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200979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docx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

纳雍县焦硐煤矿

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

 

二0一三年二月十日

 

第一部分井上防灭火措施

1、办公室和宿舍不准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路,不准在原线路上进行改造。

确因工作需要必需安装电源时,报请消防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安装。

2、在使用办公电器设备时,应遵守《纳雍县焦硐煤矿办公电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规定。

3、办公室和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电炉子、电褥子、电暖气),防止线路过负荷,造成火灾事故。

特殊单位或地点必须使用电炉子或电暖气时,必须经公司消防部门批准,并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办公室和宿舍内不准躺在沙发或床上吸烟,应在安全地点吸烟后,将烟头放在烟灰缸内捻灭,不得随地乱仍烟头。

5、办公室和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灯具不能超过60w)。

6、办公室和宿舍的电气设备线路要按规定布设,不准放置在地上及搭在暖气管道上,防止线路损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事故。

7、办公室和宿舍内不准存放过量易燃物、严禁存放易爆物品。

8、办公室内的电器和设备,工作结束后应关闭电源,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切断本室总电源,部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检查落实。

宿舍内无人时,必须关闭电灯、电视和空调,宿管人员和后勤中心领导负责督导落实。

9、办公室和宿舍内所有电源插座不能级联使用,每个电源插座上在不超负荷的前提下,所插设备不能超过三个,并要插牢、插实、接触严紧。

10、办公楼及各层宿舍必须设有2个以上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有电脑的办公室也应设2个灭火器。

11、工业广场新增用电器或敷设电缆,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和机电科同意,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

12、井口、绞车房、车间和零散作业地点不允许使用电炉子,特殊要求必须使用的,必须经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同意,且必须有安全措施。

13、地面所有地点,电器接线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不允许将开关、电缆、电线直接与木板等可燃性材料及热源接触。

14、地面所有库房必须设置标准砂箱、灭火器和消防锹,绞车房和配电站还应有30个以上纸袋砂。

15、木材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场内无杂草、杂物,保证消防备用水量符合要求,秋、冬季应至少进行一次木垛喷水。

木材加工点必须设置沙箱、灭火器和消防锹,木屑、锯末等及时清理出场外。

16、氧气瓶、乙炔瓶不允许在同一库房存放。

气焊操作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所使用压力表必须完好有效,明显老化和有漏气可能的氧气乙炔带不得使用。

17、电气焊作业前,必须对焊点周围及容器内的气体、液体进行检查,有燃烧、爆炸危险时,必须停止作业。

18、木材场、木工房、油脂库以及各类库房由单位领导每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第二部分井下防灭火措施

一、井下自燃火灾防治

(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计划的材料、设备等费用列入矿井安全费用,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落实,供应部门负责按计划采购,并组织落实。

(二)所有可采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凡经鉴定属于自燃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自然发火煤层。

凡开采发火煤层都必须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并按矿井自然发火的危险程度划分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和按划分的等级进行管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井下消防用水主要来自井下水源进化的水源,另外地面设置的250m3消防水池做备用水源。

必须保证井下消防用水水量。

井下消防管路的敷设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

地面消防库由供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由通风区管理,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存放材料必须严格按防灭火设计规范要求种类进行配备。

并定期补充、更换消防材料,防止长时间放置造成失效。

井上消防库钥匙除主管单位拿一把外,在矿调度室放置一把钥匙。

井下消防材料库钥匙在通风区放置一把,同时在井下信息站放置一把。

要求备用钥匙必须装入玻璃箱内,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砸碎玻璃取出钥匙,以备救急。

专用工具、器材要采取涮漆、涂油等防腐措施,1-2年更换一次。

绳子、木板等易腐烂的物品每6个月更换一次。

灭火器等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器材按规定要求更换。

(五)采区设计中必须有采区防灭火设计,采掘设计巷道的布置,工作面的回采方式,采区内隔离煤柱的留设和通风构筑物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的要求。

(六)自然发火煤层的采区或工作面的开采周期应小于本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否则,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的孔洞等空隙采用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氮、均压技术等防火措施。

采用灌浆、注氮、均压技术、阻化剂、凝胶防火措施时,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有完善的消防洒水管路、注氮(浆)管路。

从风井底至井下主要巷道、采区工作面顺槽口段的主要注氮、注浆管路和副井底至井下主要巷道、采区工作面顺槽口段的消防洒水、防尘管路由通风区负责铺设和维护。

采掘工作面内的注氮(浆)、消防洒水、除尘管路由生产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回收的管路由生产单位统一集中存放、保管,工作面结束后办理移交。

回采工作面投产前注氮、注浆、消防洒水(除尘)管路的安装,在工作面安装时一并进行,并纳入安装工作计划安排,由调度室、技术室负责安排。

各种管路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管路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吊挂平直。

与电缆吊挂在同一侧时管路要在电缆下方且距离不小于300mm。

(七)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在采区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并储备足够数量的材料,以便随时封闭。

(八)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撤出设备,综采工作面在30天内拆除完毕,拆除工作纳入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安排。

通风区在工作面回撤完毕后,15天内将采空区封闭完毕,并灌浆处理。

(九)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应尽量避免采用采空区对角泄放瓦斯和增加采空区漏风的通风方法。

(十)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配备气相色谱仪等气体分析仪器,及时分析掌握井下发火隐患地点的气体成分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防火预测分析报告经通风区技术区长或技术员、通防室主任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

(十一)发生自燃火灾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扑救,组织人员直接灭火。

不能直接灭火时,应立即予以封闭。

封闭前必须将封闭区内的所有人员撤出。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

封闭火区时,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

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在封闭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没有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采用直接灭火方法时,必须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稳定性的措施。

二、井下火区管理

(一)井下火区处理完毕后,必须在7日内按规定格式填写火灾报告书,由公司经理签署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灭火队伍,配备足够的火区检查和工程技术人员。

井下火区和采空区密闭、巷道冒高处及其他易自然发火的地点,必须安排定期巡回检查和定期取样化验,发现发火预兆必须立即汇报和组织处理。

(三)所有火区都必须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技术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录火灾的发生、发展和处理经过及火区管理的全过程。

上述技术资料由通风区负责永久保存。

(四)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

所有永久防火墙必须统一编号,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

(五)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气温、水温等参数要定期取样化验,以便分析掌握火区发展状态,新封闭的火区每周化验一次,稳定一个月以后可改为每月化验一次。

(六)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召开一次防火专题会议,参加单位通防室、通风区、安管部、技术室及有关单位,研究解决煤层自燃发火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现有火区的发展情况,制定下一步的火灾预防和火区治理的措施,指定专人写出火区分析报告,连同火区气体化验报告,每月随通风月报一起报集团公司。

(七)经取样化验分析,火区内的空气温度、氧气、一氧化碳气体和水温等指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条件,认为火区已经熄灭时,方可允许启封和注销。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通风部门配合工作,启封工作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启封措施的规定执行。

(九)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3日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写出注销火区报告,报煤业公司批准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十)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有关规定及如下要求:

1.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下部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未熄灭注销的火区邻近地区、下部区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并报蔚州公司备案。

(十一)灌浆防火、消防洒水管路系统的管理,要遵守如下规定:

1.综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提前接好灌浆管路、消防洒水管路,并和工作面同时移交生产,没有注浆管路的工作面不得生产。

注浆管路接至工作面上下顺槽口处。

2.采区、工作面灌浆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8mm,消防洒水管管路如满足消防和生产需要时管路直径可用50mm的。

洒水、灌浆管路主干路由通风区负责,采区上下顺槽进回风巷口以里由生产单位按照分工区域负责安装、维护,并派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采用灌浆防灭火工艺要严格按水灰(土、砂)比例进行配比,保证灌浆质量,灰(土、砂)水比要控制好,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操作规程中写明。

注氮或注浆时,通风区要派专人巡视管路,注氮时还要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氧气含量及瓦斯等有害气体情况。

4.井下所有人员要爱护注氮、灌浆设施,不准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注氮、灌浆管路,影响正常注氮灌浆。

5.通风区要根据采掘生产变化情况和管路安装情况及时填绘矿井防灭火注氮、注浆管路和消防洒水管路系统图。

每半月至少填图一次。

(十二)井下各工作地点严禁一氧化碳超限作业,当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如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自然发火隐患或出现高温点(煤体氧化、温度上升至35℃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在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中掘进的巷道严禁空帮空顶,严禁堆积浮煤,冒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实,较大的冒落空间(冒高超过1米、体积超过3立方米)要进行防火处理,并设点检查,建立台帐和防火系统图,按预测预报规定定期检查;重点区域必须取气样化验。

(十四)实行分区通风,利用均压技术使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超过200Pa,如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十五)建立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十六)密闭防火墙等通风设施施工要制定安全措施,施工时要保证质量,确保严密不漏风,墙外巷道加强支护并清理干净,密闭墙厚度根据密闭的位置及现场情况要在措施中明确,但不得小于370mm,墙体要留设观察孔、灌浆孔,巷道口要设置栅栏、警标,密闭墙实行图、牌、板和台帐管理。

(十七)防灭火工程要纳入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防灭火工程由通风区负责实施,属于生产单位施工的防灭火工程由通风区负责监督、验收,对不按规定要求完成的纳入月度考核。

三、高温火点管理

(一)通风区每周对井下存在的有自燃发火危险的区域或高温火点、火区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进行预测预报,拿出防治措施,并报通防室和总工程师。

防火检查要遵守下列规定:

1.每周检测一次采空区防火墙内外CH4、CO2、CO、O2、气温(有水时还要加测水温)。

检测数据必须与当日填在专用记录本上,同时按规定在永久密闭处设置检查箱,检查气体的数据必须及时填写在箱内所放的管理卡片上,当卡片使用完毕时,由专人负责收回交通风区存档。

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和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每班至少检测一次CH4、CO2、CO、气温(有水时还要加测水温)。

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每周五,由班长安排分管范围瓦检员填写在采煤工作面防火专用记录本上。

3.防火墙外设置检查箱、牌,执行周检和日检制,即检查箱按规定每周五检一次,检查牌每日早班瓦检员负责检查一次并认真填写在牌板上。

未按规定检查的一律视为漏检。

4.防火检查分片由通风区每月根据瓦斯检查和防火需要进行分片确定。

5.井下有发火危险的工作面、密闭墙每周进行一次取样化验分析。

对已发生自燃的地点的气样取样化验分析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分析化验结果由通风区存档管理。

(二)高温点等防火重点部位每天进行检查,其它地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部位要现场交接班,检查结果及时汇报,上井后填写防灭火检查记录。

对高温火点、有发火危险的部位实行现场挂牌管理,测定温度、CO、瓦斯、CO2等。

(三)井下采掘工作面、采空区密闭及局部冒高地点,凡是出现温度达到30℃或CO超限的,必须制定防治措施。

(四)火检工要定期对井下各密闭和有发火危险的地点、巷道进行检查、取样分析,防止出现死角,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按照防治自然发火综合措施对采空区密闭、回采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漏风及压差测定,为处理措施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六)微风区的浮煤由所辖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负责清理干净。

调度室组织生产移交时要将浮煤清理情况纳入生产移交内容,通风区负责清理情况的落实监督,凡不按规定标准和时间要求完成清理的,由调度室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未完成交办任务进行考核。

凡达不到清理标准要求的,不得移交,或在移交时根据清理工程量核定费用,从原责任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用于安排其它单位的清理费用。

凡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清理造成自燃的,对责任单位正职按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清理标准:

1.要求必须见巷道实帮实底。

2.要求所有巷口以里5米范围内清理干净。

(七)采掘工作面的浮煤由生产单位负责清理,回采工作面遗留浮煤不得超过30mm,并纳入质量标准化和每旬收尺煤量计量考核,通风区负责监督。

四、外因火灾的防治

(一)木料厂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米米。

(二)井下使用和废弃的可燃油料、棉纱、布头和纸等易燃物必须装入盖严的铁筒内,由专人押送上下井。

剩余的可燃油料严禁在井下存放和泼洒。

井下火药、雷管的运送及贮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三)严禁非阻燃皮带、非阻燃风筒、非阻燃电缆入井。

(四)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底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主要皮带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五)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六)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保护装置。

(七)认真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

井口把勾工负责落实,安管部负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井下放炮要杜绝明火,炮眼深度、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九)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必须进行时必须按《左家营井下点火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措施,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十)井下电气设备及照明用具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定期检查其防爆性能。

(十一)矿井进风井口、井下机电峒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峒室的出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否则,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主井口、主井底装载峒室及主井提升期间散落的浮煤,由责任区域分管单位负责安排人员定期清理,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防堆积的浮煤自燃发火。

(十二)井下供水管路系统,皮带巷每隔50米、其它巷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皮带巷机头、机尾处要备有不少于20米的软胶管,长度大于200米的皮带巷,要在巷道中部备有50米软胶管。

(十三)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地点,都应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规定配置灭火器、砂箱、防火锹、砂袋。

井下灭火器配备使用情况由救护队每月检查一次。

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负责,发现失效的要及时更换,以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四)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防滑保护等装置。

各单位要安排人员负责清理皮带机头、机尾及皮带底下浮煤,防止皮带摩擦起火。

(十五)井下发生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或灭火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封闭火区,构筑永久防火墙,并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箱、编号,建立档案,并把记录放在检查箱内。

封闭火区时,在确保矿井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注意观察风流、风量和温度的变化,同时,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五、井下点火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下点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安全,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根据2009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井下点火作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井下允许点火作业的范围:

井下只有进风井口的主要硐室、井口房内和风量大于20m3/s主要进风巷中可以进行点火作业,点火作业前后10米范围内必须是非可燃支护,其它区域严禁进行烧焊作业。

(二)、审批程序

点火作业实施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填写集团公司统一编制的“井下点火作业申请及安全措施”表,按照表格要求严格进行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

井下点火作业签批顺序及权限:

1、点火单位提出申请,交通风科科长或技术科长签批。

2、公司经理或经理委托的生产、安全、机电、准备副经理签批。

3、总工程师签批(总工程师外出不在矿内,由安全副总签批)。

4、安全管理部主任或主任工程师签批。

点火票除施工单位保留一份外,还要送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通风区、救护队各一份,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瓦斯工或救护队员)携带签批好的点火票到现场,按规定检查好后签字。

点火作业结束后交通风区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至少保留3个月)。

(三)、点火作业的监护

井下进行点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1、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名区科副职或以上管技人员现场统一指挥点火作业,落实各项措施。

2、点火作业时,施工单位指派专人监护点火操作者的规范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

3、瓦斯工或救护队员现场监护通风、瓦斯情况和其他安全措施的落实。

现场负责人及专职监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认安全无问题后,在各持点火票上共同签字,然后方可开始点火作业,没有施工现场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或专职监护人员没到、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签字前,严禁点火作业。

4、安全管理部派专人巡视检查点火作业地点,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责任划分

1、签批人员对点火作业负领导责任,必须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点火作业的有关规定”,清楚点火作业区域的通风、瓦斯、支护等情况,按规定权限进行签批。

对点火的必要性及现场的作业环境严格把关,凡发现违规签批或造成事故的,追究签批人员责任。

2、施工单位现场管技人员是点火作业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点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在现场落实,保证各项操作、防护符合有关规定,点火作业完毕后用水喷洒现场,并与专职监护人员一起现场监护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3、点火作业操作者负责检查点火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

4、施工单位操作监护人员负责监护操作者按章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

同时,协助现场管技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专职瓦斯工或救护队员负责:

1)、检查点火地点风流、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

2)、规定的防尘、防火措施在现场是否落实,只有一切符合措施和有关规定时,才可以签字,允许作业。

否则,严禁点火。

3)、点火作业结束后,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点火作业的审批和各项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7、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协调点火作业所需的设备、防火设施、灭火器材、施工的监护人员、设备的运输等项工作。

(五)、其他规定

1、凡是可以运送到井上点火修理的设备、部件,禁止在井下点火作业,要严格控制井下点火次数,随意点火作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点火作业必须一事一签,不得谎签。

必须在申请的时间内进项点火作业。

3、井下使用的氧气瓶及瓶装溶解乙炔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87)局通风字第73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瓶装乙炔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4、井下点火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技能工种。

现场作业必须持有工种考试合格证和经会签批准的点火作业申请单及点火作业安全措施。

5、点火地点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点火作业地点前后10米内,必须清洗煤尘和清除易燃物。

点火地点巷道内风流速度超过2m/s时,必须在下方设置遮拦火星的设施。

立井井筒及井口附近10米范围内的点火作业,必须清除井筒内及井底罐窝内易燃物,清洗井壁及罐窝内附近煤尘,并在作业地点下方设置接溅落火星的设施。

罐笼点火作业应在下井口进行。

皮带机巷点火作业,必须在作业点下方设置接溅落火星的设施。

6、点火作业地点必须要有可靠的供水管路和消防水源。

并设专人负责喷水,供水管路的三通阀门间距不大于50米,灭火胶管长度不小于30米,并备有2个以上完好有效的灭火器。

7、点火作业地点附近要有通调度室的通讯设备,并保持畅通。

8、点火作业现场的氧气、乙炔瓶存放间距必须大于7米,并分别距点火火源不小于10米。

井下严禁储存氧气、乙炔瓶,施工完毕后,氧气、乙炔瓶当班立即升井。

9、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要设有井下点火作业记录台帐。

所有点火作业点火前必须请示调度室,点火作业结束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调度室要做好详细的点火作业记录,包括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点火作业地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实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