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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机制探讨doc谭红荣1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机制探讨

谭红荣

(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指导老师:

肖海鹰

[摘要]由于历史和由现实的原因,农民工进城务工与城乡二元体制发生冲突,产生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人们称之为农民工问题。

虽然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保护农民工权益,《劳动合同法》也志在保护农民工权利行使,但侵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其中不乏衍生为重大公共事件者。

在我国农民工薪酬保障日益法制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制度的实效问题。

借鉴农民工劳动报酬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分析了农民工劳动报酬遭受侵害的类型与表现形式以及产生的原因等,针对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家政策,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旨在为处理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提供可靠保障,妥善解决劳资纠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策略。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报酬;侵害;保障

随着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出台,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于劳动关系的管制的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

《中国劳动保障报》2012年2月15日报道:

四川已为农民工讨薪3.3亿元,河北为农民工追讨工资1.8亿元,讨薪信息平台助农民工维权--桐庐县开通仲裁之声讨薪维权栏目。

尽管如此,他们的劳动报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造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酿成事端:

有的请总理帮助讨薪,还有的以跳楼,跳河相逼,甚者衍生为重大公共事件。

2011年6月6日晚,广东潮州市发生一起因外省农民工欠薪讨款引发的聚集事件。

如何维护农民工切实权利成了我们必须解决的课题。

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具体表现

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收入。

包括从各种来源开支的货币及实物工资,即单位以工资、福利形式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从成本、费用或利润中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性的报酬,以及个体和其他劳动者通过参加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各种劳动报酬。

(一)工资拖欠、拒付、收取押金

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

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

中国每年约有几百万名劳动者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拖欠总额上千亿,尤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突出。

《江南都市报》曾在民工专列上对过年返乡的农民工做过调查统计,70%以上受访农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过拖欠;29%的农民工表示,他们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仅16%的农民工表示每次都能按时拿到工资。

《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依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在北京、浙江、安徽随机抽样访问的80名农民工中,竟然有72.5%的农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克扣、拖欠或变相收取其押金,以限制流动。

(二)拖欠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加班加点的按平时工资的150%、200%、300%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规定却被“多劳多得”思想和形式给回避了。

调查显示,虽然大部分农民工满足于他们的务工收入,但这大多数是靠过量的劳动和没有休息时间换来的,陕西省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做过监测,劳动力平均每月工作26天,平均每天工作9.2小时,高于法定工作时间1.2小时,比全国农民工日平均8.9小时长0.3小时。

例如某服装厂,内部的计时工资平时每小时2元,每加班一小时1.5元,这种加班计时工资比正常工作计时工资少的现象,并不少见。

监测显示,农民工超负荷工作,每天工作时间10~12小时的占到33.2%,11.4%的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

农民工付出了巨大的体力劳动,却往往不能按照法定标准享受加班加点工资。

(三)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数额难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但不包括加班费,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也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还应重视。

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例如,某服装厂实行计件制,但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在2008年就开始实施了,在该法中严厉禁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依然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他们关于工资的约定仅限于口头,一旦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对工资的数额就很难举证确定,当工资数额无法确定时,纵然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按同岗位的工资数额双倍处罚来确定,但是农民工最后到手的工资往往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

即使双倍支付,也可能远远低于他们应得的工资。

《重庆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年收入水平集中在15000元左右,低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24721元的年平均劳动报酬,只能满足自身在城市中的基本生活。

(四)经济上的不同待遇

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

(1)同工不同时。

正式工人每周有双休日,有法定的节假日,8小时工作制,农民工一般不享有这些权利,平时基本没有节假日,常常要加班加点。

(2)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待遇。

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

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

同时,这些年来,城市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逐年有所提高,而农民工的工资实际是下降的。

而且有的农民工干了几个月甚至一年,结果却分文无得。

近几年,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劳资纠纷和事件也越来越多。

(五)社会保障权基本缺失

作为劳动权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也了作出详细的规定。

但目前多数城市尚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如用人单位给农民工社会保险投保率低、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有些危险行业甚至强迫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

二、农民工劳动劳动报酬保障缺位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历史的惯性

新中国建立以来形成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城市居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从工作到生活,从出生到上学,从就业到退休,包括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被纳入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之中。

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业产品的低价格低效率,社会科技的进步,农业人口的富余,城市就业的机遇,都引导着农民从农业转入第二、三产业。

农民进城务工,实现了职业上的转换,但是仍然保留着农村户口,仍然被排斥在以城市户口为基础的城市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之外。

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表层的原因是户籍制度的缺陷,而深层的原因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不足和城乡差异。

(二)农民工自身的缺陷

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农村传统的熟人社会在城市无法再现,城市现实的生活工作规则难以适应。

相对城市工人,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难以用传统方式保护自身利益,也不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相较于用人单位,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缺乏维护权益的法律知识;在岗位需求上,农民工处于被动地位,他们很难也不能和用人单位在雇用时签订书面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合同,但实践中口头约定还不在少数。

一到纠纷发生,在寻求救济时因为缺少证据而不能得到法律的帮助;另外也由于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

即使知晓维权的,方法也比较落后。

对工钱被拖欠,有50%以上农民工表示会采取反复寻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要钱款,43%会选择找政府和劳动部门帮助解决,有20%表示会用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6]也有农民工表示会采取过激行为讨要工钱。

方法的落后制约了他们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三)社会管理的滞后

农民工的身份是农民,职业是工人。

农民工作为工人的权利义务则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与履行。

农民工流动的趋势不可逆转,而社会对农民工的管理并没有随着农民工的出现与壮大而自然而然地与时俱进。

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管理手段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缺乏相应的适应和调整。

1、农民工身份模糊导致劳动权益受损。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

若想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

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

现实中由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或将劳动关系误认为劳务关系导致农民工身份认定困难,以致劳动权益受损。

2、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放弃了维权。

农民工多在外地就业,这样一旦权益受到侵犯,维权的成本将非常高。

按我国现行体制,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犯只能按劳动争议处理,需要经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持续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不得不多次前往劳动监察机构、仲裁委及法院,这就得花费一部分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而他们又不可能不工作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还有一家人需要供养。

有些老板也正是看到了这点,他们采取的策略就是“一拖二躲三跑”,农民工再三思量后有的就放弃了维权。

3、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由于建筑领域已经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一定的用工模式,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有改变这种原有的模式,也因此并未实际改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状况。

劳动合同又往往是证明用工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劳动合同的缺失助长了雇主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气势。

(四)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的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既存在着有法不依的情况,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农民工提供权益保障,又存在着法律规范自身的缺陷,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规定,法律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也存在着社会变迁而制度不适的窘境。

农民工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很难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加以解决。

1、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

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困难。

据统计,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的比例为18%。

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2、现有法律制度被模糊适用。

为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努力营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在地方,各省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来贯彻实施这些法令。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引入的被国人寄予厚望的支付令也没有起到预期效果。

对于农民工而言,支付令的发出也存在着一些瓶颈性的问题:

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报酬,劳动者即使能提出事实,也很难提供证据确定具体的数额,没有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申请的;②即使人民法院能够发出支付令,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提出异议,那《劳动合同法》设计的美好制度就形同虚设,劳动者不得不进行仲裁、诉讼等程序。

这样,《劳动合同法》引人支付令制度、快捷处理欠薪的立法预期也就无法实现了。

支付令并没有成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的利器。

3、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三是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

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效率。

(五)司法监察的缺位

劳动监察作用失范,当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时,最应当有所作为的是劳动监察部门。

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很难有力量和用人单位抗衡,监察部门应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他们有权力直接、主动而迅速的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违法单位处罚、为劳动者要回应得的工资,比起司法救济途径,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应当是更加及时有效的。

但事实上劳动监察只是处于被动受案的状态,他们对农民工问题并没有给予重视。

对于农民工的投诉,他们要么以不是自己受理范围为由将农民工打发了事,要么就是以证据不足等种种借口拒绝受理。

还有些劳动监察人员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但不为农民工主张权利,反而帮着用人单位说话,让农民工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六)非政府组织的缺失

以前国家没有从制度上将农民工纳入到工会组织,基本上把农民工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分散的农民工个体也缺乏属于自己的组织。

大部分农民是以散落的形式分布在城市。

由于没有自己的组织,他们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利益和诉求无法表达,无法运用组织的力量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无法平等地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

国家和社会也难以对其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农民工组织的缺失影响了农民工在就业上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使农民工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极易被边缘化。

三、健全农民工劳动劳动报酬保障机制的建议与对策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对策设计造成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有很多,有社会的、也有制度的、更有功能上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全方位的角度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一)转变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

农民工应当享受与城市职工一样的权利。

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城市农民工的权利保障问题就是这样一个牵动中国的民生问题。

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和政府的全民性、公共性。

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应该包括:

(1)自由流动与自由迁徙的权利;

(2)政治参与权;(3)公平就业的权利;(4)劳动权利保障的权利;(5)子女教育与自身接受培训的权利;(6)社会保障权利。

(二)增强农民工维权能力

1、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

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自治组织。

以工会等正式组织作为农民工维权的惟一载体是不够的,农民工的具体利益既有一致又有差别,除了正式组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各类农民工自治组织,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共同发挥维护权益的作用。

近年来,部分城市出现的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则是建立非正式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益尝试。

农民工要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深度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农民工真正融人城市,必须从思想文化层面实现由农民阶级向工人阶级的跨越农民工应以职业的变更点为起点,从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等方方面面。

(三)强化社会管理

1、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

城市管理者应当转变职能,改善对城市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有效表达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1)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动态的、统一的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实现城乡人口一元化管理。

(2)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应严格审核、清理农民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消除就业歧视(3)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和工伤赔偿制度。

(4)农民工的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政府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要加强农民工保护的法制建设,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

2、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

(1)发布农民工工资指导价。

为了解决农民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就报酬数额产生的争议,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发布农民工工资指导价,指导价的标准不仅面向劳动者,也应参照企业的不同需求。

(2)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3)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4)完善工资发放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第一,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其次要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第三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四要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第五要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5)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首先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

其次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再次要抓好专项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拖欠行为,减少、杜绝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解决纠纷问题。

(1)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2)解决农民工举证难问题。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频被侵犯,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寻求救济时举证不足,为提高农民工的举证能力,可采用书面的劳动计酬制,比如劳动计酬手册。

劳动计酬手册将从根本上破解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遇到的举证难问题。

(3)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创新已有的法律纠纷解决制度,探索出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

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维护权益的成本,加大执行的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制度。

4、加强行政管理职能。

(1)行使好行政职能。

司法部门属于消极保护权利部门,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其实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行政监察职予以避免。

劳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督,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则主要负责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等司法职能。

两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

(2)建立信用体系,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用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把违规、不讲诚信的企业向社会公布,限制他们的用工权利。

通过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拖欠。

(3)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

首先要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其次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应作出详尽规定。

第三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四)完善法律监管

1、完善相应立法。

针对法律适用中出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如劳动、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需要经得雇工的同意等,出台更加具体的条文对此加以规定和明晰,以更好地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

2、修改劳动立法。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最主要的劳动立法,出台于1994年。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制定的劳动法以国有企业劳动者作为参照对象,未能对乡镇企业及农民工强制实施。

迅猛发展的社会经济产生了一亿多农民工,这个群体理应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与城市产业工人共同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劳动法典的修改同步进行的是,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要清理已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消除歧视性条款,平等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强化法律服务与援助工作。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

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加强司法职能

1、完善司法。

司法机关是正义和公平的象征,也是最高权威的代表。

因此想要更好解决劳动争议当然缺不了司法机关完善的职能。

第一,设置绿色通道当前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使得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于法院的职能以及运作方式并不太了解,使得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会想到诉诸于诉讼的方式解决。

因此法院应该设置相应的绿色通道,给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二,确保执行程序很多时候,劳动者胜诉但是由于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利,而并未使得争议得以最终的解决。

因此,一方面应该加快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应该制定出一套相应的措施,如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时间等来保证强制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2、司法制度的灵活适用。

为了使支付令充分发挥功效,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那么就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或配套措施中作出规定,不应使支付令轻易失效。

比如增加异议审查制度,限制用人单位异议权,用人单位在提出书面异议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不能提供的视为异议无效等;如果查明用人单位的异议是恶意的,可以适用滥用异议权惩罚制度;如果申请的支付令一旦因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失效,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用经过劳动仲裁,这样可以减轻农民工的诉讼成本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农民工劳动权。

(六)发挥非政府组织的职能

1、加强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的一些援助或者管理作用如果能够得以很好的发挥同样会帮助解决在劳动领域发生的争议。

应支持NGO在中国的发展,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同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很多有关工会的职能,然而,在实践中,工会所起到的作用却不甚理想。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工会只能,明确工会的管理作用。

2、培育中介组织。

培育中介组织与农民工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承担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和市场就业信息服务。

劳动力市场需求千变万化,使农民工作为个人,难以全面掌握各地的劳动力需求信息,所以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依靠市场的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

对农民工就业提供制度安排,才能降低求职成本,减少被骗可能,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这种非正式求职途径只应该用来为制度性“拾漏补缺”,而不是作为它的“替代品”,最终建立政府管理市场、市场引导农民的农民工就业择业机制。

四、结语

随着各种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报酬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农民工遭受的不公待遇会不断地减少,侵害农民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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