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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1、通风科要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监测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2、根据要求,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

3、通风科要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采煤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全电压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4、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井下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探头的报警点、断电点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监控室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瓦检员负责传感器的移挪,传感器的悬挂位置要严格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地点位置,使用单位和矿机电部门负责提供通井下动力电缆及断电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员在现场监护。

6、回采工作面机尾,回风巷内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瓦斯断电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7、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9、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0天进行一次),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

调试完成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纪录。

10、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如人工监测与装置测值误差超过±0.2%时要立即通知监控室有关人员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包括井下分站电源箱断电器及各类传感器、接线盒等)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3、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监测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4、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5、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

16、监控室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经通风科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17、凡需停用的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18、采掘队组要管好、用好监测装置,发现下列现象者要严肃追查,从重处理。

(1)、故意损坏监测设备及电缆线路。

(2)、私自拆卸、偷盗监测设备和监控电缆。

(3)、私自甩掉监测装置电源和瓦斯电闭锁断电控制线。

 

瓦检员管理制度

1、负责按规定进行分管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

2、负责对公工区域内通风、防尘、防火、防突,安全监测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等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3、负责及进发现和汇报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突出、自然发火等隐患,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互救,安全撤离险区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5、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一通三防”的临时性和紧急性工作。

6、各掘进工作面巷道口以里的风筒接续、吊挂、维修工作,由瓦检安全员负责指导,配合队组按照“风筒工安全作业标准”的要求来完成。

7、负责所辖掘进工作面巷道口以外风筒的更换、维修、吊挂、质量标准化工作。

8、对矿井通风、防尘、防火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情况危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瓦斯检查员检查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应检查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设备附近20米的风流。

4、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5、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附近风流。

7、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8、永久密闭检闭工每周检查一遍,临时密闭每三天检查一遍。

9、瓦检员交接班地点:

采面在上隅角附近,掘面在局部通风机附近。

10、氧气大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l00条规定。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佩带瓦斯检定仪和胶管。

(二)、瓦检员到达区域的检查

1、采掘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无人工作的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检查情况分别用井下电话汇报通风区调度。

(三)、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检查牌板必须清洁,检查地点、日期、班次、次别、内容(风量、CH4、CO2、02、温度、风门、风筒、瓦斯监测传感器、防尘),瓦检员及时填写记录与牌板。

(四)、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

(五)、每次局扇停电停风,需要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六)、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瓦斯检查结果的监察由通风区领导下井检查瓦检员上岗瓦斯检查记录,负责区域巡检瓦斯情况。

(八)、对违纪瓦检员的处罚:

1、检查发现瓦检员有空班、假检、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下岗处理。

2、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l00元。

3、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填写记录,不汇报情况的,不三兑现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100元,罚队、班长l00元。

5、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不及时维护风筒或不停止工作继续作业的,罚瓦检员50元。

6、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50元。

7、应设瓦检箱地点,而未设置的罚瓦检组长50元,瓦检员20元。

放炮员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方可担任。

放炮员负责领取炸药、雷管、装药、放炮、处理瞎炮等工作。

2、放炮员应遵守“四自己”、“十不放”的原则:

自己领炸药雷管,自己清点炸药雷管,严禁炸药雷管同时运输;自己装药,封填炮泥;自己联线,布置岗哨、发哨声和放炮。

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不放;通风不良不放;炮眼不合格、有炸翻溜子、炸倒支架可能不放;相邻工作面不联系好不放;有冒顶、倒支架可能不能放;炮眼没有封泥不放;放炮地点20米内有堵塞物不放;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透水老塘不放;没设好岗哨不放;工作面所有人员不撤到安全地点不放。

3、当天所耗炸药雷管和用剩的炸药雷管,进出仓库必须登记清楚,不吻合的必须追究责任。

4、放炮员领炸药、雷管后,要分开装放,严禁混装。

5、炸药雷管必须放在岗哨以外的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乱扔乱放。

6、装配炸药时,要在人员少,顶板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7、装药时,不得用铁器代替木棍作椿药棒,不得用煤渣和其它杂物当作炮泥使用,采用不燃性的松软土作封泥。

8、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装引配药。

9、向炮眼内装药时,首先要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不得冲撞。

11、装完药后,雷管脚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路等导电物体相接触。

12、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母线不得小于工作点到安全地点的长度。

13、放炮母线和连线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物体相接触,不准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14、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

禁止用轨道金属物体、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必须用放炮器引爆,禁止使用其它电源放炮。

15、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放炮时,不许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16、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发出信号,工作面确实无人才能放炮。

1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和班长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有情况应先处理后工作。

18、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应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后,才能进行检查和处理。

19、产生瞎炮时,在距离瞎炮眼30m处,平行瞎炮另打一炮眼装药爆破,爆破后,必须将瞎炮内的炸药雷管找全。

20、处理瞎炮时,禁止乱拉取炸药雷管,不准拨雷管脚线。

在处理瞎炮时不得留有其他人员、并做到当班瞎炮当班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矿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隶属于通风工区管理,配齐安全装备及其管理人员。

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通风工区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①设备、仪表台帐。

②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③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中心站运行日志;

⑥矿井安全监测地点日报表;

⑦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3、通风工区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等的位置,风流方向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队伍保存,每季报矿通风管理部。

4、所有采掘工作必须安设闭锁装置,传感器吊挂位置,主机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控制点多,闭锁复杂的地点,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再确定方案。

5、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运等有关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联系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安装完毕后、通风工区必须及时将闭锁装置标注在安全监测系统图上。

6、通风工区必须加强监测系统的安装、调校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断电灵敏、信息可靠每月对中心站计算机和各分站,传感器进行一次全面查对,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第2天对井下各监测电缆及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7、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要求执行,使用前必须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工作面结束,长期不用或在井下连续运行达一年或需及时升井的装置,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8、与安全监测装置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在拆除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时,必须与通风监测人员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改线或更换与监测有关的电器设备时,需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9、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并对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核对,在汇报瓦斯时一同将情况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及时用电话向通风值班室详细汇报。

若偏差超过阶段允许误差,则立即监测人员入井校对或更换。

在此期间,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0、各施工单位要负责看好自己区域内的监测装置,对不负责而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或盗窃的,矿将对其作严肃处理,发现监测装置被损坏而又查不出责任者的,由在其管辖范围内施工的单位负责赔偿。

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工作籍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单位区长、当班班长、班瓦检员、安检员处以罚款。

11、监测中心站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总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地点日报表交监测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掌握情况,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当班值班工区负责人汇报,由通风值班负责人查实情况进行处理,未发现异常或发现未汇报按"三违"追查处理。

12、增设或改变地址、点号时,必须做到与中心站计算机一一对应。

13、通风工区必须每月按时向矿长、总工程师及金能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14、井下分站、主机、控制器应安设在观察、调度、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分站还应考虑所联接的传感器相对集中,且尽量减少闭锁控制环节,其控制方式采用就地断电。

净化水幕或防尘喷头的安装应避免传感器被水淋、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否则应给予严肃查处。

15、监测系统因故不能正常运转时,必须在12h内修复,若不能修复的,必须报告金能公司通风管理部,在此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巡回检查。

超过24h不能修复的,井下必须停产。

16、安全监测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

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控制范围、安装时间、使用单位、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维护人等。

17、监测系统的矿井,应建立监测数据库,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监测信息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8年,重要信息的记录应及时转为软盘长期保存、以防丢失。

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8、监测装置待修率不得超过20%,监测维修人员应对故障监测装置及时进行修复,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全面进行调试,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认真作好各项记录。

 

煤矿监控系统的所有管理制度

一、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有效预防和杜绝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重要设施,监控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朔州市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矿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为天、以人为本”的思想,确保本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能正常运行,并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

  二、瓦斯值班人员必须遵章守纪,持证上岗。

爱护设备,遵守上机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交班制度,听从调度指挥,做好本班一切工作。

  三、认真填写瓦斯监测监控运行日志和异常情况汇总日报表,随时掌握采掘进度,并按规定及时标注瓦斯探头的实际位置,准确反映系统的运行情况。

  四、瓦斯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无数据、数据不更新、不上传;瓦斯警报点定义不当、瓦斯曲线不正常;CO浓度超限、温度超高;主扇或局扇停止运行;风流短路或受阻、差压异常;馈断电报警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所发生异常情况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而后随时汇报处理情况和接受上级调度指出指令。

  五、瓦监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组织隐患排查,并将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而后随时汇报处理情况和接受上级调度指令。

并做好详细记录。

  六、瓦斯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

  七、瓦监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监管处理决定书”后,必须马上报告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而后每隔半小时向发令部门汇报一次落实处理情况,直到异常情况消除为止。

  八、瓦监值班人员必须遵守机房、调度监控室内等管理制度,不得用瓦斯临近计算机人事危害公共安全、网络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它信息,不得安装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值班人员或其它人员不得玩游戏、播放光盘,发现以上情况给予罚款或除名处理。

  九、监控值班人员平时应经常学习计算机知识和系统相关的软件知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维修技能、故障处理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以便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十、瓦斯监控人员无故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重大隐患和险情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刑事责任。

  十一、在监控室内不允许与监控无关的人员出入或随意去耍微机,发现后对当事人和监控值班人员给予100元的罚款。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

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第三条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采,回风流和专用排瓦斯巷中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探头。

(2)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探头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探头,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

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

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流探头为1%,断电范围:

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

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探头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探头,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

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

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煤仓上吸便用架线式电机在矿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断电瓦斯探头。

5、地面抽入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八条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九条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

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所属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七条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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