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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三条本条例所述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是集团承担担保业务审批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

第五条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是担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第三章设立与审批范围

第四章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第九条评审会的审批范围包括:

集团及下属各担保公司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业务,以及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为适应业务的发展,提高效率,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设。

第五章评审会组成

第六章

第十一条评审会由专职和兼职评委若干名组成,设主任一名;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评委的产生

第十四条

1.评委(含专职和兼职)经集团组织考试和面试后,由集团首席信贷官择优提名,集团董事局批准;获聘任的区域评审官自动成为集团评审委员会评委。

2.

3.对某个或多个行业有专门研究的专职评委,可任命为“行业专家”;

4.

5.专职评委每年任命一次,一般于年底产生;

6.

7.兼职评委根据评审工作和公司业务的具体需求可按月调整或临时调整;

8.

9.评审会主任由集团首席信贷官担任;

10.

11.集团首席执行官和集团执行总裁均为评审会当然评委;

12.

第十五条专职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

1.能够接受并通过个人工作背景调查,无舞弊等不良记录;

2.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

4.

5.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表达观点和意见准确;

6.

7.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8.

9.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

10.

11.熟悉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12.

13.具有较强的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能力;

14.

15.兼职评委的任职资格参照专职评委;

16.

第十七条专职评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

2.

3.认真分析报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独立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

4.

5.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评判,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

6.

7.在审批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集团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批质量,对审批的结果负责;

8.

9.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

10.

11.专职评委应及时总结评审经验,定期或不定期向风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报告;

12.

13.参与编写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指引、担保业务行业报告、评审动态及案例分析等资料,并承担相关的培训工作。

14.

15.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16.

17.兼职评委的工作职责部分参照专职评委;

18.

第七章评审受理与会议准备

第八章

第十九条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评审申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秘书处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签字的齐全性进行审查;有权要求报审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对不合规报送有权拒绝;原则上每个运营单位每月可为本公司紧急项目申请1次逾期受理破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受理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四条

1.担保项目内部评议表

2.

3.A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4.

5.B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6.

7.C角项目审核报告书

8.

9.八级分类评分表

10.

11.反担保资产评估表

12.

第二十五条评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评审会召开前的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上会条件的项目,则再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下一次评审会前一天;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在收到评审资料半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发给参会评委;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上会前,评委需预先阅读报送资料,并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评审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安排评委实地考察;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在评审会召开前20分钟,做好评审会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第九章评审会议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评审会一般安排在每周二、三、四、五的下午1:

40举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遇特殊情况,由评审会主任决定改期或增开评审会。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评审会由评审会主任或评审会主任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每次评审会参会评委不得少于五人(含已有评审意见的当地区域评审官、行业评审官),否则评审决策无效,按《担保项目审批授权体系及流程规则》在第一、二层级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未能通过审批而需报集团评审会时,已发表评审意见的区域评审官、行业评审官的票数计入集团评审会的票数。

其中,10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项目,不少于五名评委参加;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须有评审会主任和另五名评委参加。

须评审会主任参加的评审会,如遇评审会主任因故缺席,则由五名评委开会,评审会主任另写评审意见。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根据业务审批需要,评审会主任有权决定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议。

列席人员不参加评审表决,不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项目A角(客户经理)、C角(风险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区域评审官原则上必须到会,项目人员的总汇报时间宜控制在5分钟之内;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评委有权对项目情况质询,汇报人对汇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条

第二十六条汇报人私下向评委说明的情况不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汇报人严禁对评委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违反程序私下了解评委意见。

第二十八条评委在《项目评审意见表》上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评审意见分三种:

同意、反对和再议;

1.“同意”时,评委意见必须包括期限、费率、金额和同意评议会那些条件等要素;

2.

3.有条件“同意”时,设置的条件必须明确;

4.

5.“反对”时,理由必须阐述清楚;

6.

7.确属情况不清必须补充资料才能评判的,可发表“再议”意见,并明确需再议的内容和需补充的资料;

8.

第十一章审批决策

第十二章

第三十条 评委最迟于评审会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意见表》并交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收齐《项目评审意见表》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评审决议,按审批权限报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项目评审意见表》作为评审记录的重要资料,由评审会秘书处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审批结果的产生

1、项目的表决总票数在五票及五票以上为有效票数;

2、对设有“行业专家”的担保项目,“行业专家”的表决结果为一人两票(在经过考核获准成为“行业专家”前,仍按一人一票);

3、区域评审官对所在公司的每一个参评项目,原则上须到现场察看,其表决结果为一人两票(区域评审官在初期仍为一人一票,在通过集团考核获准后转为一人两票);

4、表决结果的产生:

第一种情况:

10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须五名评委参加,五张有效票:

(1)赞成的意见相加为四票或以上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2)反对的意见相加为三票或以上的,表决结果为反对;

(3)赞成的意见相加为三票的,由评审会主任评审投票,并按以下六人参会的表决结果产生的规则来决定最终的结果;

(4)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再议。

第二种情况: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评审会主任及另五名评委参加,六张有效票:

(1)赞成的意见相加为表决总票数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2)反对的意见相加为表决总票数的百分之四十或以上的,表决结果为反对;

(4)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再议。

(5)

第三十四条集团首席执行官和执行总裁对评审会赞成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一票赞成评审会反对或再议的项目。

其赞成票最多按两票计算。

对于仅仅因为一张必要票而导致赞成的评审会结果与运营公司报审的要求差异悬殊有可能引致无法操作时,评审会主任可提请执行总裁或首席执行官评审投票。

第三十五条评审会决议经评审会主任指定的召集人审核,并经评审会主任和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

报送单位可通过OA系统的“担保项目”模块对各项目的评审会决议进行查阅。

第三十六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赞成的项目,决议有效期为三个月。

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实际操作并签订保证合同的,过期应视为新项目重新报批。

第三十七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赞成的项目的复议的处理:

1、若担保条件有如下之一情形,可提请OA复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区域评审官和总经理审批:

(1)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反担保物增加;

(2)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金额降低;

(3)还款方式银行审批的结论与我司评审会决议有出入,可以以银行的审批结论为准。

2、对于反担保物减少或担保金额增加,差异在5%范围以内的,可提请OA复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区域评审官和总经理、首席信贷官审批(按授权权限应上溯至执行总裁、首席执行官审批)。

对于担保费率或保证金方面复议的,可提请OA复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区域评审官和总经理、首席信贷官和执行总裁审批。

超权限的报首席执行官审批。

3、对于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形,可走网下复议,由评审会秘书发邮件给各评委签署意见。

4、对于其它有重大变动情形的(由首席信贷官界定),须提交评审会审议。

以上通过OA复议的情形,统一在“担保项目”模块下办理审批流程。

第三十八条再议项目必须上会;

第三十九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反对的项目,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重新上会,若原反对的理由已经得到解决,在征得评审会主任的书面允许后,方可安排上会再议,评审会主任可视情况邀请执行总裁或首席执行官参会或评审投票;若反对项目再议结果仍为反对,则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上会申请。

第十三章附则

第十四章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集团风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条例同时作废。

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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