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渠道服务协议书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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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渠道服务协议书通用.docx

聚合支付渠道服务协议书通用

聚合支付渠道服务协议书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就“聚合支付业务”合作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模式

1.1乙方作为甲方发展的渠道商,甲乙双方共同协助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向乙方发展的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

乙方作为甲方发展的渠道商,双方共同发展商户。

1.2乙方商户通过POS机具、收银系统、电商网站(PC或移动端)、手

机APP客户端与其客户直接进行交易,交易资金委托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清分,清分资金直接由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清分至乙方商户账户,清算周期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甲方及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2.1.1支付类型

甲方指定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乙方商户的申请提供包

括但不限于线下扫码支付、PC端扫码支付、公众号支付等,甲方指定相应银行

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接口、POS改造程序、收银客户端

(含PC端和手机端),其他设备如扫码枪,收银系统或微信公众账号开发由乙

方协助商户配备和完成。

2.1.2商户管理

乙方发展商户,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提交提供商户资料,且承诺提供资料

的真实、完整、合法以及准确性,因资料存在问题导致的商户纠纷,甲方不承担

任何责任。

2.2“聚合支付服务”特别约定

2.2.1在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乙方商户使用

“聚合支付服务”的行为进行核查时,乙方及乙方商户应配合提供甲方或其指定

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的相应凭证,并承担因核查所导致的支付

中止、支付失败产生的损失。

2.2.2乙方及乙方商户保证其付款事由正当合法,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乙方及乙方商户须保证其支付指令中的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并承担信息存在问题所导致的所有损失。

因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的信息存在问题或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支付失败或迟延支付的,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介入因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付款指令和相应款项迟延等原因导致的所有乙方与乙方商户之间的纠纷,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2.3在合作期间,乙方及乙方商户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对其客户开展身份识别,了解客户交易的背景,确保其客户不通过聚合支付服务进行洗钱、销赃、第三方欺诈等违法活动,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认为乙方及乙方商户的反洗钱措施未能符合国家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商户进行改进,乙方及乙方商户仍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甲方可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时关闭聚合支付平台接口,直至乙方及乙方商户达到监管要求;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怀疑乙方及乙方商户的交易行为涉及洗钱等违法行为而展开调查的,乙方及乙方商户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及乙方商户需尽力配合协查盗卡销赃案件,并提供相关信息;如果盗卡销赃案件比率过高,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认为风险过大,甲方有权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关闭聚合支付平台接口,并可当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应确保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1.2如果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现乙方及乙方商户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约定服务的时候存在异常的或者大额交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合理、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据。

在乙方及乙方商户未

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之前,甲方有权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暂

时关闭聚合支付平台接口;如乙方及乙方商户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据,或者在导

致甲方因此产生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乙方及乙方商户未能予以全额补偿甲方,

甲方有权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关闭聚合支付平台接口,

并且解除本协议,同时对乙方及乙方商户进行追偿。

3.1.3甲方有权根据风险防范需要,随时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止(终止)向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渠道或调整乙方及乙方商户使用聚合支付的支付限额。

3.1.4本协议项下,除甲方故意的情形外,如乙方及乙方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因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或其他银行原因造成款项收付上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因纠纷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乙方及乙方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含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和其他银行)自行解决与承担,如甲方无论何种原因替乙方及乙方商户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及乙方商户追索相应损失。

3.1.5双方确认:

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软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平台”)知识产权均不归乙方所有。

3.1.6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及乙方商户为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提供的资料。

若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完成商户的聚合支付业务交易的调单、退款、风险调查及实地核查等工作。

3.1.7甲方有权自行选择且随时更换为乙方发展的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

3.1.8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拓展的商家、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非甲方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后果与法律责任,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3.1.9商户在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聚合支付服务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被消费者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商户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乙方或商户未能及时完善或补救的,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要求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止提供移动支付服务和不予支付服务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2乙方及乙方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及乙方商户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身份

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并在该等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及乙方商户应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

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甲方指定的银

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识别乙方及乙方商户以其他身份发送的指令

从而不执行乙方指令)。

3.2.2乙方及乙方商户应自行承担因其自身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未及时更新、不详实、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售后等存在问题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及乙方商户应予赔偿。

3.2.3乙方及乙方商户承诺,不在未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及乙方商户指定收款工具或收款页面以外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接口,不将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

乙方及乙方商户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及乙方商户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

3.2.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

“渠道平台”渠道账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乙方的“渠道平台”渠

道账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是甲方及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

支付机构识别乙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乙方“渠道平台”渠道账户、

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视为乙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乙方“渠

道平台”渠道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

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2.5乙方商户应妥善保管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

供的“商户平台”商户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乙方商户的“商户平

台”商户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是甲方及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

三方支付机构识别乙方商户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乙方商户“商户平

台”商户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视为乙方商户的(授权)

操作行为,因乙方商户“商户平台”商户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遗

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及乙方商户自行承担。

任何使用乙方商户的

“商户平台”商户账户、密码、密钥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聚合支付平台”

软件系统的指令构成乙方商户不可撤销的授权收付款指示,甲方及其指定的银行

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和收款的行为及其结果不

承担任何责任。

3.2.6乙方及乙方商户同意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

构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部门或乙方及乙方商户的用

户支付时所涉银行进行核查,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指

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告知乙方及乙方商户获得该等信息的银

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

3.2.7乙方及乙方商户承诺,乙方商户在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

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聚合支付服务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

并遵守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包括后期修改)的

关于本协议所指聚合支付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

方及乙方商户承诺,其使用“聚合支付服务”时与乙方及乙方商户的用户之间的

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时修改的关于聚合支付服务的相关交易规则,以及具体使用

“聚合支付服务”过程中获知的限制、使用提示或说明。

乙方及乙方商户承诺,

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给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

和指令是真实无误的。

任何违背以上承诺产生的责任由乙方及乙方商户承担,并

且甲方有权让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时关闭聚合支付平台接口,

或者解除本协议,且要求乙方及乙方商户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3.2.8乙方及乙方商户理解并同意在其收款工具或收款页面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影响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商户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

若在得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及乙方商户仍不立即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3.2.9乙方及乙方商户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乙方商户的“商户平台”上首选的支付工具。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10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

乙方须严格按本协议的约定发展商家,严禁乙方发展下级代理商或渠道商。

一经被甲方查出乙方发展下级代理商或渠道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2.11乙方须严格按照不低于本协议附件一《商户发展费率标准及收入约定》之“一”中所述的“乙方费率标准”发展商户,否则,甲方有权不向低于“乙方费率标准”的乙方商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服务。

如乙方发展的商户的费率标准超过2%的,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由该商户出具的情况说明(盖有该商户单位公章),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3.2.12如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相关政策调整的,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调整手续费费

率。

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新调整的手续费费率进行确认,如乙方接到甲

方关于费率调整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将视为乙方接受该调整,

自乙方接到甲方调整通知之日五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新的费率标准。

3.2.13乙方拓展的商户如遇迁址、停业、域名或联系电话等商户资料信息变更,应由乙方或乙方拓展或营销的商户提前通知甲方,若由于乙方或乙方拓展或营销的商户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均由乙方或乙方拓展或营销的商户负责处理。

乙方应督促其商户将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聚合支付服务”严格按照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将“实物+实名”“机票与3C”及“虚拟产品”业务分开使用而不得混用(其中,“实物+实名”,是指可由物流配送的实物商品,或购买时需记录和核实购买者真实身份的商品或服务;“机票与3C”,是指机票、计算机、通讯产品、消费电子产品,“虚拟产品”是指,非实物且不记录购买者的真实身份,且无需物流运送的商品或服务)。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及乙方拓展或营销的商户自行承担。

3.2.14除非乙方本身获得了相关支付渠道(如支付宝、微信等)的相关授权,否则乙方不得以相关支付渠道(如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商、受理机构或合作伙伴等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乙方的商业行为侵犯了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责任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2.15乙方负责市场拓展及商户支付接入后的本地运营服务工作,如指导、培训商户等。

乙方不得以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上述机构代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转包或者授权第三方行使,且不得在其下发展其他渠道。

3.2.16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商户介绍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伪造、夸大与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关系,或对甲乙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的功能、价格/费率作出不实描述。

3.2.17乙方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串通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损害商户或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不得损害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2.18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发展的商户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如发现商户的业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应甲方

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3.2.19乙方知悉并确认,乙方拓展的商户的一切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乙方商户在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或其他任何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追责,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2.20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需依照甲方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商户实施管理、核查、监督等筛选工作,乙方应保障商户的品质并承担商户不适格所带来的业务风险。

如因商户违规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被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乙方全部赔偿。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乙方的业务类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变更业务类型等原因导致提供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2.2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乙方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及监管规定对其拓展的商户实施准入审核、管理、核查、监督的工作,并由乙方独立承担反洗钱责任,因商户审核事宜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2.22乙方应督导并保证商户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或凭证,如订单和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的原始凭证。

上述交易数据和凭证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

对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的查询通知或调单需要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以信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商户保留的交易数据及相关单据回复给甲方;如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或怠于提供,由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2.23乙方不得因本协议项下聚合支付业务合作,以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名义向商户或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乙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其拓展商户的管理,防止商户通过使用或利用甲方提供的渠道或相关服务欺诈消费者。

若消费者向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诉,乙方无法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明的,甲方有权判断该投诉成立,乙方应当对乙方商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结算方式

4.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针对本协议附件一《商户发展费率标准及收入约

定》之“二”中所述的乙方可得的商户聚合支付手续费收入,甲方有权自行选

择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

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随时变更结算方式,但应提前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

知乙方;通知以电子邮件达到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授权电子邮箱系统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而不论乙方是否有明确回复):

A、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网上电子划

款转账的方式,按照T+1工作日的结算周期,将乙方可得的商户聚合支付手续

费收入划转到本协议中乙方的收款银行账号中。

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

三方支付机构结算延误,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对应责任。

此外,乙方

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具足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

发票。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

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确认:

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

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乙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

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B、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先行代为收取其可得的商户聚合支付手续费收入。

同时,双方以自然月度为周期,结算代收乙方可得的商户聚合支付手续费收入。

乙方当个自然月度可得的商户聚合支付手续费收入,甲方于下个自然月度25

日统一结算(若遇周六日及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每个自然月度结束后,甲方将当月度乙方可得的商户聚合支付手续费收入数据汇成结算清单,以电子邮件或系统后台发送形式交予乙方确认;乙方需在接到该结算清单后3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在结算清单上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后,将该书面结算清单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回传给甲方(此扫描件作为甲方付款的必备依据)。

逾期不确认或在确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该结算清单的所有数据。

乙方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必备依据)。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确认:

甲方与乙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4.2双方确认:

若因乙方提供信息不准确的原因导致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乙方银行账户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收取其可得的商户聚合支付手续费收入的银行账户信息:

(乙方应保证该信息的完整、真实、有效)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3若乙方需变更结算账号,应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乙方变更账

号但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增加的额外成本或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要求,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已获知的对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包括各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协议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

5.2各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

各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乙方及乙方商户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商户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各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6.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6.1.2如无特殊原因,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及乙方商户连续3个月无交易发生,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1.3乙方及乙方商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信誉状况恶化或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甲方将及时要求乙方及乙方商户予以纠正,超过一个月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情节严重或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套现洗钱、色情服务类、赌博及博彩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或其他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6.1.4乙方拓展的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商户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的;

(2)商户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为用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应有的

后续服务的;(3)商户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纠正的;

(4)商户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甲方合理的查询和监查要求的;(5)商户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

 

(6)商户发生卡片伪冒交易或恶意欠款的;

(7)商户实施其他有损甲方利益行为的;

(8)商户违反本协议或利用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

机构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业务的;

(9)商户出现风险事件或经甲方判断交易异常的;

(10)商户违反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6.1.5除6.1.1至6.1.4条及本协议已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在下述情形

下,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⑴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

未改正的;

⑵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6.2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决定不再续约的,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除外责任

7.1为有效提供服务,甲方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

“聚合支付平台”等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甲方将提前二日通知

乙方,因此产生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

为甲方违约。

7.2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终止协议或变更协议内容。

7.3甲方不对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的商品、服务及售后等内容向乙方及乙方商户的用户做任何保证和承诺,乙方及乙方商户的用户与乙方及乙方商户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及乙方商户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没有相关成文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8.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及乙方商户应保证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与其相关的所有义务及限制性

条款。

因乙方及乙方商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及乙方商户

应予赔偿。

 

第十条其他

10.1乙方及乙方商户承诺,乙方及乙方商户向甲方提供的行业背景、经营内容及聚合支付平台服务应用场景资料等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乙方及乙方商户违反本款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及乙方商户独自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并有权据此终止向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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