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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保证矿井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执行规程,对井内各供风地点、主要巷道测风站的风量、风速、重要气体含量、气温等,每月应检查三次。

每次测定的结果应填入测风牌板、记录本中。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时测风,要求测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测风实行旬报制。

第三条、按配风计划要求,及时调整井内供风地点的风量、风速。

随时掌握供风情况,满足规定要求,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作业巷道、采面供风不足、或通风系统不合理影响到供风时,应及时请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采取措施立即处理,直到达到供风要求。

第五条、测风计算结果的记录必须准确。

现场牌板、记录本、表“三对口”并准确无误。

每月的风量分配计划、临时调风决定都应及时报送矿总工、矿长审阅。

没有批准的风量分配计划、临时调风决定不得实施。

第六条、测风员应妥善保管和爱护通风仪表仪器,没经过定期校验的仪器仪表不得继续使用。

矿井测风管理由总工、安全矿长负责。

-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通风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负责矿井通风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具体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原则开展通风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以风定产、以产配风”的通风管理原则,保证矿井有足够的风量。

(四)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通风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通风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二、矿井通风技术规定

(一)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三)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矿井总需要风量的计算标准

即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矿总=(∑Q采+∑Q掘+∑Q硐+∑Q其它)×K矿通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煤、掘进和硐室地点外的其它井巷需要进行通风的风量总和,m3/min

K矿通—风量备用系数,即K矿通=K瓦·K备·K漏·K采外。

这些系数的乘积介于1.7~2.1之间。

2.矿井采煤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标准

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面的气温和风速等因素分别进行计算后,采取其中最大值。

(1)矿井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应按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采总=m3/min

式中:

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采备I—第i个备用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2)综采工作面配风标准

综采工作面配风,按瓦斯涌出量计算标准:

Q综采i=100×q瓦采i×K采通im3/min

式中:

Q综采i—综采工作面实际需风量m3/min

q瓦采i—综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由瓦斯等级鉴定或取样分析得出,扣除瓦斯抽采量)

K采通i—回采工作面风量备用系数(包括瓦斯涌出不均衡和备用风量等系数)K=1.4~2.0

(3)矿井采煤工作面按二氧化碳涌出量的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计算的方法执行。

(4)矿井采煤工作面按温度配风标准

Q采I=60×V采i×S采Im3/min

式中:

V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断面积的平均值计算,m2

采煤工作面按温度配风,应有良好的劳动气象条件,其温度和风速应符合表4-1的要求:

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与风速对应表表4-1

(5)备用回采工作面配风标准

备用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Q备)为与其条件相似的回采工作面(Q采)所需风量的一半配风。

即:

Q备=1/2×Q采m3/min

备用工作面的配风应保证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否则可适当增加风量。

(6)矿井采煤工作面按风速进行验算标准

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采I):

Q采I≧15×S采Im3/min

式中: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按最高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采I):

Q采I≦240×S采Im3/min

式中: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3.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计算标准

每个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炸药用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风速等规定要求分别进行计算,并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1)矿井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应按各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掘总=m3/min

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2)煤巷、半煤岩巷(包括上山或冲风眼)掘进工作面配风,按瓦斯涌出量计算标准:

Q掘I=100q瓦掘i×K掘通im3/min

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瓦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由瓦斯等级鉴定或取样分析得出,扣除瓦斯抽采量)

K掘通i—第i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系数(包括瓦斯涌出不均衡和备用风量等系数)K掘通i=1.5~2.0

按二氧化碳涌出量的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计算的方法执行。

(3)全岩(包括全岩上、下山)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标准:

主要按掘进工作面能及时排出炮烟及其它有害气体,并保证工作面及回风流无瓦斯积聚和工作地点有良好的气候条件为原则。

Q掘i=60×V掘i×S掘im3/min

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风量m3/min

S掘i—第i个掘进巷道的毛断面m2

V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最低允许风速m/s(当S≥8m2,V>0.5m/s、当S<8m2,V>0.4m/s)

(4)按炸药量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Q掘i):

Q掘i=25×Aim3/min

式中:

Ai—第i个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用量,Kg

(5)按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Q掘i)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

岩巷掘进:

Q掘i=Q局机i×Ii+60×0.15Sm3/min

煤巷掘进:

Q掘i=Q局机i×Ii+60×0.25Sm3/min

式中:

Q局机i—第i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实际需要风量,m3/min

是各个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与风筒实际漏风量之和,需实测而定。

I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安设局部通风机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得低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6)矿井掘进工作面按风速进行验算标准

①按最低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岩掘I):

Q岩掘I≧9×S岩掘Im3/min

式中:

S岩掘I—第i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各个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煤掘I):

Q煤掘I≧15×S煤掘Im3/min

式中:

S煤掘I—第i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②按最高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掘I):

Q掘I≦240×S掘Im3/min

式中:

S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4.独立通风硐室需要风量计算标准

(1)各个独立通风硐室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Q硐)计算。

∑Q硐总=m3/min

式中:

Q硐i—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各个硐室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硐室分别进行计算。

(2)机电设备发热量大的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等机电硐室,实际需要的配风量(Q机电硐室i)可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即:

发热量大的机电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可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即:

Q机电硐室i=3600×∑W×θ/1.2×1.0006×60×△tm3/min

式中:

∑W—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Kw

θ—机电硐室的发热系数。

应根据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水泵房也可取0.02~0.04,空气压缩机房也可取0.20~0.23

△t—机电硐室进、回风中的气温差℃

1.2—空气密度,Kg/m3

1.0006—空气定压比热容,kJ/Kg·k°

(3)井下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Q爆破材料库i)应按每小时4次换气量计算:

Q爆破材料库i=0.07×Vm3/min

式中:

V—包括联络巷道在内的爆炸材料库的空间总体积m3

(4)井下爆破材料库也可按经验值配风:

大型爆炸材料库为100~150m3/min;中小型爆炸材料库为60~100m3/min。

(5)其它硐室配风量计算:

①充电硐室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但不得小于100m3/min,或按经验值配100~200m3/min,其空气温度不超过30℃。

②矿井提升绞车硐室或变电硐室按经验值配60~80m3/min其空气温度不超过30℃。

5.其它巷道需风量计算标准

(1)井下其它巷道的配风标准,可根据绝对瓦斯涌出量和巷道允许最低风速计算配风,并使巷道空气成分中的其他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程》第100条的有关规定。

∑Q其它=m3/min

式中:

Q其它—第i个其它巷道的用风量,m3/min

各个其它巷道的需要风量(Q其它i)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采用其中最大值。

(2)按瓦斯涌出量配风量计算:

Q其它i=100×q其它i×K其它通im3/min

式中:

q其它i—第i个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由瓦斯等级鉴定或取样分析得出,扣除瓦斯抽采量)

K其它通i—第i个其它巷道的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一般可取K其它通i=1.2~1.3

(3)其它巷道按风速不超过最低风速风量计算:

Q其它i≥9×S其它im3/min

式中:

S其它i—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积,m2

(4)专用排瓦斯巷需要风量计算标准

①按瓦斯涌出量计算标准:

Q排I=40×q瓦排Im3/min

q瓦排I—专用排瓦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计算区域瓦斯排放量得出)

②专用排瓦斯巷按风速进行验算标准

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专用排瓦斯巷的最低风量(Q排I):

Q排I>30×S排Im3/min

式中:

S排I—第i个专用排瓦斯巷的平均断面积,m2

(五)矿井每年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七)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八)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九)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相邻的两个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十)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十一)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十二)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十三)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改变全矿井、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四)矿井必须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十五)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有检查记录备查。

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十六)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七)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十八)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十九)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主要通风机的管理规定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回风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四)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机电部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五)机电部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编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检测调整后的通风机性能。

(六)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七)通风机必须设置开停传感器,监控通风机运行状况。

(八)通风机必须保证双电源供电,单电源供电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九)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十)通风机司机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每小时检查通风机运行状况,包括负压、风量、瓦斯浓度、电机温度、轴承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记录在通风机运行记录表备查。

(十一)必须在机房醒目处悬挂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图、交接班制度、抽放泵站管理制度、防火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等,建立通风机运行记录、通风机检修记录、通风机检查记录、领导上岗检查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薄等记录。

(十二)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倒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各采掘工作面和防突工程施工等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主要运输大巷中;并立即请示矿调度室,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十四)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三、矿井测风制度

(一)矿井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测风员,测风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二)按每旬进行1次全面测风。

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三)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四)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五)根据测风结果,建立矿井测风台帐。

(六)根据测风结果(月底测定值),每月更新通风系统图。

(七)按要求填报测风旬报和月报报通风部门和矿总工程师,上报公司通风部。

四、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一)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二)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必须有“MA”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标志等证件。

(三)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指定专人维修、保管,有维修室和发放室,建立有维修保养制度、检测制度、保管制度和相关记录,建立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安全台帐、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

(四)使用、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周进行一次校验,作好校验记录备查。

(六)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年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催化原理瓦斯检测仪器、报警仪、

各种传感器,半年检定一次,皮托管、气压计每年强检一次。

建立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强检台帐,编制按月送检计划,确保按期送检。

(七)每月前三天,形成仪器仪表使用月报上报公司通风部。

五、矿井测风站管理规定

(一)在矿井主要进回风井筒、主要进回风巷道、采面进回风石门设置永久测风站,掘进面局扇安设点、掘进面回风流中设置临时测风站。

(二)测风站规格:

1.长度不小于5m、成形规整的直巷段,前后10m无巷道分岔。

2.永久测风站必须用水泥砂浆对巷道表面抹平抛光,刷白,划上红色界线。

(三)挂上测风管理牌板,及时检测、填写牌板。

牌板内容包括测风地点、检测时间、检测人、测定风速、测风站断面、测定风量等。

(四)测风站内和前后10m范围内不准堆码杂物、有积水,保持整洁干净。

六、巷道贯通

(一)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将贯通通知书(含贯通点预测距离及巷道贯通跟踪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

(二)生产、通风技术管理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的通风系统调整措施。

(三)巷道贯通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必须包括防治瓦斯突出、瓦斯放炮管理、巷道施工及支护质量、防止冒顶和透水、对掘巷道施工方向、巷道贯通跟踪管理等内容。

(四)巷道贯通的通风系统调整措施的编制内容,必须包括通风系统调整组织措施、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贯通后通风量设计、控风设施的布置和质量要求、施工期安排、贯通后的风量控制和检测、贯通后的安全技术措施,附巷道贯通区域的通风系统图(图上应分别标明巷道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浓度)。

(五)巷道贯通的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风措施,必须坚持会审制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所有参加贯通人员必须参加贯彻,签字备查。

(六)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七)巷道贯通采用放炮掘进时,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通风、瓦斯情况。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装药放炮。

(八)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警戒。

每次放炮后,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检查,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处理完毕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道工序。

(九)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

(十)在地质构造复杂带进行贯通工作,还应采取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与停止作业未停风的巷道贯通,必须按巷道贯通安全技术规定执行。

在贯通施工前,必须严格检查停止作业巷道中的通风、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贯通要求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贯通作业。

(十二)与停作业已停风的巷道贯通,必须采取启开密闭或排放瓦斯措施恢复该巷道通风,检查恢复通风巷道的通风、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情况,按贯通巷道要求采取措施处理,达到贯通巷道施工要求。

(十三)按预测距离应该贯通而未贯通时,要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十四)巷道贯通全过程,矿应列为重点调度内容,必须有准确的跟踪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现场施工作业有跟踪牌板,每班指派生产技术或安监人员跟班监督把关,严禁现场失控,确保安全贯通。

(十五)贯通后,必须停止调风影响区内的一切作业。

(十六)通风区应根据调风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巷道贯通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30分钟后,方可恢复采区内工作。

七、盲巷管理

(一)矿井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掘进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严禁无计划、无设计掘进巷道,不得无故留下盲巷。

(二)凡因设计施工造成的盲巷和废弃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对盲巷和废弃巷道内的轨、管、线实行“三断”,严禁导电体传入盲巷。

(三)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在距巷道口不超过2m的地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域。

(四)停工停风的独头盲巷,不得进入盲巷深处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工作;若因特殊情况(如检查发火隐患等),需要进入停风盲巷深处进行检查工作时,必须由救护队佩机执行。

(五)停工停风的独头盲巷,每班在栅栏内侧1m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并实行挂牌管理。

当栅栏内侧1m处瓦斯浓度达到2%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六)恢复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盲巷20m前,制定防止瓦斯突然涌出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

(七)盲巷安全管理。

1.盲巷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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