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酒交易中心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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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酒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上海红酒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交易
第四章结算
第五章交收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八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红酒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电子平台的交易活动,维护红酒交易市场秩序,有效地促进红酒流通和消费,保护交易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上海红酒交易中心网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交易和商品交收活动。
交易中心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客户、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业务术语
1.个人交易客户:
在上海红酒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自然人。
2.企业交易客户:
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3.监管银行:
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代为监管客户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出入、资金划拨的银行。
4.指定交收仓库:
是指交易中心委托的、用于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验核。
5.指定保险公司:
为交易中心储存在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提供保险的公司。
6.交易品种:
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和交收的商品种类。
7.电子交易合同:
是指交易客户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交易系统撮合成功,即订单成交,合同生效。
8.入库单:
是指客户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入库凭证,经交易中心审核并注册登记为入库单。
买家购买成功后也可从本交易中心获取入库单。
入库单旨在表明客户或买家交易确认情况及交易货物的入库情况,非入库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且非提取入库货物的凭证。
入库单在入库货物进行下一次电子交易或交收后自动注销并失效。
9.月对账单:
是指本交易中心截止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根据客户实际交易情况出具的交易货物入库情况对账单,旨在每月核对确认客户的交易情况,货物入库,交易账户资金状况手续费和管理费等情况。
本交易中心成功把月对账单发送到客户指定的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
客户应对每月的月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月对账单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复核,交易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对账单时,交易中心将及时通知提供对账单的时间及方式。
10.提单:
是指经客户向交易系统发出提货指令后,由交易系统生成的,并经交易中心盖公章后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及提取货物的凭证。
11.入金:
是指客户把资金划转到交易中心的交易账号。
12.出金:
是指客户将交易帐号中的未冻结资金划出。
13.冻结:
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货物状态。
为保护买卖双方安全,对已存入交易帐号的买方交易资金暂时由交易中心监管,交易货物由指定交收仓库监管,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情况下,交易参与方和交易中心都不能动用。
14.解冻:
是解除冻结的资金、货物。
15.交易手续费和管理费:
是交易中心按照既定的收费标准向买方与卖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系统自动核算并收取。
16.交收:
是指客户提取商品,交易中心办理约定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手续、同时注销提单的行为。
第五条交易术语
1.“手”:
交易单位,买(卖)量必须为手的整数倍。
一“手”原则上为1瓶,视交易品种不同而不同。
2.买价: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买报价。
3.卖价: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卖报价。
4.成交价:
指目前经过计算机对买卖意向成功配对产生的价格。
5.成交量:
指某一品种在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所有成交的双边数量,以“手”表示。
6.涨跌:
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以±号表示,+表示上升,-表示下跌。
7.涨幅:
指某一品种当日涨跌数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比。
8.买1: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买报价。
9.买2: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次高的未成交买报价。
10.买3: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第三高的未成交买报价。
11.卖1: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卖报价。
12.卖2: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次低的未成交卖报价。
13.卖3: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第三低的未成交卖报价。
14.现手:
最新一笔成交的数量。
15.总量:
当天所有成交的数量,双边计算。
16.开盘:
是指某一品种当日开市前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或为开盘后的第一笔成交价。
17.最高:
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18.最低;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19.收盘:
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三章交易
第六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
30—11:
30和下午13:
00-15:
00。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交易中心不承担对此决定可能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遇下列情况之一,交易中心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1.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2.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3.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4.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5.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6.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八条期酒交易(期酒是酒庄为回笼资金而预售的商品,不是期货):
客户向交易中心成功购买期酒后,可以向交易中心索取期酒购买凭证。
期酒购买凭证旨在表明客户购买期酒的确认情况,非期酒的所有权凭证、且非提取期酒的凭证。
期酒购买凭证在期酒进行下一次电子交易或期酒交收后自动注销并失效,期酒购买凭证的实际交易、交收情况以最后实际期酒交易为准。
第九条所有交易品种的报价采用以“手”为最小交易单位,每笔交易数量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
每1“手”的计量单位根据不同的品种由本交易中心决定并修订调整,如:
1瓶/手等。
第一十条交易报价为指定交收仓库的自提价,以元/瓶为单位。
第一十一条所有交易报价为不开票价格。
如果交易客户买入后需要开具发票,交易客户可与交易中心联系,为买家开具发票,开票产生的税金由买家承担。
第一十二条交易价格的最小变动价位根据交易品种的特性由本交易中心决定,并公布执行。
第一十三条本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为自动撮合成交,由卖方发布卖盘,买方发布买盘,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的交易客户买入或卖出指令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当bp≥sp≥cp,撮合成交价为sp;
当bp≥cp≥sp,撮合成交价为cp;
当cp≥bp≥sp,撮合成交价为bp。
第一十四条交易中心实行买家全款交易,买家发出买入指令须锁定100%货款以及相应的交易手续费。
第一十五条交易客户在本交易中心发布买入或卖出指令,指令包括:
交易品种、报价、委托手数。
系统根据交易客户的买卖指令撮合成交,成交后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电子合同,成交不可更改和撤销。
第一十六条客户应自行保护其交易账号的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账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客户行为,并由该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十七条交易中心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交易金额的2.5%,买卖双方分别收取。
交易中心向客户收取管理费,管理费费率为每年2%,按每天收市时客户所有货物的市值计算,按天扣除。
第四章结算
第一十八条交易中心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客户参与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应在监管银行开设账户,并将足额资金转入交易中心的客户的交易账户,以确保交易货款、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一十九条交易中心对交易客户存入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对客户的货款、转让收入、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
第二十一条客户出入金的方式为:
(1)入金:
客户在监管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与交易市场账户进行绑定,可将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在交易中心开立的交易账户。
(2)冻结、解冻: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系统中交易指令状态,对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和解冻。
(3)划转:
交易成功后,交易系统将买家货款划转给卖家的交易账户。
(4)出金:
客户向交易系统作出提款指令,交易系统实时通知银行后,客户即可将资金从交易中心的交易账户划转至其在监管银行的资金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当日结算结果是交易客户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交易客户可通过系统的交易客户端于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获得客户结算资料。
本交易中心成功把结算信息发送到系统的交易客户端即视为送达。
客户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复核,交易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客户,交易中心限制其出金:
(1)可出资金为0;
(2)涉嫌重大违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五章交收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交收是指有有效提单的客户提取所拥有货物,并注销提单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是由交易中心委托、用于存放交易商品的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对所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验核。
第二十六条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交易端提出交收申请:
(1)客户在交易端申请交收后,相应入库单进入待提货状态,不能卖出。
(2)交易中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受理客户的交收申请后,由交易中心向客户开具盖有交易中心公章的提单。
同时,交易中心客服中心人员会和申请人电话查验核准。
第二十七条客户自提所需的全套文件:
客户需提交的文件:
提单原件(扫描件,传真件有效)、客户身份证原件。
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客户签字的代理提货声明。
第二十八条客户委托交易中心办理提货所需的全套文件:
客户需提交的文件:
提单原件(扫描件,传真件有效)、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客户签字的委托交易中心代理提货的声明。
交易中心代办提货后的配送,具体流程和费用标准以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如果客户在发出交收申请后需要变更或取消提货,需另向交易中心申请注销已开具的提单。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保证所有交易的货物必须符合交易中心的质量
规定,交易中心不接受酒标破损、酒液短缺、酒液变质、换瓶、换塞的商品。
第三十一条客户对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拥有完全的产权,交易中心或任何其他方面均无权动用或提取指定交收仓库内货物。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所有在指定交收仓库的货品都由交易中心向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所产生的保险费用由交易中心承担。
第七章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指定网发布本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公告、通知、通告、交收仓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交易管理办法、交易、结算、交收的规则、细则、规定等,以及相关商品的各类市场信息、经济信息、行情动态、市场研究报告等,同时发布本交易中心交易行情实时信息和价格指数。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发布交易品种的详细介绍、评分、价格走势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交易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和监管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交易客户对其账户在本交易中心成交的交易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交易客户因在本交易中心交易交收而发生纠纷时,可申请由本交易中心协调解决。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交易客户违反本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本交易中心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有的提单、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账户、注销交易资格等制约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红酒交易中心。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有效期1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届满后,交易中心有权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客户的条件下,终止本规则。
客户收到交易中心的终止通知后,应在30天内卖出或交收全部商品,结清全部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后办理出金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一式两份,经客户与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户:
日期:
上海红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