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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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xx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治理方法》〔粤民民〔2018〕286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展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8〕111号〕
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8〕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进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8〕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治理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
〔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那么,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差不多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治理机关差不多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治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二〕名称结构。
1.一般社会团体:
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
2.行业协〔商〕会:
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名称〔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
3.异地商会:
广州市+原籍地区划名称+商会〔适用于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广州市+某某〔省名〕+原籍地城市名称+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
4.校友会:
广州市+学校名称+校友会。
5.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
“广州市﹢某省﹙某市﹚﹢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或“广州市﹢某工业园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
〔三〕核名程序。
发起人〔发起单位〕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治理机关提交核名申请材料。
登记治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依照需要,可组织召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座谈会、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强化事前指导;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不含材料补正、召开发起人座谈会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
对名称符合规范且材料齐全的通知正式提交;对名称符合规范,但材料不全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对名称不符合规范的,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缘故。
因特别情况,需提交纸质材料的,请到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须亲笔签名〕,内容包括:
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差不多情况介绍〔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许多于8家经济组织,其他一般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或个人应许多于3个〕;会员的组成情况等。
2.填写《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差不多情况表》〔社团核名表A〕,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
3.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发起单位须提交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校友会须提供由母校出具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异地商会需提供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穗成立商会的函。
【三】成立登记指引
〔一〕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登记程序。
发起人〔发起单位〕取得《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及时成立筹备组,6个月内完成会员征集、章程草案和选举方法撰写等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会员大会预备召开前2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登记治理机关预审,登记治理机关预审后,及时将指导意见反馈给筹备组。
筹备组依照指导意见,对章程草案、选举方法和会员大会议程作必要修改,按计划召开会员大会,并在会后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治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
登记治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不含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及时通知送交纸质材料,经核实,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领取等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出具《社会组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签收。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
〔参照示范文本之二〕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会长签名〕。
〔参照示范文本之三〕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
〔参照示范文本之四〕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1〕。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团体负责人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其他设立监事会〔监事〕的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监事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社团成立表B5〕。
9.《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团成立表B6〕,并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2份〕。
〔参照示范文本之一〕。
10.《会员名册》〔社团成立表B7-1、B7-2,其中,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协会须附加盖公章的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托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8〕。
1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签到表〔社团成立表B9〕。
13.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1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5、社会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另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6个月〕。
16.社会团体要紧负责人〔除会长外〕无犯罪记录声明〔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17.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需提交;不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无需提交〕。
【四】变更登记指引
〔一〕变更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在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治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参照示范文本之六〕
2.按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并由会长签名〕。
〔参照示范文本之五〕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1〕〔变更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7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的,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组通〔2005〕64号〕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8.拟任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9.《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3〕,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住所提交〕
10.《社会团体章程变更核准表》〔社团变更表C2〕,并附加盖会章的新章程2份、盖有登记治理机关核准章的旧章程1份。
〔变更章程提交〕
11.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变更注册资金提交〕
【五】注销登记指引
〔一〕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缘故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许多于45天〕,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治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参照示范文本之七〕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
3、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的拟注销登记及进行清算的公告。
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5、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社团注销表D〕。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9、受托经办人授权托付书〔加盖会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登记考前须知
〔一〕核名考前须知。
1.因特别缘故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的,能够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如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应在召开成立大会前,按干部治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中兼职。
4.社会团体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5.完成筹备工作后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成立登记考前须知。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
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差不多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广州市财政局〕。
2.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15日内,须将登记治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治理机关备案。
〔三〕变更登记考前须知。
1.社会团体章程需要修改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在履行内部程序前,建议将章程修改稿送登记治理机关预先审核〕,并自履行内部程序后30日内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办理新章程核准手续。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章程核准的同时,向登记治理机关同步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考前须知。
社会团体在登记治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注销等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将银行销户证明以及会章交回登记治理机关。
七、社团登记各类表格〔附后〕
1.《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差不多情况表》〔社团核名表A〕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1〕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2〕
4.《社会团体负责人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3〕
5.《社会团体监事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4〕
6.《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社团成立表B5〕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团成立表B6〕
8.《会员名册》〔社团成立表B7-1、B7-2〕
9.《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8〕
10.《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签到表》〔社团成立表B9〕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1〕
12、《社会团体章程变更核准表》〔社团变更表C2〕
13、《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3〕
1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4〕
1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社团注销表D〕
八、社团登记各类示范文本〔附后〕
1.《广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之一〕;
2.《×××会成立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之二〕;
3.《×××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纪要》〔示范文本之三〕;
4.《×××会会费标准》〔示范文本之四〕;
5.《×××会第×届第×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要》〔示范文本之五〕;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之六〕;
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之七〕。
社团核名表A
发起人和拟任广州市会负责人差不多情况表
姓名
籍贯
出生年月
性别
政治面貌
拟任社团职务
工作单位及职务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简
历
本
人
意
见
签名:
年月日
工
作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社团成立表B1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社团代码
社团类别
登记日期
社团名称
中文
英文
缩写
住所
邮编
电话
活动地域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将章程中业务范围内容浓缩为50个汉字以内,连标点符号在内〕
业务指导单位
电话
单位会员数
个人会员数
理事数
常务理事数
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是否符合成立
党组织条件
是〔〕否〔〕
〔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应当成立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社团
职务
工作单位
及职务
政治
面貌
备注
常设办事机构
机构名称
场所
负责人姓名
注册资金
验资单位
经
费
来源
住所情况
产
权
单
位
用
房
面
积
租
(借)
期
限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受理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
负责人:
年月日
批准
负责人:
年月日
备
注
社团成立表B2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照
片
姓名
社团职务
曾用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兼职
专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本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社会团体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无需在“社会团体意见”栏签署意见。
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证明。
社团成立表B3
社会团体负责人报备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姓名
性别
社团职务
曾用名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兼职
专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本人意见
社会团体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1.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2.法定代表人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不用填此表。
3.上述人员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会长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团成立表B4
社会团体监事报备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姓名
社团职务
联系电话
曾用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兼职
专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本人意见
社会团体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社团成立表B5
广州市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序号
社团职务
姓名
性别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社团成立表B6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会议形式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需要说明的要紧问题
〔可另附页〕
社会团体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登记治理机关审批
受理
审核
批准
经办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社团成立表B7-1
广州市单位会员名册
序号
社团职务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付的填“0”
社团成立表B7-2
广州市个人会员名册
序号
社团职务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所在单位名称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社团成立表B8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岗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注: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填报此表;成立后专职工作人员有变化的,须重新填报此表,送登记治理机关。
社团成立表B9
广州市会员签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岗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签名
是否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