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实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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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实用版
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 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 月 日
附件:
《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第1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条第
(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本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且需披露之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进行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
(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的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其他纯受益行为除外)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其他纯受益行为除外)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对于以前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出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2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是指: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
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选择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客观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的一律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
以市场价格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
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
“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
因此此处应当约定:
“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
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
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包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
因此一定要注意原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我方。
第十、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处理双方的争议,仲裁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较高,费用也比法院为节省。
约定仲裁机构应当明确。
仲裁为一裁终审制,不再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