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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城管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下面,就本人学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关于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方面的心得体会向大家作一汇报,共同交流、探讨。

今天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和实务操作,如果时间允许再讲一下城管行政处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城管行政执法主体

无为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要求提高即:

1、集中行政处罚权(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工商无证商贩、公安交通;环保(环境污染小,直观判断,一次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执法主体性质改变,一级执法,省出台进一步加强城管工作的通知,提出三条红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禁止摊派罚没款)。

执法人员性质改变,建设监察证-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证-综合执法证,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考试,符合三项条件,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报名,省政府法制办不给参考。

二、城管行政执法依据

1、法的层次(立法权):

宪法、基本法(民法通则)、一般法(水土保持法、固废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的概述。

2、法的层阶等次和效力。

3、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我省仅有市容条例和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户外广告和绿化等方面没有。

4、“半个立法权”(我省的合肥市、淮南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经省人大批准方生效),其他市、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程序法及实体法。

6、行政管理的三大救济法。

三、城管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职能分离的指导思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分为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在决定程序中又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中又有听证程序的特殊规定。

城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机构(省批文;三定方案)。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制约。

法定原则(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只有一条的有项称第几条第几项,没有款之称)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重大是指数额大,复杂是指依据和处罚标准有争议,案件涉及主体复杂,调查涉及范围广),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注意四个方面:

责令改正,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时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

(一)设置简易程序的理由:

一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处理应急事件;二是有利于从烦琐的程序中摆脱出来,节约执法成本,也是当事人乐意接受。

(二)三个条件:

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

2、具有法定依据。

3、处罚和程度比较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个条件从两方面加以限定,一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限制为警告和罚款两种。

另外,在处罚幅度上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除之外,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需要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现场作出决定。

 (三)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有既定格式和编码),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

处以罚款但不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具体代收机构缴纳。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之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立案。

(1)立案的条件和手续。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违反行政法律规的行为发生2、依法应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3、属于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案件的来源:

主要有巡查发现、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上级有关部门移交督办。

立案的程序: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时,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经行下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即为立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应告知提起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将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二)调查取证。

指定两名以上建设监察人员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笔录。

1、什么是证据和证据种类。

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按法定程序收集材料。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种类。

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谈话通知书

2、基本特征:

一是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人们主观想象或臆造的;二是关联性。

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材料,蛤有那些与案件有联系的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才可以作为证据;三是合法性。

3、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检查或者勘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笔录》,记录其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3)对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记录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

  (4)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需作进一步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谈话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谈话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

  (5)依法暂扣当事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的,应当现场清点或现场装袋封口,请当事人签字后,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上述法律文书,应当经相关人员阅读,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加以注明。

(7)调查取证现场照片应对案件违法现场从远景和近景拍摄,至少四张以上,能反映违法现场、具体路段和周围对照物。

(三)提出处理意见。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写明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

与《立案审批表》、《陈述笔录》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负责人提出意见后,当报上级法制机构审核。

(四)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七个方面1、是否有管辖权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

(五)告知当事人。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一至三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依法送达,使用《送达回证》。

(七)决定与送达。

1、按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案件审核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笔录。

 案件审核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案件审核部门应当提出变更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案件审核部门可以根据《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中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可以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2、送达方式:

(1)送达期限。

一种是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另一种是,不能当场交付的,要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送达方式。

除当场交付方式外,还包括: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

是指行政机关派专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如当事人为公民且送达时本人不在的,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如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社全组织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留置送达:

指受送达人或其同住家属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收时,送达人留在受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采用留置送达,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送达:

指行政机关直接送达的困难时,委托法律允许的单位向当事人送达。

转交送达:

主要有送达人是军人或劳教人员。

邮寄送达:

行政机关用挂号的形式寄送给受送达人。

公告送达:

指行政机关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不告受送达人领取。

逾期不领的,则视为送达。

公告期一般为60日。

 听证程序

(一)听证适用。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给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回复期限为告知后的三日内。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作好要求听证的书面记录。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作放弃听证。

听证程序按照《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

审议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审议决定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由市案件审核部门重新调查;审议决定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强制执行程序的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

到期不履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期结束后,即三个月后,有效期自诉讼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

(二)执行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应先推定为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为:

一是确定力。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法作出后,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二是拘束力。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三是执行力。

行政处罚作出后,具有强制实现处罚决定所规定内空的效力。

(三)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行政的通用原则,行政处罚变不例外。

行政复议降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这是行政处罚执行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但也有例外;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裁定停止执行。

(4)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强制执行的特征:

1)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法律授予强制执行的权力,可在行政程序阶段强制执行;二是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不具有行政处罚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成为强制执行的主体。

2)行政处罚执行的依据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只能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要求的义务;在经过行政诉讼,当事人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维持行政处罚的判断、裁决,执行的根据就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

(五)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三)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和有关材料;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强制执行程序

1、告诫:

告诫指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义务时,行政机关为处罚人履行义务所选择的强制方法以及适用情况通知被处罚人。

告诫多采取“执行通知书”的形式。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决定在告诫之后,还须确定何种执行措施及相关事项,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3、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执行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城管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实务操作

(一)城管执法文书种类:

7大类21种文书,主要有:

立案类:

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类文书类: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谈话通知书、陈述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告知类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审议笔录;决定类文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执行类文书:

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类文书:

结案报告;其它类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二)被处罚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市容条例适用的单位和个人)

2、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具备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4、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如何界定违法主体性质。

对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应当将其主体性质认定为公民或是个人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依据《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我国的企业法人只承认二种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

非企业法人分为1、机关法人;2、事业单位法人;3、社团法人,应当按照法人或单位进行定性处罚。

其他组织:

即行政相对人除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以外,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比如:

律师协会、商贩协会等等。

 

(四)法律文书所适用法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引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引用完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得处罚。

(五)法律文书填写要求。

1、法律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栏目应逐项填写,应简明、完整、准确;书写部分应用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2、法律文书书写错误需要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涂改,有涂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作废。

3、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店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4、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签字部分,必须由本人签,不许别人代签。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签署日期一律用大写;当事人拒签文书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5、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

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6、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7、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使用送达回执。

 (七)几种文书填写要求:

制作要求:

(1)写明案件来源。

(2)案发时间。

(3)案发地点。

(4)案情简介。

(5)承办人员拟办意见。

有几种情况:

一是建议立案的,承办人要写明建议立案的法律依据,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依据;二是建议不予立案的,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三是建议移送有关管理部门的,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

(6)分队负责人审核后拟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拟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类文书:

如何制作笔录 

  在目前查处城管执法案件调查取证阶段,针对不同对象、不同目的和不同需要所作的笔录较多,名称也不尽统一。

有向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所作的询问笔录;有向见证人、知情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所作的调查笔录;有约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谈话笔录;还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笔录等等。

一、为什么制作笔录:

  一是是具有法律证据效力。

二是具有现场制作的原始性。

三是和当事人接触能真实了解情况,同时也让当事人理解。

二、制作调查笔录的基本方式方法

  关于笔录的方式方法从理论上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

一种是直录式笔录法。

一种是归纳式笔录法。

  三、制作调查笔录的基本规则

  

(一)合法的规则。

(二)实事求是的规则。

(三)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陈述的规则。

(四)严禁诱供、指供的规则。

四、制作调查笔录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询问必须由城管执法机关正式执法人员

二是要客观如实地记录。

在作笔录时,还应注意对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一些重要表情、动作作如实记录。

如在调查中当事人哭、笑、点头、摇头、不回答等应当如实记录。

当事人不作回答时,可以有"……(不回答)"作记录表述。

对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亦应作出记录。

  三是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

  四是要有的放。

作为城管执法案件,无论是违法建设、违法挖掘道路、破坏园林绿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置户外广告等等,共同的就是有没有经过合法审批、违法行为由谁实施、什么时间实施等关键性的几句话。

五是笔录应当形式规范、字迹清楚、语言准确。

有关的时间、地点、数字必须要问清,执法人员不能主观地分析推断。

对删、增和涂改的地方,要由当事人捺指印确认,以确保记录的有效性。

  六是要注意做好笔录的辅助性部分内容。

所谓辅助性部分主要是指笔录的首部和尾部。

首部主要是记载有关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各自的身份等与调查内容相关的情况;尾部主要是被调查人对记录内容的认可或确认。

本人同意无异义后,应在调查笔录上签上"以上笔录经我看过,无误"或"上述笔录已读给我听过,无误",并签名盖章或捺指印。

对拒不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由调查人、记录人和在场人签名作证,注明事实和理由。

笔录的最后一页若有剩余部分,应予以划掉。

当事人应顶着有纪录内容的最后一格签名。

此外还要注意复印留存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七是被调查人逐面签字,执法人员也要签字。

当事人拒签,两名执法人员注明拒签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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