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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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网上商城定点招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项目编号:
GC-HG100133
项目名称: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网上商城定点招标项目(试点)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共1包,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网上商城定点经销商—经营办公用品的国内电子商务公司1家(试点)
3.1招标范围:
办公用品(包括纸制品、书写工具、文件存储、桌上用品、电脑用品、财务用品、文教展示用品、幅面介质、劳保用品等,不含硒鼓、墨盒等打印耗材,详见招标产品目录)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的定点供应与相关服务。
(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次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及服务等相应规定为准,且须符合或满足本次招标采购实质目的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相应程序提出,否则,任何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协议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若合同到期之日采购中心尚未完成下一期办公用品定点招标工作,合同自动顺延至下一期新的合同生效之日止。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和办法
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自即日起至2010年6月1日,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标书。
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本项目不举行唱标仪式,采取网上开标形式,投标人可按照下述日期于网上填报开标一览表,至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截止时止,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关闭,采购中心将于网上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进行公示。
投标人网上填报的开标一览表应当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1:
网上填报开标一览表时间:
2010年5月15日9:
00至2010年6月1日10:
00(北京时间);
1.2:
网上填写开标一览表截止时间:
2010年6月1日10:
00(北京时间)。
1.3:
网上开标时间:
2010年6月1日10:
00(北京时间)。
1.4:
纸质文件投标时间:
2010年6月1日9:
00至10:
00(北京时间)。
1.5:
纸质文件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6月1日10:
00(北京时间)
1.6: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7:
讲标时间:
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
投标地点:
北京市铁道大厦(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02号,世纪坛正南300米路东)。
投标注意事项
1.8:
投标人需在网上填报开标一览表截止时间前,用帐户名和密码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投标系统,在线完成投标数据的填报维护工作,并将所有数据导出打印为对应文件,加盖公章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于投标时提交,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系统中填报的数据与纸质文件不符而可能导致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网上填报系统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关闭。
1.9:
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递交,并在封面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
1.10: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1.11:
本项目的所有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中标结果等内容),将会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布。
敬请投标人关注。
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的形式和时间:
对于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十五日前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以变更公告的形式发布,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日在变更公告中一并公布,请投标人及时登录查询。
投标人提出的澄清、修改等要求应当在此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中心,该要求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组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组织机构名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
100017
项目联系人:
谢蓉晖
电 话:
83084961
传 真:
83084974
开户行:
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名称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级预算单位
2
投标人资质要求
1、经营办公用品的国内电子商务公司,能够实现网上订购和支付,具备良好的京内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能力。
2、有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3
是否允许经销商投标
是
4
本次招标需要提供厂家授权的货物清单
无
5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否
6
投标人应提交的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经年检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年检章、年检日期及其它所有内容均须要清楚,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须在复印件下方注明,并在注明处再加盖一个投标人公章)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年检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投标文件正本中应为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
6.2008年或2009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2009年12月(含)至2010年2月(含)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开标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书面声明
9.库房、连锁店面、仓储点面积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提供的房屋租用协议复印件(提供协议首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及有房屋租赁内容、租赁面积页)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准)
10.配送站数量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个数为准,提供协议首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及有房屋租赁内容页)
11.2009年办公用品同类型项目成功案例介绍
12.投标人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
7
投标人应提交的
技术文件
1.投标人需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投标系统,在线完成投标数据的填报维护工作,并将所有数据导出打印为对应文件,加盖公章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于投标时提交,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系统中填报的数据与纸质文件不符而可能导致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系统将于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关闭。
2.服务承诺书
3.销售、服务网点、自提点、配送点分布情况表
4.企业内部管理规章一览表
5.企业人员情况表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8
投标人应提交的
讲标文件
(*纸质文件装订在招标文件中,若有视频及图片,应刻录成不可擦写的光盘单独封装)
讲标文件可带视频及图片。
视频、图片应当实地拍摄,而非公司宣传片,有明显公司标识,不满足此条要求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视频须为mediaplay格式,图片须为.jpg格式。
投标人未按规定格式提交视频及图片导致其相应资料无法评审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视频可以加入文字说明。
讲标时间不超过10分钟,图片数量不超过30张。
讲标包括下列内容:
1、京内库房情况;2、京内库房商品存储数量及情况;3、网络设备情况;4、网络运营维护情况;5、网站应用系统及功能研发情况;6、客服情况(客服部门、座席及办公场所情况);7、人员状况;8、进销存管理手段;9、京内产品配送包装、装运流水线作业情况;10、经营状况;11、京内配送人员及车辆情况;12、公司名称及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情况;13、规章制度情况;14、获得证书、荣誉等情况;1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9
投标保证金额
5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信汇、电汇、银行汇票。
请勿使用转帐支票、现金等方式。
10
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否
11
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否
12
投标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从开标日起计算)
13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
14
其它事项
投标人应按本表的规定提交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在评审中予以扣分。
注:
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五部分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
2.2“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所述所有货物。
2.3“服务”指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所述投标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5“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6本招标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3.2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
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本次投标。
3.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3.4本次招标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下同)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条。
如果本次招标需要代理商提交投标货物生产制造厂商的授权,代理商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厂家授权的货物清单提供授权。
3.5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特别规则如下:
(1)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非控股子公司除外),只能由一家参加同一分包的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投标人只保留其中一家,或径行决定对该集团、总公司、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子公司一并拒绝。
(2)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下属的唯一参加本次投标的一家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若其仅仅使用其自身的资质、资格及独立名义,而非凭借了其所属的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的,该等情形下,仅需要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完整地披露其自身,一切相关的责任均应当由其独立承担。
(3)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下属的唯一参加本次投标的一家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若其并非仅仅使用其自身的资质与资格,而是凭借了其所属的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的,该等情形下的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下列含义:
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法人组织所出具的表明对该子公司参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及/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一切责任,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
对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满足上述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独立地判定。
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若被判定为不满足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分公司的投标予以拒绝;若被接受则无论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均应当被视为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应当承担上述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
该等情形下一旦其被接受参加投标,应当被视为或等同于该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直接参加,本招标文件及其中标后所签订的成交合同还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文件等,均对其所属并为其出具了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具有约束效力,其也可以直接利用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资质与业绩,同时有义务如实披露其所受处罚、不良记录及/或其违法纪录,不应当存在丝毫差别。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条。
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投标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投标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投标成员各自均应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均应具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均应具备同类项目施工经历与业绩,在设备、人员、资金、安全、质量保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圆满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投标人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及/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及/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中心/采购人/任何相关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5)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通过协议、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他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与该他方自行协商约定,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与该他方之间的约定均仅属于其间分担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办法,对采购中心/采购人/相关第三方均不具有任何约束或效力,且一旦发生与本招标、投标、协议及其履行相关的责任,均仅应由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与该他方各自或承担连带责任,而投标联合体及/或其成员依据本次招标、投标原所应承担的对采购中心/采购人/相关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6)联合体及/或其成员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
(7)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同时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同时参加其他的联合体投标。
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一并拒绝。
3.7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登记备案。
招标文件从网上下载的,应按照要求在网上进行登记。
3.8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通知
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短信或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传真和手机号码以潜在投标人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投标人未回复或采购中心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中心知道、应当知道或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中心应当推定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中心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中心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采购中心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招标货物清单;
第六部分中标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前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投标人的澄清、修改等要求的提交: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及或修改,并可以要求就货物安装使用环境的现场进行踏勘,该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若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并未统一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在遵守所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踏勘现场。
7.2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若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由采购人提出,则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并应当由采购人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若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由采购中心提出,则相关澄清、修改要求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并应当由采购中心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
与此相应,相关质疑处理工作也按照此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7.3采购中心对澄清、修改要求的处理:
采购中心对其认为不必要进行澄清及/或修改,也不需要进行其它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
若采购中心决定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应当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且应当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统一向全体,或分别或向每一位(但不可以只向其中一部分)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中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4采购中心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
采购中心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7.5补充文件的发出时间、投标截止日的变更:
在招标采购的情形下,自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所规定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日重新发出通知。
7.6采购中心澄清、修改、其它答复的效力:
无论是否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中心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中心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
同时,采购中心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7.7采购中心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
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中心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9.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至7条规定提交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需要投标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在评审中予以扣分(具体填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9.2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应与正文一致,使用宋体五号字,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装订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9.3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
(2)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信汇、电汇、银行汇票。
请勿使用转帐支票、现金等方式。
收款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银行账号:
0124014400000086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信汇或电汇形式的,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并在开标前汇到采购中心上述指定的帐户,在投标现场凭汇款复印件领取采购中心收据(否则视为未提交)。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转帐支票形式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
(3)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信汇或电汇方式退还。
(5)在公布中标结果后,未中标的投标人请持A、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资金往来发票(客户名称填“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往来项目填“保证金”,金额项填本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并填明开票人和开票日期,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B、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开标时未领取收据的,应携带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保证金金额,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公司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信息,到采购中心业务接待室领取未中标通知书,并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至11:
00,下午2:
00至4:
30,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中心业务接待室(府右街北口向西100米路南);联系人:
张晓娟,袁文琳,联系电话:
83083702,83083703。
(6)中标人除持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采购合同副本,经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9.4投标报价
(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并且报价应该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
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
如果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5本项目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条。
投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