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培学院场外平整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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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学院场外平整工程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北区学生公寓等周边场地平整工程

工程地点:

绍兴市镜湖新区

  工程内容: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北区学生公寓等周边场地平整工程,约40000M3的塘渣回填工程量。

(先期启动北区道路约7000M3)的回填工作,余下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分批完成,工程量按实计算。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绍市发改中心[2010]124号

  资金来源:

自筹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北区学生公寓等周边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场地平整工程,具体内容详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确认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起算,按合同工期顺延。

  合同工期:

18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塘渣含量为1.68T/M3,基层处理、分层碾压填土。

第一层50CM,以后每30CM每层碾压3-4遍。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柒拾伍万贰仟元(人民币)

       ¥:

1752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询标纪要、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纪要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1月26日

  合同订立地点:

绍兴市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漓渚镇横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84627816

  传真:

传真:

8462179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漓渚支行

  账号:

账号:

201000034564098

  邮政编码:

312000邮政编码:

31203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版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询标纪要;4、招标文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绍兴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绍兴市相关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无。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施工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施工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权:

现场管理、签证施工联系单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金卫强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由投标人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投标人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投标人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5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工程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交验,并按有关规定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一周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8.1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合同签订时明确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合同签订时明确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月提供已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报发包方。

提供工程计划表一式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所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应经发包人批准。

按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相应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绍兴单位标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合同中明确。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招标人和发包人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招标人和发包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

1、承包人应严格按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招标人、总承包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的安全;

4、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给发包人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每立方米43.8元)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1、合同履约期间物价上涨;2、定额、标准及规范调整;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3、因临时停电、停水引起的费用增加;4、其他在标书中未提及而实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以上风险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生工程量增减时,按固定综合单价调整。

其余费用一律不再计取。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方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属应该预见而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进度款采用按月支付的方式,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工程量,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5天内按已完成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

支付上述规定的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应符合其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计划应经工程师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次上报的工程款。

已完工程量指每个阶段所完成的工程量。

工程经竣工验收并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发包人审定确认后14天内支付该已完成工程款的80%;竣工结算完成并经审计机关审计后14天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总金额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4

(1)条规定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4

(2)条规定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双方协商解决。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4(4)条规定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4(5)条规定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4(6)条规定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在该期工程款支付的同时扣除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双方协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无。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中标承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扣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中标承诺。

  36、争议

  3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38、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9.1条。

39、廉政建设

39.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出廉政承诺。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绍兴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2、合同份数

  42.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六份,乙方四份。

43、补充条款

43.补充条款:

43.1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将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其完成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负责。

对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中标人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或分包。

43.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全部得以履行后退还(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中:

工程质量保证金占30%、工期保证金占15%、项目经理到位保证金占15%,项目班子到位保证金占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占15%,廉政保证金占10%,竣工资料占5%。

43.3招标人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率承诺不得低于85%。

43.4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项目班子成员全部到位。

未经招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人批准,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违者向招标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应向招标人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应向招标人支付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后,承包人没有及时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时,招标人可以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承包人(全称):

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北区学生公寓等周边场地平整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有关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逐步形成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本工程保修期为六个月,保修期从甲方批准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本工程保修押金为合同价的5%,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应退还乙方保修押金,多退少补。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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