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基础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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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基础修改
一、填空(注:
第一章为重点章节,大家注意看书本)
第一章
1.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
2.教育法律是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分为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
从属性、区域性、更强的操作性。
5.按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6.按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7.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第二章
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2.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式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的适用。
3.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4.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定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5.教育行政执法原则主要是依法行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合理性原则。
6.按照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1.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是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对其负责。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着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
4.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5.依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划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主体受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第四章
1.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2.学校的教育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
3.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4.学校应当尊重末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末成年学生。
5.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章
1.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务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学校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3.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6.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7、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8、教师职务制度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有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学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岗位。
9、实行教师聘任制,应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六章
1.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到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
4.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
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学生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6.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9、《教育法》中规定,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第七章
1.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有三种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4.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5.法律救济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补救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6.法律救济制度的产生,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的结果。
7、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的活动。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9、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这是行政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
1.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阶段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3.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4.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构成行政违法而必须依法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5.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刑事法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程度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7、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过错。
8、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9、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0、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名词解释(4*4)
1、
①教育道德:
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
内容包括提高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
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实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
②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管理活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被管理者),因为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③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教育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④学校章程: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2、
①教育法律规范:
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的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
②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③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
④抽象教育行政行为: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教育文件的行为,如教育部制定教育规章。
3、
①教育法律关系:
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叫做法律关系。
②刑事诉讼:
(狭义)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活动,不包括侦查、起诉活动,也不包括审判结束后对判决的执行活动。
(广义)包括立案、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全部活动。
③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④教育申诉:
教育申诉作为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途径,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⑤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特定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三、简答题(4*8)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联系: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教育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化。
区别:
1制定机关的约束力不同(a,权力机关,行政机关b,政党组织,国家立法行政机关)
2表现形式不同(a,法b,多样条文)
3规范和稳定程度不同(a,稳定b,灵活)
4实施方式不同(a,法律具有强制性b,不具有强制性)
5政策可能变为法律。
2、教师有哪些法定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7公民具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
3、教育法的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2重视德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原则
4、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
3标的明确,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4被告举证,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
5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5、学校事故的特点
1多出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
2受害者也有过错
3事故的处理常常很复杂
4独生子女增多为事故处理带来极大压力
5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
6、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追究教育法律责任遵循“责由法定,依法定责”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原则。
“责由法定,依法定责”是指违法者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范围、是由教育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
不能超出法定范围随便确定责任种类,任意扩大追究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依法追究责任”是指法定的教育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者的行为予以追究。
不是教育法规定的责任追究主体不能追究违法者的教育法律责任。
7、学校设置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
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争议为处理对象的。
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
3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申请的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9、学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的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学校有哪些法定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学校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订立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应全面、明确。
内容包括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3应谨防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12、教育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四、论述题(1*16)
1、论述学校事故的特点,原因及如何预防。
学校事故的特点有:
①多出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
②受害者也有过错
③事故的处理常常很复杂
④独生子女增多为事故处理带来极大压力
5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
学校事故的原因有:
1学校管理不严
2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
3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
4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事故
5上文化课和实验课出现事故
6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事故
7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外活动时间出现事故
8因食物中毒造成事故
9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10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是出现事故
学校事故预防:
(一)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中小学校是学生聚集的场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健全规章制度。
(二)对中小学校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
①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管理干部队伍,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②学生中间开展深入、有效的安全、道德和法制教育。
③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和社区教育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的教育。
(三)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执法,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预防学校事故。
在事故的处理上要严格赔偿制,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并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
2、教师有哪些法定义务,教师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有哪些?
试论述分别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教师的法定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有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2体罚,经教育不改
3品行不良
五、案例分析
1、教育法律救济方面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救济、制约、预防以及推进法治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在教育活动中,大量存在的市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处于较优越的地位,它的全部执法和公务活动都涉及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他在执法过程中得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必将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损失。
2.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
制约、预防功能是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功能。
它是指法律救济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机关也不例外,即使是执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救济具有体现民主和标示法治的功能。
2、教师犯罪方面
案例一:
某中学教师吴某,在1996年3月向学校提出进修申请,要求参加该年度的成人高考。
但遭到校方反对,理由是今年报考的人太多,会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吴认为领导有意刁难自己,索性让他所教的两个班的语文课都成了自习课,不仅影响了这两个班的教学进度,也使学生的学习松懈下来,课堂纪律变差。
校领导得知情况后,经研究决定,对吴某进行大会批评,停发当月综合奖。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1)学校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2)依据《教育法》第28条第6款的规定,学校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学校依据教学情况及进修的需要,作出未予批准的决定,属学校权限范围内的管理事项,教师应予服从,并应完成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
(3)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案例二:
1996年5月,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
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榜。
该班女生张某原来是班级尖子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
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排在中游。
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了张某。
张某因为妈妈住院而影响学习成绩自觉委屈,老师当面批评使她抬不起头。
孩子回家后,神情沮丧、少言寡语,茶不思饭不想,躲进自己小屋不出来,并告诉父母她不想念书了。
请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学校、教师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1)不正确。
(2)依据《教育法》第29条第4款规定:
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和《教育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以及《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
(3)学校应责令班主任作出道歉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山上植树,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
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1)学校不承担责任。
(2)该生有特异体质,学校在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校不承担责任属于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四:
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
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说明将如何加强管理。
(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2)对于学校违感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
(3)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