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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固定资产

10.18 固定资产

10.18.1 一般性规定

10.18.1.1 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18.1.2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税额抵免,是指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从2008年1月1日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10.18.1.3 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10.18.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10.18.2.1 增值税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财税〔2009〕115号文件自2011.01.01日起废止。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10.18.2.2 进出口税收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自2010年7月15日起,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10.18.2.3 房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

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因地震灾害,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

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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