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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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时间:

 2003-12-29 10:

44:

11 | [<<]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TJ 11-78

 

主编单位: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筑委员会

 

实行日期:

1 9 9 7 年 8 月 1 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78)建发设字第 468 号

 

在唐山地震后,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 进行了

修订,并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 为全国通用设计规

范,自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良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交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

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一九七六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我院会同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

位,共同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三结合,

总结了海城、唐山地震宏观经验,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建筑物设计烈度的确定原则,补充了地基液化的条文,调整了结构

影响系数,并对各类建筑物的抗震柢措施作为一些修改和补充。

 

在修过程中,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但限于条件,尚不少问题待今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解决。

此,请各单位在实行中结合工程实际,加强抗震科研,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以便今后修订时参

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一九七八年七月

 

主要符号

 

荷载和内力

 

Q0--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

 

M0--结构底部弯矩

 

Qi--高度 Hi 省截面的地震剪力或第 i 层楼层的地震剪力

 

Mi--高度 Hi 处截面的地震弯矩

 

Pi--质点 i 的水平地震荷震

 

Pji--结构 j 振型质点 i 的水平地震荷载

 

q--楼层单位长度上的水平地震荷载

 

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

 

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 i、k 的重量

 

Qcj--多层内框架第 i 层每根中柱及壁柱或外墙承受的地震剪力

Q--墙体承受的地震剪力

 

S--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

 

Si--结构 j 振型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弯矩、剪力或轴向力)

 

计算系数

 

ψ--地基土容许承载力的调整系数

 

α--地震影响系数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 T1 的地震影响系数 α 值

 

αj--相应于结构 j 振型自振周期 Tj 的地震影响系数 α 值

 

αmnz--地震影响系数 α 的最大值

 

C--结构影响系数

 

υ--独立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  ξ--截面剪应力不均匀系数  η--单层厂房高低跨交接处以上柱各截

面弯矩和剪力修正系数  γj--结构 j 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k--楼层地震剪力分配系数

 

K--安全系数

 

几何特征

 

ds--饱和砂土所处深度

 

dw--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的距离

 

Hj、Hk--分别为质点 j、k 的高度

 

H--结构重心高度

H--结构高度

 

L--抗震墙间距

 

L1--山墙或横墙间距

 

B--房屋宽度

 

B1--厂房总跨度

 

ld--按受拉考虑的锚固(搭接)长度

 

H0--柱子净高

 

h--柱截面高度

 

δ--作用于集中抟点上的单位水平力在该点引起

 

Xji--结构 j 振型质点 i 的相对水平位移

 

D--烟囱简身 1/2 高度处截面的外直侄

 

e0--偏心距

 

A--墙体水平截面面积

 

y--截面形心到纵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材料指标和应力

 

σ0--砖砌体平均压应力

 

Rj--砖砌体主拉应力强度

 

Rτ--验算抗震强度时砖砌体抗剪强度

 

[R]--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R]'--调整后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其他

 

N63.5--标准贯入锤击数

 

N'--饱和砂土所处深度为 ds,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距离为 dw 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N'--当 ds=3 米,dw=2 米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g--重力加速度

 

T--结构自振周期

 

T1--结构基本周期

 

Tj--结构 j 振型周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经

抗震设防后,在遭遇相当于设计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的损坏不致使人民生命和重要生产设备遭受危

害,建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烈度为 7 度至 9 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有特殊抗震要求

的建筑物或设计烈度高于 9 度的建筑物,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 3 条 建筑物的设计烈度,一般按基本烈度采用;对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如必须提高一度设防时,应按

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批准后,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用,次要的建筑物,如一般仓库、

人员较少的辅助建筑物等,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降低一度采用,但基本烈度为 7 度时不应降低。

 

注:

对基本烈度为 6 度的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一般不设防,但应尽量考虑本规范第 4 条第四、六、八

款的有关要求。

第 4 条 抗震设计应尽量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二、全面规划,避免地震时发生次生灾害(如火灾、爆炸等)。

 

三、选择技术上选进、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

 

四、力求建筑物体型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立面、平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

 

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联结部分具有较好的延性。

 

六、不做或少做地震时易倒、易脱落的门脸、装饰物、女儿墙、 檐等。

 

七、减轻建筑物自重,降低其重心位置。

 

八、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 场地和地基

 

第一节 场 地

 

第 5 条 选择建筑物的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资料,对场地作出

综合评价。

应尽量选择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宜在危险的地段进行建设。

 

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一般是属于Ⅰ类场地上或开阔平坦、坚实均匀的Ⅱ类场地土等地段。

 

对建筑物抗震不利的地段,一般是属于Ⅲ类场地土、条状突出的山脊、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其中包

括胶结不良的第三系沉积)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地基持力层在平面分布上软硬不均(如故河道、断层

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等)、非发震断裂与发震断裂带交汇的附近等地段。

 

对建筑物抗震危险的地段,一般是发震断裂带及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等地段。

 

注:

场地土一般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 稳定岩石;

Ⅱ类 除Ⅰ、Ⅲ类场地上外的一般稳定土;

 

Ⅲ类 饱和松砂、软塑至流塑的轻亚粘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冲填土以及其它松软的人工填土等。

 

岩石和土的鉴别指标应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执行。

 

第 6 条 当建筑物场地为Ⅰ类场土且设计烈度为 8 度和 9 度时,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设计烈度降低

一度的要求设计,但地震荷载仍应按原设计烈度计算。

 

第二节 地 基

 

第 7 条 天然地基按容许承载力方法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时,可参照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验算,但应采用本规范第 22 条的组合荷载,并将地基土容许承载力按下式进行调整:

 

式中 ψ--地基土容许承载力的调整系数。

对一般粘性土,当[R]≤12 吨/米 2 时,可取 ψ=1.0,当[R]

≥30 吨/米 2 时,可取 ψ=1.7,当[R]在上述两种情况之间时,ψ 值按内插法确定;稳定的岩石、碎石类

土、砂土,ψ 值均可取 1.25。

 

[R]--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吨/米 2)。

 

[R]'--调整后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吨/米 2)。

 

对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房屋、底层全框架房屋、水塔、以及符合本规范第 13 条注中规定的设计烈度及

场地土上的建筑物,均可不进行地基的抗震强度验算。

 

第 8 条 建筑物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有软弱粘性土层,当设计烈度为 7 度、8 度、9 度,其容许承载

力分别小于 8 吨/米 2、10 吨/米 2、12 吨/米 2 时,宜参照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如:

采用桩基或其它人工处理地基、扩大基础底面积和加设地

基梁、加深基础、减轻荷载、增加结构整体性和均衡对称性等。

 

第 9 条 当建筑物地基位于故河道或暗藏沟坑的边缘地带,边坡地的半挖半填土上,成因、岩性或状态明

显不均匀的地层上时,可参照本规范第 8 条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第 10 条 当建筑物地基(一般考虑在地表下 15 米范围内)有饱和砂土层或粒径大于 0.05 毫米的颗粒占总重

40%以上的饱和轻亚粘土层时,应经试验确定在地震时是否可能液化。

 

饱和砂土是否可能液化,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鉴定。

当有经验时,也可采用其它方法(如静力触探、

相对密度及其它种类的动务触探等)鉴定。

 

对地面以下 15 米范围内深度为 ds 的饱和砂土,其标准贯入锤击数 N83.5 值小于按下式算出的 N'值时,

则可认为是可液化砂土:

 

式中 N'--饱和砂土所处深度为 ds,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距离为 dw 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N'--当 ds=3 米 ,dw=2 米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设计烈度为 7 度、8 度、9 度时,其数值分别为

6、10、16;

 

ds--饱和砂土所处深度(米);

 

dw--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的距离(米)。

 

第 11 条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直接将可液化土层作为建筑物地基的持力层,否则应对可液化土层进行加

密处理或采用桩基。

采用加密处理时,加密后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应大于公式

(2)算出的临界值(N')。

采用打桩处理时,桩应穿透可液化土层,并有足够的长度伸入稳定土层。

 

第 12 条 在有因液化而导致滑移或地裂可能的河岸边坡和故河道边缘进行建筑时,应采取相应的地基稳定

措施。

 

第三章 地震荷载和结构抗震强度验算

 

第一节 地震荷载

 

第 13 条 建筑物应进行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除本规范第 21 条的规定外,一般只需考虑水平方向的地震

荷载,并可在建筑物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

 

注:

设计烈度为 7 度且场地上为Ⅰ、Ⅱ类的下列建筑物,可不进行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但应按本规范的

有关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①柱高不超过 10 米的单跨及多跨等高的单层房屋;

 

②烟囱、筒支承水塔和柱高不超过 7 米且容量不超过 20 吨的柱支承水塔;

 

③灰土墙承重房屋。

 

第 14 条 高度不超过 50 米且重量、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以剪切变形为主的建筑物,以及一般单

层工业厂房和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的建筑物,其水平地震荷载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结构计算简图如图 1 所

示。

 

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

 

图 1 结构计算简图

 

质点 i 的水平地震荷载

 

式中 C--结构影响系数,应按表 1 采用;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 T1 的地震影响系数 α 值,结构基本周期可按附录一确定,对于多层砖房、多

层内框架及底层全框架房屋,取 α1=αmax;

 

 

 

结构影响系数 C 值 表 1

 

αmax

 

α--地震影响系数,应按图 3 采用;

 

αmax--地震影响系数 α 的最大值。

当设计烈度为 7 度、8 度、9 度时,αmax3 分别取

0.23、0.45、0.90;

 

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包括恒载、雪荷载、楼面活荷载及吊车荷载(软钩吊车的悬吊重量不考

虑),并按本规范第 23 条的规定取值。

 

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 i、k 的重量;

 

Hi、Hk--分别为质点 i、k 的高度。

 

图 2 地震影响系数 α

 

第 15 条 高度不超过 150 米的独立烟囱以及重理、刚度分布与其类似的高柔构筑物,在水平地震荷载作用

下,高度为 Hi 的截面上的弯矩 Mi 和剪力 Qi 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 3)。

图 3 独立烟囱地震内力分布图

 

(a)结构简图;(b)弯矩;(c)剪力

 

结构底部弯矩

 

(5)

结构底部剪力

 

(6)

 

式中 H--独立烟囱的重心高度;

 

H--独立烟囱的高度;

 

V--独立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按表 2 确定。

 

 

 

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 V 值 表 2

 

第 16 条 对于本规范第 14、15 条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其水平地震荷载及所产生的结构内力可按下列公式

计算。

 

(一)结构 j 振型重点 i 的水平地震荷载

 

式中 aj--相应于结构 j 振型自振周期 Tj 的地震影响系数 a 值,按图 2 采用;

 

Xji--结构 j 振型质点 i 的相对水平位移;

 

γj--结构 j 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C--结构影响系数,按表 1 采用。

高度超过 50 米的多层房屋,取 C=0.4。

 

(二)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

 

式中 Sf--结构 j 振型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弯矩、剪力或轴向力),一般只需考虑前 1~3 个振型。

 

第 17 条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厂房考虑空间作用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确定地震荷载。

 

第 18 条 不等高单层厂房按公式(4)的地震荷载求得的高低跨交接处以上柱各截面的弯矩和剪力,均应乘

以修正系数 η。

第 19 条 验算单层厂房突出屋面的窗架及其垂直支撑的抗震强度时,天窗的水平地震荷载可取公式(4)计

算结果的 1.5 倍。

 

验算突出建筑物顶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抗震强度时,其水平地震荷载可取公式(4)计算结果的

3 倍。

 

第 20 条 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房屋、底层全框架及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其楼层地震剪力可按附录

三进行分配。

 

重量或刚度分布极不对称的建筑物,应考虑地震荷载引起的扭转作用。

 

第 21 条 设计烈度为 8 度及 9 度时,悬臂结构,长跨结构及烟囱等高柔构筑物,应验算竖向地震荷载的作

用,并应按水平地震荷载与竖向地震荷载同时作用于结构上的最不利的情况进行验算。

 

设计烈度为 8 度及 9 度时,可分别取该结构或部件重量(按本规范第 14 条中 Wi 的规定取值)的 10%和 20%

作为竖向地震荷载,并应考虑上下两个方向的作用。

 

第二节 荷载组合和强度验算原则

 

第 22 条 验算结构和地基的抗震强度时,地震荷载应与下列荷载组合。

 

恒载,取全部。

 

雪荷载,取 50%。

 

楼面活荷载,按等效均布荷载考虑时,取 50~70%;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全部,此时,均不再考虑现行

《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楼面活荷载的折减系数。

 

风荷载,验算高柔构筑物(如烟囱等)时,取 25%。

 

吊车荷载,吊车及其悬吊重量,按地震时可能出现的对排架不利的情况考虑;短时作用的水平荷载,如吊

车制动力等不考虑。

 

第 23 条 验算结构的抗震强度时,如采用安全系数方法,安全系数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 80%,但

不应小于 1.1;如采用容许应力方法,容许应力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 125%。

当只验算竖向地震荷载作用下结构抗震强度时,安全系数或容许应力应按不考虑地震荷载时的数值采用。

 

第 24 条 砖结构的震强度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四进行。

 

第四章 抗震构造措施

 

第一节 多 层 砖 房

 

第 25 条 本节及以后各节有关承重砖结构的规定仅适用于普通粘土砖砌体。

 

第 26 条 当设计烈度为 8 度和 9 度并遇有不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将房屋分成若干体形简单、结构

刚度均匀的独立单元。

 

一、房屋立面高差在 6 米以上;

 

二、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三、各部分结构刚度截然不同。

 

防震缝应沿房屋的全高设置,并两侧应布置墙,基础可不设防震缝。

 

防震缝的宽度应根据房屋高度和设计烈度的不同,一般取 5~7 厘米。

 

沉降缝及伸缩缝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第 27 条 房屋的窗间墙宜等宽均匀布置。

 

在房屋的一个独立单元内宜采用相同的结构和墙体材料。

 

第 28 条 抗震横墙除应进行抗震强度验算外,其间距不得超过表 3 的规定。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米) 表 3

 

第 29 条 多层砖房的高度,不宜超过表 4 的规定。

 

多层砖房的高度限值(米) 表 4

 

注:

①房屋的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

 

②医院、学校等横墙少的房屋,高度限值应降低 3 米。

 

③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4 米。

 

④砖的标号不宜低于 75 号,砂浆的标号不宜低于 25 号。

 

⑤本表及以后表中,“-”表示该类结构不宜采用。

 

第 30 条 多层砖房的高度超过本规范第 29 条表 4 规定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强。

当高度超过表

4 规定 3 米左右时,每隔 8 米左右在内外墙交接处及外墙转角处宜设构造柱;当高度超过表 4 规定 6 米左

右时,每隔 4 米左右在内外墙交接处(或外墙垛处)及外墙转角处宜设构造柱。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必须先砌墙后浇柱,其截面不应小于 24×18 厘米,主筋一般采用 4Φ12,箍筋间距不

宜大于 25 厘米。

 

墙与柱应沿墙高每 50 厘米设 2Φ6 钢筋联结,每边伸人墙内不应少于 1 米。

构造柱应与圈梁联结。

 

第 31 条 房屋的局部尺寸宜遵守表 5 的规定。

 

房屋的局部尺寸(米) 表 5

 

注;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宽度不得小于 1 米。

 

第 32 条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或木楼盖的房屋,应按表 6 的规定设置圈梁。

圈梁应闭合,并不得被洞口

截断。

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楼板设置。

 

软弱地基和本规范第 9 条所列地基上的多层砖房,还应在基础处设置一道圈梁。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或屋盖处可不设圈梁。

 

 

 

圈梁设置要求及配筋 表 6

 

注:

①18 厘米承重墙房屋,应在屋盖及每屋楼盖处沿所有内外墙设置圈梁。

 

②纵墙承重房屋,每屋均应设置圈梁,此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还应比上表适当加密。

 

第 33 条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2 厘米;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4 皮砖,砂浆标

号不应低于 50 号。

屋盖处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第 34 条 设计烈度为 7 度和 8 度时,在砖拱楼盖房屋屋盖及每层楼盖处,应沿所有内外墙设置圈梁。

内、

外纵墙上的圈梁应考虑砖拱楼盖推力引起的拉力,配筋不得少 4Φ10;内横墙上圈梁的配筋不少于表 6 规

定的一半。

 

第 35 条 纵横墙体的交接处的应同时咬槎砌筑。

设计烈度为 7 度时的高大房间以及设计烈度为 8 度和 9 度

(不论房间大小)时的房屋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均应沿墙高每 50 厘米配置 2Φ6 拉结钢筋,每边伸入

墙内不少于 1 米。

第 36 条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 50 厘米配置 2Φ6 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伸入每边墙内的长度不

应小于 50 厘米;当设计烈度为 8 度和 9 度时,长度大于 5.1 米的后砌非承重隔墙的墙顶应与楼板或梁拉

结。

 

第 37 条 梁与砖柱的联结不应削弱砖柱截面。

各层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联结。

 

第 38 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 18 厘米,且不小于墙厚减 12 厘米。

 

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水平时,板端搁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2 厘米,且不小于

墙厚减 12 厘米。

否则,应增加板与外墙的锚拉措施。

 

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在内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 10 厘米,在梁上不应小于 8 厘米。

 

当板的跨度大于 4.8 米,并与外墙平行时,楼盖和屋盖预制板紧靠外墙的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楼盖和屋盖的钢筋凝土梁或屋架必须与墙或柱锚固,或与圈梁联成整体。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板,以及设计烈度为 8 度或 9 度时的房屋的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应加强钢筋混

凝土预制板相互间以及板与梁、墙、圈梁的拉结。

 

第 39 条 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端部的第一开间。

设计烈度为 9 度时,顶屋楼梯间横墙及外墙宜沿墙高每隔

50 厘米设 2Φ6 通长钢筋,其它楼层可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 6 厘米厚的砂浆带,砂浆与不应低于

50 号,并应配置 2Φ10 钢筋。

 

设计烈度为 8 度和 9 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 厘米,且应与圈梁联

结。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联结。

 

不应采用悬挑式楼梯踏步及有竖肋插入墙体的预制楼梯踏步。

 

不应采用无筋砖栏板。

 

第 40 条 坡屋顶的檩条、屋面板与内外山墙及屋架间应有可靠联结。

房屋出人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

锚固。

当设计烈度为 8 度和 9 时,宜在顶层内纵墙与尽端山墙交接处砌筑踏步式墙垛。

第 41 条 设计烈度为 8 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

设计烈度为 9 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第 42 条 在房屋的墙体内设置烟道、风道、垃圾道等时,不应削弱墙体,否则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小烟囱。

 

不宜采用无锚固措施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第二节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

 

第 43 条 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亦适用于本节。

 

第 44 条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及结构布置,宜遵守表 7 的规定。

 

底屋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及结构布置 表 7

 

续表

 

注:

①底层全框架房屋的底层砖砌抗震墙应先砌墙后浇梁柱,墙厚不应小于 24 厘米。

 

②底层全框架、多层内框架及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遵守本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第 45 条 多层内框架房屋每层均应设置图梁,外墙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与圈梁联结。

 

第 46 条 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超过表 7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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