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制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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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制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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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电、气等供给单位对国土、规划部门和乡镇(街道)抄告的违法建设不得提供服务,并在违法建设整治时给予配合。

(五)因整治违法建设涉及行政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二、完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一)加强领导。

由县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决策。

各乡镇(街道)作为整治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本区域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的机制,建立以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的查处违法建设领导责任制,并落实专人负责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确保所辖区域新增违法建设为零。

国土、规划、交通、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在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及重点,完善巡查日志,形成相关记录资料。

(二)完善三级监督网络。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整合资源,建立由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组成的三级监督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按照“无缝隙、全覆盖”的原则,将辖区分为片区网格和单元网格,片区网格以各执法中队、村(社区)为单位,单元网格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按网格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巡查控管方案。

三级监督网络各层级责任人在控管中发现有新增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责任人或上一级部门。

(三)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认真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推动风险评估工作在违法建设整治领域的落实,帮助拆除违法建设时,有关乡镇(街道)应提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有效制止新增违法建设。

按照“发现一处,制止、拆除一处”的原则,对新增违法建设由各乡镇(街道)立即制止和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后报相关部门。

对逾期未拆应予以帮助拆除,因特殊情况在期限内不能拆除完毕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延期。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抢搭抢建。

因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事故,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重大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制。

重大违法建设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建设、城管、安监、工商、卫生、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前期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应制定完备的拆违方案和预案报政法委、维稳办备案,并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涉及违反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电力、交通、水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相关部门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街道)。

(六)建立举报制度。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七)建立违法建设整治培训制度。

由国土、规划部门牵头举办违法建设整治的专题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重点培训违法建设整治法规、政策和会议精神,通报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和案例查处情况。

参加培训人员为各乡镇(街道)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村支两委班子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

县级相关部门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的同时,应为培训和宣传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实行拆除核实制度。

违法建设拆除后,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应在三日内将结案情况及印证材料反馈给有关部门核实。

(九)实行“零补偿”制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文件,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三、纳入县目标考核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督查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奖惩挂钩。

县财政应当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投入,将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具体办法由规划、国土等部门拟定。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违法建设查处责任书。

四、落实违法建设整治问责机制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对工作不力、责任不明、措施不实、有法不依以及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问责。

(一)因乡镇(街道)巡查不力以致区域内违章搭建,导致全县治违工作在全市和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扣分或受到市级有关部门批评、媒体曝光的,对乡镇(街道)通报批评。

(二)各乡镇(街道)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对禁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等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未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等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四)问责的方式:

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建议免职和责令辞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采用第三项、第四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对因检举、控告、查处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五、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通江县整治违法建设奖惩办法

2.通江县违法建设整治培训办法

3.通江县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办法(暂行)

4.通江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通江县整治违法建设奖惩办法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要求,切实维护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秩序,有效发现并制止各种乱搭乱建行为,特制定规划区内整治违法建设奖惩办法。

一、目的意义

违法建设直接影响我县形象,扰乱正常的土地资源管理秩序和城乡规划实施,防碍重大项目建设进度。

整治违法建设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

为有效规范我县规划建设秩序,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及人民群众治违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县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拆除率达到100%。

二、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我县完成市下达的城乡规划专项目标中违法建设整治目标任务,由县政府将目标任务数额具体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并由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与县政府签订违法建设查处目标责任书,目督办分季度对所下达的整治工作任务予以考核。

(二)各乡镇(街道)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确定专人落实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由领导小组与所辖的村(社区)签订整治违法建设责任书,明确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及奖惩措施。

(三)村(社区)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作为农村四大基础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落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落实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拆除、上报等任务。

三、奖惩措施

(一)落实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

由财政局每年落实400万元作为年度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拆违补贴和奖励资金。

其中,工作经费300万元,相关乡镇、村(社区)100万元,规划部门100万元,国土部门100万元,每拆除1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100万元用于工作经费奖励。

每年一季度由县财政向乡镇、村(社区)、规划、国土部门拨付工作经费的50%,年终按年度拆违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兑现剩余部分或因受惩扣除外的工作经费。

(二)建立奖励机制。

1.为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对全年无新增违法建设出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奖励工作经费20000元和5000元。

2.为激发群众参与制止违法建设的积极性,对举报人举报的乱搭乱建,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3.对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并拆除的,经目督办确认后,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各乡镇(街道)予以经费补贴。

(三)实行惩罚制度。

1.治违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未明确机构和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的,扣减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经费10000元。

2.未制定治违工作计划及考核奖惩办法的,扣减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经费10000元。

3.未与所辖村(社区)签订本村(社区)目标责任书的,每起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元。

4.未落实乡镇(街道)、村组专人每日巡查和记录的,每起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元。

5.由群众举报到相关部门,或由规划、国土等执法部门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的,每起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1000元。

6.新增的违法建设,从发现之日起3日内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拆除的不予追究,3日内乡镇(街道)仍未拆除,而由县政府组织拆除的,每起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2000元,且拆除时不再享受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经费补贴(若产生其他费用,则追补扣减相应费用)。

7.对制止新增违法建设不力,造成新增违法建设已成事实或群体性违法修建,由县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的,按每户追扣乡镇(街道)工作经费3000元,且拆除时不再享受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经费补贴。

8.未按时上报新增违法建设零报告表、拆除违法建设月报告表及违法建设整治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每次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元。

9.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扣完以后,所扣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在所在乡镇(街道)年终目标奖或其他费用中抵扣。

10.姑息迁就或巡查不力造成区域内违法搭建泛滥,并导致治违工作在全市目标考核中扣分或受到市级有关部门批评、媒体曝光的,对有关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

11.村(社区)、组负责人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或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不积极配合,煽动、唆使群众挑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建议乡镇(街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免职;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局给予或司法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和制裁。

四、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通江县违法建设整治培训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有效整治违法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培训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内容

通过学习培训,达到提高全体违法建设整治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素质的目的。

内容为违法建设整治法规、政策和会议精神,通报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和案例查处情况。

二、培训对象

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各乡镇(街道)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村支两委班子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

各相关乡镇(街道)、县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督促参训学员提前安排好参训期间工作,严格遵守培训纪律。

参训学员应珍惜机会,认真学习,做好笔记,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每次培训由承办单位推荐至少三篇优秀文章至主办单位。

三、培训方式

培训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各承办单位自行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并报主办单位备案。

以专题讲座、会议、培训班等方式进行。

各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拟定培训计划,报主办单位备案后实施。

县级相关部门应为培训提供必要的帮助。

培训实施时,参训学员应签到并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报上级主要领导批准。

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承办单位须及时向主办单位报送总结材料。

主办单位应将此项内容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四、培训单位和经费

培训由国土和规划部门主办,各乡镇(街道)承办,相关部门配合。

由承办单位承担培训、食宿和交通等费用。

五、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通江县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维护我县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和房管等对违法建设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村(居)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建议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违法建设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违法建设泛滥的;

(二)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不予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县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的;

(二)对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辖区内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未及时组织协调强制拆除工作的;

(五)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纵容、庇护、放任辖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五条国土、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一)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未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的;

(三)对举报的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四)对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后,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不及时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行为情况的;

(七)在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带头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三)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屡教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

(五)因违法建设压占道路红线,侵占绿地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

(六)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建设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主动纠正的;

(三)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有瞒报、谎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核查后主动拆除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免职;

(四)责令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采用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因检举、控告、查处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调查机关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意见。

第十一条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或由监察机关提请县政府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问责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调查机关应及时将问责情况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申诉由调查机关受理,另行组织人员按照程序进行复查。

调查机关根据复查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意见,报决定机关批准。

调查机关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决定机关。

第十六条被问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建议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通江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4:

通江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

赵万先县委书记

副组长:

王军县委副书记、县长

张峨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张良和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再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成员单位:

监察局、县委办、政府办、维稳办、政府应急办、信访和群众工作局、新闻中心、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环保局、房管局、安监局、电力公司、供排水公司、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县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办公室设在规划管理局,由规划管理局局长程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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