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 消费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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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原理

消费税

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分◆一般消费税,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

◆特别消费税,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

特点: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单一;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征收方法灵活;税负具有转嫁性。

作用:

调节消费结构;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

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才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第二节征税范围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海关代征。

④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零售环节适用税率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其计税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1、烟。

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

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不征收消费税条件:

①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乙醇),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

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食用酒精。

酒的征收范围:

①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②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③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④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⑤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⑥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

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品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①汽油。

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分车用、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②柴油。

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号至30号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③石脑油化工轻油。

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范围。

④溶剂油。

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⑤航空煤油。

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⑥润滑油。

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分矿物性、植物性、动物性、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植物性、动物性、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以植物性、动物性、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⑦燃料油(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7、汽车轮胎。

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

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球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9、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杆、包(袋)等。

球,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

杆,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握把组成;

包(袋),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杆、包(袋)。

杆头、杆身、握把。

11、高档手表。

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断、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4、实木地板。

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按生产工艺分,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

按表面处理状态分,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

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

二、税率。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①甲类卷烟

②乙类卷烟

③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5%

36%

30%

八、摩托车

①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②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①甲类啤酒

②乙类啤酒

4、其他啤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①气缸容量在1.0升(含)以下的

②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

③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④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⑤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⑥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⑦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型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三、化妆品

30%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①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②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五、鞭炮、焰火

15%

十二、游艇

10%

六、成品油

1、汽油。

①含铅汽油

②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4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0.8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七、汽车轮胎

3%

十四、实木地板

5%

说明:

①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56%。

②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税率调整为36%

③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④将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36%

⑤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后,批准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第五节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

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财政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若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纳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若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3%的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①销售数量,指纳税人生产、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②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吨、升换算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1

黄酒

1吨=962升

2

啤酒

1吨=988升

3

汽油

1吨=1388升

4

柴油

1吨=1176升

5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

石脑油

1吨=1385升

7

溶剂油

1吨=1282升

8

润滑油

1吨=1126升

9

燃料油

1吨=1015升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数量+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①卷烟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核定价格,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56%)

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下列公式核定: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②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③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④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企业的业务活动的价格;

◆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⑤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从高适用税率,指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①从价定率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②从量定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③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它方面。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②用于其它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的,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表所列1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

用于在建工程,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

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

③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用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纳税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若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若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④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货物名称

利润率

货物名称

利润率

1.甲类卷烟

10

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2.乙类卷烟

5

12、汽车轮胎

5

3.雪茄烟

5

13、摩托车

6

4.烟丝

5

14、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5.粮食白酒

10

15、高档手表

20

6.薯类白酒

5

16、游艇

10

7.其他酒

5

17、木制一次性筷子

5

8.酒精

5

18、实木地板

5

9.化妆品

5

19、乘用车

8

10.鞭炮焰火

5

20、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销售单位,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

并负责销售白酒。

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③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表3-5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④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⑤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7、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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