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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专家学者分会章程草案

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医学专家学者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

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医学专家学者分会,英文名称:

ShanxiAssociationofExpertsandScholars----,英文缩写为SAES-----。

第二条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医学专家学者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山西省各级各类医学专家、学者以及在医学行业或领域具备特殊技能的人才等自愿结成的综合性、区域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集聚专家力量,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弘扬白求恩精神,提高医务工作者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在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

太原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1.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医学专家学者的联系和服务工作,构建医学专家学者交流、合作、创新、服务平台;加强会员之间跨学科、跨行业联合协作,组织医学专家学者围绕社会医学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把会员的个人智慧凝聚上升为集体智慧,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咨询服务。

2.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务工作者的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3.搭建医务工作者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务工作者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4.承接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资质审核、项目论证、资格认证、人才推荐、人才服务等工作;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

(二)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组织医学专家学者对医疗卫生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进行科学评估、决策论证、咨询服务,为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科技咨询、项目研讨、可行性论证等服务,为各地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不同领域、不同地域的医学专家服务基地,组织医学专家学者开展服务基层活动。

2.组织医学专家学者开展新技术、新成果推广活动,举办各种研修班、培训班,培训各类专业技能人才;组织医学专家学者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讲座、科普报告、学术研讨、调研考察等活动

3.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4.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三)为医学专家学者服务

1.建立山西省医学专家学者库,作为全省唯一的医学专家学者信息权威发布平台,掌握全省医学专家情况并对他们的信息及时更新,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反映医学专家学者意见和要求,维护医学专家学者合法权益,促进医学专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兴办咨询服务机构,创办刊物、网站、博客等媒体,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报道会员动态,反映会员呼声和建议;宣传会员业绩与风范,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发展与国内外医学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3.为会员医学学术专著出版、科技成果宣传,提供组织、宣传、策划、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恳谈交流、联谊联欢等,增强协会凝聚力。

(四)加强自身建设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握医院的公益性。

强化行业自律文明服务意识。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推进医学专家学者自律建设,制定医学专家学者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弘扬科学道德,加强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反对学术腐败。

2.依法开展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各类活动;增强协会自身实力,提升协会服务能力。

3.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一)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三晋医学学者、国家级、省级医学学术技术带头人,新兴产业领军人才;

4.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5.某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包括民间有独特技术的人才);

6.优秀的企事业单位医学管理专家;

7.国内外引进的优秀医学人才;

8.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单位申请入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2.具有一定数量的医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比较集中,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事业单位;

3.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内有信誉和影响力及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医院。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批并发放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须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若要求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报秘书处备案,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秘书处查实报会长批准,予以处理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为推动开展各项专业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医学专业委员会。

医学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会员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医学专业委员会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组成;

(二)医学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业务组织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医学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会长办公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六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所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士除外);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确有必要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担任时,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会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所设分支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实施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项目经费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指导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一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并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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