈某婚内所写的承诺书三份。

头一份承诺书载明若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杨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

另外两份承诺书保证:

“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杨某、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

房屋产权归杨某所有。

”“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向杨某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3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必然性

•1、一夫一妻制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

•性爱的本质是排他的,因此对于以性爱为基础之一的婚姻来说,一夫一妻制更加有利于婚姻性爱、感情的稳定,更有利于婚姻社会功能的发挥

•2、一夫一妻制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要求

•3、一夫一妻制既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法律要求

•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具体分析

•1、禁止重婚

•2、禁止婚外同居

•3、禁止通奸、姘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的含义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要求

•1、在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结婚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

•3、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处于平等的家庭地位。

•4、在收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也是收养法坚持的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家庭关系中,特别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互相帮助的原则,特别是尊老爱幼。

1保护妇女权益

(1)婚姻关系上

(2)夫妻共同财产上

•(3)在子女的抚育和监护上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4)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3、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2)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3)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

(2)遗弃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倡导晚婚晚育,推行和鼓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经济制裁多胎。

习题

⏹1、婚姻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2、概念辨析: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

3、如何认定和处理重婚问题?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区别?

4、男女平等在婚姻法中的含义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中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5、什么是家庭暴力?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章亲属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一)作为生物遗传学和社会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网络化的生物遗传结构和婚姻社会结构,在横向上无边无际,在纵向上无始无终。

(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得到法律确认和调整,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有身份和财产双重性。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4、构成亲属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首先是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包括配偶和姻亲,其次是因血缘而产生的亲属,仅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侄等。

最后是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第二节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一种类

(一)配偶

•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

它是血亲和姻亲的源泉和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血亲

•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

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婚生、非婚生、全血缘(同父同母)和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2、拟制血亲。

指本无血缘关系或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姻亲

•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

•1、血亲的配偶。

即自己血亲的配偶(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妹夫。

•2、配偶的血亲。

即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公婆。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注意)

•我国《婚姻法》对姻亲未规定法律上有权利义务,但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二、亲属的范围

•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即立法不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而是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法律分别就禁婚、扶养、继承、监护等方面亲属的效力作出规定。

如我国。

•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即从立法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亲属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对象,也不具有亲属的法律效力。

如日本民法:

“下列人为亲属:

六亲等内的血亲,配偶,三亲等内的姻亲。

•3、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包括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

•是指与己身有直接、纵向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和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都是直系血亲。

(2)直系姻亲

•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除外)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前者如而媳、女婿、养儿媳、养女婿和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后者如公婆、岳父母和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学院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表兄弟姐妹等。

(2)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嫂、弟媳、伯母、姑父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或夫的兄弟姐妹和伯叔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

•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三)长辈亲、平辈亲和晚辈亲

•1、长辈亲属

•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2、平辈亲

•又称同辈亲,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

•3、晚辈亲

•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远。

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准用于姻亲,具体应用时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自为配偶,不计亲等。

•我国《婚姻法》是以“代”为单位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一般代数小的比代数大的亲属关系近。

•代的计算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配偶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

一是因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是由于一方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以收养成立为标志,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随之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由收养关系的解除或一方的死亡导致。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这种拟制血亲的发生条件为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且同时继子女受继父母扶养教育。

•这种拟制血亲的终止原因包括:

•①因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②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生父或生母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扶养,双方形成的扶养关系消灭。

•③协议消灭

•④诉讼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对于这两种事实的发生是否会导致姻亲的终止,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我国婚姻法未对姻亲的终止原因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从其立法精神可见,我国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的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效力、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

•(六)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领取遗属津贴、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2、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且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探亲权。

•(七)亲属关系的重复及其效力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个人,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其产生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

如叔侄成立收养关系等。

对此效力,有主张并存原则,有主张吸收原则。

练习题

•1、亲属关系有哪些种类?

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各是什么?

•2、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3、我国《婚姻法》应从哪些方面完善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

(作业)

第六章婚姻制度

•第一节概述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结婚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了夫妻关系,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第二节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为结婚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又称为订婚或定婚,订婚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二、婚约在我国的现行效力

⏹1、在我国,法律对婚约未作规定,对婚约采取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

•2、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其履行须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对方履行。

•3、婚约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

•4、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须没有结婚障碍。

•5、婚约可以解除。

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婚约;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约而不论其有无重大事由或重大过错,决定解除时应通知对方,但无需取得对方同意,也无需通过法定诉讼程序。

•6、婚约期间双方同居的,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生有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

•7、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共用、财物合并等产生的共同财产,能够区分的,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

婚约解除后,双方对共同财产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的份额不明确的,应属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

•8、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而作出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婚约解除时,由于赠与目的没有实现,赠与不发生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人,赠与人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但以赠与物价值较大为前提。

⏹(36-1)方某于2003年下半年与前妻离婚,年过半百的他无聊时常去小区附近的公园闲逛。

2004年1月,在公园游玩时,方某与同是刚离异不久的徐女士相识。

没多久,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量结婚事宜,徐女士告诉方某自己是残疾人,方以为只是有点弱智而已,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于是,仅仅认识了两个月,两人就登记结婚。

⏹  婚后不久,徐女士让丈夫每月去医院开药,从药单上,方某才知道原来自己新婚的妻子患的是精神分裂症。

在获悉妻子身患精神病后,方某认为徐女士在婚前隐瞒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无法治愈,据此,他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他俩婚姻关系无效。

⏹2、事实婚姻的特征

(1)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条件

(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3、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1)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在此以前,如果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采取限制承认主义,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对待,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经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转化为合法婚姻。

⏹(3)经法律确认的事实婚姻在我国具有同合法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非法同居

⏹1、非法同居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或无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

(2)男女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虽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要件

⏹(3)共同生活具有公开性

⏹2、非法同居的分类

⏹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无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

⏹3、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区别

•事实婚姻是法律承认具备婚姻实质,只不过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状态,认可事实婚姻,在处理时要求补办登记手续外,在解决事实婚姻纠纷时等同合法婚姻处理,即按照正常的离婚来处理。

相反如果不认可事实婚姻,那么处理婚姻纠纷时就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只能是做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行法律规定,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不再视为事实婚姻,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不产生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有关身份认定、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法律有明确规定。

•(36-1)某女与前男友非婚同居,并生育了孩子。

现正在闹分手,男友强行讨要同居期间某女自己凑钱购买的部分电器,请问:

这种情况,男友是否有权讨要?

实质要件

(1)重婚的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

⏹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又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或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形式要件

⏹未履行结婚登记或违反结婚登记程序的,包括伪造、涂改结婚证件的;冒名顶替登记的;他人代办结婚登记的;单方办理结婚登记的

•2、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1)确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