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211172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

《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硕宪法背诵版.docx

法硕宪法背诵版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

“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

”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性。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

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子女而言则是一项义务。

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

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例如:

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激发起公民的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

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人权 

  一、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

首先,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

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此外。

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

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因此,就国家而言,应该尽快地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逐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实现权利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

就公民而言,在行使权利自由时,则必须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能,提出过高要求。

  正因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受社会和生产文化水平的制约,所以,尽管公民的权利自由最终须由个人享有,具有个体性,但究其实质却是社会的。

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因而权利自由还是具有社会性,还要受他人的权利自由限制。

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之前必须设想三方面利益:

自己的、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之外第三者即社会利益。

只有这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

据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时,不得滥用权利,违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是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因此,公民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

此外,在我国,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自由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否则必将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并导致个人自由和权利丧失,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并阻碍国家发展。

因此,任何公民的行为应以保障他人自由和权利为前提。

  二、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

人权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

  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我国将人权入宪,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奠定了法理基础,使人权在我国从政治宣言上升为宪法规范,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意味着向世人郑重宣示:

宪法和法律已经写入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将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在如何落实对人权的保障问题上,新的宪法修正案特别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为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提供了物质基础。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我国《宪法》第l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二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

在法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实行集中负责制,以求真正代表和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

《宪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使这些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奠定在民主基础上;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间的关系是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重要领域和方面。

中央统一领导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要求。

  二、责任制原则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

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

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集体组织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就是实行的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

它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及其特点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组织,而不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组织,其权力运作及职责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历史性。

国家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而为实现国家职能设置的国家机构在不同的时期其组织和职能都有较大的区别,并随着国家的变化而变化。

  第三,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

所谓特殊的强制力,即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

因此,它不同于诸如学校、商店、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这样的社会组织。

  第四,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职权划分及相互关系非常复杂,各机关按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有机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第五,协调性。

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在职责范围内互不干扰,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国家机关又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作。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全国人大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组成

  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基本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二、全国人大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包括两个方面:

  

(1)修改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人事任免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对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3.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就国家的重大事情作出决定的权力。

全国人大享有下列方面的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4.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生活行使最高监督权。

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

  5.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很难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所以,宪法不能列举穷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这一概括性条款能为人大处理一些新问题提供宪法依据,也表明了全国人大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任期和组成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其所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隶属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均为5年。

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

新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告结束。

但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则需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后,才能结束。

相应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关系

  文明通常指的是社会的一种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世界的成果。

文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程度和状态的标志。

文明、或者称作社会文明,它可以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方面。

其中,精神文明是在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和文化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精神产品和精神生活的进步。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1.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在加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方面,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当前,在教育方面我们要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高素质劳动者。

在继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对农村教育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在发展科学事业方面,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

”近代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的是科学技术,各国的竞争主要靠的也是科学技术水平。

当前我们的任务是:

“制定科学和技术长远发展规划。

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

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

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

  在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方面,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在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另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名胜古迹及珍贵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非常丰富,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对于我们继承历史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广大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有着重要的意义。

  2.关于思想道德建设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同时,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在宪法的序言和总纲的中也有反映。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文明、或者称作社会文明,它可以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方面。

其中,政治文明是人类在社会政治领域中所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及其成果。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

  在我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我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起关键作用。

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

  2.坚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和精髓是人民民主。

没有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的各种权利就没有保障,各种义务也难以履行,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

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3.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

  发扬民主必须同加强法治有机结合起来。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

还要坚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

  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加强和推进各项具体体度的改革和完善。

这些制度包括:

改革和完善国家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完善和落实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这些方面的建设和改革,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具体化和必然要求,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着重点。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在发展经济方面,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管理体制,是实行严格由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还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方针。

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就是国家通过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企业的经营必须要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社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要执行和遵守国家计划。

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是生产者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地决定各种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配置,国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利用价格、税收、利率以及各种政策指导对市场施加影响和调节。

到底用何种方法来建设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反复认识的过程,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我国1975年《宪法》规定: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1978年《宪法》规定:

“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我国1982年《宪法》原来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将之修改为: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

个人财产权 

  一、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的原第13条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大变化。

用“财产权”代替“财产所有权”,表明公民财产权利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这里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而且还包括了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其他权利,如各种财产租赁、承包等用益物权和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各种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指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干涉、触犯、侵入。

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他人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即便确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征用个人的财产,也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给予补偿。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在我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普通法确立了立法基础,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与保护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权相适应,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有了私人财产权就开始有了继承。

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二、国家的根本任务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现行《宪法》在其序言中规定: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