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电线电缆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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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电线电缆供货合同
编号:
项目电线、电缆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明确工程内容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第二条、采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合同总金额:
采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项目电线电缆
序号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额(元)
合计:
合同金额:
(小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17%,含税价人民币:
元。
(大写):
不含税价人民币:
,增值税人民币:
,含税价人民币:
元。
2.1以上综合单价为产品运送到项目甲方指定地点工地交货价,包括产品供货、产品检验、包装、运输、产品保护措施、运输损耗及保险、装卸(含卸货所需人工及吊机等费用)、工地现场正常送检、现场验收、主辅料及配件、利润、税金、产品保修等全部费用。
2.2合同综合单价(除基准铜价与下单时间价之价差可按2.3条款调整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2.3上述所列材料/设备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以甲方向乙方下达供货通知后实际供货并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结算单价(以甲方向乙方下达供货通知时)根据上海有色网的1#铜价进行调整。
基准铜价为A,下单时间价为B,对应的基准价(投标价)为P0,结算价为P,则调价公式为:
P=P0×(1+
×0.7)。
投标价按回标前一天的上海有色网(元/吨)。
2.4如甲方需要增加或更改产品的型号、规格,经甲、乙双方商议后价格需由甲方确认,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其它:
本合同中甲方委托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使用方)为,甲方指定代理人(监理)为。
第三条、交货期: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下达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不再修改的有详细技术要求包括型号、颜色、规格、数量等内容的书面供货计划单,由甲方电话通知乙方后,乙方应于18小时内到甲方工地办公室签收书面供货计划单,如乙方延误时间则由乙方承担责任,逾期交货按第十一条第2点约定处理。
2、乙方收到甲方每批经确认的《供货通知单》之日起天交货,紧急订单确认在7天内交货。
3、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的补货要求,并保证本合同所供应产品在一年内不得断货,不得借故拒绝补货或推迟补货;补货单价参照原合同,补货日期为接到补货要求后天。
第四条、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项目工地)。
第五条、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等级:
优质、全新产品。
产品颜色、型号、规格等必须与甲、乙双方共同封样一致。
产品性能必须满足设计(包括节能设计)、招标书要求,应向甲方、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其它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
2、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国家规范、标准和各地方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书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产品的检验由乙方负责,应提供下列资料:
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
3、具体标准:
产品具体要求见设计图纸。
产品性能须满足设计(包括节能设计)和招标书要求。
第六条产品包装和运输:
1、产品包装和标识:
按招标文件和国家标准,并附一份与货物相符的清单单(注明产品的规格尺寸和对应编号),便于查对、签收和安装。
2、运输:
运输采用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3、其它:
第七条验收和保管:
2)由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负责核对验收乙方产品并承担质量验收责任。
乙方收到甲方每批书面订单后按订单内型号、颜色、规格和数量组织生产,产品生产完成后通知甲方和甲方指定代理人(监理)准备交货验收。
乙方应于交货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未按通知时间交货引起的二次收货准备费用由乙方负责。
3)交货验收必须核对甲、乙和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三方封样,外观质量及数量、规格由甲方在乙方供货至指定地点后24小时内验收并在收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收货验收单上需有甲方代表签字;收货验收单一式四份,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乙双方签字后由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监理)复核签字后方有效,甲、乙、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监理四方各执一份作为货物结算和付款的依据之一。
3、如开箱后发现箱内产品破损或对产品外观质量有异议,甲方委托施工单位(使用方)负责保持原状并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4小时内完成查验。
否则所产生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货到现场并经甲方委托施工单位(使用方)、甲方和甲方指定代理人(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委托施工单位(使用方)签收货单给乙方,若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不签字验收,视为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已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质量保证期内,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电话或书面通知24小时内完成查验,乙方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由乙方免费不迟于 天内补货。
6、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如双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时提交国家权威机构检验确定。
检验合格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7、产品在交付甲方前的所有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交货后的保管工作由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负责。
8、甲方和甲方指定代理人(监理)有权针对乙方送货通知或收货验收单中产品的型号、颜色、规格、数量及产品质量现场进行验收和核查。
第八条补换货约定:
1、凡属乙方质量问题引起的补货,经乙方确认后,乙方负责无偿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
2、凡属于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原因造成的补货,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提供书面订单后由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期交付产品。
3、乙方未能按约定补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20%(计RMB元)的不可撤消、无条件的银行预付款保函,保函的内容需经甲方认可且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至最后一批到货日期终止),保函格式见附件1。
乙方提供银行保函后15日内,甲方将合同总价的20%(计RMB元)支付给乙方作为定金。
2、到货款:
乙方货到现场并经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申请书经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监理)签字后作为办理付款的依据。
若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委托施工单位(使用方)不签字验收,视为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已验收,由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
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书、货款发票、到货验收单(属补货部分需说明)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到货货款的70%。
供货全部完成后甲方退还乙方预付款保函。
3、本工程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乙方须开具货款发票、结算表、付款申请书、有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供货清单结算表,甲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及乙方提供的工程保修款发票之后于30日内付至结算货款的97%,余下3%作为质量保修款。
4、质保金:
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乙方在质保期充分履行质保责任后由甲方支付质保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贰年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申请书后30日内付质保金尾款,但应扣除在保修期期间内发生的由乙方支付的有关维修费用。
5、以上付款凭证由乙方负责收集,与付款申请同时报送甲方。
6、以上货款的支付方式为网上转帐支付。
7、甲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网银、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保理或国内信用证等形式支付工程款。
乙方必须在开票人指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甲方承担,否则贴现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8、发票开具条款
(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A)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B)乙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甲方对产品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应就付款金额与甲方进行确认,乙方应就确认的金额向甲方开具按照合同约定增值税率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如发票无法分割的,应在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提供)。
乙方不得在付款金额尚未确认时就提前开具专用发票。
(3)乙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
(4)甲方支付货款时,乙方应事先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付款证明文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后支付款项给乙方。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甲方的,乙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6)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
(7)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甲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甲方顺利获得抵扣。
9、送达条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送交的文件,双方均采用书面方式送达对方方为有效。
送达的方式包括专人递送以及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
其中,专人递送的,递送当日为送达日,以中国邮政EMS寄送的,投邮后(以邮戳为准)的第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但就增值税发票寄送而言,送达日为甲方实际收件日。
第十条产品质量保证:
1、质保期自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起贰年。
2、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任何非使用者人为造成的故障,乙方免费更换或提供维修;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更换等费用。
3、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
4、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保证工作,必须做到如下约定:
1)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电话通知后,应派人员在四十八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理。
在涉及人身财产及甲方信誉的紧急情况下二小时内赶到现场。
2)乙方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甲方和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委托他人处理,所涉及的损失费用及更换、维修费用由乙方质保金中支付,如质保金不足支付,乙方应赔偿差额。
3)乙方质保工作应在到达现场四十八小内完成,若乙方不能完成,甲方和甲方有权委托他方维修、更换,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质保金不足以偿付
(2)、(3)条所规定的费用时,甲方和甲方可向乙方追讨更换、维修费用及损失费用,乙方应在事后十五天内支付。
乙方如不支付,甲方和甲方有按法律程序追讨的权力。
5)乙方维修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和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并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工完场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0.1%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超过15天不交货,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须支付由于终止合同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因此而聘请其他承包商完成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3、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货款0.1%的违约金。
4、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使用方)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按实计算。
5、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需及时组织货物验收,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组织收货验收,经甲方和甲方指定代理人(监理)现场核实属实后则视为该批货物已通过甲方验收。
6、甲方向乙方下达订货单后,如因订货单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安装验收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通过安装验收。
自未通过第一次安装验收之日起至通过安装验收之日止,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未通过安装验收部分货款总额0.1%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第十三条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方式第2种方式处理:
(1)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及其附件用中文书写,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条款前带“[]”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者方为本项目适用条款。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广州。
质保期满货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一:
预付款保函
附件二:
技术规范标准
附件三:
保修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
致:
有限公司
号合同预付款保证金
本保函作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签定的号供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预付款保函。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甲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的款项,即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
并约定如下:
1、乙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所有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或修补甲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只要甲方确定,无论乙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甲方的书面违约通知及本保函正本,立即按甲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甲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3、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
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甲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他宽容、让步或由甲方采取的除了本款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5、本保函不可转让,以公司为唯一受益人。
出证银行名称:
签字:
盖章:
附件二:
技术规范标准
2.1相关电线、电缆应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标准均为最新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电线电缆技术标准响应表
序号
项目/标准/规格/要求
说明
一
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产品认证**
1
GB/T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2
GB/Tl2706-2008《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3
GB/T501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4
JB/T1601—1993《额定电压300/500V橡皮绝缘固定敷设电线》
5
GB/T93302—2008《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6
GB/T11016-2009《塑料绝缘和橡皮绝缘电话软线》
7
GB/Tl2527-2008《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8
GB/Tl4049-2008《额定电压10KV\30KV架空绝缘电缆》
9
GB4884-1985《绝缘导线的标记》
10
GB/T6995-1986《电缆识别标志》
11
GB/T12666-1990《单根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12
GB/T2952—2008《电缆外护套》
13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4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6
所有产品必须获得CCC认证证书
二
技术要求
1
导体材质要求
铜,Cu≥99.95%
2
导体表面粗糙度要求
圆整、光洁、无缺陷
3
导体长期运行温度、短路温度(持续5S)要求
长期运行温度70℃,持续5S短路温度160℃(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以标准规定为准)
4
绝缘材料绝缘性能及厚度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
5
阻燃护套:
护套材料、厚度及氧指数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
6
电缆填充物材料及屏蔽措施
符合国家标准
7
电线电缆长度误差要求
电缆零公差,电线长度误差≤±0.5%
三
工作环境条件
1
环境温度:
-25℃至+50℃
2
相对湿度:
日平均值不超过95%,月平均不超过90%(25℃),相对湿度应符合GB7251.1-2005及GB7251.2-2006标准
3
海拔高度:
小于1000米
四
其它
1
电缆盘应具有以下标志内容:
制造厂名,电缆型号、规格、长度(首端号码、末端号码、长度),盘号,毛重(Kg),制造日期,收货单位名称等。
每根成品电缆其护套的外表面至少具有下列标志内容:
制造厂名,型号和规格,每隔1米的连续长度,额定电压,制造年份等。
2
随包装物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技术文件等。
注:
以上标准有新版的按新版本执行
2.2电线电缆的工作环境
本合同指向的电线、电缆将用于广州市城市民用住宅或写字楼等物业配电系统中,供方应当充分考虑影响电线电缆使用的各种外界环境条件,如气候、海拔、环境温度、环境相对湿度、地震烈度等。
如供方之产品对以上环境因素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当以专函并加盖公章予以详细说明。
2.3工程条件
2.2.3.1系统概况
a)本次工程用电电压采用380/220V。
b)交流电源频率:
50Hz
c)母线电压范围:
-10%~+10%Ue
d)本次用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
2.2.3.2本期工程系统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方式。
2.4电线、电缆规范
2.4.1一般要求
2.4.1.1整体要求满足GB12706《额定电压35V及以下铜芯、滤芯塑料绝缘电缆》相关标准;
2.4.1.2导体直流电阻符合GB/T3956《电缆的导体》的规定;
2.4.1.3阻燃型电缆要求满足GB/T18380《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标准;
2.4.1.4耐火型电缆要求满足GB/T19216《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标准。
2.4.1.5整体要求满足GB5023-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JB8734-199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相关标准;
2.4.1.6导体直流电阻符合GB/T3956《电缆的导体》的规定。
2.4.1.7阻燃型、耐火型电线符合GB12666《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的要求;
2.4.1.8投标方所供电缆应适合在地下排管内、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电缆桥架及竖井内的潮湿或干燥的环境中使用。
电缆适合于直埋敷设。
2.4.1.9在导体允许的运行温度下,电缆应具有30年的设计寿命。
2.4.1.101kV电缆的额定电压U0/U值为0.6/1kV。
2.4.1.11所有的电缆必须满足本规范的性能要求。
并能承受正常使用时的弯曲和机械应力。
2.4.1.12电缆盘:
投标方应采用铁木结构的电缆盘装载电缆,这些电缆盘应经能承受运输和现场搬运并在各种气候条件下能户外存放至少三年,以后应能承受从电缆盘上安装或处理电缆时所可能遭受的外力作用而不会损坏电缆和电缆盘本身。
电缆盘的最小直径应与电缆最小率曲半径相一致。
2.4.2标志
2.4.2.1电缆盘标志
电缆盘至少具有以下标志内容:
(1)制造厂名:
(2)合同号:
(3)目的地:
(4)电缆型号、规格、长度(首端号码、末端号码、长度):
(5)盘号:
(6)毛重:
(Kg)
(7)制造日期:
年月日
(8)收货单位:
(9)对招标方要求定尺供应的电缆,需印上:
定尺供应及电缆设计编号。
2.4.2.2电缆标志
成品电缆的标志应符合GB6995的规定,标志应具有连续性,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耐擦。
每根成品电缆其护套的外表面至少具有下列标志内容:
制造厂名:
型号和规格:
每隔1米的连续长度:
额定电压:
制造年份:
2.4.2.3动力电缆的绝缘线芯用颜色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6995的规定。
2.4.3、主要技术要求
2.4.3.1电缆额定绝缘电压:
电缆清册中注明的,控制电缆500V,低压动力电缆1000V。
2.4.3.2所有的电缆均为铜芯,B级阻燃。
2.4.3.3电缆可以运行在室内及室外,适合于空气中的土壤中直埋敷设,并能在水中长期浸泡下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2.4.3.4应考虑防漏磁措施;
2.4.3.5动力电缆芯应进行必要的识别:
A黄色B绿色C红色N蓝色PE黄绿。
2.4.3.6控制电缆的每根导体的绝缘颜色应相同(黄、白或中性色)并有表面打印的数字序号,低压方法应满足ICEA-NEMA7方法4或ICEA-NEMAWC8。
外护套颜色为黑色。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