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货新建船舶重点产品到货核查项目表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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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验货新建船舶重点产品到货核查项目表最新
新建船舶重点产品到货核查项目表(Rev.2)
船名
工作
控制号
造船厂
检验单位
1、主柴油机
1.1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和Nox证书。
□
1.2EIAPP证书上船旗国与实际船旗国一致。
□
1.3产品与拟安装船舶预定用途一致。
□
1.4母型机试验报告和成员机船上核查程序齐备。
□
1.5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1.6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无严重锈蚀。
□
1.7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1.8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2、发电机组
2.1核查发电机证书。
□
2.2核查发电机组证书。
□
2.3核查柴油机证书及Nox证书
□
2.4EIAPP证书上船旗国与实际船旗国一致。
□
2.5产品与拟安装船舶预定用途一致。
□
2.6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2.7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无严重锈蚀。
□
2.8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2.9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3、锚机/绞车/控制箱
3.1产品证书的发证范围及产品的用途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
□
3.2证书栏中的产品编号和主要参数与铭牌及与实物一致。
□
3.3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3.4核查其他重要附件:
如电动机、电控箱、液压元器件是否经过产品检验。
□
3.5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3.6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无严重锈蚀
□
3.7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4、液压动力站
4.1产品证书的发证范围及产品的用途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
□
4.2证书栏中的产品编号和主要参数与铭牌及与实物一致.
□
4.3证书所包括的设备与提供的实物数量一致.
□
4.4其他重要附件证书已核查。
□
4.5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4.6核查有本社检验钢印;对持证的蓄能器,在其本体上应标打有本社检验
钢印。
□
4.7外观良好,无破损、无严重锈蚀。
□
4.8液压软管(如适用)上应标识制造日期及产品批号.
□
4.9蓄能器(如适用)上应标打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工作压力、试验压力
□
4.10电气装置的IP等级满足该产品预定安装处所的要求;电源制式满足预
定船舶提供的电源制式要求。
□
4.11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5、消防泵
5.1核对产品证书、铭牌上所标记的产品型号、编号及性能参数一致.
□
5.2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5.3主要技术参数与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相一致。
□
5.4对应急消防泵,应特别注意“允许吸上真空高度”或“必须汽蚀余量(NPSHr,即正净吸头)”、“自吸高度”等是否标注及是否满足船舶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允许吸上真空高度”和“自吸高度”不得低于4.5m及该泵实际安装后泵吸入口至水线的高度;必须汽蚀余量(NPSHr)应不大于5m和9.5m减去该泵实际安装后泵吸入口至水线的高度。
□
5.5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泵持证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持有电动机证书和泵(头)产品证书;
□
持有电动机证书和泵组(电动机+泵头)的产品证书。
□
5.6对柴油机驱动的固定式应急消防泵,核查相应产品证书。
(原则上应该持有柴油机证书、泵产品证书、以及泵组的证书,但是个别船厂也会在不同厂家采购自吸式离心泵及柴油机在船上安装的情况.)
□
5.7对柴油机驱动的可移动式应急消防泵,已核查泵组产品证书。
□
5.8核查证书上的“适用介质”为海水。
□
5.9泵外观检查,外壳涂层必须完好。
□
5.10核查泵结构型式与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相一致。
□
5.11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5.12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6.重要阀门
6.1核对产品证书、铭牌以及工厂质保书上所标记的产品型号、编号及性能
参数一致
□
6.2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6.3主要技术参数(DN,PN,以及采用标准)与船舶设计图纸和/或设备清
单相一致
□
6.4核查“适用介质”一栏内包括该阀门的在本船所安装的系统内的介质;
□
6.5外观检查无异常,外壳涂层完好
□
6.6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6.7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7.救生艇
7.1核查产品证书中的产品检验标准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
□
7.2核对证书“产品编号”及“产品明细”栏中的主要参数与铭牌及与实物
一致
□
7.3核查“产品明细”栏中“最大拖带力”大于拟安装船舶所配备的最大规
格的救生筏的“拖拉力”(救生筏的2kn航速拖拉力可从救生筏的产品证书
或型式认可证书中获得)。
□
7.4核查“产品明细”栏中“总重量”未超过所配降放装置的安全工作负荷
□
7.5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7.6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
□
7.7检查救生艇标记。
□
7.8核查救生艇属具是否齐全、有效以及有持证要求的属具的产品证书。
□
7.9检查救生艇内座位位置是否明确标出,座位数量是否与产品证书中的额
定乘员人数一致。
□
7.10耐火救生艇(液货船)应检查空气瓶的充气压力。
□
7.11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应配备1根长度不少于50m的可浮索。
□
7.12核查产品制造厂是否提供了救生艇的操作维护保养手册。
□
7.13复核产品铭牌及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保养手册以及操作、安全警
示标志等文件必须具有英文文本。
□
7.14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8.救生筏
8.1核对证书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核对产品证书的产品使用限定及
产品检验标准是否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
□
8.2核对证书“产品编号”及“产品明细”栏中的产品编号和主要参数是否
与铭牌及与实物一致
□
8.3注意“产品明细”栏中是否有救生筏的“重量、拖拉力”,若未注明,可
从相应的型式认可证书中获得,并应核对是否与铭牌及与实物上的标识一致。
□
8.4核查最大允许存放高度是否适合所属船舶的要求
□
8.5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8.6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
□
8.7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8.8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9.吊艇架
9.1核对证书的“产品名称和型号”,核对产品证书中的产品检验标准与拟安
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
□
9.2核对证书“产品编号”及“产品明细”栏中的主要参数与铭牌及与实物
一致。
□
9.3核对“产品明细”栏中“安全工作负荷”是否大于所配救生艇的满载总
重量(救生艇的总重量可从产品证书或救生艇内的铭牌上获得)。
□
9.4核对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
致。
检验标志一般为打在产品铭牌上的CCS钢印标记
□
9.5产品外观良好,无明显焊接缺陷。
□
9.6检查所配备的钢丝绳为耐腐蚀防旋转型(可查看产品制造厂提供的钢丝
绳产品证书)。
□
9.7核查产品制造厂提供了艇架的操作维护保养手册。
□
9.8复核产品铭牌及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保养手册以及操作、安全警
示标志等文件具有英文译本。
□
9.9对于使用气瓶驱动的艇架(如:
救助艇),应注意验证气瓶容量能够满足艇架操作要求。
□
9.10核查每个救生艇架应配有两根维修索。
(用于使艇钩不受力情况下维修艇钩)。
见附图1
□
9.11核查救助艇架应配有两根回收索及两根悬挂索。
(用于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为避免艇员被吊艇滑车损伤,应使用回收索与悬挂索回收救助艇)。
见附图2。
□
9.12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10.油水分离器
10.1持有本社产品证书和IMO型式认可证书副本。
认可证书附件完整。
□
10.2核对用途和依据标准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
□
10.3核对证书“产品编号”及“产品明细”栏中的产品编号和主要参数与铭
牌及与实物一致。
□
10.4证书“其他”栏中有特别说明和遗留检验/试验项目。
□
10.5核查其他重要附件:
如电控箱、污水泵,以及15ppm油份浓度报警器经过产品检验。
□
10.6核对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
一致。
通常在产品铭牌上标有产品编号、认可证书号和本社钢印。
控制箱的检验标志位置位于产品铭牌上。
□
10.7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无碰撞变形,管路连接可靠。
□
10.8供货范围与证书一致。
□
10.9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11.液压舵机
11.1证书所包括的设备与提供的实物配套一致。
对整套操舵装置通常有如下
配套型式:
□
1)液压舵机(C)产品证书.
[注:
如无特别说明通常仅包括转舵机构(含舵机专用液压缸)、液压泵站、舵柄、连杆、储备油箱;证书应含有图纸批准号]。
□
2)舵机电气控制设备(C)产品证书。
[注:
如无特别说明通常包括电动机启动箱、舵机舱简操箱、机舱报警箱/板、驾驶室手动简操控制板/台(含报警板);证书应含有图纸批准号]
□
3)自动和/或随动操舵仪/台(C)产品证书。
[注:
如无特别说明,通常仅包括驾驶室自动和/或随动操舵仪/台,属于航行(航向)控制设备范畴;证书应含有产品认可号]
□
4)舵角指示器型式认可证书及(W)制造厂证明.
[注:
通常包括舵角指示器、舵角发讯器(反馈器)及反馈连杆、电气控制盒(如适用)]
□
11.2证书上表述的产品预定用途与拟安装的船舶类型及预定航区一致.
[注:
a.证书中的检验依据;如果仅包括有本社《海规》则只能由于海洋船舶;如果仅包括有本社《河规》,则只能用于内河船舶;对江海直达船舶,必须同时包括本社《海规》及《河规》;
b.是否适用于《海规》第3篇第;
c.对于船舶需要具有PR-1/PR-2及PR-1S/PR-2S附加标志,则操舵控制系统还应满足《海规》(2009修改通报)第8篇第14章冗余推进系统的要求.
□
11.3产品编号与铭牌一致;通常“液压舵机”证书对应的铭牌应安装在转舵
机构上。
□
11.4证书标注的产品主要参数(规格型号、公称扭矩、转舵速度、最大转舵
角、公称压力、电动机功率、液压泵规格等)与铭牌标打的及与实物一致。
□
11.5其他重要附件证书:
(如液压软管等的产品(认可)证书或制造厂证明书;如果软管拟安装在含有点火装置的处所,且采用可燃液压油作为介质,则液压软管应是认可的“耐火型”软管)
□
11.6证书中留有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及使用限制条件。
□
11.7核查舵柄产品证书。
□
11.8电气装置的IP等级满足该产品预定安装处所的要求;电源制式满足预定船舶提供的电源制式要求。
□
11.9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12.船体结构铸钢件。
12.1核查产品证书及图纸审批号。
□
12.2核查无损检测已经进行。
□
12.3核查产品标志与证书一致。
□
12.4外观检查无裂纹、夹砂、密集气孔和氧化皮。
□
12.5证书“其他”栏中有特别说明和遗留检验/试验项目。
□
13.中间轴、尾轴、推力轴
13.1核查产品证书及图纸审批号。
□
13.2核查无损检测已经进行。
□
13.3核查产品标志与证书一致。
□
13.4到货产品为粗加工状态,精加工后上船前已对产品的法兰根部和锥度部分进行磁粉检测。
□
13.5核查产品交货状态与实际一致。
□
13.6证书“其他”栏中有特别说明和遗留检验/试验项目。
□
14.锚。
14.1核查锚产品证书,证书中锚的型式、规格、数量符合审批图纸要求。
对于图纸中规定的大抓力锚和超大抓力锚,产品证书中必须有明确显示。
□
14.2核查产品标志与证书一致。
□
14.3首锚实际总重量不小于名义重量总和。
14.4外观检查无裂纹、夹砂、密集气孔和氧化皮、无明显变形。
□
14.5核查锚卸扣产品证书。
□
14.6证书“其他”栏中有特别说明和遗留检验/试验项目。
□
15.锚链。
15.1核查锚链产品证书,锚链直径、长度、级别符合审批图纸要求。
□
15.2核查产品标志与证书一致。
□
15.3核查锚链附件(加大链环、末端链环、肯特卸扣、连接卸扣、末端卸扣、转环)的产品证书。
(通常附件包括在锚链证书中,证书中注明这些附件的名称)
□
15.4核查锚链与锚联接的U型卸扣安装时卸扣开口端应向锚一侧。
□
15.5证书“其他”栏中有特别说明和遗留检验/试验项目。
□
16.螺旋桨。
16.1核查产品证书及图纸审批号。
□
16.2核查产品标志与证书一致。
□
16.3外观检查无裂纹、夹砂、密集气孔、无明显变形。
□
16.4证书“其他”栏中有特别说明和遗留检验/试验项目。
□
17.舵杆。
17.1核查产品证书及图纸审批号。
□
17.2核查无损检测已经进行。
□
17.3核查产品标志与证书一致。
□
17.4到货产品为粗加工状态,精加工后上船前已对产品的法兰根部和锥度部分进行磁粉检测。
□
17.5核查产品交货状态与实际一致。
□
17.6证书“其他”栏中有特别说明和遗留检验/试验项目。
□
18.防火门。
18.1核对证书的“产品名称、型号、耐火等级”.
□
18.2核对产品证书的产品使用限定及产品检验标准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
途一致.
□
□
18.3核对证书“产品编号”及“产品明细”栏中的主要参数与铭牌及实物一
致.
□
18.4核对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标志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防火门的检验标志位置位于铆在铰链一侧门页上部的产品铭牌上,一般为CCS钢印标记。
)
□
18.5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门的启闭功能正常。
□
18.6复核产品铭牌需有英文文本。
□
18.7检查防火门和门框之间的密封条状况良好。
□
18.8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19.防火绝缘。
19.1核对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名称、型号、批号、密度”,产品使用限定及产品检验标准或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用途和符合标准内容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
□
19.2核对证书/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批号”及“产品明细”/产品主要性能栏中的主要参数与产品合格证及实物一致。
□
19.3核查A级舱壁、B级舱壁、A级甲板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核对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中的防火材料密度、厚度与型式认可证书/批准图纸中的规定及实物相符.(当防火绝缘材料(也称防火材料或耐火材料)用于A级舱壁、B级舱壁、A级甲板等耐火结构时)
□
19.4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
□
19.5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20.防火甲板敷料。
20.1查阅制造厂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甲板敷料(包括:
甲板基层敷料、耐火甲板敷料、流平甲板敷料)应经CCS工厂认可并持有工厂认可证书,不需产品出厂检验]
□
20.2核对产品是否已经CCS认可并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
□
20.3核对制造厂“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主要性能栏中的有关参数、符合标准内容与认可证书、产品合格证及实物一致.
□
20.4核查A-60、A-30、A-15级甲板的型式认可证书,核对甲板敷料的型号、敷设厚度和结构与型式认可证书/批准图纸中的规定及实物相符.[当甲板敷料用于A-60、A-30、A-15级甲板等耐火结构时(A-0级甲板除外,A-0级甲板需敷设“甲板基层敷料”,只需对“甲板基层敷料”工厂认可)]
□
20.5甲板敷料的实船施工符合产品厂产品说明书和认可批准图纸的要求.
□
20.6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21.消防设备及控制箱
21.1核对证书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产品编号”及“产品明细”,核对产品证书的产品使用限定及产品检验标准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特别注意:
国际航行/国内航行船舶的规范和公约要求)
□
21.2核查其他重要部件证书:
如无缝气瓶、驱动气瓶、瓶头阀、气控阀、声/光报警器等证书。
(注意产品证书中是否包括控制箱/柜,否则控制箱/柜应单独持有产品证书;注意二氧化碳高压总管是否包含在系统证书中)
□
21.3核对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21.4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
□
21.5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21.6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22.挡火闸。
22.1核对产品证书的“型号、规格、耐火等级、结构型式、适用范围(安装位置)”内容符合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
□
22.2核对证书“产品编号”及“产品明细”栏中的主要参数是否与铭牌及实物一致。
□
22.3产品外观应良好.
□
22.4产品上标有启闭标志,指示叶片是否处于开启/关闭位置。
□
22.5产品上标有气流方向,与管道内气流方向一致。
□
22.6挡火风闸通过法兰与通风管道联结,不可直接与管道焊接,以防焊接变形导致挡火风闸无法正常启闭.
□
22.7手动关闭效用实验。
(操作手动关闭装置,叶片应能迅速动作,并可以正常复位。
连续启闭三次,应灵敏可靠)
□
22.8气动、电动关闭效用试验(如有时)。
(操作气动/电动关闭装置,叶片应能迅速动作,并可以正常复位。
连续启闭三次,应灵敏可靠。
)
□
22.9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23.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23.1核对产品证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局部水基灭火装置证书内容应包括:
水雾喷头、水泵、电机及控制柜、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
□
23.2核对水雾喷头数量、型式与系统管路布置符合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船舶批准图纸要求.
□
23.3核查水雾喷头、水泵、电机及控制柜、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铭牌上检验标志与证书一致。
□
23.4核对水雾喷头实际安装位置与产品证书中垂直保护距离、水平保护距离相符.
□
23.5核对水泵工作压力与水雾喷头工作压力相符。
□
23.6产品外观应良好.
□
23.7分配阀上标有启闭标志,指示阀门处于开启/关闭位置。
□
23.8系统进水总管上阀门处于开启位置.
□
23.9系统启动操作装置至少布置两套,在A类机器处所之内和之外分别安装并可以独立启动系统。
□
23.10在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分别布置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火灾显示器.
□
23.11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有英文文本。
□
23.12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24、锅炉
24.1核查产品证书及图纸审批号。
□
24.2核查其他重要部件证书:
如燃烧器;进水阀;控制箱;给水泵;安全阀;经济器;过热器等证书。
□
24.3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
24.4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
有英文文本.
□
24.5产品外观良好,无严重锈蚀,绝热层无损坏.
□
24.6特别注意锅炉上应设置最高受热面标志,此标志应露出于锅炉绝热材料之外并应位于与水位表相邻的位置。
□
24.7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25、火灾报警系统
25.1、产品证书中所列标准应为我社接受的标准(中国-GB;欧洲-EN;其他区域-ISO)。
□
25.2、火灾控制器所配合的探测器型号应为控制器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中规定的型号。
□
25.3、产品上的产品检验标志应与产品证书相一致。
□
25.4、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满足船舶要求。
□
25.5系统回路数及回路布置与图纸相符
□
25.6防爆探测器应经检验发证。
与之配套的安全栅应持有合格证及防爆试验证书(复印件)。
□
25.7各操作按钮应有英文指示。
□
25.8操作界面应有英文模式。
□
25.9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有英文文本。
□
25.10证书“其他”栏中遗留检验/试验项目已完成。
□
26、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26.1、持有本社产品证书和IMO型式认可证书副本。
认可证书附件完整。
□
26.2、核对用途和依据标准与拟安装船舶的预定用途一致,同时针对船舶的建造日期,要考虑公约的适用性和生效时间。
□
26.3、核对证书“产品编号”及“产品明细”栏中的产品编号和主要参数与铭牌及与实物一致。
□
26.4、证书“其他”栏中有特别说明和遗留检验/试验项目。
□
26.5、其他重要附件:
如电控箱、污水泵、气泵应包含在检验范围内,检查铭牌钢印标示。
□
26.6、核对产品检验标志的位置与样式与证书“产品检验标志”栏中描述的一致。
通常在产品铭牌上标有产品编号、认可证书号和本社钢印。
□
26.7、产品外观良好,无破损、无碰撞变形,管路连接可靠。
□
26.8、供货范围与证书一致。
□
26.9、产品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应急操作、安全警示说明等文件必须具有英文文本。
□
27.救生圈
27.1核查救生圈产品证书。
□
27.2核查救生圈检验依据符合船舶预定用途(注:
内河船舶救生圈不得用于海船)。
□
27.3反光带与把手索状况良好。
□
27.4核查救生圈重量。
(通常驾驶室两翼使用快速释放装置带有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的救生圈重量不小于4kg,其它救生圈重量不小于2.5kg)
□
27.5核查救生圈,自亮浮灯,自发烟雾信号允许存放高度符合实船要求。
(当存放高度至轻载水线大于30m时,应提供符合实际存放高度的实验证明)
□
28.登乘梯。
28.1核查登乘梯证书。
□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