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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旅游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旅游局是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业务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纳入行业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旅游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旅游组织及旅游发达国家的标准;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企业和院校等参加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机构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含分技术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旅游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其成员由旅游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旅游标委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设在监督管理司标准化处。

第十条分技术委员会是报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旅游标委会下的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

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旅游标委会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提出旅游标准化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分析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旅游标委会的换届、推荐专家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业务管理;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制修订的国家标准;

(八)负责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审核、编号、发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九)负责旅游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十)负责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

作;

(十三)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十四)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工作,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奖励申报工作;

(十五)建立并管理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十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表。

第十三条分技术委员会职责参照旅游标委会职责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司室标准化工作的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技术审查;

(四)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及国家旅游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提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工作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性文件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需要的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五)参与、配合国家旅游局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和标准的审查;

(六)指导旅游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六条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旅游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四)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旅游企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制定国家旅游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0)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三)旅游基础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九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国家有关规定、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旅游标委会提出。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统一汇总、统筹协调后,提交旅游标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行业标准、国家旅游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计划项目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对于旅游业发展急需、关系重大的标准项目,由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旅游标委会进行立项审议。

第二十三条旅游业地方标准在立项前,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征求旅游标委会的意见,包括拟制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项目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各司室及旅游协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六条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旅游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秘书处提交旅游标委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

(三)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由旅游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复核。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重大标准可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征求意见,并在国家旅游局网站登载。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编号、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旅游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旅游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

第三十一条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发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旅游标委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旅游全行业应执行已发布的标准,接受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如被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被作为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全国旅标委对旅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旅游标准认证工作给予指导并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三十八条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主二十一条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标准化经费

第四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设立标准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财务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标准技术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

(三)开展旅游标委会工作、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

(四)开展旅游标准化调研、科研、专题会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开支。

第四十三条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经费,按国家标准经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补助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经费,从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项目提出单位筹措解决。

第四十五条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经费,由企业自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下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机构的经费由本单位行政费、事业费列支。

第四十七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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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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