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解读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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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解读0

浅析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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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慈善法的颁布具有重大现实与历史意义

  作为一部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和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慈善法的制定与实施,其意义、影响毋庸置疑。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到今天,进一步发展规范需要法律的规制在中国,现代慈善事业起步于改革开放,繁荣于近二十年国家的快速发展。

“希望工程”用一双楚楚动人的大眼睛引得无数普通老百姓捐资助学,托起中国未来的希望;汶川地震突如其来的灾难调动了全民救助的热情,营造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人参与的空前氛围;网络募捐、社区慈善的兴起使得人人可慈善成为一种现实;而郭美美事件、一起又一起骗捐、诈捐行为,又让很多人深入思考,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慈善。

慈善发展到今天,如何发展和规范慈善事业,如何处理捐赠人、受益人、慈善组织的关系,捐赠财产应有什么样的特殊限制和保护,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拥有多少知情权,慈善组织具有哪些权利义务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明确,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力量尤其是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慈善立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然而当面对公共问题时,经济人假设遇到了挑战,依靠个体的逐利行为,难以促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升,特别是难以有效解决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

除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公共管理外,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边界和职责,各种社会力量如何有序参与,也需要界定和明确。

由于慈善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与方式,慈善立法就当然成为社会领域立法的重要方面。

  慈善是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需要法律的支持和鼓励慈善有小慈善、大慈善之争,但无论是狭义的慈善,还是广义的慈善,都以提高全社会人民福祉为使命,这与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慈善立法将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大提出目标的实现。

同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慈善应首先着眼于解决脱贫攻坚这样的小康社会建设道路上最紧迫的任务,因此慈善法也应体现出对扶贫济困的更多支持。

  二、慈善法制度创新的八个亮点

  拓展慈善领域,为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开辟空间

  慈善法采用“大慈善”界定,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传统慈善出发,拓展到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新的领域,同时这种基本涵盖“公益”领域的界定,较好地连接了慈善与公益的关系,定义了慈善的根本使命和追求,这就使得慈善与一般的私人利益、私人领域严格区分,使得慈善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既解决了目前的紧迫问题,又有利于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增加人民福祉。

  为慈善组织正名赋权,解决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最紧迫的载体问题

  慈善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三种形式的关系。

新成立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登记。

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这不仅解决了原本就以公益慈善为宗旨的4000多个基金会的法律身份问题,也对已经登记的60多万个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条件、经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提供了可能和通道。

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动力。

  实惠管用的促进措施,撬动社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政府在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用地倾斜、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促进措施,都是从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给予的全方位支持。

例如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准予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在其后三年内结转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这一系列优惠扶持规定,将会进一步激活慈善组织的内在活力,符合我国加大民生服务供给的方向,让慈善组织在社会领域成为拉动公益经济和慈善就业的新增长极,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慈善法较好地处理了六个重要关系

  慈善法是一部内涵丰富、设计精巧的法律,从慈善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的基本宗旨出发,较好地权衡了各方权责关系。

  较好地处理了慈善组织与捐赠人、受益人以及公众的关系

  以慈善组织为主体是现代慈善事业的基本特征。

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就明确了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中的主体地位。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慈善组织专门负责管理慈善财产和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提供慈善服务。

慈善组织实现专业化,以慈善组织作为联系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平台,使得人们能够帮助到更多素不相识者,有困难的人可以更容易获得全社会的救助,还使得慈善财产能够独立于私人财产受到保护,并基于公开透明的基础,使得公众容易进行监督。

慈善从无序的个人互助上升到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有序募捐,从而建立起秩序。

  较好地处理了定向募捐与公开募捐的关系

  慈善法设定了面向社会公众和面向特定对象的两种募捐方式。

这两种募捐主要是依据慈善组织的对象而非募捐的形式进行区分,因此不是将募捐分为“公开”与“非公开”。

面向社会公众募捐必然采用的是公开方式进行募捐,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面向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媒体、网络募捐等。

而面向特定对象的募捐就不能采用这些公开方式,只能向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进行募捐。

当然,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也规定了更严格的条件,例如必须依法登记满二年,必须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经申请认定才能享受。

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规范监管措施也更严格。

例如开展公开募捐,应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较好地处理了慈善组织自我治理与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慈善法赋予了慈善组织很大的权利,特别是公开募捐权,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不得公开募捐,或只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并由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罚款等严厉处罚。

这是对慈善组织很大的信任。

但权利必然要受到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共治的改革精神。

例如明确了民政部门主管慈善工作的法定职责:

既要牵头落实好慈善法的各项制度安排,又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同时,慈善法也规定了财政、税务、网络、电信、广电新闻等部门各自的监管责任。

在慈善组织自治与社会监督之间增加了行业自律作为润滑剂。

首次明确司法监督在何处介入,与其他监管手段如何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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