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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0年8月1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飚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家庭总收入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收入;

  (三)承包经营收入;

  (四)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五)出租家庭财产收入;

  (六)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七)依法接受的赠与;

  (八)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地统计、价格部门发布的数据核定。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金额计算;没有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纯收入:

  

(一)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五)救灾救济款。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

  

(二)违法生育的夫妻;

  (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

  第十五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一)调查核实。

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二)民主评议。

组织村民代表3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

  (三)公示。

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

  (四)呈报。

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一)核查。

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审核。

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

  (三)呈报。

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审查。

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决定。

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示。

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办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

  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管理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

  

(二)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

  (三)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

  划分档次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保障金使用计划和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保障金使用计划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足额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开设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

  (三)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求不再享受。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发放并追回其骗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化的区域差异分析

        [09-01-1213:

21:

00]    宋庆 马莉 严志强    编辑:

studa0714

  【摘要】城市化水平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反映。

目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区域城市化水平差异的研究十分贫乏,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化的实际情况,选取了较客观的城市化指标,对这些指标通过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然后将各地市城市化发展状况进行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地对不同城市化类型的特征及城市化水平的区域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便为全区城市化战略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化;区域差异

 

  Abstract:

Theurbanizationlevelisaindicationforthecomprehensivepowerofcertainarea.Atpresent,thereisalittleofstudyaboutthedistrictdifferenceofurbanizationlevelinGuangxi.Thispaperinaccordanceofthepracticalsituationandrelativelyselectsomeobjectiveindexesofurbanizationlevel.Then,accordingtocomponentanalysisandclassificationanalysis,classifiedthetypesofdistricturbanizationdifferences.Basedontheclassification,qualitativelyandquantitativelyanalyzedthereasonsandtraitsofdifferenttypesofurbanizationlevel.Ihopethispapercanhavesomepracticaleffectsonmakingstrategyofurbanizationinguangxi.

  Keywords:

Guangxizhuangautonomousregion;Urbanization;Districtdifferences

  

  一、引言

  

  城市化是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镇型转变的过程,是乡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城市不断发展完善,并对区域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强的过程[1]~[2],城市化过程涉及人口、空间、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变化[3]。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4],城市化是区域产业结构演变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激发新一轮财富涌现的载体[5]。

2004年我国城市化总体水平为41.8%,平均每年增长1.09%[6],我国正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化的发展有利于逐渐缩小区域间的经济社会差异。

当前,我国省际间及其内部各区域间城市化水平差异较大,城市化处于极不平衡状态,但对各省域内的城市化差异的研究还较少,对于广西而言,更是十分贫乏。

认真研究各省、区、市内部区域间城市化水平的差异及其成因,是合理制定全国及各省、区、市城市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化现状概况

  

  至2020年底,广西行政区划情况见表1[7]。

广西是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结合部,也是西南和华南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是集“沿海”、“沿边”、“沿江”于一地的省区之一。

从经济发展状况看,广西属西部较落后的地区之一,广西当前的城市化水平也较低,据2020年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广西城市化水平为33.6%。

广西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

  

  三、城市化区域差异的分析方法

  

  

(一)城市化指标的确定

  1.城市化指标的选取原则

  城市化指标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化进程的量化测度。

本文选取城市化指标的原则是:

1代表性原则。

选取的指标并非越多越好,选取的指标要尽可能地客观反映城市化发展现状,并且能以少量的有代表性指标来反映出城市化的重要方面的内容;2易行性原则。

选取的指标要能够在相关统计资料中查到,而且便于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处理;3可比性原则。

选取的指标是为了进行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方面的城市化水平的比较,因此,在不同地区间选取的指标应保持一致,在时间范围上也应保持一致;4全面性原则。

城市化过程涉及人口、空间、经济、生活方式等诸多要素,在选取指标时要综合考虑,以全面地反映城市化发展的主要方面;5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因为不同的地区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为了能较客观真实的反应广西城市化情况,选取指标时,要与广西实际情况相结合,要有所取舍。

  2.城市化指标的选取

  根据以上原则,为了能真实全面的反映城市化的发展水平,本文参照诸多成功的研究实例[8]~[16],并有针对性地结合广西城市化的实际情况而选取了相应的城市化指标,见表2。

①人口城市化指标。

人口城市化是城市化的核心,城市化直接表现为人口向城镇集聚,非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本文选取城市人口比重、非农业人口比重、每万人专业技术人员数来反映人口城市化水平;②空间城市化指标。

空间是城市化过程中地域景观和环境状况的重要体现,它也直接反映了城市化水平的高低,本文选取城镇用地比重、建成区用地比重、人均城市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城市道路面积来描述空间城市化的水平;③经济城市化指标。

城市化可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越高城市职能越完善,它的经济水平也就越高,而区域经济状况也就直接体现了该地区城市化水平的高低,本文选取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比重、第三产业生产总值比重、人均GDP来反映经济城市化水平的高低;④生活方式城市化指标。

城市化的结果就是要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是生活方式城市化的主要体现,本文选取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每万人医卫机构人员数、人均邮电业务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反映生活方式城市化水平。

  

  指标类型指标因子人口城市化指标城镇人口比重、非农业人口比重、每万人专业技术人员数空间城市化指标城镇用地比重、建成区用地比重、人均城市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经济城市化指标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比重、第三产业生产总值比重、人均GDP生活方式城市化指标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每万人医卫机构人员数、每万人邮电业务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分析方法

  本文利用的原始指标数据来自2020年广西统计年鉴与广西年鉴,为了避免人为确定指标权重的主观性,使结果更加具有客观性,本文运用适合多变量的因子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对广西城市化的区域差异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地分析。

  1.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法是根据因子累计贡献率提取少数能够较多地反映原始指标的因子作为公因子,从而代替原来众多的变量指标,通过对公因子的分析,可得出各评价对象在公因子上的得分,然后对评价对象进行排序和聚类分析。

为了消除不同量纲的影响,首先对14个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无量纲化)。

  

  借助SPSS对各个地市的各个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可得出以下结果:

①特征值和特征向量(见表3),前4个因子方差累计贡献率为88.354%,根据特征值大于1.0的原则,提取前4个公因子就可以了。

②旋转后的因子负荷矩阵(见表4)。

③各城市在因子1、因子2、因子3、因子4上的得分(见表5)。

④通过各地市在这个因子上的得分及各因子的贡献率,可计算出各地市的城市化水平的综合值和排序情况(见表5)。

  

  由表3和表4可知,第一因子F1的特征值为7.570,因子贡献率为54.068%。

每万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重、每万人医卫机构人数、非农业人口比重、每万人专业技术人员数、人均GDP在F1因子上起主要作用。

第二因子F2的特征值为2.094,因子贡献率为14.960%。

城镇用地比重、建成区用地比重在F2因子上的负荷值最大。

第三因子F3的特征值为1.532,因子贡献率为10.940%。

第三产业比重在F3上有最大负荷值。

第四因子F4的特征值为1.174,因子贡献率为8.386%。

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与每万人邮电业务量在F4上起主要作用。

  2.聚类分析

  根据因子分析的结果,按各地市在公因子上的得分进行聚类分析,将广西14个地市进行归类,样本间的距离以欧氏距离计算,类间距离以最短距离法计算[17],分类结果见图1。

从图中可知各地市城市化水平的差异性和相似性。

由图1可知广西各地市城市化水平可分为4个梯度类型区,本文将其称为相对高城市化水平地区、较高城市化水平地区、低城市化水平地区、较低城市化水平地区。

  

  四、城市化水平区域差异的成因分析

  

  

(一)相对高城市化水平地区

  该类型包括北海市、南宁市、柳州市三个地市地区。

主要特征为综合城市化水平高,诸多城市化指标值都远高于其它城市。

北海是全国沿海开放城市之一,以滨海旅游著称,拥有发达的商贸业,既具有很好的港口基础设施,也具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这些优越的条件促使了北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发展,其城市化水平综合得分比南宁高0.15而位居第一。

北海市在公因子F1、F2、F4上的得分突出,但在公因子F3上的得分并不理想。

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依赖其滨海商贸旅游及港口优越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商贸、海洋产业、滨海旅游等,将其建设成国际性的海港城市。

南宁市是广西的首府,是广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但城市发展的优势并不十分突出,对全广西的辐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

南宁市在公因子F1、F2、F3上得分较高,在公因子F4上的得分较低,其交通业、高新技术产业都有待大幅度提高,工业优势也不明显,应注重发展高附加值的第二产业、商贸、信息产业。

南宁与东盟诸国的航空线便捷,可通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带动作用,将其建设成区域性国际大都市。

柳州市在公因子F1上有绝对优势,在其它三个主因子上的得分都偏低,柳州是广西的铁路交通枢纽和工业中心,但是第三产业与邮电行业较落后,而邮电业直接反映了信息产业的发展程度,柳州应凭借其发达的铁路交通业和工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冶金、汽车、机械、造纸、建材等工业,不断提高工业水平,加强与东盟诸国的工业商贸往来,将其建设成广西的工业中心。

  

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居民持续增收,按照2O09年中央1号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纲要(2020-202O年)》和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优化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创业,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和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实现农村居民持续增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2020年显著增长,达到13100元,年均增长率8%,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到2020年,力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2020年翻一番,达到26300元,年均增长率9.1%,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

三、工作重点

为实现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必须建立健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强农惠农长效机制,通过物业改造、转移就业、家庭经营、农民创业等多种途径,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的财产性、工资性、经营性、转移性等收入,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推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四项工程,着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四种收入,即“4+4”倍增计划:

(一)着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工程,提高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

1、完善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引导机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双转移”工作的部署,着力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劳动信息服务机制、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激励机制“四个机制”,加强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

按照《印发佛山市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O09]46号)要求,市、区、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三级联动”,定期举办“零收费”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广泛动员企业参与,及时在失业农民工聚居地举办小型招聘会。

全市全年举办不少于10OO场“零收费”农民工专场招聘会。

通过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力争从2020年起,每年新增培训和转移农村劳动力2万人。

2、全力维护农民工权益。

要严格执行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落实劳动协议、劳动社保、最低工资标准等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企业妥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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