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解读与企业投资发展机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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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解读与企业投资发展机会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解读与企业投资发展机会

梁军

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一直是中国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海南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奇迹之一。

2018年,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自贸区蓝图中,海南省将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打造我国面向印太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拉开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的序幕,标志着这一重大战略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此后,海南省多部门相继发布海南自贸港离岸新型国际贸易“一揽子”支持政策,明确海南自贸港将发挥政策优势加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打造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

通过完善的配套服务、优惠的税收制度、开放的金融环境等,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力争到2025年底,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初步建成区域性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中心。

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家而言,要想聚焦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与发展,构建交流合作的平台,探寻商业发展新机遇,就必须认真分析和研究海南自贸港的税收政策。

当前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概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了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的新要求。

其发布后的一个月内,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离岛免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发布,31号文对于海南自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的细化,32号文则对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细化。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8月,海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2020年9月,海南省委人才办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提出着力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体系,分类精准评价和服务管理高层次人才。

2020年9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发布。

同月,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琼税发[2020]79号)。

重点税收政策

总体来说,海南自贸港2025年前的重点任务共涉及7项税收政策安排,分别是个人所得税1项、企业所得税3项、出口退税3项,所以简称“1+3+3”。

(一)个人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是个人全部所得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要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个人所得具体范围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稿酬所得;(5)经营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偶然所得。

上述9项又可分为积极所得和非积极所得两大类。

对于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海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的第三条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括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该通知明确,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劳务报酬所得×(1-20%)+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全年稿酬所得×(1-20%)×70%-免税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二)企业所得税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在“优化税收政策安排”方面规定:

“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其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这里的“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是指总体方案的发布时间2020年6月1日吗?

笔者认为不是。

因为计算企业所得是按年度计算,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享受这一政策的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这里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既包括居民企业,也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第三,这里的“鼓励类产业”,是各界比较关注的焦点。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根据这些目录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

第四,这里的“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提出,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十五条给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同时,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琼税发[202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和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一)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二)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同时,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风险应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实质性运营等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依职责加强纳税辅导,与企业充分协商,并视纳税人意见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的,则应依法及时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将争议事项上报至省税务局。

第八条规定,涉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实质性运营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省税务局应确认企业主营业务占比是否达6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取得收入,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涉及实质性运营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20]3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是否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进行确认。

第九条规定,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第十条规定,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界定并出具意见。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根据财税[2020]31号文,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3.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根据财税[2020]31号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

《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三)出口退税

境内建造船舶退税政策:

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运输企业不再符合本通知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运输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船用燃料油加注退税政策: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其他相关政策

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例如,《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中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20号)中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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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自贸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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