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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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规范教学行为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

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

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

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

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第七条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

补课不得收费。

第八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第三章规范招生行为第九条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条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计划提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招生比例。

改革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志愿,择优统招。

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鼓励各地、州、市积极探索保送生、特长生录取办法,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初中学校推荐保送生、特长生,普通高中自主录取。

同时,鼓励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捆绑”招生机制。

第十一条严禁违规招生。

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违规提前招生。

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非正当利益诱惑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抢挖生源;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

不得擅自组织任何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面试、考试等活动。

第十二条加强异地招生管理。

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予办理学籍。

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实施“阳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规范招生宣传。

招生宣传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州、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民办学校面向全疆和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规范办校办班行为第十五条规范办校行为。

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

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的民办校”和“校内的民办班”。

严禁公办中小学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含分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

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民办学校要做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拥有独立校园和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规范编班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

公办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区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赛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

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

农村地区小学、初中,城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56人。

第十七条严格学籍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各地要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

要特别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认真做好转入转出学生的学籍信息登记工作。

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

普通高中学校开除学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要建立健全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规范评价考试第十八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小学全面实行考试等级评价制度,初中实行以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中考成绩按等级呈现。

普通高中要认真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

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要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课考试,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

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规范考试成绩管理。

不得以学科成绩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学生,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

不得歧视、排挤学习困难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与学生签订各类考试成绩的“保证书”、“协议书”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政策规定可以参加的考试,也不准按学生考试成绩编班和排座位。

不得以高(中)考为由强制学生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奖励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竞赛活动。

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小学生、初中学生的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初中、高中招生的依据,高中学生竞赛成绩在高考中使用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不得以竞赛为名向参赛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

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各学科奥赛班或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机构、团体举办的奥赛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第六章规范教材使用第二十三条严格教学用书选用。

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征订教学用书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严禁擅自删改《目录》或在《目录》以外选用教学用书。

教材版本调整须报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

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范教辅用书的征订和使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也不得指定或授意学校使用某种教辅用书,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的方式预订教辅用书。

学校和教师不准强迫、指定或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用书或学具、音像资料等。

学生可根据学习需要自行选择教辅材料。

坚决杜绝盗版和非法出版物进入校园,严禁图书经销商进入校园推销教辅和各类图书资料。

第七章规范收费行为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学校要严格按国家、自治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兴趣班、特长班、作业班或补课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

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第二十六条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列入中小学收费项目之中。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七条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仅要责令其及时纠正,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纠正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还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和荣誉称号,并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按以下分工和程序进行:

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所辖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

自治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地(州、市)规范办学行为整体情况的督查。

对违规学校和个人的处理,如涉及其他机关职权,需要以其他机关名义作出处理的,由原查处机关向有权做出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未引起高度重视,不作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由自治区给予通报批评。

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查处、整改不力、辖区内学校多次被曝光、查处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教育先进县(市)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凡存在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给教师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奖惩,宣传炒作学校的高(中)考成绩、升学率以及高(中)考状元等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出,除由原查处机关在其范围内通报批评外,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的评选;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扣减校长当年奖励性工资。

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

第三十二条对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教学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的;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扣减当年奖励性工资;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加强对违规办学行为举报的核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要明确机构职责,统一受理举报、开展督查及处理违规办学行为。

要建立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各地受处理违规办学行为的数量、事项,督促各地各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自治区教育厅。

中央做出的《关于新疆发展与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新疆各族干部群众的关怀。

中央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新疆的发展与稳定工作提出的总体设想,体现了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一贯方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疆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全面推进新疆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新疆的党员领导干部如何更好的领会贯彻中央的决策精神,是一个值得深思和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应借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切实提高我们新疆党员领导干部素质,以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

要实现新疆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目标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国家的支持,但从根本上说要靠新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长期努力。

需要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部署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部署精神上来。

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根据职能分工,拿出近期及今后一个时期有针对性的、实事求是的贯彻意见和工作措施,为制定实施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要扫除一切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人为的障碍,为新疆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将中央给予新疆的巨大鼓舞化为不竭的动力,努力推进新疆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新疆的长期稳定和发展而努力。

一是要正确认识新疆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抓紧做好各项工作。

为实现新疆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目标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共中央去年8月做出了《关于新疆发展与稳定的总体部署》。

中央指出,新疆占全国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多民族聚居,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新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我国战略资源的重要储备区。

丰富的战略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对确保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面对周边地区日趋复杂的形势,新疆在全国发展和稳定中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

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

中央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把新疆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点,进一步加大中央对新疆的扶持力度,在国家投资、财政补贴、资源开发、土地利用、交通发展、对外贸易、税收征管、干部人才、宣传文化、科技教育和国防建设等各个方面对新疆给予政策倾斜,使新疆直接享有一些符合新疆实际、操作性强的特殊政策。

中央给了我们政策,给了我们机遇,能不能发展起来,能不能发展好,关键还要看我们党员干部能否把握住机遇,能否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中央指出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是新疆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做好新疆发展与稳定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新疆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保发展,确保新疆各族干部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努力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新疆发展与稳定工作的战略方针是:

认真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切实增强民族团结,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新疆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

中央明确指出实现新疆发展与稳定目标必须从四个方面予以保障。

一是思想保障: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始终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新疆各族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从政治的高度、大局的高度、战略的高度不断加深对新疆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识,为实施新疆的发展与稳定战略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政治保障:

新疆的发展与稳定工作一直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这是保持新疆长期稳定,促进新疆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是法律保障:

在新疆这样的多民族、多宗教、多语言文字、多生活习俗并存的民族聚居区,必须坚决地、全面地、严格地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时候干扰国家法律和政令的实施,以任何借口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任何形式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进一步加快法制建设进程,逐步健全保障新疆发展与稳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四是政策保障:

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把新疆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在国家投资等各个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我们常在说,机遇与挑战并存、与压力并存。

确实如此,当一个机遇来临的时候,人们一般会有三种应对状态。

一是神经麻木,根本没有意识到发展的机会已经到来了,和机遇白白错过;二是意识到了,但因为准备不足而手足无措;三是早就做好了方方面面的准备,机遇成了瓮中之鳖,被牢牢抓在了怀中。

这次机遇不会在人们的无意识之中溜走了,因为自治区已召开了专门的大会,并组织全疆各地认真学习加以贯彻。

但意识到机遇和抓住机遇之间并没有一个必然的等号。

要扫除一切束缚发展的机制、体制和人为的障碍,为新疆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将中央给予新疆的巨大鼓舞化为不竭的动力。

应对机遇的具体作为应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工作中的创新,二是在原来基础上的完善和提高。

二者都不容易。

“创新”是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

“在原来基础上的完善和提高”则是一个挣脱旧框框的过程,它需要克服种种思想障碍和工作定势。

我们的有些体制、工作机制已和不断变革的、迅猛发展的社会整体相脱节,虽然我们也在发展和前进,但较之东部省区而言,新疆还是个经济、社会相对落后的省区。

肯定是有些有形无形的东西在制约我们事业的发展,是什么呢?

除了上面提到的旧的体制和机制之外,由于人们思想意识上的不到位而人为设置的种种障碍也是阻力之一。

这些旧的、错的东西不破除,新的东西就无法畅通无阻地进来,哪怕中央有再优惠的政策、有再好的发展机遇,这些障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甚至消解掉好政策、好机遇。

所以我们必须站在中央对新疆的新要求的高度、站在切切实实推进新疆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新的要求来对照自身,要求自身,自觉地、也是必须地查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审查自己目前的思想意识、工作机制等是否能和中央的新要求衔接起来。

找出存在的障碍应该说不难,难的是克服和改正它。

这就需要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大局意识,以促进新疆的发展、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践行者。

思想意识上去了、行动自觉性提高了,克服和改正目前体制、机制和人为的障碍自然会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

唯有这样,中央给予新疆的巨大支持才会被用足用好,政策优势才会通过实施者的配合和创造性地发挥凸显为发展优势。

合法、守法的基本理念,形成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

正确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

强化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增强法制意识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有序。

法制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和

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

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和法制社会。

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法治而非人治。

在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里,公民在平等意识的支配下,其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必须有一套规则来保障,这个规则即体现为法律。

公民的法制意识与遵守法律的行为是现代社会有秩序发展的保障。

、为什么必须教育和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答:

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有利于增强中化民族的凝聚力。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指中华民族为包括中国境内个民族的实体,不是把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因为个民族已经紧密结合、相互依存、统一而不可分割。

“多元”是指各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而区别于其他民族。

“一体”是指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

这种“一体”性,集中表现为祖国的完全统一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表现为共同关心与争取祖国的完全统一与繁荣富强。

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的区域自治,统一是自治的前提,首先强调了中华民族的“一体”。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从各民族、各区域的特殊情况出发,依据特殊情况处理特殊问题,照顾民族地区在经济、文化上与其他地区的差异。

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交通、通信,加强全国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体”。

国家在不同时期实行的鼓励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的特殊优惠政策、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

不论民族大小,都有自己丰富、独特的民族文化,这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多元”的主要表现。

然而各民族在一体的中华民族中,又跨越了低层的民族文化认同界限,普遍认同由各民族文化共同构成的中华民族文化。

而反过来,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又强化了对国家的情感,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为什么必须自觉抵制各种狭隘民族意识?

答:

狭隘民族意识是指一个民族一些成员无限夸大本民族,强调本民族特殊利益到不适当地步的意识。

一些有狭隘民族意识的人宣扬“民族至上”的思想,夸大本民族在历史活动中的地位,否定各民族的共同利益;鼓吹排外思想,排斥其他民族;倾向保守和封闭,抵制民族间经济文化交流,拒绝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和先进科学技术。

显然,这些思想情绪是同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健康发展背道而驰的,是同中华民族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相冲突的,不仅不利于本民族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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