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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70303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1.3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工具、仪器仪表等计量设备,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目的

2.1准确、真实的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2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2.3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2.4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3管理机构

3.1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a)固定资产的记录与核算。

b)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

c)建立和保管固定资产电子卡片,确保账、卡相符。

d)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3.2行政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a)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技术状况。

b)负责固定资产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的申报。

c)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审查和申报。

d)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用、拆除、出租等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e)建立并保管固定资产台账,监督指导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物相符。

3.3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行政管理部、财务部应共同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3.4各职能部门和生产管理部、技术研究部、产品开发部、试验检测部等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3.4.1负责建立并保管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册》(见附录D),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固定资产清册的记录相符。

3.4.2提出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的申请。

3.4.3协助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上报手续。

3.4.4协助进行每年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3.5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责任人制度,在固定资产清册中明确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管理责任人由固定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担任。

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a)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b)配合行政管理部实施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出售的审查以及固定资产的调拨、拆除、出售等上报和审批手续。

c)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交点清楚并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3.6每年年终,财务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

通过清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盘点的具体方法见《研究所财物盘点管理办法》。

4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4.1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a)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生产、科研、试验检测和管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经营管理专业性质明细分类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包括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管理部门用的房屋及建筑物。

−机车、车辆。

−线路。

−通信信号设备。

−机械动力设备。

−传导设备。

−仪器、器械、工具。

−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b)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固定资产。

包括管理工具、科教设备、计算机、图书资料。

c)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购建完成尚未投产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以及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d)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生产管理不再继续需要的各种固定资产。

e)租出固定资产。

指经批准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f)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g)土地。

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2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具体入账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办法执行。

4.3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理程序

5.1固定资产购建流程见《研究所投资管理办法》和《研究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5.2固定资产的出租由行政管理部拟订租赁合同,发展计划部审核,所长办公会核准。

财务部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租赁费。

5.3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调拨和转移手续:

a)向研究所以外的其他单位转移,原则上均实行有偿转让,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b)在研究所内部范围调拨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由行政管理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通知单》(见附件E),报发展计划部和分管所长审批后办理调入、调出手续。

调出部门根据上述通知单位文件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见附录B),调入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转移单》审核无误后入账和转移实物。

调出、调入单位列账月份应当一致,同时调增、调减固定资产卡片、清册以及使用地点。

非经发展计划部和分管所长审批,使用部门之间不得自行调剂固定资产。

c)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的有关审批和账务处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调拨事项,有关部门应不予受理;在固定资产调拨中,有关附件以及技术资料档案应随资产调拨,不得截留,以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5.4固定资产报废

5.4.1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经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后,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录C)和《固定资产报废清册》(见附录G),送交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审核后报所长审批,超过研究所权限的报北车集团审批。

5.4.2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a)使用期满、折旧已提足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单位原值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报所长办公会审批;单位原值在30万元以上,报北车集团审批。

b)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单位净值5万以下(不含5万元),报所长审批;单位净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北车集团审批。

5.4.3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

a)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或相关专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固定资产报废清单》交由行政管理部上报审批。

b)经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进行清理,会同财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清理报告》(见附录F),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均应注销该项固定资产卡片。

5.4.4对于已提满折旧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擅自进行报废,待其物理寿命或技术寿命到期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5.5固定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由行政管理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单”,按规定程序经所长审查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卡相符;同时调整固定资产清册,保证卡、物相符。

6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

6.1研究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折旧方法如下:

6.1.1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100%

6.1.2根据研究所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如下表)。

类别

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3%

4.85%

运输设备

6年

3%

16.17%

生产设备

10年

3%

9.7%

其它设备

5年

3%

19.4%

6.2研究所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北车集团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6.3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4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6.6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a)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b)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6.1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6.6.2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正确计提,不准多提、少提或漏提,保证及时足额提取各项折旧。

7固定资产修理

7.1固定资产修理实行预算控制。

7.1.1根据各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7.1.2行政管理部审核汇总后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以及修理费用预算,报所长审核批准,作为修理固定资产的依据。

7.1.3财务部根据核准后的修理费用预算,编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7.1.4行政管理部根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请款。

7.1.5重大的、突发的固定资产修理实行例外审批办法。

7.2由行政管理部制定修理间隔期、修理质量标准、费用定额等,固定资产需要修理时,由保障服务部部统一组织实施,保障服务部没有能力实施的,由行政管理部委外维修。

7.3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年末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8固定资产记录

8.1固定资产记录必须及时、正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监督。

8.2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见附录A),登记各个资产的详细项目。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面记录以及电子卡片记录,保证账、卡相符;行政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台账登记,保证账、卡、物相符;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卡片,保证卡、物相符。

8.2.1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并按《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编码方法进行编码。

各种设备以每一台、部、架、套等为单位登记一卡;房屋及建筑物以每栋、每座、每套为单位登记一卡。

8.2.2固定资产卡片可设置附卡,固定资产某些可独立存在的组成部分在附卡中进行记录。

8.2.3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要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8.3固定资产记录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a)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总额和分类核算,并设《固定资产登记簿》,按使用单位反映每一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年度汇编《固定资产清册》,综合反映年度固定资产状况。

b)专业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按单项设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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